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兰州市总体规划批复的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兰州市总体规划批复的意见 适用地区 甘肃省
发布单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5年9月13日

一、正确把握城乡规划总体要求

(一)突出城市功能定位

兰州市作为省会城市,要立足区域、产业和文化优势,发挥好西北地区重要的工业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西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的定位,以《总体规划》批准实施为契机,统筹谋划、综合施策,加快推进城市增长动力转换,推动兰州市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协调发展,逐步把兰州建设成为国家向西开放的战略平台,西部区域发展的重要引擎,西北地区的科学发展示范区,区域性商贸物流和消费中心,历史悠久的黄河文化名城,经济繁荣、社会和谐、设施完善、生态良好的现代化城市。

(二)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275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250平方公里以内。根据兰州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以及《总体规划》对城市空间布局的安排,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大存量用地挖潜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切实提高城市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三)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调整中心城区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布局,有序疏解中心城区人口和城市功能,努力把中心城区建成兰州市政治、科技、商贸、文化和旅游中心;加快兰州新区建设,依托产业园区和综合保税区,发挥集聚效应,积极引导企业“出城入园”,推进产城融合发展,努力把兰州新区建成西北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国家重要的产业基地、向西开放的重要战略平台、承接产业转移的示范区,实现中心城区与兰州新区协调发展。

(四)坚持城乡统筹发展

围绕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优化村镇布局,实行城乡统一的规划管理,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中心村,在保持乡村风貌特色的基础上逐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向乡村延伸,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五)注重各项规划相互衔接

加强《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衔接,强化城乡规划在城镇功能、环境生态、产业布局以及建设用地指标供应等方面的引导管控和约束作用,确保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任务和重大建设项目在城乡规划实施中得到落实。

二、突出城乡规划重点工作

(六)强化城市安全与生态环境风险管控

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青水秀的总体要求,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淘汰落后产能,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开展绿色生态城区、绿色住区建设,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引导城市转型升级。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保护,统筹推进城市大气、水系等污染防治,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限期达到《总体规划》的各类环境保护目标。强化底线意识,对已经纳入城市道路红线、水体蓝线、绿地绿线、市政公用设施黄线、历史文化保护紫线等“五线”管制空间的区域,应依法加强控制。强化对兴隆山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及水源地等特殊功能生态区的保护,加大对基本农田、林地、文物保护单位、城乡公共绿地等的保护与管控。兰州市政府要强化管理、靠实责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在2015年12月底前组织开展一次违法建设项目清理活动,重点清查侵占城市绿地、河流水系、排洪沟渠等建设项目以及加大输油输气管道线路、地质灾害隐患区域、易燃易爆危险品建设场所治理力度,对已实施的违法建设项目要坚决予以清理,彻底清除安全隐患,确保严格按照规划进行选址和建设。

(七)破解城市综合交通拥堵难题

抢抓我省大力实施“6873”交通突破行动的政策机遇,强化兰州区域性交通枢纽地位,依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综合交通体系,优化市内交通设施和管理方式,改进交通管理系统,通过管理手段提高道路利用率;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城市公共交通配套服务设施、智能交通系统、公共服务信息系统和快速公交系统,提高公共交通通达性和运营水平,鼓励引导公众出行采用公共交通方式;加大新建公共停车场力度,及时清理并恢复原规划审批已确定而被侵占或改作它用的停车场,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现有条件新建、扩建停车场并面向公众开放;加快自行车、步行等慢行系统建设,积极推进城际铁路、城际轨道建设,促进城际快速交通发展,积极推进兰州绕城环线、放射线和骨干道路建设,优化城市主要出入口与城市内外路网的衔接沟通,加快构建“内畅外联”综合立体交通系统,从根本上解决兰州内外交通交叉干扰、城市主要出入口不畅、交通拥堵等问题。

(八)完善城市配套基础设施

综合运用国家推进海绵城市、城市综合管廊建设方面的投资政策,按照智慧城市、创新城市、绿色城市和人文城市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给排水、供热、电力、通讯、燃气、环卫、污水处理、地面地下停车库(场)、资源再生利用等市政基础设施,加快城市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依法落实供热、燃气、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安全防护要求和地震等突发重大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荒山整治和工业灾害防治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

(九)注重历史文化传承和城市风貌特色保护

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统筹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重点保护好金天观、河口古民居历史文化街区,青城、金崖等历史文化名镇(村),兰州黄河铁桥、八路军兰州办事处旧址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近现代重要史迹、建筑,做好周边环境整治工作。依据河谷城市特点,采取严格控制措施,保持兰州“两山夹一河”的整体山水格局,保护好南北两山绿化成果,加强“一河两岸”空间景观的规划控制,体现鲜明的黄河文化名城特色。同步开展城市风貌规划编制工作,加强重要地段的沿街建筑高度、体量、形式、色彩的管控和指导,努力构建具有现代城市特色和西北地区风情的城市景观。

(十)持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要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城市常驻人口规模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文体、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扩大城市绿地面积,降低城市建筑密度,建设宜居城市。坚持集中成片、综合开发的原则,引进先进城市管理理念,高标准规划建设居住区域。优化住房建设体系,将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加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确保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资金投入。加快推进城中村和城乡危房改造,切实改善居住条件和城市面貌。

三、全面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十一)加快形成城乡一体的规划体系

按照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遵循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相统一的原则,加快规划编制进程,2016年底前,在市域层面构建以市域总体规划—县域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为框架的规划体系,在中心城区(含兰州新区)构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为框架的规划体系。

(十二)依法规范规划许可程序

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一书三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工作,保证《总体规划》的严肃性。依法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坚持市级对城乡规划编制等工作的统一管理,并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发区的城乡规划管理纳入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十三)加快乡村规划管理体系建设

按照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的要求,加快乡村规划管理体系建设,全面落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着力解决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薄弱或空白的问题。对于规模较大、有条件的镇要设立村镇规划管理机构,其他乡镇要通过聘任城乡规划专业技术人员和探索实施乡村规划师制度等方式,为乡村规划建设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确保乡村建设活动有序进行。

(十四)深入推进城乡规划政务公开

完善城乡规划政务公开制度,明确公众有效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加强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开,通过建设城乡规划展览馆、开通政府城乡规划网站、组织新闻媒体报道及设立项目现场公示牌等多种形式,公开规划内容,公示审批程序,推进阳光规划。

四、强化监督检查机制

(十五)强化规划实施的部门监管职责

加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和房管等行政执法部门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区内外非建设用地的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和使用土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管理,确保按规划实施建设和管理;房管部门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和房屋使用性质发放房屋产权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违规运营行为。

(十六)建立健全分级监督机制

省、市、县(区)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开展规划实施监督工作,对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快完善城乡规划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依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9号)有关规定,依法严厉追究和惩处违法干预或随意修改城乡规划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组织保障措施

(十七)切实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

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分工抓落实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机制,依法在城乡规划机构建设及规划编制经费方面予以保障。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兰州市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的实际,保障规划编制经费。

(十八)及时开展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根据建设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建规〔2009〕59)有关规定,结合城市建设和发展实际,适时启动《总体规划》的评估修编工作,按程序在《总体规划》法定期限到期前将下一版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十九)加强兰州新区规划管理工作

兰州新区总体规划是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兰州市政府要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指导督促兰州新区在《总体规划》的框架内,完善新区规划,优化产业和空间布局,提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综合功能,强化城市规模控制,把兰州新区建成西北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国家重要的产业基地、向西开放的重要战略平台和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

兰州市政府要在2015年9月底前制定《总体规划》实施细则,做好宣传培训工作,确保《总体规划》落实到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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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发〔2015〕82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复同意。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5〕10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兰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切实抓好《总体规划》的组织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兰州市总体规划批复的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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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以下简称《决定》)是推进新时期地质工作改革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缓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突出矛盾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大战略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对实现四川发展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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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和2006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步伐,实现既定节能目标,推进首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突出节能工作的战略地位

(一)突出节能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战略位置。随着首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能源消费总量不断增加,能源问题已成为制约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是缓解本市能源约束、减轻环境压力的根本出路,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保障经济安全、建设和谐北京的必然选择,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必须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

(二)把节能工作作为当前的紧迫任务狠抓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牢固树立崇尚节约的价值观和“节约也是发展”的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把节能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实现“十一五”时期能源节约的目标。

二、明确思路,确保实现节能20%的目标

(三)指导思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优化用能结构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以调整产业结构和推动重点领域节能为着力点,以制度创新、法制建设、行政监管和宣传教育为保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节能的积极性,逐步构建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加快节约型城市的建设步伐,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基本原则。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之一,坚持节能优先,效率为本;坚持市场调节为主,政府引导为辅;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坚持依法管理,强化监督,实现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五)主要目标。到2010年,实现万元GDP能耗比“十五”末降低20%,完成分年度、分区县、分行业、分企业的降耗目标。初步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法规标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

“十一五”期间万元GDP能耗年均下降4"para" label-module="para">

三、调整结构优化布局,促进城市系统节能

(六)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构筑节能型高端产业格局。坚持以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切入点,走高端、高效、高辐射的产业发展之路,继续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除保留满足城市功能需要的基础性产业外,基本退出高耗能产业,加快淘汰高污染、低效益的产品和落后的工艺、技术、设备。构建与首都功能定位相吻合、以服务经济为主的节能型高端产业格局。

(七)统筹规划城市空间布局,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把节约能源作为城市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因素和规划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决策的主要依据,加强城市布局管理,严格控制城市建设规模,合理安排城市建设时序,做好旧城改造、中心城调整优化、新城建设和村镇开发。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形成与空间结构、产业发展和人口分布相协调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城市安全等公共资源配套体系,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降低城市经济社会活动的系统能耗。

(八)突出功能分区特色,推动产业集聚发展。按照梯度分布、专业集聚、功能耦合、协调发展的原则,合理规划产业空间布局。抓好六大高端功能区和若干特色专业集聚区的建设开发。转变园区发展模式,推动不同行业合理延长产业链,提高产业园区的生态化水平。将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作为入园项目的必要审核条件,严格把关。在有条件的园区建设热电联产和冷热电联供分布式能源系统,促进能源梯级利用。

(九)大力调整能源结构,优化能源输配网络。大力发展高效清洁能源,因地制宜发展可再生能源,不断提高优质能源在终端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做好各种能源输配路线设计和关键结点布局,完善管理调配手段,提高输送效率。加快瓶颈环节的关键技术开发和落后设备更新改造,杜绝热、气、油等能源“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输送损失。

四、狠抓重点耗能领域,积极推进节能工作

(十)深化政府机构节能,发挥率先垂范作用。各级机关要带头节能,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政府机构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及办公设备节能,降低机关用能总量。推行公务用车改革,加强日常管理,减少公务用车能源消耗。建立政府机构能耗统计体系,加强定额考核管理,逐步建立政府机构节能的长效机制。积极开展政府机构节约能源宣传教育和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做好为中央在京机构的节能服务工作。

(十一)抓好重点行业企业,挖掘工业节能潜力。突出抓好钢铁、石化、建材、电力、热力生产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工作。重点耗能企业要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分解落实,并做好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工作。建立“工业重点用能大户在线监测平台”,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优先实施高耗能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节能改造工程。在《北京工业能效水效指南》的基础上,强化节能降耗约束机制,建立高消耗的落后技术、工艺和产品的强制性淘汰制度。

(十二)推进节能建筑建设,强化建筑用能管理。新建建筑严格实行公共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和居住建筑节能65%的设计标准,执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程、验收规范,提高建筑物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制冷、通风系统效率,完善用能调控与计量功能。加快既有非节能建筑与用能设施的改造步伐,重点抓好宾馆、饭店、写字楼、医院、学校等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和节能管理。大力推广使用节能建筑材料、设备、器具。加强建筑用能管理,大力推进供热系统节能,加强对供热单位和重点用能建筑的能耗计量、监测和监察。

(十三)推行公交优先政策,加强交通运输节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科学规划公共交通行驶路线,建设有利于节能的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积极推广应用各种燃油节约、替代技术和清洁燃料汽车,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加快淘汰能耗高、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辆。

(十四)引导民用商用节能,推广绿色用能产品。积极引导居民优先购买使用能效标识等级较高的产品。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学校、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的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绿色照明产品等。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十五)优化农村用能结构,提高农村用能水平。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抓好农村节能工作。因地制宜推广使用生物质能、太阳能和地热能,优化农村用能结构。大力推进农业设施节能,引导农民建设节能型住宅和农村公共建筑。逐步建立有利于提高能源效率的农村能源供应机制。

五、加强科技自主创新,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十六)创新科技支撑机制,加强节能科技攻关。以节能共性技术、通用设备和新能源的自主研发为重点,加大科技投入。建立面向市场需求,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企业之间、产学研之间通过研发联盟、技术并购、标准联盟等方式联合攻关,优先支持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技术和产品。

(十七)结合重点工程建设,推广节能成熟技术和解决方案。大力促进节能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推广燃煤锅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区域热电联产、电机系统节能等一批已经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解决方案在重点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上的应用,研究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发挥市场需求对节能技术进步的拉动作用。

(十八)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引进节能先进技术和服务模式。广泛开展与国际组织、金融机构及有关国家和地区在节能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技术,创新节能服务模式。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及时跟踪各领域国内外节能技术发展动态,为产学研各界提供信息、决策咨询服务。

六、制订政策深化改革,推动节能产业发展

(十九)完善能源价格机制,促进能源节约。建立能够反映能源供求状况和体现能源稀缺程度、促进节能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联动的传导机制,逐步理顺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等能源品种的价格体系。实行差别化能源价格和超限额能耗的加价政策,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抑制高耗能产业的发展。

(二十)落实能源税收政策,推进政府节能采购。对生产和使用列入《节能产品目录》的产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财政、税务等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发挥政府采购的市场引导作用,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扩大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的范围,推进政府节能采购。

(二十一)加大政府资金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多方投入。市、区(县)两级政府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开发推广、技术改造、示范试点和节能的宣传培训、信息服务、表彰奖励、管理能力建设等工作。进一步整合现有资源拓宽节能融资渠道,吸引社会各方面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支持企业通过市场化和国际化渠道融资,用于企业节能降耗。

(二十二)实行节能奖励制度,构建节能激励机制。各区县、各部门应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用能单位应制定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对节能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二十三)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建设节能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完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发挥“节能医生”的专业作用,鼓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投资、设计、施工、监测、管理等一条龙服务。制订节能服务机构认定办法,规范节能服务行业的发展,促进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各园区经营公司、工业企业、大型公共建筑等能耗大户应努力探索新的能源管理模式,引入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能源管理工作。

(二十四)加快供热体制改革,提高供热运行效率。积极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逐步将采暖补贴由“暗补”变“明补”;创造建筑采暖按热量收费的条件,逐步实现按使用热量收费制度。推进供热资源整合,加快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挖掘现有供热设施潜力,提高供热设施运行效率。

七、强化政府行政监管,完善节能保障机制

(二十五)建立健全评价考核体系,严格执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将到2010年实现万元GDP能耗比“十五”末降低20%的目标按年度分解到各区县、重点行业及重点耗能单位。继续完善GDP能耗公布制度,定期公布全市及各区县、重点企业的能耗情况。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业绩考核体系,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任期内重要评价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评价考核内容,强化政府责任。

(二十六)强化节能评估审查,控制源头能耗增长。出台《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管理办法》,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审批、规划设计、建设施工以及竣工备案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约束性条件,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之前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七)加强能源统计监测,夯实节能工作基础。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理顺统计渠道,建立健全科学的能够反映首都特点、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制订能源计量工作实施办法,研究分类计量管理办法,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建立全市节能联网监测平台,实现对重点耗能单位的监测。

(二十八)实施能效标识管理,引导社会消费行为。加快落实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汽车、空调、冰箱、风机、水泵等节能潜力大、使用范围广的用能产品上的应用,提高能效标识社会认知度,引导消费者选购节能型产品。推动节能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对国家已颁布的有关产品能效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对国家还未制定能效标准的产品,积极制定能效方面的地方准入标准。

(二十九)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缓解能源供应压力。加强能源负荷管理,应用经济和技术手段调峰错峰,进一步扩大峰谷能源价格的实施领域,优化城市运行、企业生产的能源使用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用分布式能源,实现能源的互补和替代,提高终端用能效率。

八、健全法规加强执法,营造节能法治环境

(三十)健全节能法规政策,完善节能法制保障。适时修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宣传《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并制定有关配套法规。加快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产品能耗和环保标准,进一步严格节能管理制度,加大产业政策导向,提出鼓励、限制、退出的产业类别,制定产业(产品、工艺、设备等)退出、淘汰目录,加大惩戒力度,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

(三十一)加强节能监察力度,提高节能执法水平。尽快建立市、区两级节能监察执法队伍,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发展改革部门作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市节能监察工作。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动员全民广泛参与

(三十二)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决定》要求,抓紧落实本意见,把节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市、区(县)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自责任分工,确定标准、分解指标、加强管理,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努力实现“十一五”时期节能工作的各项目标。

(三十三)加大宣教培训力度,营造全民节能氛围。继续办好一年一度的节能环保展,推进“节能医生进家庭、节能教育进校园、节能宣传进社区”等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部门和媒体要着重宣传崇尚节约的价值观和“节约也是发展”的观念,弘扬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教育部门要把节能知识纳入教育培训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节能管理、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和行业统计等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科协等组织要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通过宣传教育,使节能成为每个公民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逐步形成全社会节约能源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20日发布通知,称原则同意《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批复称,兰州是甘肃省省会,西北地区重要的工业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西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节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兰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功能,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逐步把兰州建设成为国家向西开放的战略平台,西部区域发展的重要引擎,西北地区的科学发展示范区,历史悠久的黄河文化名城,经济繁荣、社会和谐、设施完善、生态良好的现代化城市。

通知要求,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581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中心村,优化村镇布局,在保持乡村风貌特色的基础上逐步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向乡村延伸,逐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275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250平方公里以内。促进中心城区和兰州新区协调发展,有序疏解人口和城市功能。根据兰州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以及《总体规划》对城市空间布局的安排,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大存量用地挖潜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切实提高城市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做好兰州新区规划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兰州新区的批复》(国函〔2012〕104号)要求,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突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突出特色产业、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突出对内对外开放,突出改革创新,推动兰州市在带动甘肃及周边地区发展、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促进我国向西开放中发挥更大作用。

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机场等对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疏解区域过境交通,加强城市内外交通的衔接,方便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要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加强对各类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和预留,保障建设实施。要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荒山整治和工业灾害防治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要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发展。要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淘汰落后产能,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限期达到《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目标。划定城市蓝线保护范围,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要开展绿色生态城区、绿色住区建设,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引导城市转型发展。加强对兴隆山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以及湿地、水源地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重点加强黄河两岸生态防护,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城市常住人口规模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宜居城市。要将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目标纳入规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旧城有机更新和棚户区、城中村、城乡危房改造,不断改善人居环境。

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格局。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金天观、河口古民居历史文化街区,青城、金崖等历史文化名镇(村),兰州黄河铁桥、八路军兰州办事处旧址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近现代重要史迹、建筑。要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绿线保护范围,做好沿黄河两岸的建筑控制和风貌特色管控,保持兰州市“两山夹一河”的整体山水格局,构建具有现代都市特色和西北地区风情的城市景观。

通知还要求,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兰州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兰州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兰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兰州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6月23日,中国政府网全文发布了国务院6月18日对《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审批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的批复。批复称:原则同意《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太原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山西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批复内容如下:

一、原则同意《总体规划》

太原是山西省省会,中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太原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太原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2712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加强城中村和城乡接合部整治与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中心镇,优化村镇布局,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现代化。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2712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加强城中村和城乡接合部整治与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中心镇,优化村镇布局,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现代化。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36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360平方公里以内。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要根据太原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以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促进城市紧凑布局。增强城市内部布局的合理性,提升城市的通透性和微循环能力。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存量用地挖潜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

要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规划建设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加强城市内外交通衔接,完善煤炭运输通道建设。发展轨道交通,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方便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做好停车场规划布局,推动城市停车场建设。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和给排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积极有序地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加强对各类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和预留。高度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重点防灾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加大对采煤塌陷区的整治修复力度,落实安全防护距离,确保城市安全。

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

要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要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限期达到《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目标。划定城市蓝线保护范围,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结合水域自然形态进行保护和整治,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绿线保护范围。要加强对天龙山等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湿地、水源地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定并严格实施有关保护措施。

六、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

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加快棚户区、城中村、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有机更新。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提高城市发展的宜居性,努力把城市建设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

七、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

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要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明太原县城、南华门等历史文化街区,晋祠、晋阳古城遗址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要做好城市整体设计,加强汾河两岸等重点地段建筑高度、体量和样式的规划引导和控制,突出“两山对峙、汾水中流”的城市格局和特色风貌。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

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治,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太原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太原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太原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太原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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