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提升10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方案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365”现代农业发展行动计划着力实施“十百千万”工程的意见》(甘政办发〔2015〕11号)精神,为认真组织实施好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18年,集中培育10个以上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带动力强的行业领军企业,力争5个在主板上市,5个以上在新三板上市,大力提升农业产业化引领现代农业发展水平。
二、创建重点
以六大特色优势产业为依托,按照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选择一批产业链条长、产品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品牌影响力大的龙头企业予以重点培育。引导龙头企业采取兼并、重组、参股、收购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增强发展实力。支持龙头企业跨区域经营,提升产品研发、精深加工技术水平。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创新和完善龙头企业和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实施品牌战略,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增强企业实力,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三、创建标准
(一)经济实力强。在我省注册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达1亿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以上,特色优势明显、成长空间大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的销售收入占销售总收入的70%以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资产负债率低于60%,无不良贷款;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二)科技含量高。主导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企业建有研发机构,能开展自主研发,具有推广新技术、新产品的能力,科技成果转化率高;有全国著名(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3年内未发生过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事故。
(三)发展潜力大。企业产权明晰,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链条长,产品附加值高。
(四)带动能力强。通过建设原料生产基地、领办合作社或订单生产,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当地合作社和农户的数量应达到1500户以上,提供就业岗位200个以上。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工信、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措施,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龙头企业发展的相关问题,明确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能,确定工作目标任务,强化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多渠道整合和统筹安排财政支农资金,不断增加扶持农业产业化的相关资金,切实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要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多种方式支持龙头企业承接产业转移、兼并重组、做大做强。每年对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给予一定奖励;支持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上市,对进入辅导期拟上市的龙头企业,从省列产业化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奖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将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
(三)支持龙头企业重组和融资。加大招商力度,有针对性地引进国内外企业以参股、控股、兼并、租赁等形式与省内龙头企业合作,扩大规模,增强实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增强发展实力。推荐企业在甘肃股权交易中心农业板挂牌,通过股份转让获得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推动企业股改、并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四)推进优势产业基地建设。积极引导优势产品向优势产区集中,突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为龙头企业提供优质原料。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自建原料生产基地,承担粮棉油示范基地、中药材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项目。
(五)加强市场流通体系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在省内外设立产品展示和直销窗口,开展多种形式的展示展销活动,促进产销对接。支持龙头企业改善农产品贮藏、加工、运输和配送等冷链设施与设备。抢抓“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段建设机遇,帮助龙头企业扩大农产品出口,增强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创建100个现代农业示范区(园)实施方案
为确保现代农业示范区(园)创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全省范围内创建100个左右现代农业示范区(园),其中:示范区30个左右、示范园70个左右。到2018年,创建认定的现代农业示范区(园)实现产业特色鲜明、基础设施配套、生产要素集聚、科技支撑有力、经营机制完善、产品商品率高、综合效益显著,成为做大产业规模、提升产业水平、促进农民增收、引领区域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载体。
二、创建重点
(一)基础设施。加快水、电、路、通讯、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应用智能温室、钢架大棚、喷滴灌、畜禽标准化圈舍、实用农机具等装备设施,配套建设农产品加工、包装、冷链物流设施,不断提升园区生产能力和现代化水平。
(二)产业水平。各地要根据自然禀赋、产业基础、发展水平等实际,统筹规划比较优势明显、市场前景广阔的主导产业。示范区(园)建设要突出优势特色产业上规模、上层次、上水平。
(三)发展方式。以市场为导向,实现标准化、规模化生产,丰富产业内容,延长产业链条,强化农产品分级、包装、保鲜、储运、品牌管理等环节,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园区 企业 合作社 农户”利益共同体的形成,转变农业生产和管理方式。
三、创建标准
(一)现代农业示范区。
1.基础设施良好。示范区内水、电、路等基础条件配套,设施装备达到标准化、规模化、机械化、无害化安全生产条件,管理服务设施齐全。高标准农田比重超过50%,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高于同类地区5—10个百分点。
2.产业化经营水平高。示范区主导产业清晰,实行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农产品可追溯机制建立,品牌营销和市场开拓力度大,至少有1个国家或省级以上名牌农产品、著名农产品商标。种养业适度规模经营比重高于同类地区2—3个百分点,农业产业化组织带动农户占比超过70%。
3.科技支撑有力。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品种、新技术的展示示范场所,引进、集成与创新转化能力较强。科技进步贡献率高于同类地区2—3个百分点。主要农作物及猪、禽、奶牛良种化率达到95%以上,肉牛、肉羊良种化率达到80%以上。
4.运行机制完善。示范区建设主体清晰,管理部门明确,规章制度健全。已建立科学的组织管理机制、高效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社会化服务机制。
5.示范带动能力强。示范区“四化同步”推进特征和成效显著,能切实发挥核心辐射带动作用,引领同类产业优势地区特色农业发展,进而带动全省特色优势产业带建设。
(二)现代农业示范园。
1.示范园主体功能定位清晰,符合区域农业的发展方向,产业集中度高,重点产业占比60%以上。
2.示范园生产组织方式先进,支撑服务体系健全,产业体系较为完善,形成了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现代农业发展模式,具有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的产业服务网络。
3.示范园经营管理机制完善,实行“行政化引导、市场化运作、商品化生产、企业化管理”的经营管理机制,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和规范的土地、资金、人才等规章与管理制度。
4.示范园建设有一定产业基础和规模,其中:种植类示范园面积在河西地区1000亩以上,其他地区500亩以上;养殖类示范园要求肉牛、肉羊和生猪年出栏分别达到10000头、20000只和20000头以上,奶牛、家禽存栏量分别达到5000头和5万只以上;加工类示范园年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
四、工作措施
(一)明确创建主体。示范区所在的县市区政府是示范区建设的责任主体,对示范区建设负总责,自主整合各类涉农项目支持示范区建设,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协调推进示范区建设;示范园建设必须是以生产、加工、销售或技术服务为主要功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经营主体,包括较强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业科技开发服务机构或其他企事业法人单位;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原则上每个市州及农垦公司各1—2个,现代农业示范园创建原则上有条件的县市区、农垦公司至少各1个。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农牧、国土、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现代农业、农业综合开发、特色产业发展、乡村道路、土地治理、小水利工程等涉农投资及项目,倾斜支持示范区(园)建设;要通过实现规模化经营和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等形式,引导农民增加农业投入。尤其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参与园区建设,促进各类生产要素向园区聚集;要广泛吸纳工商资本、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形成财政支持、农户投入、银行融资和社会资本参与的投入格局。
(三)强化运行管理。坚持和完善“省级制定创建标准,市级加强监督管理,县级政府创建或引导经营主体自主创建,财政奖补和项目支持相结合,实行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管理机制;要通过制定实施有效的监测和考评办法,建立扶优扶强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发展特色鲜明、示范引领作用突出的示范区(园),省上将授予“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园)”,并由省财政安排资金给予奖励;对建设进程缓慢、发展水平不高、难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示范区(园),不再纳入省级示范园区管理。
(四)探索创新模式。总结示范区建设经验和模式,树立典型,扩大宣传,打造一批有效益、能复制、可推广的创建经验和模式,以点带面推进全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创新科技支撑型、企业带动型、休闲观光型、试验示范型等多种类型的园区发展模式。
建设1000个优势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实施方案
为认真组织实施好全省优势特色产业生产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全省推动,任务到县,分年实施,逐步壮大”的原则和布局区域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产业化、产品优质化、技术标准化要求,以创建特色优势产业基地为抓手,以增强优质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为重点,以提高质量安全水平为方向,以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以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殖大户为创建主体,到2018年在全省优势产区创建1000个优势特色产业生产示范基地。其中种植类基地600个,养殖类基地400个。(分地区、分年度建设目标任务见附件)
(一)种植类基地。创建林果产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140个,其中水果基地100个,干果基地40个,基地标准化生产技术普及率达到100%,果品商品果率达到95%以上,优质果率达到85%;蔬菜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120个,基地内种苗统供率达到100%,产品无公害率达100%;马铃薯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130个,其中种薯基地30个,商品薯基地100个,基地内脱毒一级以上种薯利用率达到100%,机械化播收率达到60%以上;道地中药材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70个,基地内优质种苗统供率达到80%以上,机械化生产水平达到30%以上;玉米制种示范基地30个,基地的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率均达到100%;牧草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60个,良种化率达到100%,商品率达到90%以上,机械化率达到80%以上;其他类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50个,良种化率达到100%,商品率95%以上。
(二)养殖类基地。建成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基地350个,其中肉牛70个、肉羊170个、奶牛25个、生猪45个、蛋鸡20个、肉鸡20个,畜禽规模化养殖比重达到50%以上,猪、鸡、奶牛良种化率达到95%以上,肉牛、肉羊良种化率达到75%以上;水产标准化养殖示范基地50个,养殖效益高于普通养殖户30%以上,健康养殖水平高,辐射和带动作用强。
二、创建重点
(一)种植类基地。
1.林果产业。水果以优质苹果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创建为主。在陇东黄土高原苹果优势产区创建以富士系品种为主的基地50个;在天水陇南浅山丘陵区创建以元帅系品种为主兼顾加工品种的基地36个;在中部黄河流域创建优质水果基地14个。重点推广旱作节水、矮砧密植、水肥一体化、病虫绿色防控、果园防灾减灾、老果园改造、轻简化栽培等技术和“果沼畜”生态循环建园模式;干果以核桃、花椒、枣标准化示范基地创建为主。在陇南浅山丘陵区以陇南15号、陇南755号等乡土核桃品种为主建设优质核桃基地6个;在天水、平凉、庆阳、白银、定西浅山区以香玲、辽河、清香等引进核桃品种为主建设优质核桃基地12个。在陇南浅山丘陵区建设以陇南大红袍系列品种为主的优质花椒基地6个;在天水浅山区建设以秦安1号秦椒系列品种为主的优质花椒基地3个;在临夏建设以大红袍系、秦椒系品种为主的低改花椒基地2个。在白银、临夏建设以小口大枣、靖远圆枣等品种为主的优质枣基地5个;在河西走廊建设以临泽小枣、鸣山大枣、灰枣等品种为主的优质枣基地5个;在平阳、庆阳建设以晋枣为主的优质枣基地1个。重点推广旱作节水、水肥一体化、病虫绿色防控、果园防灾减灾、老果园提质增效、轻简化栽培等技术。
2.蔬菜产业。在全省蔬菜优势产区创建“高原夏菜”标准园40个;在河西走廊及沿黄灌区创建日光温室标准化小区30个;在泾河渭河流域、“两江一水”流域及其他适宜区域,新建集中连片钢架大棚标准化小区50个。主要推广设施改造升级、标准化栽培、水肥一体化灌溉、病虫害绿色防控、产后标准化处理、保鲜贮藏、冷链运输与营销、尾菜无害化处理等技术。
3.马铃薯产业。在高寒阴湿地区的渭源县等10县区建成标准化脱毒种薯生产示范基地30个;在中部旱作区的安定区等13个县区建设淀粉加工型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40个;在天水、陇南及沿黄灌区等10个县区建设粮菜兼用型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30个;在河西走廊的山丹县等10个县区建设全粉加工型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30个。主要推广马铃薯垄作全膜覆盖、机播机收技术,实施脱毒种薯全覆盖工程,推动国家马铃薯主粮化战略。
4.中药材产业。在中药材优势产区,建成以岷县、临潭、漳县为主的标准化当归生产示范基地,以渭源、漳县、陇西、甘谷等为主的党参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以文县、武都、宕昌等为主的纹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以陇西、渭源、岷县为主的黄芪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以瓜州为主的甘草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以民乐为主的板蓝根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以瓜州、靖远为主的枸杞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等。重点示范推广优质高效栽培模式、测土配方施肥与节水旱作技术、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等。
5.杂交玉米制种。按照农业部“四化”玉米制种基地建设要求,重点开展制种田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农田防护林等工程建设,同时配套推广标准化栽培、机械化种植收获、测土配方施肥和病虫害综合防治等技术。
6.草产业。扩大优质牧草良种覆盖率,促进粮草兼顾型农业结构调整。加强优质牧草规模化生产基地和草产品仓储设施建设,提高牧草播种、刈割收获、草捆加工等机械化利用水平。加大全膜覆土、精量穴播、根瘤菌接种、丸化包衣等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应用,提高草产业基地建设科技水平。
7.其他类基地:在棉花、茶叶、酿酒原料(含啤酒大麦、啤酒花、酿酒葡萄等)、小杂粮优势区域创建优质特色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50个。重点推广标准化、无公害生产技术和膜下滴灌、丰产栽培、测土配方施肥、机械化作业等技术。
(二)养殖类基地。
1.畜禽养殖。以现有工厂化养殖场、规模养殖小区、养殖合作社等规模化养殖生产经营单位为基础,通过新建和改扩建方式,积极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扩大生产规模,形成产业优势,提高产业竞争力。畜禽养殖基地实现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
2.水产养殖。按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基地建设实现生产条件标准化、生产操作规范化、生产管理制度化、示范辐射规模化。
三、创建标准
(一)种植类基地。
1.林果产业。水果基地建设规模在500亩以上;示范基地创建标准实现“五化”,即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商品化处理、品牌化销售、产业化经营;“六个百分之百”,即实现100%生产资料统购统供、100%种苗统育统供、100%病虫害统防统治、100%产品商品化处理、100%品牌化销售、100%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七到园”,即责任落实到园、标准普及到园、统一服务到园、管理制度到园、标牌树立到园、宣传引导到园、资金整合到园。干果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规模为相对集中连片600亩以上;通过开展技术培训,推广普及丰产修剪、高接换优、树形改造、密植园间伐等技术措施,结合土肥水管理、复壮树体、病虫害防治,增强生产能力,确保现有低产林通过提质增效达到优质高产基地标准。通过推广良种、建设优质苗木园,合理选择栽植密度、配置授粉树种,采用标准化定植技术,推广幼树期栽培管理技术,新建标准化优质高产林果基地。
2.蔬菜产业。高原夏菜标准园创建规模为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日光温室标准化小区建设规模为集中连片生产净面积100亩以上;钢架大棚标准化小区建设规模为集中连片生产净面积200亩以上。每个基地配套建设新品种引进筛选试验示范、集约化育苗、冷藏贮运等基本设施。
3.马铃薯产业。脱毒种薯基地集中连片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海拔1800米以上,隔离达标,3年以上轮作倒茬,能满足机械化生产,开展种薯质量认定,有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商品薯基地集中连片面积要达到2万亩以上,全部使用一级以上脱毒种薯,并配套黑色全膜垄作侧播、膜下滴灌、喷灌等设施及水肥一体化灌溉、病虫害统防统治、全程机械化作业等技术。
4.中药材产业。按照《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突出道地品种,相对集中连片,每个基地规模在1000亩以上。有与基地相适应的种苗(良种)繁育基地,力争达到良种、种苗、技术和管理“四统一”,开展GAP认证,确保中药材质量安全。
5.杂交玉米制种:按照国家级杂交玉米制种基地高标准制种田建设要求,做到面积相对集中连片,田、林、路、渠、灌溉设施配套完善,满足机械化耕作和节水灌溉要求,隔离区达标。
6.草产业:有适宜草产业基地建设的相对集中连片的土地,连片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基地牧草良种化率、先进实用技术利用率、机械设备配套率均达到100%,产草量较相同地区高30%以上,草产品品质达到国家标准3级以上。
7.其他类基地:棉花、啤酒大麦基地规模在2000亩以上,小杂粮1000亩以上,茶叶、啤酒花、酿酒葡萄500亩以上。基地相对集中连片,便于机械化作业。增产综合技术配套,良种率和商品率高。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制度落实,有自己的品牌。
(二)养殖类基地。
1.畜禽养殖:按照养殖基地“五化”要求,畜禽养殖示范场良种率达到100%,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化水平达到80%以上,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有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养殖档案完整,近3年内无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按规模分:肉牛,农区年出栏1000头以上,牧区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羊,农区年出栏3000只以上,牧区年出栏1500只以上;奶牛,存栏1000头以上;生猪,年出栏育肥猪1万头以上;蛋鸡,养殖规模(笼位)达到5万只以上;肉鸡,年出栏10万只以上。
2.水产养殖:以池塘养殖为主的申报单位的养殖池塘面积在1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面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水产品年产量100吨以上;无使用禁用药品行为,药残抽检结果合格;持有效《水域滩涂养殖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上统一安排部署,市县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细化目标任务,靠实工作责任,强化督导检查,及时跟踪进度,确保工作措施有效落实,按期达到建设目标。各级要建立工作考评机制,将创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二)加强政策支持。充分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切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省上将通过安排财政资金、争取中央补贴资金和整合有关项目等方式,支持优势特色产业生产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结合国家和省级有关标准化建设项目实施,扶持政策和资金优先向创建单位倾斜。市县两级政府也要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提高建设成效。
(三)加强技术服务。认真落实技术服务措施,调整并充实专家队伍,省市县各级业务部门将技术人员落实到每一个示范基地,建立健全创建技术专家组考评制度,完善专家队伍,切实做到专家组人员固定、技术过硬、工作负责、服务到位。加强检查考核,把提高基地建设标准化水平作为技术服务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对于不能发挥技术服务的,及时予以调整。加强复查,对每年创建完成的单位每隔一年开展一次复查工作,复查不合格的,在全省通报并取消资格,3年内不再安排相关项目。
(四)加强示范引导。积极探索绿色、环保、健康生产模式,注重发挥基地的辐射带动效应。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积极调研、总结、探索行之有效的示范带动方式,切实使标准化生产技术看得懂、学得会、有实效,带动更多的农户在发展标准化生产中受益。提高品牌意识,实施品牌战略,鼓励生产示范基地进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创建并打造自主品牌。
(五)加强宣传动员。各地要结合本工作方案要求,认真安排部署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创建主体参与创建工作,制定和细化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和时间表。加强对标准化生产的宣传和指导,重点宣传示范创建政策、创建标准,确保农户知晓创建内容和要求。通过政策引导、技术服务和典型示范,调动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参与基地建设的积极性,扩大参与度,推动标准化生产。
扶持10000个示范性家庭农场和
农民合作社实施方案
为积极有序做好示范性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扶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积极发展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产业发展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到2018年,在全省重点培育3000个示范性家庭农场和7000个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含1000个农机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场、社的比例不低于30%,创建目标任务分解详见附件。
二、创建重点
紧紧围绕“365”现代农业发展行动计划,依据各地重点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创建示范性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4〕17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4〕75号)精神和要求,集中人力、财力、物力抓好示范性家庭农场和示范性农民合作社的扶持、创建。
三、创建标准
(一)家庭农场创建条件及标准。
1.经营主体合法。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是农村居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
2.基础设施完备。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农业机械化程度较高。
3.从业人员稳定。家庭农场的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农场从业人员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操作技能,常年雇工人数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4.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应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应在5年以上(以流转合同为准)。
5.生产标准规范。有较完整的生产技术规程,能按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主要农业投入品要建立进出台账,产品生产过程有记录、产品质量可追溯。
6.运行管理科学。有规范的生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持续提高生产经营水平。
7.经济效益明显。土地产出率高出全省平均水平25%以上,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能发挥示范效应,对周边农户有明显带动作用。
8.登记备案及时。家庭农场必须在县级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登记备案,建立相关登记管理档案,也可按照自愿原则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家庭农场创建标准一览表
产业 |
面积/数量 |
年产值 |
|
种植业 |
大田作物 |
200亩以上 |
30万元以上 |
设施农业 |
20亩以上 |
30万元以上 |
|
特色种植 |
100亩以上 |
50万元以上 |
|
养殖业 |
畜禽养殖 |
30万元以上 |
|
水产养殖 |
30万元以上 |
||
特种养殖 |
50万元以上 |
(二)农民合作社创建标准。
1.运行机制规范。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运行满2年以上;注册成员数50人以上(民族地区和特色农林种养业可适当放宽),“三会”制度、财务制度健全,并有效运转。
2.服务成效显著。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农业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农产品的统一销售率超过60%,统一生产、统一技术培训、统一贮藏(加工)等服务超过社员生产量的80%。
3.产品质量安全。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有注册商标,农产品通过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或获得地理标识。
4.经济实力较强。入社成员原则上均应出资,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少数民族地区可以放宽,年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少数民族地区30万元以上。
5.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在当地影响大;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项目扶持资金使用合理。
(三)农机合作社创建标准。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运行满1年以上;农机装备投入规模原则上应当在100万元以上;入社户数不少于5户,其中80%以上为当地农户(农场职工);有固定经营场所及不低于200平方米机具库棚;服务能力,农机作业面积(以单位作业最大面积计算)达到3000亩或服务农户户数达到100户以上。
各市州、县市区示范场、社可根据各地制定的标准创建。
四、政策措施
(一)研究制定扶持方案。各级政府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365”现代农业发展行动计划着力实施“十百千万”工程的意见》精神和实施方案目标任务要求,制定各级示范场、社创建标准和切实可行的扶持方案及具体的扶持办法,及时研究解决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大支持力度。各级政府给予示范性家庭农场和合作社资金奖补,支持其开展土地流转、产品质量认证、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和产品贮藏销售等工作。要通过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将示范性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发展纳入扶持计划,优先享受财政贴息、银行贷款和金融保险等服务。
(三)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对示范性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精神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对示范性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所需的农产品加工场地等附属设施用地,由当地政府按土地利用规划予以优先安排。
(四)落实税收和工商登记等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在税务登记、免税申报、发票领用等环节,不断完善对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的纳税服务措施,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工商部门要制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办法,促进同产业或同区域合作社联合。
(五)加大技术服务支持。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要把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作为重要服务对象,及时提供农技推广、良种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质量检测检验、农资供应和市场营销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建设试验示范基地,参与实施农技推广项目。引导和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向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开展代耕代种代收、病虫害统防统治、肥料统配统施、集中育苗育秧、灌溉排水、贮藏保鲜等经营性社会化服务。
(以上方案中有关申报认定程序和验收办法由省农牧厅另行制定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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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2602
【发布文号】甘政发[1998]63号
【发布日期】1998-10-13
【生效日期】1998-10-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依法
行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发〔1998〕63号1998年10月13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甘肃省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加强依法治省工作的决定》和《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全面推进政府法制建设,强化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职能,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政府各项工作依法有序运行,现结合全省政府系统的工作实际,提出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省政府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以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决议》为依据,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执法水平,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促进全省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依法行政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必须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全面部署,狠抓落实,确保依法行政工作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二,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政令统一,令行禁止。
第三,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依法行政工作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跨世纪发展战略目标和工作部署,促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第四,必须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都要以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原则,把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主要内容,力求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见实效。
二、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政府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实现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行政管理法制化,廉政建设制度化,监督机制完善化,建立起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推进全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为了确保依法行政工作总体目标的实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长远发展目标,紧密结合我省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实际需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抓紧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的起草、审查和制定:(1)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调整市场主体关系,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2)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3)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明确法定的保障措施;(4)振兴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大力推进经济结构和所有制结构的战略性调整;(5)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全面发展和繁荣农村经济;(6)强化环境资源保护和人口发展管理,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7)努力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8)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9)规范政府职能和行政行为,强化监督职能;(10)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11)全面推行公务员制度,加强勤政廉政建设;(12)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水准;(13)促进科教兴省战略和科技成果转化,建立和完善城乡人民医疗保障体系。通过以上立法工作,制定出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符合我省实际的较为完善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工作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坚决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切实做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统一,与改革进程相适应,为依法行政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严格依法行使权力。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切实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力,努力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执行。
1、要把解决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切入点。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相当严重,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问题,要集中力量进行整治,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要认真查证、严肃处理;严格行政执法的权限、程序和纪律,树立行政机关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形象。
2、要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基础上,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将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分解细化,落实到部门和岗位,明确责任,定期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奖惩、任用、晋级的依据。通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行为规范化。公安、工商、税务、建设、物价、农业、林业、教育、卫生、劳动、交通、环保、技术监督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要率先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紧密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抓紧制订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狠抓措施落实。
3、要认真贯彻落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各项制度。
(1)持证执法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清理、审查、确认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完成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工作。从1998年7月1日起,全省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确保行政执法权由具备主体资格,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机关、组织和人员,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未经统一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岗;政治业务素质差、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一律调离原行政执法岗位;坚决禁止合同工、临时工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按照行政处罚法和《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必须依法组织听证,以保证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正确实施,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依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尽快落实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促使行政机关廉政执法。
(4)错案、执法过错追究和赔偿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依照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对被侵害的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三)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明确监督的职责、权限和内容,突出监督重点,强化监督手段,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际工作中的正确执行。
1、要确定监督的重点内容和对象。各级人民政府要紧密围绕中心工作,把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城市建设和管理、环境资源保护、规范行政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把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把查证处理违法违纪案件作为重要手段,经常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推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
2、要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审查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其中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不适当的,要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或责令其予以修订、废止。要认真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的主体资格,审查执法的权限、依据和程序是否合法。对于违法或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限期改正。
3、要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要依据《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性质和业务特点,逐步建立和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统计制度,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备案制度,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督查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执法的申诉制度,推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的轨道。
4、要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及其业务建设,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对于符合法定受案条件的,复议机构要积极受理,本着合法、公正、便民的原则及时结案,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关的层级监督作用。
(四)广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法制观念。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普法规划的要求,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守法,建立学法制度,要熟练地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需的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特别是有关经济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要把学法用法、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评议考核各级行政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把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的能力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必要条件。要建立政府公务员学法用法制度,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职责,争取到2000年,全省公务员法律知识考核合格率、持证上岗率均达到90%以上。要抓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使他们做到依法管理、合法经营。要突出抓好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把法制教育列为必修课,做到教学有大纲,学习有教材,任课有教师,课时有保证;基层组织要抓好对社会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对流动人口的法制教育。通过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崇尚宪法、遵纪守法的法制舆论环境。
(五)强化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依法治省奠定坚实的基础。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帮助街道、村社等基层组织以及各类群众自治组织,大力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积极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使基层的各项基础工作实现网络化、规范化,把城乡基层工作纳入依法管理轨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厂矿、学校、商店、医院等各类企事业单位,积极建章立制,加强内部管理。要把依法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以基层依法治理为基础、行业依法治理为支柱、地方依法治理为主体的多层次、全方位、宽领域的依法治理格局,为依法治省奠定坚实的基础。
(六)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持社会稳定。
1、继续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狠抓落实,严格考核,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结合各时期社会治安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斗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扫除社会丑恶现象,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荣誉;强化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管理和教育工作,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加强基层治安保卫、人民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搞好单位的自防自治、区域的联防联治建设;广泛开展创建文明安全小区的活动,不断增强城乡基层组织对各类社会治安问题的控制、防范和疏导能力;要大力表彰挺身而出,勇于护法,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光荣,护法人人有责的崇高风尚。
2、开展各项专项治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要针对影响经济建设、社会稳定、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加强资源和环境保护,坚决整治破坏森林、土地、矿产和水资源的行为以及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坚决遏制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为,切实解决企业和农民负担过重问题。
三、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高度,深刻认识依法行政的重大现实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得力措施,扎实开展工作,保证依法行政工作在近期内取得初步成效。
(一)精心部署,狠抓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要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在年内制订出具体实施方案,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抓好落实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研究依法行政工作,针对问题,采取措施,使这项工作不断深化,取得成效。各级人民政府的一把手要带头抓,分管领导专门抓,各部门分头组织落实,务求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务。
(二)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全面推进政府法制建设。
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面临的任务非常艰巨。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战略高度,从实现依法行政和实际需要出发,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和法律专业人才,充分发挥其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以全面推进政府法制建设。
(三)狠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都要把狠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作为一项根本任务,摆到重要位置,常抓不懈。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高政治素质,采取多种办法和途径,对他们进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熟悉掌握各种法律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要不断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思想作风和职业道德建设,严明执法纪律,切实强化监管,严肃处理行政执法人员中的违法违纪案件,树立行政执法队伍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四)坚持抓点带面,加强督促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在依法行政方案实施过程中,都要先确定一批单位作为示范点,先行一步,树立样板。要开展依法行政年和依法治理示范工程活动,在实践中探索总结成功经验,指导面上的工作,同时要经常检查指导,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对工作搞好得、成效显著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奖励;对组织不力,行动迟缓的单位,要提出批评,督促其限期抓出成效。
(五)主动接受监督,密切联系群众。
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要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积极采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建议。要重视社会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和问题,要及时作出处理和答复。要积极受理群众的投诉、控告,对检举行政执法中违法违纪案件的有功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33号)等,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全省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市政工程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及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采用PPP模式运作的项目。
第三条 实施方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主要包括特许经营和政府购买服务两类。新建项目优先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方式。存量项目优先采用改建—运营—移交(ROT)、转让—运营—移交(TOT)等方式。同时,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及项目特点,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切实提高项目运作效率。
第四条 职责分工
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财政、规划、国土以及本导则第二条涉及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PPP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操作规程,建设管理PPP项目库,管理PPP引导资金,完善价格调整机制,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项目。
财政部门负责项目涉及的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控制防范财政风险。
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遴选、发起项目,组织实施方案联审,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五条 建立PPP项目库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做好PPP项目储备、动态管理、实施监测等工作。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项目库PPP项目储备模块),建立本地区本行业PPP项目库,并按照要求统一纳入国家有关部门PPP项目库。项目入库情况将作为安排政府投资、确定与调整价格、发行企业债券、实行资产证券化及享受其他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列入PPP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实施、分批推进。对于需要当年推进实施的PPP项目,应纳入各地区各行业PPP项目年度实施计划。需要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的PPP项目,应当纳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
第三章 项目论证
第七条 确定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人代表
根据项目性质和行业特点,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负责实施方案编制、社会资本方选择、合同拟定和签署、建设运营监管和移交等工作。鼓励地方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PPP项目,并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项目准备及实施工作。
第八条 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对于拟采取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应在项目识别或准备阶段,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第九条 实施方案编制
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PPP项目,应按照“风险分担、收益共享、激励相容”的原则编制实施方案,确保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政府支出责任与公共服务绩效挂钩。
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运作方式、社会资本方遴选方案、投融资和财务方案、建设运营和移交方案、合同结构与主要内容、风险分担、保障与监管措施等。
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应重视征询潜在社会资本方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引导社会资本方形成合理的收益预期,建立主要依靠市场的投资回报机制。如果项目涉及向使用者收取费用,要取得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第十条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的PPP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由具有相应项目审批职能的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参与的PPP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
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根据《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相关规定,由相应的核准或备案机关履行核准、备案手续。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后,实施机构依据相关要求完善和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
纳入PPP项目库的投资项目,应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明确规定可以根据社会资本方选择结果依法变更项目法人。
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审查审批
按照“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要求,根据项目性质,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价格、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审计、法制等政府相关部门,对PPP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必要时可先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然后再进行联合评审。
通过审查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报同级政府审批。未通过审查的,可在调整实施方案后重新审查;经重新审查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PPP模式。
第十二条 合同草案起草
PPP项目实施机构依据审查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起草PPP合同草案,包括PPP项目主合同和相关附属合同(如项目公司股东协议和章程、配套建设条件落实协议等)。PPP项目合同主要内容参见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甘肃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5年版)》。
第四章 社会资本方选择和合同签订
第十三条 社会资本方遴选
项目实施机构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阶段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并且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其中,拟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在遴选社会资本方资格要求及评标标准设定等方面,要客观、公正、详细、透明,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鼓励社会资本方成立联合体投标。鼓励设立混合所有制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遴选结果要及时公告或公示,并明确申诉渠道和方式。
第十四条 PPP合同确认谈判
PPP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需要组织项目谈判小组,必要时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支持。
谈判小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方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方进行合同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社会资本方。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方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根据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公示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PPP项目合同签订
PPP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公示期间异议的解释、澄清和回复等工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将PPP项目合同报送同级政府审核。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方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
需要设立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正式设立后,由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公司设立
社会资本方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指定了出资人代表的,项目公司由政府出资人代表与社会资本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应按照PPP合同中的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设立。项目公司负责按PPP项目合同承担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除PPP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公司的股权及经营权未经政府同意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变更
PPP项目法人选择确定后,如与审批、核准、备案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融资及建设
PPP项目融资责任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应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的融资提供担保。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未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方可依法提出履约要求,必要时可提出终止PPP项目合同。
PPP项目建设应符合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工程建设成本、质量、进度等风险应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政府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PPP项目合同及有关规定,对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履行PPP项目建设责任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运营绩效评价
PPP项目合同中应包含PPP项目运营服务绩效标准。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定期对项目运营服务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取得项目回报的依据。
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制订应对措施,推动项目绩效目标顺利完成。
第二十条 项目临时接管和提前终止
在PPP项目合作期限内,如出现重大违约或者不可抗力导致项目运营持续恶化,危及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时,政府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可指定项目实施机构等临时接管项目,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直至项目恢复正常运营。不能恢复正常运营的,要提前终止,并按PPP合同约定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移交
对于PPP项目合同约定期满移交的项目,政府应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按照合同约定,在合作期结束前一段时间共同组织成立移交工作组,启动移交准备工作。
移交工作组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的移交标准,组织进行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保证项目处于良好运营和维护状态。项目公司应按PPP项目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完成移交工作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PPP项目后评价
项目移交完成后,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可组织开展PPP项目后评价,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效率、效果、影响和可持续性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给项目利益相关方,并按有关规定公开。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及社会监督
各地要建立PPP项目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及时充分披露PPP项目基本信息、招标投标、采购文件、项目合同、工程进展、运营绩效等,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内容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有关内容经申请可以不公开。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对PPP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第六章 项目支持
第二十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引导
设立甘肃省PPP项目引导专项资金,对列入省级PPP项目库的重点项目、示范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对推广PPP模式效果明显、社会资本参与度高的市(州),予以倾斜支持。具体按《甘肃省PPP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执行。
鼓励各地参照省上模式,设立本级PPP项目引导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
对重点区域或行业的PPP项目规划编制,以及重点PPP项目的评价论证咨询、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文件起草、合同文本拟定、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和资产评估等,给予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补助。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用地保障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采用多种方式保障PPP项目建设用地。如果项目建设用地涉及土地招拍挂,鼓励相关工作与社会资本方招标、评标等工作同时开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