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水电建设项目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水电建设项目的通知 发布单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清理规范,坚决制止水电建设项目违法违规问题,规范水电开发秩序,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保护生态环境。

二、组织领导

清理规范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省发改委牵头组织实施,省水利厅、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并邀请有关水电方面的专家参与。

三、清理范围及内容

本次清理规范范围为:2000年以后建成、开工建设和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水电建设项目。

清理规范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项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项目是否按照审批文件要求组织建设;项目是否按有关规定程序组织验收与安全鉴定;项目是否违规转让或拍卖;项目是否存在“跑马圈地”、“占而不建”,审批后两年仍未开工等问题;项目是否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或有较大的影响。

四、时间及步骤

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从7月份开始,分自查、抽查和整改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由各市州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电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于7月25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环保局。

(二)抽查。根据各市州自查情况,由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环保局及有关专家组成工作组,从8月份开始对自查结果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整改。根据自查和抽查结果,对违反国家及省上有关政策和规定,存在“跑马圈地”、“占而不建”、“非法转让或拍卖开发权”等违法违规问题的水电建设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措施,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限期整改。

五、工作要求

本次清理规范工作是贯彻落实省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加快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夯实发展基础,增强发展后劲的具体行动。各市州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如实填报情况汇总表,并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清理整顿。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认真组织好本次清理规范工作,坚决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各有关单位要服从牵头单位的工作安排,全力做好配合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水电建设项目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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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省水电资源开发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但部分市州也存在“占而不建”和“非法转让或拍卖开发权”等一些违法违规问题,对全省水电资源的合理有序开发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为规范水电开发秩序,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05〕50号)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全省水电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水电建设项目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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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水电建设项目的通知文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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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2006年,我省正式启动实施了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还存在进展不平衡、专项经费不到位、无专职工作人员等问题,影响全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任务的完成。为了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提高服务能力,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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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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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贯彻中央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把工作的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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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作为国民经济基础产业的矿产资源开发速度进一步加快。但一些探矿权人“圈而不探”、“以采代探”、“越界勘查”、“非法转让”等违法违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对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和加快勘查开发进程造成了较大影响。为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加快勘查开发进度,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政府决定,对全省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清理规范,全面掌握全省探矿权设置、探矿工作进度等情况,依法注销、收回一批探矿权,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勘查秩序,加快开发进度,保护生态环境。

二、组织领导

清理规范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总协调,省国土资源厅具体组织实施,省环保局配合,并邀请省内有关地质矿产方面的专家参加。

三、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

探矿权人是否按批准的勘查施工方案、施工设计施工,是否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收入;探矿权人有无“圈而不探”、“以采代探”、“越界勘查”、“非法转让探矿权”、“以承包方式转让探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探矿权人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报送有关报表、提交开工报告,勘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等。

四、时间及步骤

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从7月份开始,分自查、抽查和整改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由各市州政府负责,按检查内容的要求,结合探矿权年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探矿权进行全面自查,并将结果于7月25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省国土资源厅。

(二)抽查。根据各市州自查情况,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局配合,邀请有关专家组成工作组,于8月开始进行抽查。

(三)整改。省国土资源厅根据自查和抽查结果,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存在“圈而不探”、“以采代探”、“越界勘查”、“非法转让”、“以承包方式转让”等问题的探矿权,提出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措施,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限期整改。

五、工作要求

本次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检查工作是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加快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夯实发展基础,增强发展后劲的具体行动。各市州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如实填报情况汇总表,并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清理整顿。省国土资源厅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好本次清理规范工作,坚决整改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有序解决我市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环评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摸清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底数(即环保手续不齐的建设项目),落实违规项目单位环境责任,分类制定项目整改措施,规范环境监管,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清理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环保、发改、经信、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责任分工认真做好清理整治有关工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清理整治工作合力。

(二)分类指导,因企施策。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考虑不同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周边环境质量、环境容量等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督促企业落实整改,确保清理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三)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各相关部门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兼顾政府、社会、企业各方合理诉求,正确面对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积极稳妥推进清理整治工作开展,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共赢。

三、整治范围

(一)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已建成投产的;

(二)配套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生产的;

(三)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批复文件存在重大变动的;

(四)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五)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违规设立入河排污口的;

(六)其他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分类处理办法

(一)对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未经环评审批或验收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环保措施完善且能达标排放,周边环境质量达标或可确保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环境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督促企业整改和强化区域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后,补办有关手续或予以备案管理,允许企业正常生产或运行。

1.项目建设中有重大变动的(即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情形),由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部门依法补充办理审批手续;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在验收中直接予以认定,不再办理变更环评审批手续。

2.在技改工程审批中对防护距离提出搬迁要求的老项目,原审批时防护距离是根据计算得来,因建设单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项目环境影响明显减轻,原防护距离经重新核算缩小,可由环评机构对项目进行现状评价,重新核定防护距离,经公示后由现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可商卫生部门)出具变更意见,予以验收。

3.建设项目受市场行情、产能过剩等因素影响,只建设了部分生产线(如电解锰、铁合金、电解锌行业),并配套建设了污染治理设施,可按照实际生产负荷实施阶段验收,余下产能在不超过环评审批时限(五年)内可继续建设,建设完成必须进行总体验收后投入生产;建设项目余下产能超过环评审批时限(五年)的,如需建设必须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4.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降低了行业准入条件,原环评批复中所提出的产业规模可根据新的政策进行调整,按现有权限由现审批单位出具变更意见,予以验收。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提高了行业准入条件(如提高了产能),可按原环评批复的产业规模验收。

5.原环评批复中提出的“以新带老”淘汰过剩产能的问题没有落实,导致无法验收的项目,由产业政策主管部门(经信、发改等)出具相关意见对企业现有产能进行认可,且企业通过加大环保投入,加强管理,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经总量核算后,由现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予以验收。原环评批复中提出的区域内淘汰任务没有落实,导致无法验收的项目,由现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予以验收,在区域淘汰任务完成前暂停该区域同类型项目的环评审批。

6.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按要求实施了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未审批项目(如污染小、环境影响较轻、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且污染物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的项目;有利于环境保护、减少环境风险和危害的技改工程;单独的污染治理工程等),由现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简化手续办理环评审批和验收(涉及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的项目由现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或进行备案管理,同意其生产或运行,纳入日常监管。

7.对于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按要求实施了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能够实现达标排放,通过采取相关措施区域环境风险可控,但因为防护距离等原因验收不了,又难以实施关闭或居民无法实施搬迁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或者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大幅度削减污染物排放,项目环境影响明显减轻,地方人民政府已有明确搬迁方案或实施计划,处在搬迁过渡期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按照现有审批权限,属市、县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后予以备案管理;属国家和省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省环保厅备案管理。备案后,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跟踪监测,定期主动公布监测结果,关注周围环境质量变化和民企纠纷,一旦出现排放超标、周边环境质量显著变化或者因此引发的矛盾纠纷问题,由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采取限产、停产、环保技术改造和搬迁等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8.对于交通、能源、城建、医院或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政府工程;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桥梁、涵洞、管网建设等民生工程),按要求实施了污染治理措施、污染物能够实现达标排放,但因为一些特殊原因难以通过审批和验收,又无法实施关闭的设施和项目。按照现有审批权限,属市、县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市、县环保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备案管理;属国家和省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省环保厅备案管理。

(二)对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项目,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不符合有关规划、违规建设在环境敏感区、有重大环境风险而又无法就地整改但可以搬迁的项目,依法予以搬迁;

2.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和设备,依法淘汰取缔;

3.没有建设或者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放、造成生态损害或者危害群众健康、有重大环境风险的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直至予以关闭;

4.在环境敏感区内违规设立入河排污口的,依法予以搬迁或关停。

(三)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四)2015年1月1日后新上建设项目(含2015年1月1日前违法启动建设,主体工程未完工的),一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管理。

五、工作步骤

(一)摸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底数(2016年1月31日前)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职责分工和时间进度安排,在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基础上,再次全面清理、全面摸清项目底数,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按照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和久试不验等违规种类,列出项目明细,结合现有审批与验收管理权限,分类建立工作台账。

(二)分类提出处理意见(2016年2月1日-3月21日)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环境保护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分类处理办法,按照严查一批、搬迁关闭一批、限期整改一批、备案管理一批的总体思路,对清理出的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处理。

(三)强化督查整改,严格管控环境风险(2016年12月21日前)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制定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建立调度通报制度,每月调度,定期通报,强化督导落实。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督促企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完善环保手续,按时完成清理整治任务。同时,属地政府与企业共同施策,采取对企业所在区域进行综合整治、对企业和区域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升级、强化环境质量监测等措施,严格管控环境风险,维护人民群众健康。

六、强化责任追究

市环保局要加强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的督导,定期调度和通报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整改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要及时提醒,必要时进行行政约谈。对清理整治工作履职不到位的,发现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后查处不及时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建设项目没有依法实施处理、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纵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查处不力、干扰环境监管执法,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人民检察机关处理。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7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国办发〔201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为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三、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四、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六、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对取消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要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七、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强化监督检查,积极稳妥推进,切实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区要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并于2017年1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进展,加强统筹协调,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等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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