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出版方 甘肃省人民政府

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出台,对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更好地实施政府采购法,完善政府采购程序,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创新政府采购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快推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积极组织学习《条例》,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政府采购监管人员、业务操作人员、评审专家的培训工作,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宣传、讲解《条例》,采取有效措施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财政性资金的概念,细化了服务的定义,对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作了衔接规定。各地、各部门要适应政府预算体制和财政支出调整新的变化,严格落实《条例》关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将使用预算管理资金的采购项目全面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做到应采尽采。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工程管理制度,将采用非招标方式的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将适用招投标法的工程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各级财政部门要遵循依法、透明、高效、实用的原则,依据财政部新修订出台的制度办法,结合《条例》,及时修订完善集采目录和限额标准、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代理机构考核办法等制度。研究制定供应商管理、批量采购、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标准和联合惩戒等制度,加强源头管理、结果管理,确保“以制度管采”。各级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要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用制度管人”、“按制度采购”。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条例》有关规定,对存在的“管采不分”、违法改变政府采购法定评审程序、干预评审结果、乱收费等行为进行规范,提高政府采购项目交易质量和效率。县市区政府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条例》关于集采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设立规定,以及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审批规定,对存在的“管采不分”等问题进行整改,做到“法定责任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四、实施采购活动全程信息公开

《条例》在采购项目信息公开、采购文件公开、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开、采购合同公开、投诉处理结果公开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并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范围扩大到采购预算、采购过程、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及履约情况等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配套制度,建立覆盖全过程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机制,规范采购项目信息公开行为,推进采购项目预算、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等信息公开。要强化采购监管信息公开,完善违法违规案件信息发布机制,公开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五、强化政府采购政策调控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条例》规定,做好节能、环保等产品和中小企业产品的采购工作,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目标。

六、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

《条例》明确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规范了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各地、各部门在购买服务时,要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4〕85号)精神,严格按照《条例》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同时,适应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的需求特点,积极推广应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结果评价试点工作。购买主体要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组织中,做好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工作,验收结果要向社会公告,促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发展。

七、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强化以财政部门监管为主导、审计部门审计监督为支撑的协同监管体制,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政府采购程序,提高采购质量、效率和效益。要进一步改进监管方式,加强事前审查、现场监管、事后抽查;依法做好政府采购投诉和举报处理工作,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问责力度;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加强和改进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按照财政部确定的“全国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检查原则,组织开展代理机构执业情况检查;对政府采购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不断优化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环境。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大政府采购审计力度,对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通过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实现金额与财政支出相比太小的部门单位和市县实施重点审计,依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级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问责。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2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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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意见常见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没有这个,目前来说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参考资料: 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20/20090930095144.ht...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分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除人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意见文献

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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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 : 政策法规 >>国家法律 >>正文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发布时间: 2015/3/2 0:00:00 编辑:综合科点击: 25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 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 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 适用政府采 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 统一 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 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 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 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 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 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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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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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5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已经 2014 年 12 月 31日国务院第 75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年 3 月 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5 年 1 月 3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 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 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 务。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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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14〕15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44号,以下简称《六条措施》),加快推进我省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2015年上半年全面完成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关闭拆除任务;2015年底前,基本关闭拆除可养区内存栏250头以下、未提出改造方案或改造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生猪养殖户。

(二)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存栏50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可养区内生猪规模养殖场(存栏250头以上)标准化改造,全省规模养猪场基本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三)2016年底前,完成400家存栏150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配套建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机械补助项目;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全覆盖补助政策到位面100%,全省基本实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二、落实措施

(一)完善发展和治理规划。各地要全面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市场需求和污染治理要求,在“十三五”期间,实行生猪养殖总量控制,全省生猪年出栏总量控制在2000万头以内(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具体控制数见附件1)。各地要按照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科学规划布局生猪养殖,完善生猪养殖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强化规划对产业发展和污染治理的引导作用。要坚持生态先行,堵疏结合,拆小建大,扶大限小,严格养殖准入门槛,实现生猪养殖转型升级,促进生猪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加大关闭拆除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落实本辖区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户),以及可养区内未改造或改造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存栏25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户的关闭拆除具体任务(见附件2)。2015年1月底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原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具体范围要细化到村。各地要将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县、乡、场(户),明确关闭拆除的数量、时限和责任单位,逐一登记造册,确保关闭拆除任务按期全面完成。

(三)加快推进标准化改造。各级政府要落实本辖区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任务(见附件3),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年度改造数量、补助资金,抓好标准化改造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监管,完善档案管理,做到一场一档,专柜管理。项目竣工后要及时组织农业、环保、财政、发改、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合格的,补助资金要及时拨付到位。

(四)强化技术指导与服务。农业、环保等部门以及科研教学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技术优势,整合力量,强化生猪养殖污染防治高新技术的研发与转化,力争在养殖污染工程治理、生态养殖模式、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饲料营养配方等新工艺、新技术上取得突破,形成一套适合我省实际的高效实用技术和模式。要通过技术培训、现场指导、发放技术手册、示范推广等形式,大力推广微生物发酵床、干式清粪法、漏缝地面、固液分离、高效厌氧发酵、有机肥生产、湿地好氧处理设施等技术,积极探索“养治分离”等治理模式。

(五)严格养殖审批监管。严格生猪养殖准入门槛,新建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防污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对可养区改造升级的规模养殖场,环保部门要加强环评审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简化审批要件,严控审批时限。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推行在国控畜禽规模养殖场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实行在线监管,加强巡查,严厉打击养殖回潮行为,彻底转变“污染-整治-回潮-再整治”的恶性循环。

(六)完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机制。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精神,建立健全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要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猪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鼓励建立病死猪集中处理厂(中心),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猪、加工制售病死猪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实行分级负责,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从大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及时研究解决生猪养殖场(户)关闭拆除、标准化改造、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尽快制定出台贯彻落实《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和具体工作方案,并报上一级政府;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将实施意见和具体工作方案于今年12月底报送省农业厅。

(二)加大转产就业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出台相应扶持政策,积极引导和推进生猪养殖场(户)转产就业。坚持就地转产和外出创业(就业)相结合,尤其要鼓励外出创业;坚持帮大和扶小相结合,尤其要帮助小户转产创业;坚持转产转业和困难救助相结合,妥善解决无劳动能力的困难养殖户的基本生活保障;坚持重点突出和以点带面相结合,鼓励和扶持导向性、示范性项目建设。各地要充分挖掘潜力,多措并举,通过简化审批、用地支持、税费减免、金融支持、库区政策覆盖、分类帮扶等方式,切实加大转产就业扶持力度。

(三)完善督查问责机制。建立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各地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价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主要领导干部抓生态文明建设实际成效的重要依据,实行责任追究。对目标任务完成好的市、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不落实严重影响进度的市、县(区),要实施约谈、挂牌督办、区域限批、取消评先等措施,对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附件:1.福建省“十三五”生猪年出栏总量控制表

2.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户)和可养区内存栏250头以下生猪养殖户情况表

3.2014-2018年存栏25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任务分解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7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附件1

福建省“十三五”生猪年出栏总量控制表

单位:万头

市、县(区)

控制数

市、县(区)

控制数

市、县(区)

控制数

全 省

≤2000

泉州市

≤260

南平市

≤210

福州市

≤200

洛江区

16

延平区

85

福清市

90

泉港区

13

邵武市

18

长乐市

25

晋江市

21

武夷山市

6

连江县

12

南安市

75

建瓯市

32

闽侯县

40

惠安县

36

建阳市

20

闽清县

10

安溪县

40

顺昌县

2

罗源县

10

永春县

26

浦城县

20

永泰县

5

德化县

28

光泽县

0.5

晋安区

4

台商投资区

5

松溪县

2.5

马尾区

3

莆田市

≤120

政和县

6

厦门市

≤50

仙游县

35

宁德市

≤100

同安区

10

秀屿区

35

屏南县

7

集美区

5

涵江区

20

寿宁县

3

翔安区

35

荔城区

18

周宁县

9

漳州市

≤370

城厢区

12

柘荣县

2

芗城区

10

三明市

≤190

古田县

15

龙文区

3

梅列区

6

福安市

18

龙海市

55

三元区

15

福鼎市

10

漳浦县

30

永安市

22

蕉城区

27

云霄县

23

明溪县

6

霞浦县

9

诏安县

30

清流县

8

龙岩市

460

东山县

9

宁化县

27

新罗区

100

平和县

53

大田县

22

漳平市

35

南靖县

52

尤溪县

25

长汀县

66

华安县

50

沙 县

32

永定县

75

长泰县

50

将乐县

10

上杭县

75

台商投资区

2.5

泰宁县

9

武平县

70

漳州开发区

0

建宁县

8

连城县

39

常山开发区

2.5

平潭综合实验区

≤2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附件2

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户)和可养区内存栏250头以下生猪养殖户情况表

市、县(区)

禁养区内未关闭拆除生猪养殖场(户)情况

可养区内存栏250头以下生猪养殖户情况

生猪养殖场(户)数(家)

生猪存栏数(万头)

存栏250头以下生猪养殖户数

(户)

生猪存栏数(万头)

全省

15247

242.63

52345

318.83

福州市

1299

63.49

467

6.25

福清市

503

31.69

256

4.10

长乐市

144

11.30

0

0

连江县

48

0.79

88

1.00

闽侯县

535

18.30

0

0

闽清县

22

0.46

0

0

罗源县

15

0.26

0

0

永泰县

4

0.03

123

1.15

晋安区

28

0.66

0

0

马尾区

0

0

0

0

漳州市

2404

27.37

25370

117.99

芗城区

311

0.16

1526

2.52

龙文区

0

0

0

0

龙海市

257

5.73

1052

12.62

漳浦县

510

2.59

1090

11.35

云霄县

193

3.13

1493

6.70

诏安县

302

0.74

9704

5.68

东山县

92

0.56

2056

3.64

平和县

212

0.71

406

17.32

南靖县

93

6.25

4132

34.77

华安县

215

2.19

887

1.70

长泰县

9

0.23

2883

18.75

台商投资区

210

5.08

20

0.81

漳州开发区

0

0

6

0.13

常山开发区

0

0

115

2.00

泉州市

37

0.45

4228

12.49

洛江区

0

0

0

0

泉港区

0

0

1243

2.49

晋江市

33

0.36

225

3.05

南安市

0

0

0

0

惠安县

0

0

2245

3.95

安溪县

1

0.06

0

0

永春县

3

0.03

411

1.97

德化县

0

0

104

1.03

台商投资区

0

0

0

0

莆田市

75

2.26

2099

8.59

仙游县

0

0

1623

4.58

秀屿区

0

0

350

3.00

涵江区

7

0.45

0

0

荔城区

65

1.76

0

0

城厢区

3

0.05

126

1.01

三明市

60

1.48

1228

14.2

梅列区

0

0

26

0.32

三元区

0

0

61

0.69

永安市

42

1.06

250

2.80

明溪县

0

0

4

0.03

清流县

0

0

100

1.18

宁化县

16

0.36

170

2.18

大田县

0

0

239

2.56

尤溪县

0

0

222

2.42

沙 县

0

0

5

0.08

将乐县

2

0.06

35

0.5

泰宁县

0

0

60

0.76

建宁县

0

0

56

0.68

南平市

137

3.64

3789

38.42

延平区

0

0

1250

28.62

邵武市

43

0.76

93

1.02

武夷山市

6

0.59

1820

1.20

建瓯市

49

1.53

211

2.82

建阳市

0

0

33

0.44

顺昌县

33

0.68

162

1.78

浦城县

3

0.06

110

1.38

光泽县

3

0.02

91

0.87

松溪县

0

0

8

0.12

政和县

0

0

11

0.17

宁德市

1962

22.63

689

8.09

屏南县

9

0.24

40

0.57

寿宁县

1

0.12

2

0.05

周宁县

5

0.05

49

0.74

柘荣县

31

0.95

39

0.20

古田县

12

0.39

138

1.56

福安市

1548

16.03

44

0.48

福鼎市

159

1.91

134

1.18

蕉城区

185

2.77

35

0.53

霞浦县

12

0.17

208

2.78

龙岩市

9240

119.83

14454

112.5

新罗区

1094

14.95

3585

30.00

漳平市

138

1.03

689

7.42

长汀县

339

6.40

1429

14.30

永定县

2295

40.49

4150

25.32

上杭县

3150

32.00

3800

24.68

武平县

2050

23.48

400

7.20

连城县

174

1.48

401

3.58

平潭综合实验区

33

1.48

21

0.30

注:厦门市应关闭拆除的数量,经统计核实后自行下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附件3

2014-2018年存栏25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任务分解表

设区市

存栏250-1500头

存栏1500-5000头

存栏5000-50000头

未达标场数

(个)

存栏

(万头)

分年度改造任务数(个)

未达标场数

(个)

存栏

(万头)

分年度改造任务数(个)

未达标场数

(个)

存栏

(万头)

分年度改造任务数(个)

2015

2016

2017

2018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4

2015

2016

合 计

7903

410.34

2000

2000

2000

1903

809

196.20

75

124

125

243

242

143

110.01

45

50

48

福州市

551

40.93

150

150

150

101

139

35.59

0

20

20

49

50

50

46.99

10

21

19

厦门市

12

1.37

3

3

3

3

18

5.30

5

6

6

1

0

3

2.10

2

1

0

莆田市

41

6.52

10

10

10

11

60

15.41

6

10

10

17

17

4

2.59

2

2

0

三明市

407

23.78

100

100

100

107

57

15.32

4

9

9

17

18

15

9.74

6

4

5

泉州市

384

23.72

100

100

100

84

58

14.84

6

13

13

13

13

6

3.69

5

0

1

漳州市

1787

91.39

450

450

450

437

96

21.58

5

17

17

29

28

13

9.93

5

4

4

南平市

1143

43.27

300

300

300

243

173

38.97

16

22

22

56

57

31

19.75

8

11

12

龙岩市

3112

154.35

772

772

772

796

158

36.66

24

17

17

50

50

10

6.91

4

3

3

宁德市

407

21.12

100

100

100

107

39

9.83

9

5

5

11

9

6

4.63

2

2

2

平潭综合实验区

59

3.89

15

15

15

14

11

2.71

0

5

6

0

0

5

3.67

1

2

2

注:厦门市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资金均由厦门市财政承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皖政办〔2009〕10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我省建筑业竞争力,充分发挥建筑业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建筑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加快发展建筑业,对于吸纳和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拉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加快城镇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建筑业改革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2008年全省建筑业实现增加值649.8亿元,占全省生产总值的7.3%。但是,与我省跨越发展、加速崛起的要求相比,建筑业总量还不大,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仍不强,亟待加快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当前扩大内需的机遇,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扶持建筑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努力开创我省建筑业发展的新局面。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推动体制创新和技术进步为动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产业素质,实施品牌战略,强化核心竞争力,推动我省向建筑业大省、强省转变。

(二)目标任务。到2012年,全省年产值100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达到2家;按现行资质标准,特级资质企业达到3家以上,一级资质企业达到180家以上,建筑劳务企业达到1200家以上,带动新增就业50万人;建筑市场监管和信用体系不断完善,市场秩序规范有序。

三、不断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

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以市场为导向,结合自身优势,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形成以总承包企业为龙头、专业承包企业为依托、劳务分包企业为基础的产业组织体系。支持总承包企业拓宽服务领域,做大做强。鼓励专业承包企业突出主业,做精做专,向填补市场空白、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领域发展,重点扶持一批钢结构、防腐、装饰工程等经营特色明显、市场前景广阔、具有拉动消费能力的专业承包企业。鼓励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加强建筑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管理,建立建筑劳务输出基地,加强与省外建筑劳务大市场、建筑劳务用工大企业的联系,定期开展建筑劳务输出推介活动,有序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建筑业转移。

四、大力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

鼓励城镇及农村富余人员、返乡农民工依法创办建筑业企业,有关部门要为企业登记注册和资质核准提供全程服务。积极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创造条件,支持优势企业通过改组、联合提升企业资质。支持建筑业企业提升建筑产品品质,打造“徽匠”品牌。提倡实行建筑工程优质优价,并在工程合同中予以明确。获得“鲁班奖”、“黄山杯”的企业,参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入围。有关金融机构要拓展贷款种类,对优势企业予以重点信贷支持,对获得“安徽省建筑业50强”的企业,在已签订承接工程合同且项目资本金到位的情况下,可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对信誉良好、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在风险可控、还款资金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以应收工程款作为质押标的发放贷款。落实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总承包企业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五、加快实施建筑业企业“走出去”战略

鼓励和支持基础条件好、有实力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对外经营资格,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有关部门和机构要积极提供境外市场的商务信息、金融支持和法律咨询,组织培训国际承包工程经营人才,帮助企业争取国家专项促进政策支持。鼓励企业积极开拓东部地区、珠三角地区、环渤海湾地区市场,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依托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或设立区域性专门办事机构,加强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大型建筑企业的协作,积极推介我省建筑业企业参与当地建筑市场公开、公平竞争。

六、大力推进建筑业产品开发和科技创新

鼓励建筑业企业开发新建筑产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创制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技术标准和工法。支持企业加强节能、环保、智能化等建筑业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专业施工技术、尖端施工技术的联合攻关,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不断提高我省建筑业整体技术水平。建筑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鼓励建筑业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科技合作,合资、合作兴办研发机构,支持骨干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国家和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七、切实加强建筑业人才和队伍建设

依法实施建筑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加强执业人员继续教育,提高执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支持基础条件好、技术实力强、具备条件的大型建筑业企业组建相应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授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创办农民工学校等形式,提高职工实际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水平。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

八、完善建筑业管理体制

(一)加强建筑业行业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做好建筑业的规划引导、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加强各级建筑业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自律、协调作用。

(二)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完善从事建筑活动的市场主体、执业资格人员的信用档案登记、评价、发布和守信奖励、失信惩戒制度,营造建筑市场诚信光荣和守信受益的良好环境。

(三)加强勘察设计单位管理。严肃整治勘察设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现场交底制度,设计人员要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进度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技术交底,对不及时交底的设计人员和单位,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分类监管制度,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实行合理价中标。健全招标过程监督、公示、投诉处理、违法查处等制度,完善计算机管理招标投标系统,加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发展。

(五)健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严格执行各项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项目法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司其职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认真执行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定岗到位考勤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和管理到位。进一步清理涉及建筑业企业的保证金收取项目,科学核定不同企业交纳保证金的最低数额,到期后及时退还,切实发挥保证金的应有作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意见相关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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