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基本信息

中文名 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颁布单位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6.03.29 实施时间 2006.05.01

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推进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快国土绿化步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公民为国土绿化无报酬地完成规定劳动量的植树、整地、抚育和管护等绿化任务。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男性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女性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为义务植树的适龄公民,应当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其他公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近自愿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将义务植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和本辖区适龄公民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义务植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义务植树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三)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工作;

(四)检查验收义务植树完成情况,组织表彰奖励;

(五)组织开展适地优质树种的科研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每年清明节后第一周为“甘肃植树周“。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植树活动时间。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义务植树、国土绿化的公益性宣传,在植树周期间,应当集中宣传报道,增强公民履行植树义务的意识。

公民应当爱护林木、绿地,对破坏林木、绿地和其他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及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绿化规划和计划,划定义务植树的重点区段,组织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义务植树应当因地制宜,适时、适地、适树。

第九条 义务植树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

(一)参加植树劳动;

(二)承包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进行绿化;

(三)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城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是义务植树的重点单位。

城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适龄公民的义务植树由本单位负责;辖区个体工商户的义务植树由其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大专院校在校学生的义务植树由其学校负责。

第十一条 适龄公民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义务植树劳动的,应当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义务植树绿化费的缴纳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每人每年完成三至五棵的植树任务所需的劳动工日确定。

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依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农村居民不得收取义务植树绿化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义务植树任务以《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组织。

《义务植树通知书》应当载明植树的任务、地点和完成时间以及建设目标等要求。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组织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下达的《义务植树通知书》后,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当年义务植树任务完成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组织应当将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登记上报当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对义务植树检查验收,确认任务完成情况,对完成任务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尚未完成植树任务或者成活率达不到百分之八十五的予以通报,并责成其在次年补植,或者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组织和适龄公民,对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进行承包,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承包双方应当签订合同,明确承包的期限、任务。

承包方不得在其承包的义务植树基地内擅自增加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其性质和功能。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农田林网建设、小流域治理、防风固沙等生态项目建设组织和动员村民植树造林,鼓励村民在庄前屋后、村旁、路旁、田旁、渠旁栽植林木。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对其承包区段内营造的林木、绿地负责管护。对未承包的林木、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分段划片,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实行专业管护。

农村义务植树营造的林木、绿地,由土地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负责管护。

对义务植树营造的林木、绿地,其所有者或者管护者,应当落实经费和措施,确定专人培育管护,确保成活成林。

第十八条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认植认养林木、林地和绿地,植纪念树、造纪念林。

单位或者个人认植认养林木、林地和绿地,应当与林权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国有土地上义务植树营造的林木、绿地,林权归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所有,尚未确定林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集体土地上义务植树营造的林木、绿地,林权归集体所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林权确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

义务植树营造的林木、绿地,其使用权、所有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投资或者作为合作的条件。

第二十条 义务植树营造的公益林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收取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和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的义务植树资金应当全额用于植树造林,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所需工作经费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义务植树年度计划每年安排一定的种苗费。

第二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组织适龄公民履行植树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通报批评,责令其补缴义务植树绿化费;逾期不缴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拒绝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适龄公民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其责任单位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植或者补缴义务植树绿化费。逾期不补植或者不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处以应缴义务植树绿化费一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义务植树营造的林木、绿地,其所有者或者管护者不履行管护义务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责令补植;不补植的,处以损失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擅自变更义务植树任务,在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贪污、挪用、截留义务植树资金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1982年3月14日甘肃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认真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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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文献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2)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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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配套规章和综合性政策, 对全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设施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 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 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省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 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的 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 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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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决议,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种草种树,改变甘肃面貌的一系列指示,特制定本细则。

一、省、地(州、市)、县(市、区)都要成立绿化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统一领导全省和各地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绿化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由各级政府和主要领导干部,军队、人民团体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林业技术人员组成,在同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设办公室,并编制一定数量的办事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部队、大型厂矿、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学校也要成立本单位的绿化委员会。人数较少的单位和乡、村可成立绿化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一名领导干部负责此项工作。

各级绿化委员会和绿化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督促制订和实施整个绿化工作的规划和具体设计方案。

(二)组织动员群众完成义务植树、造林、种草等各项绿化任务。

(三)组织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使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有关绿化工作的决议、指示、办法、细则等,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加强林木管护工作,督促检查处理各种毁林案件。

(五)协调解决本地区绿化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六)抓好林业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人员培训工作。

(七)组织绿化工作的检查验收,总结交流经验,开展评比活动,表彰先进,促进后进。

(八)向上级绿化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义务植树的具体规定是:凡是男性十一岁至六十岁、女性十一岁至五十五岁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要求全省每个承担义务植树的公民每年义务植树五至八株。

各部门、各单位,将承担义务植树的实际人数报当地绿化委员会。各地绿化委员会根据本地区人口分布情况,搞好规划,分配任务,落实地点,建立图、表、卡、册档案。各级领导部门、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实行层层承包制度,包栽包活。

在分配义务植树任务时,贯彻因地制宜原则,具体办法可以灵活多样,对有关义务植树和绿化的其它工程,按相应劳动量,完成下列一项任务者,可折算为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1)培育二十株树苗;(2)按指定树种采集一市斤种子;(3) 参加一

天造林整地;(4) 栽种一至三平方米草坪或花坛;(5)参加一天幼林抚育和

绿化园地花草养护管理工作。

三、城市义务植树,采取分段划片包干绿化的办法。将应绿化的“三荒”地分片划给本地区各单位承包,签订合同,定期完成,长期管护。农村义务植树,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可分别采用以下办法:(1)义务植树应以乡、村为单位在统一规划的地段进行,苗木费由集体解决,所栽树木归集体所有。有社队林场的乡村,就在林场进行义务植树,苗木由林场供给,所栽树木归林场所有。(2)凡没有成片荒山荒地可供义务植树的乡、村,可去附近国营林场、农场、苗圃或单位参加义务植树劳动,苗木由单位提供,所植树木归单位所有。

在具体规划时,城市要优先搞好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街道、居民区等公共场所的绿化;农村要尽快搞好农田防护林建设以及村庄附近的大片“三荒”地和“四旁”绿化;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和居民区要大力植树、种草、种花,绿化美化环境。在有条件的地方,提倡营造“红领巾林”、“青年林”、“共青团林”、“三八林”、“民兵林”、“长寿林”以及各种“纪念林”等,提倡在学生毕业、军人复员转业、青年结婚时栽纪念树、造纪念林。交通、铁路、水利、水保、煤炭等部门要积极搞好本系统的绿化工作,尽快把公路、铁路、矿区、水库、渠道等绿化起来,矿区还应加速矿柱林的营造。

四、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是国家法定的社会义务劳动。不能与国家计划安排的植树造林任务混同起来,在政策上要有所区别。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其林权归国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其林权归集体。对林权所有单位,由县和县以上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

五、为保证义务植树所需苗木,除办好国营林场和苗圃外,乡、村要巩固和发展集体苗圃,大力提倡个人育苗,鼓励发展育苗专业户和重点户。凡有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都要自办苗圃、培育苗木,自育自用。

六、加强林木管护。为确保义务植树的成活成林,必须做好抚育管理工作。林木所有单位或承担管护义务植树的单位,应组织专业队或固定专人承包管护。对乱砍滥伐树木或侵占破坏城市绿化用地的,视其情节,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七、建立健全检查验收制度,努力提高义务植树质量。对义务植树的完成情况,各地每年进行一次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开展评比竞赛活动。对完成任务好、质量高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各种形式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无故不履行义务的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逾期不栽者,按每人完成五株的低限,不足者每株罚交绿化费一元。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并按未完成株数交纳绿化费,其中单位交纳90%,单位主要负责人交纳10%。

八、各级林业部门要积极做好造林绿化的勘察设计、技术指导等项服务工作,保证义务植树的成活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

九、开展义务植树所需的种苗费,管护费和奖励资金,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厂矿企业从经营管理费中列支;乡、村从集体提留的公共积累资金中列支。

各级绿化委员会的办公费以及表彰先进和开展宣传活动的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十、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春回大地,日暖神州.2月23日,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县上万干部群众纷纷走上山头,参加全民义务植树绿化活动。

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等县四家班子领导及县直机关干部在县城汤山街道万安村牛场坡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启动仪式上,县委副书记、县长田运栋发表动员讲话。他指出:2018年是我县脱贫攻坚的关键之年,省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既是开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局面,实现生态文明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发展新战略,实现生态美,百姓富的客观要求;更是开辟贫困群众增收致富新渠道,实现脱贫攻坚全面小康的现实抉择。新春假期刚过,开展植树造林活动,目的就是要以开展本次植树造林活动为契机,积极行动起来,打响生态脱贫攻坚战。

市委常委、县委书记皮贵怀宣布石阡县2018义务植树活动正式启动。

随着活动正式启动,所有人员来到植树点开展义务植树造林活动。一来到植树点,县领导们拿起铁锹带头忙了起来,将一株株树苗植入刚挖好的树坑,扶直苗木、挥锹铲土、浇水、固定支架,每道工序都做得十分认真,亲手种下一株株树苗。在各植树区域,各部门干部职工,三五成组互相配合,一丝不苟,不怕苦,不怕累,整个劳动场面繁忙而有序。一株株已植好的树木迎风挺立在五峰山山麓,呈现出勃勃生机,为新春的石阡增添一道亮丽的风景。

据悉,本次义务植树活动共计完成植树面积200亩,栽植栾树、杜英、紫薇等苗木14800余株。

同一天,汤山、泉都、花桥、坪地场、河坝场、大沙坝、甘溪、五德、本庄等街道和乡镇都分别组织当地干部职工、基干民兵及人民群众参加全民义务植树造林活动,为打造“绿色新石阡” 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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