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和林木,加强木材市场管理,维护国家、集体、个人和消费者的利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木材市场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林业、公安、税务、物价、物资等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共同把木材市场管好。

第三条 参加木材市场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工商行政管理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缴纳税金和市场管理费。

第四条 在林区和林缘县一律不开放木材市场。其它地区需要开设木材市场时,应本着方便群众、有利管理的原则,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在木材集散地开设固定木材市场。农贸市场上零星上市木材,也要在划定的地域内进行交易。坚决取缔木材黑市交易。

第五条 在木材市场出售木材及木制成品、半成品的单位,必须持有县以上(含县)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销售证》;当地农民和城镇居民在自留地和房前屋后自产的木材及旧木料,凭村(居)民委员会发给的《销售证》上市交易;外省合法流入的木材及木制成品、半成品,必须持有有关省规定的木材运输证明才能进入木材市场销售。

第六条 林区和林缘县内的集体和村民自产木材,由县林业部门经销或由县林业部门委托的收购单位代销。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进入林区直接向木材生产者收购木材及其制品。

第七条 不允许个人贩运、经营木材。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生产的木材,按省上有关规定进行调拨和经销。严禁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生产的木材进入集贸市场销售。

第八条 在木材市场上交易木材,须经工商行政管理和林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尺员按照国家木材检尺标准检尺,并出具检尺码单。

第九条 木材出县、出省,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林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个人和经批准合法经营木材的企业从木材市场上收购木材需外运出县、出省的,凭木材市场出具的证明,按《甘肃省木材、林木产品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县、出省运输证明;国有林区的林副产品(不含《甘肃省木材、林木产品运输管理办法》规定的林木产品)出县、出省的,由县林政管理部门签发运输证明。无运输证明,铁路、交通部门不得承运。

第十条 加强对木材价格的指导,必要时由省物价委员会协同有关部门,规定木材市场的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

第十一条 严格维护木材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无证采伐的木材。不准伪造、买卖、涂改木材票证;对哄抬价格、就地转手倒卖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林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林业、税务等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场外进行黑市交易的:材主有经营加工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的,除按规定征收税款外,加倍收取市场管理费;材主无经营加工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售出的,补交税款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盗伐森林和林木,违反《刑法》、《森林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私自进入林区收购木材的单位和个人,所收购的木材按当地收购价由林业部门收购;已运出销售的,处以销售总额10%至20%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3万元。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售、购买无证木材者,处以交易总额10%至20%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3万元。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逃避税款的,按国家税收法规处理。

(五)依法查扣和处理的木材、木制品及罚款,必须按规定填写查扣证(或扣留单)、处理通知书和罚款、没收单据,所有罚没的财物一律按规定上缴当地财政。

(六)依法查扣和处理的木材、木制品及罚款,必须按规定填写查扣证(或扣留单)、处理通知书和罚款、没收单据,所有罚没的财物一律按规定上交当地财政。违者一律以贪污论处。

第十三条 木材市场管理人员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秉公办事,不得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对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借机敲诈勒索者,要从严处理。

第十四条 附则:

(一)我省的林区县是:迭部县、文县、两当县、康县、舟曲县、徽县、卓尼县、华亭县、夏河县、肃南县、天祝县、临潭县和北道区。

我省的林缘县是:临夏县、和政县、康乐县、临洮县、礼县、渭源县、岷县、张家川县、宕昌县、积石山县、西和县、合水县、正宁县、宁县、华池县、成县、漳县、庄浪县、武都县、秦城区。

(二)本办法中所提到的《销售证》、《运输证》由省林业厅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具体办法由林业厅另行通知。

(三)本办法委托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部分,按本办法执行;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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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简介文献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2)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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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995 年 6 月 6日国家测绘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2010年 12月 26 日国家测绘 局修改 ) (国测法字〔 95〕15号,国测法发〔 2010〕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测绘市场, 规范测绘市场行为, 维护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促进测绘事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相互间以及他们与其他部门、 单位和个人之 间进行的测绘项目委托、承揽、技术咨询服务或测绘成果交易的活动。 测绘市场活动的专业范围由国家测绘局另行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 域内的测绘市场。 第四条 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不 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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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木材市场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国家、集体、林农和消费者的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全省范围内开放木材市场。凡经批准采伐并有林业主管部门检尺打上烙印的木材,以及我省合法流入的木材及其制成品、半成品,均允许进入木材市场。木材市场交易在国家指导价格下实行产销见面、议购销。

第三条 建立木材市场,须经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木材市场可在圩镇或木材集散地设置。参加木材市场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的管理监督,按国家规定交纳税、费。

第四条 凡经营木材及其制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经营条件,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在产区县原木的,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后方许经营。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木材批发业务。

第五条 在木材市场经营原条、原木、板枋材以及木制成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产区的必须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销售证,销区的凭起运点林业主管部门运输放行证;经营零星砍伐的树木以及旧木料的凭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第六条 以木材为原材料的工矿企业、建筑业等单位到产区县采购木材的,应在木材市场采购,或征得产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指定的点成交。

第七条 在市场出售木材及其制成品、半成品的,必须照章缴纳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资金、林政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出售原木及木制品必须开具发票,并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第八条 在产区木材市场购买的木材及木制品、半成品、旧木料,需要运出县或运出省的,买主必须分别向产区县或省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证明;但国营林场统购部分的木材,可凭《国家统配木材调拨单》第四联随货同行。交通运输部门凭运输证明承运。

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严格维护木材市场的正常秩序。对欺行霸市,哄抬价格,就地转手倒卖,以劣充优,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或林业主管部门分别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无出县、出省木材运输合法证件者,货证不符、在限期内无正当理由不补办手续者,使用失效销售证、运输放行证出售及运输木材及其制品者,没收其木材、木制品。

对外省(区)运经(进)我省的木材,无起运省(区)规定的有效证件的,予以扣留,报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前款规定处理。

(二)对购买、出售无采伐许可证或销售证的木材者,涂改、伪造、倒卖许可证(销售证)、运输放行证者,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逃漏税款的,按国家税法规定处理。

(四)对收购木材走漏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资金和林政管理费的,没收其木材并责令其补交应纳费用。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扣留的木材及其制品,扣留期间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均由违反法者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查扣和处理木材及其制品,工商行政管理和林业主管部门必须按规定填写正式扣留单、处理通知书和罚、没收单据,不得开白条单。违者以贪污论处。

第十三条 木材市场管理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林业、税务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共同把木材市场搞活管好。木材市场管理人员和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秉公办事,不准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对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借机敲诈勒索者,要从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林业厅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甘肃省地图管理办法》的决定

现对《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1.删除第二十条。

2.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新木材市场由原佛堂木材市场和原浙中木材市场原木交易区合并并整体搬迁新建,计划于2008年投入使用,届时新市场将成为浙中地区规模最大、档次最高的木材集散中心。

市场在规范管理的同时,将不断强化服务,努力把浙中木材市场办成浙江省有广泛影响的专业市场。2003年先后被评为“浙江省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浙江省百强市场”、“浙江省区域性重点市场”称号。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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