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甘肃省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 实施时间 | 1986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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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遵照国务院国办发〔1985〕71号文件提出的“建材工业要从部门管理转向行业管理”的要求,参照国家建材局《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省建材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建材工业的职能部门;各地建材主管部门是各地区建材工业的职能部门,它们对全省和各地区的建筑材料、非金属矿、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工业,代表各级政府实施行业管理。
第三条建材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是:从方针政策、法规条例、规划计划、技术进步、人才开发、物资流通、职工培训、质量监督、信息传递以及进口贸易等方面,在各有关部门分级归口管理的基础上,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省建材工业实施宏观上的统筹、协调、监督、服务和指导。
第二章 行业管理的主要任务
第四条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材工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落实国家建材局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根据本省建材工业的实际,制定行业的技术经济政策、质量标准,技术经济效益指标等。
第五条根据国家建材局和本省的战略发展规划,结合行业布局要求,制定全省建材工业的长远战略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行业内外建材工业发展规划和经济关系。
第六条编制全省建材工业的重点建设、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主要建材产品生产年度计划及科技发展计划。统筹协调全省建材科研项目和全行业的技术引进工作。
第七条监督企业贯彻国家标准、部标准,根据管理权限,参与草拟修订与本行业有关的专业技术标准。制定建材产品的省级标准,审核企业标准。负责省优产品的申报。
第八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省建材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约能源等管理规程,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进行检测和监督。
第九条积极组织和推动信息工作的开展。组织市场调查和预测,汇集、整理有关资料,定期向有关单位和企业发布经济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
第十条编制全行业智力开发、人才引进和各类建材学校的发展规划,组织培训各类干部和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负责督促检查企业的全员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按照工贸结合、技贸结合、进出结合的原则,开展对外联系和经济活动工作,管理本行业的对外技术经济交流和劳动合作。
第十二条组织有关部门,为企业技措、基建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地质和设计服务。
第十三条负责本行业的科技发展工作。对科技成果转让。技术课题攻关以及新技术的消化,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组织推广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的经验,总结、表彰先进。
第十五条疏通建材行业的物资流通渠道,使其由单渠道、多环节的体制逐步向多渠道、少环节的体制转变。
第十六条参与制订省内建材工业企业生产定额标准、产品价格。对有关产品税率调整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遵照中央关于对城乡、集体、个体企业要“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本着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配合城乡集体企业管理部门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行业管理的权限
第十八条开办新的建材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前,必须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限额,报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审核。固定资产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由省建材主管部门审核,投资在五十至一百万元的,由地市建材主管部门审核,五十万元以下的,由县建材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新上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须按审批权限及投资限额规定,经省建材局或地方建材主管部门参与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立项。
第二十条建材技术和设备的引进,须经上级主管局审议同意,方可上报国家归口部门及省外经部门,办理引进手续。
第二十一条监督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搞好全省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以及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归口管理全省建材工业的产值、产量、技术经济指标和财务指标等统计资料,并按固定资产折旧法,协助有关部门制订省内建材工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第二十三条在省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的组织领导下,负责参与审核、发放全省建材行业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对全省建材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实行严格的质量监督和控制。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实行通报、责令限期整顿。对弄虚作假、造成经济损失,乃至重大事故的企业,有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吊销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权力。
第四章 实施行业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为有效地进行行业管理,发展地方建材工业,在不增加编制的情况下,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凡没有设立建材专管部门的地、州、市以及县区政府,应尽快设立建材行业管理机构或设专人负责此项业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贯彻“大家办建材”的方针和“谁投资谁受益”的政策,通过集资、联营、产品扩散、横向联合等方式引导投资者由独家、小型、分散向集资兴建大中型、先进的建材企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充分发挥科研、设计、情报、信息、教育、质量检测、监督和供应等企事业单位的作用,并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服务条例,鼓励其搞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充分发挥现有大中型企业和重点企业的骨干作用,组织企业间开展横向联系,进行技术协作,互相促进,不断增强企业活力,逐步形成以企业群体,集团为依托的各种不同形式的专业化一条龙生产经营联合体。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测网,建立市场预测和信息反馈网络。定期开展本行业的经济活动分析。
第二十九条组织行业协会,并指导支持其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协调、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暂行规定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甘肃省建筑材料工业局。 2100433B
【发布单位】82602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1986]75号
【发布日期】1986-05-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甘肃省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1986年5月9日甘政办发〔1986〕75号)
1、购买自住住房的:①购房合同或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②房屋预告登记证或契税完(免)税证原件和复印件;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①原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②建设用地或宅基地...
网络上没有找到这个规定,不过找到一个《现场监督检查程序流程图》里面有该规定,应该还可以适用。 发其中一段给你参考:其中第二小点就是02 《辽宁省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4月18日发...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文档仅供参考 文档仅供参考 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材工业的行业管理, 促进由部门管理向行业管理过渡, 保证建材工业持 续、稳定、协调地发展,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材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工业。 国家对建材工业的发展实行大家办建材的 方针和按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 建材工业的行业管理,必须打破部门界限,对全行业实行统筹、协调、监督、服务和指 导。 第三条 建材工业行业管理的产品范围包括建筑材料、 非金属矿产品、 无机非金属新材料 三部分。目前暂按“建材行业管理产品参考目录”执行,在实践中逐步调整、完善。 第四条 国务院建材行业管理部门, 对全国建材工业实行行业管理。 地方政府建材工业行 业管理部门, 对本地区建材工业实行行业管理, 并接受上级建材工业行业管理部门指导。 建材工业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管理
北京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为促进建筑材料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建材行业管理,逐步建立健全行业的宏观调控体系。
山西省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是is喜上加喜网行政机关。
主要职责:在省经信委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根据省经信委确定的总体发展规划,研究拟定建材行业专业发展规划,促进行业结构调整,规划引导行业合理布局;组织制订行业规章和技术标准;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研究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掌握和分析行业生产动态,汇集、分析和发布行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促进建材资源综合利用,负责全省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管理工作,推进新型建材及制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 2100433B
【发布单位】826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9-05-23
【生效日期】1989-05-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甘肃省城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三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
各地、市、自治州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暂行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