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甘肃省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 属 性 | 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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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甘肃省水利厅 | 发布时间 | 2004年4月27日 |
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的必要性
胡锦涛总书记在3月10日召开的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我们要始终把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放在重要战略位置,把工作抓的紧而又紧,做的实而又实”。温家宝总理强调:要“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大力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陆浩省长表示:“我们省要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极为重要的保证。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节水是解决甘肃水资源短缺的有效途径之一。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节水的战略地位不够突出,全民节水意识相对淡薄,浪费水的现象比较严重,节水工作仍停留在传统的行业推动层面。2001年3月,水利部确定我省张掖市为全国首家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张掖市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指导,通过全面开展管理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优化配置水资源,实现了黑河分水与经济增长的双赢。试点经验表明,通过节水型社会建设,不断提高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因此,在张掖试点的基础上,按照水利部的总体部署,在全省范围内扩大试点,进而带动全省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试点的主要内容和总体目标
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主要内容是:建立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基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形成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节水机制,不断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建设节水型社会是对生产关系的变革,是制度建设,是一场革命。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第一步是确定水资源的宏观控制指标和微观定额指标;第二步是制定水权交易市场规则,建立水权交易市场,实行用水权有偿转让;第三步是通过用水权的市场交易,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并引导水资源向节水、高效领域配置和发展。
我省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的主要任务是:在省内建设一批不同类型,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的试点。要以水权管理为核心,通过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不断提高试点县(区)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试点建设初期,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突破:一是通过用水制度改革,初步建立与用水权指标控制相适应的水资源管理体系;二是通过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初步建立与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经济结构体系;三是通过建设水资源配置和节水工程,初步建立与水资源优化配置相适应的水利工程体系。使试点县(区)在水资源管理方面逐步形成水利部提出的“城乡一体、水权明晰、以水定产、配置优化、水价合理、用水高效、技术先进、制度完备、宣传普及”的基本框架。
试点范围和实施步骤
根据水利部关于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要求和我省实际,决定以河西为重点,兼顾中东部有条件的城市,按照“政府态度积极、水系相对独立、工程设施较好、供需矛盾突出、管理水平较高”的原则确定试点范围,力争用3—5年的时间,率先把河西建成节水型社会示范带,为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提供经验和示范。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1. 2004年2月,市(州)水利(水务、水电)局(处)和县(区)人民政府已向水利厅提出了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申请。
2. 水利厅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和省内试点布局,经过综合评价,并报请省政府同意,确定试点区为:敦煌市、安西县、玉门市、金塔县、金川区、永昌县、凉州区、民勤县、陇西县、华亭县共10个县(市、区)
3. 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试点县(市、区)组织编制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实施方案。
4. 水利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县(市、区)试点方案进行咨询和审查,在优化方案的基础上,由水利厅和县(市、区)所在市政府联合批复。
5. 试点建设的主体是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试点工作由试点县(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水利厅和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进行指导。
6. 试点县(市、区)节水项目按基建程序报批实施。
7. 水利厅会同试点县(市、区)所在市政府负责试点工作的验收和评价。
试点采取的措施
各试点县(市、区)在试点建设过程中可采取以下基本措施:一是制定节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发展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二是制定主要行业、产品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制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供用水计划,初步明晰水权(取水许可权、水量分配使用权),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基本管理制度。三是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和“三同时四到位”(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取用水户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制度,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水资源,依据区域水资源条件逐步优化产业结构,实现水资源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四是有计划地对现有水利工程进行节水技术改造,不断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应重点抓好工业节水和城镇供水设施的改造、工业及生活废污水减排处理和回用等。五是建立和完善以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为核心的水资源和节水管理制度体系,加强节水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六是实现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推进水务一体化管理。七是适时、适度、适地调整水价和水资源费,实行超计划用水或者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建立稳定的节水投入保障机制和良性的节水激励制度。八是推动节水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相关专题研究。九是建立节水评价指标体系,评价考核供用水单位节水实施情况,加强对高耗水行业、重点用水大户的监督检查。十是鼓励社会公众参与节水,积极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水的自觉性。
工作要求
1. 广泛宣传,营造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社会氛围。节水型社会建设涉及千家万户,牵动各行各业,离不开社会各界、广大民众的参与和支持。因此,各级水利部门要对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宣传工作做出统一安排,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对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张掖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经验等进行广泛宣传,做到节水型社会建设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人人参与,形成共识,形成合力。
2. 加强政府领导,形成社会合力。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是综合性社会示范项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只能主办而不能包办,各试点县(市、区)都要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计划、建设、财政、扶贫、物价、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和建设资金。要明确各部门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承担的具体任务。在水利(务)局设立办公室和节水型社会建设技术咨询小组,承担具体业务工作和试点过程中的技术咨询。
3. 理清思路,编制好试点方案。节水型社会建设还处于探索阶段,试点就是改革创新。好的试点工作方案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和关键。水资源家底如何,存在哪些问题,试点目标、思路以及内容和措施的确定,时间安排,验收评价、推广,都要认真研究,在方案中予以具体体现。方案一定要紧密结合实际,突出各自特点,同时要兼顾示范性,做到有特色、有创新、可操作、易评价、能推广。试点方案可委托有资质的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编制,但必须要有地方政府、当地水资源、环境、农业、生态、城市规划、经济、信息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和技术骨干参加,发挥专家的作用,取得科技支撑。
4. 加强基础研究、大胆探索创新。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是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指导,以制度建设为核心的一项创新工作。各试点区一定要注重对节水型社会建设理论、技术经济政策等问题的调查研究,在试点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形成试点不停,研究不止的开放的研究风气,以创新统领试点、以试点促进创新,不断丰富和发展对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科学认识,真正为全省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提供经验和示范。
5. 积极筹措试点工作经费。节水型社会建设既要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完善水资源管理体系,同时还要进行相应的工程建设。试点工程建设资金按照地方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执行中央和地方有关投资政策。各试点县(市、区)所在市对纳入试点方案的节水改造项目,要按照国家投资方向做出统一安排,能纳入国家节水改造项目的,应优先列项解决,对不能列入国家投资的项目,省上将给予一定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自筹解决。各市和试点县(市、区)要对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配套资金做出统一安排和承诺,保证资金到位。
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由水利厅组织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办法根据试点情况制定。
考核验收通过对有关工作、工程的现场检查和指标考核进行。要求试点地区完成主要任务,实现试点目标。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参照国际和国内先进水平确定。重点按以下指标考核:
——综合考核指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包括工业、农业、服务业分项用水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递减率、计划用水实施率、水资源开发利用率、水环境质量、单方节水投资等。
——第一产业指标:亩均灌溉用水量、主要农作物用水定额、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节水灌溉工程率等。
——第二产业指标: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污水处理率及回用率等。
——第三产业及居民生活用水指标:城镇人均生活用水量、居民饮用水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供水管网漏失率、节水器具普及率、用水装表计量率、城市生态系统建设用水效率等。
指标值根据试点县(市、区)情况研究制定,总体高于《全省节水规划纲要》的要求。第一产业在保证当地经济发展前提下,实现用水量逐年下降,新增用水需求通过节水解决;第二产业的用水增长率要明显低于全省平均增长率;第三产业用水量要在居民用水得到充分保证的前提下,逐步向国际、国内先进节水水平靠拢。
各试点县(市、区)应根据以上指标制定考核验收办法,并写入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实施方案。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地)水利(水务、水电)局(处):
根据水利部关于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我厅在认真总结张掖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甘肃省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2003年10月,水利部在张掖召开了全国水资源工作暨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经验交流会议,系统总结和交流了张掖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经验,对全国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做出了具体部署。会后,省委、省政府要求在继续抓好张掖市试点工作的同时,在全省选择8—10个县区,扩大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进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为了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2004年,第一批省(区、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地区名单 北京市:海淀区 天津市:塘沽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衡水市桃城区、...
2004年,第一批省(区、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地区名单 北京市:海淀区 天津市:塘沽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衡水市桃城区、邯郸市成安县 山西省:太原市、大同市阳高县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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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淮安市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 试点工作总结 (2011年 5 月 19日) 2006 年,我市正式被确定为首批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 点地区。五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水利厅、发 改委的直接指导下, 我市从强化宣传引导、 狠抓技术创新、 严 格督查监管、 健全规章制度等入手, 努力提升节水意识, 不断 规范用水行为,深入推进创建活动,试点任务达到了预期目 标,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在过去两年的节水型 社会建设目标考评及试点工作中期评估中,综合得分均在全 省名列前茅。截止到 2010 年底,我市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主 要指标基本达到或超过规划目标, 万元 GDP取水量由“十五” 末的 654立方米 /万元降低到 288立方米 /万元;工业用水重 复利用率由 77%提高到 91%;人均生活综合用水、单位工业 增加值用水远低于省控指标;渠系水利用系数、节水型器具 普及率等达到省里要
水利部召开的全国水资源工作暨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经验交流会(以下简称张掖会议),系统总结了张掖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经验,对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是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为了更好地落实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对张掖经验的深入学习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广泛开展,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认识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替代的资源,是经
水资源[2002]558号
关于印发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务)厅(局):
为贯彻落实《水法》,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我部决定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建设,取得经验,逐步推广,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我国节水型社会的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经济技术政策和宣传教育体系。
现将《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印发。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OO二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必要性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水资源问题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节水是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与可持续利用的前提和关键。《水法》明确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全面推行各种节水措施,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是水利部门的一项基本任务。为此,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为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提供实践经验,典型引路,逐步推广,是十分必要的。
二、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目标和原则
(一)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目标
节水是在不降低人民生活质量和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前提下,采取综合措施,减少取用水过程中的损失、消耗和污染,杜绝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科学合理和高效利用水资源。节水型社会要求人们在生活和生产的全过程中具有节水意识和观念,在全社会建立起节水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法律、经济、行政、技术、宣传等措施,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实现对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逐步杜绝用水的结构型、生产型、消费型浪费,使有限的水资源保障人民饮水安全,发挥更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创造优良的生态环境。
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目标是通过试点建设,取得经验,逐步推广,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我国节水型社会的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经济技术政策和宣传教育体系。
(二)对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的要求
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核心是建设一批不同类型、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的试点。通过建设,不断提高试点地区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使试点地区在水资源的管理方面达到“城乡一体,水权明晰,以水定产,配置优化,水价合理,用水高效,中水回用,技术先进,制度完备,宣传普及”。
——城乡一体,即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统一管理水量水质,实现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
——水权明晰,即通过水权分配和制定用水定额,落实各行业及用户的用水指标,建立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以水定产,即调整产业结构,使其与当地水资源、水环境状况相协调;
——配置优化,即协调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
——水价合理,即改革水价形成机制,发挥价格促进节水的杠杆作用;
——用水高效,即提高水资源的传输和使用效率,控制和减少水污染;
——中水回用,即对污水进行处理回用;
——技术先进,即研究、推广、使用节水技术,提高节水科技水平;
——制度完备,即建立健全节水法规体系,完善以取水许可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水资源和节水管理制度;
——宣传普及,即加大节水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
(三)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原则
1、统一管理,优化配置,以水定产,城乡协调。摸清水资源家底,实现水资源统一管理,协调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优化配置水资源,以水定产业结构与布局,以水定发展方向,处理好农业与工业、服务业,城镇节水与农村节水的关系。
2、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和建设规划,分阶段组织实施,根据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明确试点任务与工作重点。
3.注重基础,完善机制,措施配套,广泛参与。加强基础工作,强化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配套,先进技术与常规技术结合,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达到水量有保证、水质有改善的实效。
4.立足地方,适当扶持,加强指导,提供示范。试点建设以地方为主,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提供政策、技术等方面的指导,并予以适当扶持,不断总结经验,发挥示范作用。
三、试点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制定政策,编制规划,组织实施。制定节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发展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二)总量控制,逐级分配,定额管理。制定主要行业、产品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制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供用水计划,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调整产业结构,实现优化配置。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按照水资源条件调整现有经济结构(包括产业结构和种植业结构),优化配置水资源。
(四)加强节水工程建设,进行节水技术改造,提高用水效率。开展农业节水工程建设,进行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全面推行各种节水技术、设备和器具。工程措施包括农业节水示范项目、灌区及工业节水改造、城镇供水设施改造、海水及微咸水利用、集雨设施建设、工业及生活废污水减排处理和回用、引水冲污工程及河道清淤等。
(五)完善节水管理制度,建立节水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以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为核心的,包括水资源论证、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三同时四到位、节水产品认证等在内的水资源和节水管理制度体系,加强节水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六)改革水资源管理体制,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对涉水事务统筹考虑,实现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适时、适度、适地调整水价和水资源费,实行超计划用水或者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七)建立稳定的节水投入保障机制和良性的节水激励制度。确立节水投入的专项资金。从水资源费、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水费和排污费等收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节水管理专项资金。通过节水专项奖励、财政补贴、减免有关事业性收费等政策,鼓励和支持节水技术发展。
(八)推动节水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相关专题研究。加强节水技术指导、示范培训,完善节水社会化服务体系,同时根据实践需要,开展相关专项课题研究。
(九)制定节水指标体系,建立监测监督检查系统。建立节水评价指标体系,评价考核供用水单位节水实施情况,加强对高耗水行业、重点用水大户的监督检查。
(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增强全民节水自觉性。鼓励社会公众参与节水,积极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水的自觉性。
四、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步骤
水利部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开展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各省(区、市)可选择水资源紧缺、水污染严重、有示范性的地区开展本省(区、市)的试点工作,并报水利部备案。试点建设的主体是试点地区人民政府,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和各省(区、市)水利(水务)厅(局)对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进行指导。
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步骤为:
(一)由所在省(区、市)水利(水务)厅(局)向水利部提出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申请和实施方案;
(二)由水利部组织对方案进行审查;
(三)由水利部和试点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联合对试点工作进行批复;
(四)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五)试点地区节水项目按基建程序报批实施;
(六)水利部负责试点工作的指导、验收与评价。
各省(区、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步骤,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
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的考核验收
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由水利部组织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办法根据试点情况制定。
考核验收通过对有关工作、工程的现场检查和指标考核进行。要求试点地区完成主要任务,实现试点目标。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参照国际和国内先进水平确定。重点按以下指标考核:
——综合考核指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包括工业、农业、服务业分项用水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递减率、计划用水实施率、水资源开发利用率、水环境质量、单方节水投资等。
——第一产业指标:亩均灌溉用水量、主要农作物用水定额、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节水灌溉工程率等。
——第二产业指标: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污水处理率及回用率等。
——第三产业及居民生活用水指标:城镇人均生活用水量、居民饮用水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供水管网漏失率、节水器具普及率、用水装表计量率、城市生态系统建设用水效率等。
指标值根据试点地区情况研究制定,总体高于《全国节水规划纲要》的要求。第一产业在保证当地经济发展前提下,实现用水量逐年下降,新增用水需求通过节水解决;第二产业的用水增长率要明显低于全国平均增长率;第三产业用水量要在居民用水得到充分保证的前提下,逐步向国际先进节水水平靠拢。
各省(区、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的考核验收办法根据以上制定,并写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实施方案。
六、加强组织领导
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是综合性社会示范项目,为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必需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具体工作由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承担。各流域机构应按照水利部的要求,对本流域内的试点工作给予指导。
各省(区、市)水利(水务)厅(局)须精心组织,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和各项节水措施的全面落实。
试点地方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措施。
试点工程建设资金按照以地方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执行中央和地方有关投资政策。
本《评价指标体系》主要适用于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地区的节水型社会建设评价工作,也可用于其它地区的节水型社会建设评价。本《评价指标体系》为试行,将在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实践中不断予以完善。
法规名称:节水型社会建设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修改日期:
法规文号:办资源[2005]1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