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甘肃省节约能源监察规定》的发布,省节能监察中心及各市、州经济管理部门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节能执法活动.执法将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抓源头,即抓项目规划阶段的节能设计。二是抓耗能的主要环节。现阶段,监察对象主要以省级重点用能企业为主,重点针对其中的耗能大户,如冶金、有色、石化等行业.监察的内容主要是重点耗能设备和工艺。下一步,执法的范围将逐步扩大。
节能执法活动的深入开展,对于推动我省高耗能企业节能降耗、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以及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我省节约型社会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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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
相当于监理单位,主要有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
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工程造价咨询中心简介 (2008-8-8 6:55:16) 来源:甘肃日报 > 二版 打印本页 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造价咨询中心 (下称本中心 ),是建行甘肃省分行从事建设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专门机构, 是国家建设部核准认定的第一批具有甲级资质、 可在全国 范围内承接各类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之一, 也是唯一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列入营业范围的金融机构, 在为大型集团客户或跨地区建 设项目提供服务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工程造价咨询是建设银行长期从事固定资产管理和代理财政职能的过程中发展起来 的一项独具特色和优势的业务。多年来,建设银行充分发挥在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优势, 为一大批建设项目提供了全方位咨询服务, 积极支持国家经济建设, 为建设单位节约了大 量的资金,赢得了良好的市场信誉,树立了具有一定影响的建行品牌。建行造价咨询中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监察中心是湖北省发改委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省节能监察执法工作,组织节能工作培训,指导县(市、区)行业节能监测机构开展节能监测活动,推广运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
2007年7月经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河北省节能监测中心更名为河北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撤销河北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牌子。
主要职责:负责对全省节能工作进行监察;对供用能单位进行监测;开展节能宣传培训;对设区市节能监察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为相当处级事业单位,单位编制44名,经费形式为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2100433B
《南京市节能监察条例》规定,节能监察是指对从事能源生产、使用、经营等相关活动的单位(以下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节能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被监察单位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
(三)受理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加强节能监察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节能监察监控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投入运行后能源消耗指标达到节能评估审查要求情况;
(二)国家明令淘汰或者限制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和设备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主要用能设备合理用能情况;
(六)制定和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能源审计、编制内部节能规划、落实节能措施和完成节能目标情况;
(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备案情况;
(四)能源管理负责人接受节能培训情况。
建筑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
(二)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公共建筑温度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建筑能效管理情况;
(五)集中供热、供冷建筑实行分户计量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交通运输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老旧交通运输工具淘汰、更新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交通营运车船燃料消耗国家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家发改委《节能监察办法》规定,节能监察是指依法开展节能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予以处理,并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的行为。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一)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督促被监察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二)受理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办理其他行政执法单位依法移送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违法违规用能案件;
(三)协助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其他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四)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工作。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
(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三)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五)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
(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七)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八)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
(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