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甘肃省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 印发日期 | 2009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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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09年5月12日 | 印发机构 | 甘肃省教育厅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甘肃省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加速甘肃高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参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是甘肃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直接关系到高校的学科建设与创新发展。
第三条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围绕国家和甘肃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科技问题,开展创新研究和技术研发,培养创新人才,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其主要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推进高校科技创新,实现我省“科教兴省”战略和“人才强省” 战略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甘肃省教育厅是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教育部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对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编制全省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三)聘任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对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和撤销进行审批。
(五)组织对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的检查、验收和评估。
(六)对条件成熟,符合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要求的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由教育厅向教育部推荐。
第五条学校是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主体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者,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列入学科建设计划,组织申请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
(二)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批准立项后,成立由校长负责,科技、国资、财务、人事、研究生处(学科建设)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推荐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及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组建学术委员会。
(四)落实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五)对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有关研究方向和目标的重大调整建议进行研究审核。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六条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专家论证评审、公示、批准立项、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
第七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申请立项的基本条件:
(一)实验室所在学科应是学校重点发展学科,且作为校级重点实验室已运行并对外开放。
(二)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符合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研究领域属学校优先或重点发展方向,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达到国内较高水平,具有比较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或部省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和培养高层次、应用性人才的能力,能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三)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有学术水平较高、结构比较合理、创新能力较强的优秀研究团队,有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稳定的、水平较高的管理队伍,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学术气氛浓厚。
(四)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具有开展重大应用基础研究所必需的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实验室面积不低于7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由实验室使用和管理。
(五)学校提供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20万元,有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实验室,可由学校填写《甘肃省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申请书》(见附件一),向省教育厅申请立项。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通过专家论证评审的,填报《甘肃省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见附件二),对符合立项条件并经省教育厅审批合格的予以立项。
第九条 学校根据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的目标和要求,履行第五条规定的各项主要职责,负责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实施情况与计划任务书有较大变化的,学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书面报告。
第十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应围绕建设目标,坚持以科研带动建设,以建设保证科研。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应与相关重点学科建设密切结合,努力为提高学科建设水平服务;应与高层次、应用性人才培养密切结合,积极为人才培养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创新实践环境;应与科技创新组织建设密切结合,积极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应将网络建设、对外开放平台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以及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作为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积极创新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机制。鼓励依托高校与地方政府、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共建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鼓励跨学科建设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鼓励与国内外高水平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共建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鼓励地方政府、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和企业积极利用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条件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研究开发。
第十二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学校向省教育厅报送《甘肃省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见附件三),申请验收。
第十三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实验室验收实行回避制度,学校相关人员与聘任的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验收专家组根据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以及项目验收报告,通过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对批准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自然视为验收合格。其他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根据经济社会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状况,对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布局和研究方向等进行调整、重组、整合或撤消。
第十六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报省教育厅审定。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七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是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试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学术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1人,本校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2)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70岁,任期为3-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比较知名的学术、学科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3)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岁,任期3-5年,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第二十一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为主,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由学科、学术带头人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获得课题等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使用流动编制,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或实验室统筹解决。实验室应重视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努力建设和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人员队伍和技术人员队伍。
第二十二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和研究生到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要加大开放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学校要提供配套条件和资金。
第二十三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机构和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专项研究基金和研究生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配套经费中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意义的课题研究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岗位津贴、绩效奖励等。
第二十五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日常管理。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共享率,防止闲置和浪费。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要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加强实验室信息化工作。实验室要逐步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运行良好。
第二十七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重视和加强创新文化建设,坚决抵制学术不端之风,实验室不得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对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进行两年一次的考核。实验室必须编制考核报告,并按规定的格式和时间报送省教育厅。
第二十九条 在考核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组织对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进行周期评估。评估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评估按照《甘肃省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
第三十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的滚动管理。对被评估为优秀的实验室给予奖励;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实验室,提出整改意见,第二年再进行评估,仍然不合格的将予以淘汰。
第三十一条 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甘肃省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所在单位)”。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由甘肃省教育厅于2009年5月12日印发,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共六章三十三条。制定的目的是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甘肃省高等学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加速高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1.申请贷款购房类型只能为单位自建房及单位团购房; 2.单位须在省中心连续、足额、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 3.单位职工在省中心已发放的贷款不存...
省属、中央在兰等单位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所有权住房,租...
甘肃省公积金查询:1、网上查询,查询项目:个人明细帐、基数调整、变更清册和个人贷款等情况;2、电话查询,查询项目:个人公积金明细、公积金账户余额;3、服务网点。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 优化升级的决定》和《广东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有关精神,规范广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 称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将有力的推动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 力和科学技术储备;进一步强化应用基础研究,实现技术跨越式发展;培养、稳定和聚集一批优秀的高 科技人才;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使其成为 有广东优势和特色,代表我省学术、技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科技管理水平的科技创新基地。 第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来源渠道,包括:省财政年度预算下达给省科技厅的科学事 业费中安排的补助、承担单位自筹以及各方资助款等。 第二章 任务与目标 第四条 任务 省重
文章首先分析了高校电工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存在的问题,然后从三个方面提出了高校电工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优化策略,包括设备与人员建设;管理体制建设;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
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高校、科研院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增强自主科技创新能力,结合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发展的实际情况,对2003年制订的《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3〕21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
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建设,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和管理,根据《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浙江省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等机构,根据不同的科研任务和要求,配置相应的试验装备和设施,供科研人员进行科学研究,为社会提供科研成果和标准检测试验的重要场所和平台,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主要任务是:"para" label-module="para">
(一)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和关键技术、共性技术为重点,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研究,开展标准检测服务,为相关领域和行业提供技术支撑。
(二)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的科技人才队伍,吸引集聚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形成科技创新团队。
(三)面向社会实行对外开放,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为国内外专家、技术人员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条件。
(四)提高自主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积极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四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和管理遵循“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强化优势、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
(一)省科技厅主要负责编制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指南;负责建设的申请受理、专家评审、批准立项、中期评估、重组和撤销等;编制财政补助资金预算。
(二)省发改委主要负责审核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的必要性,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实施建设的相关工作。
(三)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经费预算审查,安排落实财政补助资金,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情况;配合做好评审、立项、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实施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para" label-module="para">
(一)组织实施建设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负责推荐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三)编制建设经费预算,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资金。
(四)落实建设和运行所需的资金、场地和设备,保障开展正常工作所需人员的配备。
(五)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年度总结和定期评估工作。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七条 省内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可独立或联合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
第八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应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发展高效生态农业、节能减排、发展海洋经济、重大疾病防治和社会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开展建设。不受理省内已有同类项目的申请。
第九条 依托单位申请组建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全省相关领域具有明显的特色和优势,研究方向明确并具前瞻性。
(二)具备相应的场地、仪器设备等基础条件。
(三)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拥有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
(四)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主任的人选应为本领域的优秀学科、学术带头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高新技术发展方向等,定期发布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指南。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申报新建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按要求填写《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申请表》(附1)、《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附2)和《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3),经省级主管部门或市科技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省属科研院所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发改委、财政厅联合组织专家对可行性报告进行集中评审,择优立项,由省科技厅与相应的依托单位签订《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应严格按《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规定进行建设,建设期限一般为2-3年,其中对在省属科研院所中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在第二年末,按合同书要求对相应的建设内容进行检查,视检查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建设或调整建设内容。
第十四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经费原则上由依托单位自筹为主,财政补助资金一般不高于新增建设资金的20%。财政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软件等的购置,其中用于人才引进和培养、实验材料等的支出不得高于20%。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实施,其中单价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通过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办公室的联合评议。
第十五条 建设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年拨付。依托单位投入经费必须按项目合同书规定及时到位。建设项目超预算部分由依托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对建设资金实行专户核算,严禁截留、挪用财政补助资金。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实行“开放、联合、共建、共享”的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实行主任负责制,具体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任务。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省科技厅批准,任期一般为五年。
第十九条 设立学术委员会,一般为7-11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由依托单位聘用,报省科技厅备案,任期一般为五年,每次换届的人数应在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工作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等,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二十一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在对外开放与合作、人才流动与激励、学科建设与科研攻关、财务与资产管理等方面建立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二十二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必须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二十三条 在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应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论证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核准。"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二十五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每年底向省科技厅递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有关规定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章 验收评估
第二十六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到期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验收。验收合格的,经省科技厅确认后正式挂牌;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依据《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浙江省省级试验基地评估指标体系》(浙科发条〔2007〕144号)每三年对已建成的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进行一次全面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衡量其工作业绩和后续财政科技经费补助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部共建的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法规名称:水利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甘政发〔2006〕79号),规范甘肃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加速甘肃科技"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甘肃省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培养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甘肃省科技发展方针,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甘肃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省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省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和评估、考核办法,组织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导、支持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聘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三)批准省重点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
(四)组织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五)对条件成熟、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要求的省重点实验室,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投入主体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优先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负责推荐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省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三)对省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省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和检查工作。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省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省科技厅。
第三章 建 设
第八条 申请新建省重点实验室及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的各类实验室。
(二)实验室内部管理规章健全、管理科学,已形成高效、合理的运行机制。
(三)拥有若干名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团结进取的高素质科研队伍。
(四)实验场地相对集中,具备开展重大应用基础研究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五)依托单位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够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
(六)申请组建省重点实验室可以依托一个单位,也可依托多个单位联合申请组建。联合组建省重点实验室的单位需达成切实可行的联合协议。
(七)评估合格的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优先列入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
第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设立程序:
(一)依据国家和甘肃省的发展规划和优势学科布局,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并报送《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依托单位填报《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
(二)省重点实验室立项后即进入建设实施期,其所筹建设经费应根据《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安排,主要用于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及必要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应采用招标方式购置。
(三)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应本着“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依托单位在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应定期向省科技厅报告进展情况。
(四)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应提交验"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后备队伍。培育期为2—3年,培育期结束后评估合格的,进入省重点实验室序列;评估不合格的,自动退出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序列。省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设立程序参照省重点实验室进行。
第十一条 依托企业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是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省重点实验室的目标是针对产业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养高层次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才。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任期为5年,连任不超过2届。省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报省科技厅批准聘任,优先考虑甘肃省科技领军人才。省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特殊情况要经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管理、人才培养、人员聘任、学术交流、资产和技术管理、环境安全、财务管理、薪酬分配等。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省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10人。学术委员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其中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1/3,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1/3。学术委员任期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学术委员优先聘任甘肃省科技特聘专家和甘肃省科技领军人才。学术委员会会议每2年至少召开1次。
第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省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十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按省重点实验室发展方向和研究领域,由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由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其他人员,受聘人员相关费用由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负担。
第十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并可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
第二十条 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1—3年。省重点实验室按照“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
第二十一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并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国内科技合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保障科研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要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省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省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
第二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
第二十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重组、撤销须经省科技厅审核批准。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省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省科技厅。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省科技厅根据《甘肃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甘科计〔2009〕16号)每3年对省重点实验室组织1次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对评估为优秀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连续支持,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评估。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和依托企业、转制院所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按照各自的运行特点制定评估细则,进行分类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甘肃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Gansu Province(依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2〕6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