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正) | 颁布单位 | 甘肃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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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 1987.02.09 | 实施时间 | 1986.10.01 |
第一条 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属房产税开征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房产税由单位或个人申报,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征收。
第四条 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所有房产,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户,不论其是否使用,凡按财政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列入“固定资产”的,均应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的县(市、区)税务局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第六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对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纳税单位或个人办的学校、医院、诊疗所、托儿所、幼儿院所使用的能够单独记载价值的房产。
(二)关、停企业在关停期间占用的房产。
(三)基本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临时修建的房屋和工、料棚。
(四)社会福利单位使用的房产。
(五)因遭受自然灾害和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免税的,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核批,并报省税务局备查。
第七条 按《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期限定为每年两次征收,每年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
房产管理部门、个人出租或自营的房产税,按月缴纳,于次月15日前入库。
个人出租或自营比较集中的房产,房产税可由当地税务机关委托居民委员会代征代缴,按代征的税额付给3%的手续费。
第八条 新建或购买的房屋应于建成或购买后三十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如新建房屋竣工决算未作出,应按预算申报纳税,待工程决算作出后,再行结算税款,多退少补。
第九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规定开征房产税地区的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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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需缴纳的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和房产税。取得土地期间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和契税.1、营业税:按全部销售收入的5.5计征营业税...
第 1页 @ w w w . si n o a e c . c o m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资 料 编 号 财 政 部 令 @ 中华人民共和土地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令 财政部 1995 年 1月 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第十 四条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 取得收入 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 赠与 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 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 地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 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 包 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 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1988 年 9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2 号发布 根据 2011 年 1 月 8 日《国 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现金管理, 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 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 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以下简称开户银行) 开立账户的机关、 团体、部队、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以下简称开户单位) ,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 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 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 应当通过 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 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 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负
1月20日晚间,国土资源部官网发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不动产登记的程序、资料查询、保护、利用和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解决了如何申请登记、要不要换房产证、哪些人能查询不动产资料等问题。其中规定属于全体业主的道路、绿地等共有不动产业主也可以申请登记,实施细则已从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不过记者了解到,虽然徐州市、扬中市、镇江市等江苏不少城市都已经颁发了不动产登记证,但是南京首张不动产登记证何时颁发尚无消息。
根据细则,对于如何登记、房产证要不要更换、哪些人可以查询不动产资料都有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查询,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时,要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申请查询的目的不合法的,不予查询。
另外根据实施细则,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去年3月1日,徐州市发出全国第一张城市不动产权证书,到2015年底,江苏实现了13个省辖市均至少有1个以上县(市、区)颁证的目标任务。目前进展最快的徐州、无锡、苏州、常州四市实现了市区全面“两证合一”,全省共有28个县(市、区)已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截至目前共颁发不动产权证书73463本、不动产登记证明70235份。不过南京市目前可发不动产权证书的还只有去年11月六合区在农村宅基地、农房统一调查登记发证试点的基础上颁发了全市第一本农村不动产权证书,而城市住宅的不动产权证书尚未颁出。记者刘娟
不动产登记几大关注问题
1.如何申请不动产登记:需提交身份证明
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会主动或强制登记。不过只有办完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效果才发生,交易在法律上才真正安全。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2.现有房产证要更换吗?产权未变更、转移,原证可不换
细则第105条明确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3.哪些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限定三类主体
细则明确提出“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并把查询主体限定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
为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由国土资源部起草的《细则》(征求意见稿)总计8章137条。《细则》以细化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目标,注重具体制度的可操作性,重点明确登记机构及人员、登记类型、登记簿证、登记程序、登记权利类型、登记信息查询及共享制度等方面的重要制度。为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物权,《细则》特别对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申请,规定当事人可在不动产所跨任一行政区域提出申请。对于特殊管辖问题,规定国务院确定的87个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参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在明确一般程序同时,《细则》对可能遇到的特殊问题,如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人担任监护人的,或者申请人患有精神疾病的不动产登记如何申请、委托申请的具体程序等进行了逐一细化。在尊重司法权威,减轻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责任,减少自由裁量空间等方面,《细则》都增强了可操作性。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费用,仅规定查询发生复制等费用由查询人承担,以便民利民。值得注意的是,《细则》明确不动产登记信息是“大数据”,有极强开发潜力和应用前景,对此作出倡导性规定,以加强登记信息深度利用。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4月25日。公众可以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以及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邮寄方式可以将意见发送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等相关部门。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与疑难问题精解》中将新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比较,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增值税疑难问题精解,增值税税收优惠及筹划,现行增值税相关法规精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