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名 | 甘肃省道路运输状况调查及对策研究 | 作 者 | 许尔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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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 9787114079795 | 定 价 | 66.00 元 |
出版社 | 人民交通出版社 | 出版时间 | 2009年09月 |
开 本 | 16开 |
第一部分 甘肃省道路运输状况调查
1 甘肃省道路运输发展水平
2 甘肃省道路运输与国内外道路运输发展水平比较
3 甘肃省道路运输面临的机遇挑战、存在的问题及发展趋势
4 甘肃省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方针和发展政策
5 加快甘肃省道路运输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第二部分 甘肃省道路运输发展专题研究
1 关于加快甘肃省现代道路运输业发展问题的研究
2 关于甘肃省道路运输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研究
3 关于甘肃通道和区域运输问题的研究
4 甘肃省道路运输发展环境问题的研究
5 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与促进甘肃省道路运输和谐发展问题的研究
6 优化甘肃省道路运输资源配置,实施“提速中部”战略问题研究
7 关于加快甘肃省农村道路运输发展问题的研究
8 关于甘肃省道路运输业信息化建设问题的研究
9 关于甘肃省道路运输为国防战略提供保障服务问题的研究
10 关于强化甘肃省道路运输经济宏观调控能力的研究
11 关于建设甘肃省创新型道路运输行业问题的研究
参考文献
后记
……
许尔君,男,祖籍江苏南京,1957年生于甘肃省民勤县,研究生学历,研究员。1979年参加工作,2003年调入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工作,现任甘肃省社会科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副主任、甘肃省社会科学院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主要从事党建、政治理论、区域经济发展工作研究。 先后发表120多篇论文,其中60多篇理论文章见诸省级以上报刊,20多篇发表于国家级报刊、核心期刊,其中《对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思考》为中国“九五”科学技术成果。参与国家级以上课题3项,主持省、院级课题1 0余项。出版了《理论与实践》、《改革与发展》、《中国河西走廊》等书籍。1999年被评为“甘肃省青年优秀理论工作者”。现为《当代改革发展理论研究中心》、《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知识经济研究所》特邀研究员;中国未来研究会未来研究所,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中国科技研究交流中心理事、研究员;中国经济科技开发国际交流协会会员、理事;中国《发现》杂志副理事长、特约记者;北京国际交流协会会员、理事;世界华人交流协会会员、理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甘肃通联办主任、《中国改革》特刊西北编辑部甘肃编辑室主任,中共甘肃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对台工作研究员。2100433B
《甘肃省道路运输状况调查及对策研究》一书就是许尔君、袁凤香同志基于上述目的,在多年研究的基础上写就的一部关于道路运输发展研究的著作。《甘肃省道路运输状况调查及对策研究》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综合运输理论体系出发,广泛借鉴、吸收古今中外道路运输发展理论的研究成果和道路运输建设的实践经验,运用现代经济学以及系统科学的方法,既从宏观上阐述道路运输发展的规律,又从微观上论述道路运输发展的具体操作技能与方法;既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又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甘肃省道路运输状况调查及对策研究》各个专题虽看似都独立成篇,但通读全书各篇还是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并且较为详细地介绍了综合运输的常识以及道路运输发展方面的一些实用知识,对于研究和探索道路运输发展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甘肃省道路运输状况调查及对策研究》的撰写体现了一个社会科学工作者对道路运输发展事业的社会责任感和严谨深入的理论思考,是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需求开展社会科学研究的一项可喜成果。
综观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理论总是在人类社会面临巨大困惑及冲突的时期和环节中得以诞生与发展的。我们有理由相信,对道路运输发展的理论研究,将引领人们更理性、科学地处理道路运输与经济发展之问的相互关 系及在此过程中面临的种种难题,促进道路运输与人文、社会之间的和谐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自己可以改进或修改下城市交通问题是本世纪以来,工业发达国家一直为之困扰的问题。进入8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的经济贸易和社会活动日益繁忙,城市交通发生了前所未有的迅速增长,传统的道路交通设施已经不能适应现...
甘肃省道路工程应套用什么定额,是全国公路工程定额还是甘肃省市政定额
首选合同约定,合同无约定就只能是当地定额了 有啊,甘肃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没有约定的话,就套市政工程定额中的道路工程了
原则上说,此费用是不能单独计算的,已经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里的,如果非要定额的话,可以套一个碎砖垫层,套一个压路机压实子目,但不能套压路机的进出场费的
1 甘肃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加快道路运输 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 市场退出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 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 核办法(试行)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 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 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并对考核结果 良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考核结果差的企业给予相应惩处的 管理工作。我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 下简称为“企业” )均应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 前款所称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 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2年 11 月 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 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汽车运输有偿服务的活动, 包括道路 旅(乘)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道路旅(乘)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 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货物 运输(以下简称货运)包括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 运输。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
可以用在现状问题的研究上,如某一地区住房情况的调查等。用调查法研究现状问题,有一类问题大量存在并且是典型的问题即对策研究的课题。对策研究的基本范式是:问题表现——危实性——成因分析——应对措施。
可以用在比较研究上,如同一地区城乡师资条件的比较研究。可以用在纵向的发展研究上,如对某些对象定期的调查研究,以获得其发展变化的资料。
可以用在历史问题的研究上,如对一些未成为文献的历史遗物的搜索,对今日还健在的历史人物的访问等。
此外,一种方法的运用过程中,会随着研究的的不断开展遇到许多新的问题,进而演化成师生共同探讨的方法性知识。而这也正是研究性学习发展的不竭源泉。2100433B
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9月13日,省十二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1997年颁布实施的《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交通运输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交通基础设施的完善,道路运输市场主体的经营方式、组织结构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道路运输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较快,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款,调整相关利益关系,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化,政府相关部门职能的调整整合,道路运输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发生了改变。需要通过立法将城市公交、出租汽车、交通物流、汽车租赁等纳入道路运输范畴进行规范,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道路运输管理中的公共服务、市场监管职责等。特别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自2013年1月1日施行以来,现行管理条例与上位法在一些方面存在着不一致的问题。因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全面修订或者制定新的道路交通运输条例,依法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由于条例草案新增内容多,修改幅度大,从法规名称到框架结构、具体条款都作了较大调整。省人民政府建议制定《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废止原管理条例,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很有必要。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坚持与上位法相协调、相一致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近年来我省在道路运输实践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进行了总结提升,对道路运输市场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补充完善,较好地借鉴了其他省市在道路运输地方立法中的经验和做法,重点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规范的基本内容、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总体上可行,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还提出以下具体修改意见。一、将第七条中“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修改为“依法取得经营许可”。二、在第九条中增加一款内容作为第三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不得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指定某种品牌的卫星定位装置”。三、在第十四条增加一款内容,明确规定对强制性休息时间的具体监控措施。四、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定期发布班车客运线路发展计划和班车客运、包车客运运力投放计划。”修改为“科学合理确定班车客运线路计划,并定期发布班车客运、包车客运运力投放计划。”五、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句修改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同时,删除第三款。六、删除第三十六条最后一句“并给予通行费等方面的优惠”的规定。七、关于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还应当将检测的范围、责任以及检测结果的应用等进行明确规范。八、将第五十七条的处罚幅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处罚幅度相一致。九、为了增强行政处罚的透明度,建议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罚缴分离的原则规定。以上审议意见,请予审议。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