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甘肃省城市综合开发管理暂行规定 | 颁布单位 | 甘肃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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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 1989.05.23 | 实施时间 | 1989.05.23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包括县城、工矿区和建制镇)的综合开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实行全行业归口管理。省建设委员会为全省城市房产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各地(州、市)县(市、区)主管建设的综合部门为本地区的城市房地的综合开发主管部门。
第三条 各级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组织编制和审定开发小区的修建规划;会同计划部门编制近远期和年度开发计划;组织开发区的招标投标工作;协调开发中的有关问题;对开发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对房地产开发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市场。
第四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安排的建设项目,除少数经当地政府批准单独拨地建设外,均应纳入开发小区,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 商品房开发列入全省计划。各地、州、市开发主管部门应于当年10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开发计划。经省建委汇总平衡后会同省计委下达。
第六条 开发小区的商品房屋,应由建设单位带计划、投资和材料,向开发单位预订或购买。经开发公司同意并承担有关配套费用的,建设单位也可按照开发小区修建规划的要求自行组织建设。
第七条 开发区内的服务性配套工程如中小学、托幼、管理用房等投资,不能摊入商品房成本。
第八条 设市城市及地区所在地的县城,开发区地面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兰州市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修建规划,经市、县(市)政府批准后,报省建设委备案。
第九条 城市综合开发拆迁工作归口市、县(市)房产(城建)部门管理。
第十条 开发区内的工程应建成一项验收一项。小区全部建成后,由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全面验收,审定小区财务决策,接受竣工资料并建立技术档案。
第十一条 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综合开发的名义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已合建的房屋产权,属分成单位的房屋,归分成单位所有;已出售的商品房屋,归购房单位所有。
第十二条 各级综合开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综合开发的管理,严禁乱收费,除按国家和省上规定收的费用外,不准自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购买自住住房的:①购房合同或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②房屋预告登记证或契税完(免)税证原件和复印件;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①原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②建设用地或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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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人防工程 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的 通知 发布时间::2010-11-20 来 源: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点击:
【发布单位】826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9-05-23
【生效日期】1989-05-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甘肃省城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三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
【发布单位】82602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1986]75号
【发布日期】1986-05-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甘肃省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1986年5月9日甘政办发〔1986〕75号)
各地、市、自治州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暂行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