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广饶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 性 质 | 政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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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定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管理、市场综合管理;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定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定全县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编制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全县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定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县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组织编报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各专业规划;负责城市规划区、乡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和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村庄社区规划指导管理工作。
(五)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县重点镇和中心镇的建设。
(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定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定全县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全县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中心城区房屋拆迁安全工作;负责全县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危房改造工作。
(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起草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拟定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类、房地产类、物业企业资质的审查、上报工作;负责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
(八)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拟定全县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工程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参与基础设施和城市维护资金计划编制工作,管理全县城市建设档案;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组织拟定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拟定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指导全县建设系统科技及教育工作,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等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
(十一)开展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本部门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所需资料齐全后,经办人员现场勘察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和意见,县规划办初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或分管局长审查,分管县长签批。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所需资料齐全后,经办人员现场勘察、初审,县规划办审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或分管局长签批。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所需资料齐全后,县规划办初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审查,分管县长签批。重大项目经初审完成后,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四、建设工程施工图政策性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所需资料齐全后,县规划办提出政策性审查意见。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所需资料齐全后,经办人员现场勘察、初审,县规划办审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或分管局长签批。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招投标、安全报监、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承诺时限:随到随办
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所需资料并交清有关费用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或分管局长审批。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八、建设工程验线。建设工程施工至正负零时,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县规划办进行验线,合格后开工建设。
承诺时限:随到随办
九、《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办理。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所需资料齐全后,经办人员现场勘察、初审,县规划办审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或分管局长签批。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十、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所需资料齐全后,经办人员现场踏勘、初审,县规划办审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或分管局长签批。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十一、外地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外来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进入广饶,可携带资质等级证书、安全资格证书、营业执照、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的介绍信、注册人员证书、养老保险缴纳证明、东营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准入手续等办理登记手续。
承诺时限:随到随办
十二、《房屋拆迁许可证》办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组织提交拆迁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齐全后,由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或分管局长签批。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十三、《房屋拆除许可证》办理。拆除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资料齐全后,由拆迁办审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或分管局长签批。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升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资料齐全后,房地产开发管理股初审,报市建委审批。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十五、《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资料齐全后,由房产交易中心进行初审,房地产开发管理股进行实地勘察、审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或分管局长签批。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十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资料齐全后,房地产开发管理股进行实地勘察、审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或分管局长签批。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十七、《房屋租赁许可证》办理。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所需资料齐全后,由房地产监察大队进行初审,现场勘察。房产交易中心进行审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或分管局长签批。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十八、房屋产权档案查询。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提交所需资料齐全后,经办人员初审,档案室主任审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分管局长签批。
承诺时限:随到随办
十九、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国有土地)。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提交所需资料齐全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给予办理。
服务时限:5个工作日
二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集体土地)。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提交所需资料齐全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给予办理。
服务时限:5个工作日
二十一、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开发企业办理大证)。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提交所需资料齐全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给予办理。
服务时限:5个工作日
二十二、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买卖)。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所需资料齐全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给予办理。
服务时限:5个工作日
二十三、所有权转移登记(二手房买卖)。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提交所需资料齐全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给予办理。
服务时限:5个工作日
二十四、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赠与、房屋继承)。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所需资料齐全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给予办理。
服务时限:5个工作日
二十五、房屋更正登记。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所需资料齐全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给予办理。
服务时限:5个工作日
二十六、遗失补证。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所需资料齐全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给予办理。
服务时限:5个工作日
二十七、房屋异议登记。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所需资料齐全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给予办理。
服务时限:5个工作日
二十八、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所需资料齐全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给予办理。
服务时限:5个工作日
二十九、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所需资料齐全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给予办理。
服务时限:5个工作日
三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查报批。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所需资料齐全后,经物业管理股受理,上报市行政审批中心。
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三十一、产权确认。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所需资料齐全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给予办理。
服务时限:5个工作日。
三十二、危房鉴定。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所需资料齐全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给予办理。
服务时限:5个工作日。
(一)办公室(人秘法规股与其合署)
(二)财务审计办公室
(三)县规划办公室
(四)建设管理办公室(挂建筑节能与科技股牌子)
(五)房地产管理办公室(挂物业管理办公室牌子)
(六)拆迁管理办公室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海城路32号。 附近公交:2a路;2路;3a路;3路;6路;7路;8路;12路;13路;14路;20路;26路;56路;69路;204路;605路;k3路...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地址: 海城路32 公交车: 2a路 2路 3a路 3路 6路 7路 8路 12路 13路
地址: 五四大街28号
广饶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十八届)第五十八号
广饶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广饶县人民政府代理县长陈伟颂的提请,于2020年5月13日决定任命:贾效国为广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一)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城镇供水、用水、节水、排水的职能划给县水务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