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路产管理主要是由高速公路路政执法部门来负责,通过每日巡查,对路产情况进行监控,对各类损坏、盗窃进行勘查和追踪。
交通设施和附属设施,主要是路面、路基、护栏板、绿化设施、交通标志、收费站设施等等
公路路产是保证公路正常发挥作用的物质条件,是国家财产,它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
主要包括三方面:
对肇事损坏路产的索赔;
对盗窃路产案件的追查和索赔(公安部门配合);
对各类路产自然损坏、恶劣气候造成的损坏,及时通知养护部门
我国的公路根据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五个等级。 一般来说,设计速度在每小时60公里—80公里,双向行驶无中央分隔带的双车道公路,都为二级公路。 二级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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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投标清单中的单位。如果是新增清单,可以按清单规范中的单位。
广东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 粤交路 [1998]38 号 各市、县、自治县交通局(委) 、财政局、物价局,省公路局、省物价检查所: 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公路 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制发”的规定, 1992 年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制订的《损坏公路路 产赔偿、罚款标准》 (粤交公 [1992]261 号)已实施多年,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汽车台班费、机械使用费等都发生 了很大变化,需要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管理的需要,有些新的项目和标准也需列补。为了贯彻《公路法》和《广东 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我们重新制订了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处理公路路产损坏赔偿,由公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收取的路产赔偿费由公路
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标准 (收费依据川发改价格〔 2012〕811号) 一、路面路基 序 号 项 目 单位 现行单价(元) 备 注 普通公路 高速公路 1 水泥混凝土路面 平方米 130-170 240 不足 1 平方米按 1平方米计 2 沥青混凝土路面 平方米 110-150 340-380 3 沥青表处、沥青嵌入式路 面 平方米 45-55 4 泥结碎石路面 平方米 30-50 5 矿(炭)渣路面 平方米 25-35 6 硬路肩 平方米 35-55 100-150 7 土路肩 平方米 15-20 8 石质、砼路缘带 米 45-60 不足 1 米按 1 米计 9 浆砌边沟 立方米 160-240 200-300 不足 1 立方米按 1立方米计 10 边沟盖板 平方米 200-300 11 浆砌护坡 立方米 230-250 200-300 12 块石挡土墙 立
黑龙江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
第一条 为保护公路路产路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损坏、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的公路路产是指公路实体工程、公路附属设施及公路用地范围。
第四条 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除公路管理机构因建设、改造、防护、养护等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污染和迁移。损坏、占用、利用公路路产应依法缴纳赔(补)偿费,赔(补)偿收费按照“谁损坏、谁占用、谁赔(补)偿”的原则,严格遵照《黑龙江省公路路产赔(补)偿项目及标准》(附后)执收。
第五条 《黑龙江省公路路产赔(补)偿项目及标准》中未列的其他路产损坏赔偿,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按公路工程设计技术标准修复的实际费用计赔。
第六条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七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八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或电子政务平台向社会公示黑龙江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并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取,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执收公路赔(补)偿费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执收公路赔(补)偿费后,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使用政府收入分类科目按照省财政厅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公路管理机构公路路产修复需要统筹安排,保障公路路产得到及时修复,确保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占用、挖掘公路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02〕52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8年8月6日
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保护奖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