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取领导小组、会计稽核科、执法监督检查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
(二)离、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职工因其他特殊情况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住房公积金封存后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户口迁出本州或非本州户口的职工,离开本州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户口迁出州外或者出境定居的。
(七)偿还本人购建自住住房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管理中心(州级在州政府政务大厅住房公积金窗口)、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窗口
职工符合规定支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关证明材料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书及代办人身份证。支取住房公积金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提供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介绍信、单位上月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复印件)、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手册》、职工购建自住住房付款有效票据凭证(原件、复印件)。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的,还应提供住房买卖合同和住房交款有效票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交款票据凭证的有效时限为:上上年、上年和当年有效,以后逐年依次类推。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还应提供当地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三)离、退休的,还应提供职工离退休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还应提供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证明,以及职工本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户口迁出州外或者出境定居的,还应提供本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证明。
(六)偿还购建自住住房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购建住房合同、贷款合同、还款证明以及本人上月偿还贷款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七)继承人、受遗赠人支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还应提供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
住房公积金办理程序: 借款申请人咨询 借款申请人至贷款经办部门或致电贷款经办部门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准备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材料。 借款申请人至贷款经办部门办理初审及相关评估 ...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方法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住房自住的 4....
住房公积金办理程序 (一)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
支取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出具支取住房公积金介绍信→支取人持介绍信,提供要件材料至管理中心办理(州级在州政府政务大厅住房公积金窗口)。符合支取条件者,领取《甘南州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甘南州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支取档案袋→支取人按要求填写各类表格,准备所需证明材料→至管理中心受理(州级在州政府政务大厅住房公积金窗口对支取人提供的材料表格审核,合格后转执法监督检查科初审,又转会计稽核科复审,再经支取领导小组会议终审,由管理中心分管副主任签字确认,最后转住房公积金窗口答复→支取人至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
不超过3个工作日告知支取或不予支取答复。手续齐全情况下,符合支取条件的,初、复、终审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支取办理程序流程图 一、单位职工的支取 1、职工个人申请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携 提取公积金所需的相关证明材 料及个人身份证交本单位经办 人; → 2、单位核准 职工所在单位经办 人对申请支取公积金职工 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后, 填 写《住房公积金支取清单》 ; →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单位经办人执职工个人的 相关证明材料、个人身份证、《住 房公积金支取清单》 及单位的收 款收据到管理中心审批; → 4、职工到单位财务部门提 取 市管理中心将批准支 取的款项转入单位财务部 门,职工到单位部门领取。 二、封存部职工的支取 1、职工个人申请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携 提取公积金所需的相关证明材 料及个人身份证交管理中心柜 台经办人; → 2、管理中心审核批准 管理中心经办人对 职工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个 人身份证进行核实后, 填写 《住房公积金支取清单》, 打印《住房公积金支取凭
潍坊市住房 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2010-03-12 16:53:45.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 规范和方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 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管理。 第三条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管理。 第二章 支取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含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维修费用超过房屋造价 30%以上)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调离本市的; (六)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七)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过家庭收入 15%
驻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受理→窗口审核→后方复核→向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申请→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并拨付→公积金窗口对退付职工单位款项拨付
1、职工申请。职工凭相应支取证明和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初审。单位核实无误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住房公积金支取明细表》和《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连同支取证明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起提交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支取现金的,应同时提交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管理部门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支取单位提交的业务表格、证明材料及单位印鉴认真审核。
4、支取办理。符合条件准予支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打印支取清单,开具转帐支票,将支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至支取单位,职工从单位领取本人支取的住房公积金。
1、符合第1项支取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支取购房合同签定之日或批准建造、翻修、大修住房之日以前的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整取到百元,但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修、大修住房的费用。
2、符合第2项支取条件的,在还贷期内,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整取到百元,但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符合第3项支取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每三个月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整取到百元,但每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期间应支付的房租。
4、符合第4至12项支取条件的,可支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