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职权的执行人是审计、协审与稽察。
对这三种职官均有资格规定,审计必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1.具有协审或稽察资格并曾任简任以上官职者;2.现任最高级协审或稽察1年以上成绩优良者。审计为简任职。协审必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1.曾在国内外专门以上学校习经济、法律、会计之学3年以上毕业并有相当经验者;2.曾任会计师或关于审计之职务3年以上成绩优良者。协审为荐任职。
稽察必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1.于稽察事务所需学科曾在国内外专门以上学校修业三年以上毕业并有相当经验者;2、于稽察事务曾任技师或职官3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独立行使监察(弹劾与审计)职权是五院制度所一再告示的。为达此目的就需要两方面的保证。一方面,监察院的成员必须是专职的,在职务上不与任何其他职务相牵连,因此国民政府组织法第51条规定“监察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官职”。
《审计部组织法》规定审计、协审、稽察不得兼任下列职务:1.其他官职;2.律师、会计师或技师;3.公私企业机关之任何职务。另一方面,政府应对监察人员从法律上给以保障,使他们得以大胆地独立行使职权。《监察委员保障法》规定监察委员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免职停职或罚俸:1.被国民党开除党籍者;2.受刑事处分者;3.受禁治产之宣告者;4.受惩戒处分者。监察委员非经本人同意不得转任。监察委员除现行犯外非经监察院许可不得逮捕、监禁。《监察委员保障法》还规定监察委员在执行职务时,所在地军警机关应予以充分保护①。《审计部组织法》规定审计、协审、稽察非受刑之宣告或惩戒处分者不得免职或停职。审计部在调度审计、协审、稽察人员时,应以审计会议的决议行之②。
抗战胜利后 ,国民政府重新设置或调整了审计机构 ,制定并修正了一些审计法规 ,并以就地审计、抽查审计和巡回审计为工作中心 ,推行审计制度改革 ,对恢复和重建战后国民经济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受内战的影响 ,这种改革与战后国民经济一直在一种不正常的状态下进行 ,因此南京国民政府审计工作无法有根本性改观 ,难免最终遭致失败的厄运。
根据上述职权内容,审计部机构的设置以第一厅掌理全国各机关的事前审计,第二厅掌事后审计,第三厅掌稽察。
《审计法》规定一切财政主管机关的支付命令须先经审计部核准,当支付命令与预算案或支出法案不符时,审计部应不予核准。未经审计部核准的支付命令,国库不得付款。国民政府岁入岁出总决算及政府的各种计算(机关每月收支计算、特别会计收支计算、官有物收支计算、由国民政府发给补助费或特与保证各事业之收支计算、其他经法定规定应由审计都审核的收支计算)均应由审计都审计。上述决算、计算虽与预算案或支出法案相符,如有不经济的支出,审计部亦有权驳复。但《审计法》又规定,国民党党部的决算、计算,均不属审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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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乡人民政府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乡政府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 乡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总则 ㈠乡政府对预算内外、自有资金等各项收入实行统收、 统管,并及时入库。 ㈡政府所属各部门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必须使用财务规 定的票据,由财政所经办人员开据收取,并及时缴入专户存 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为他用,一经发现严肃处 理。 ㈢凡需财政资金支付的项目,严格执行先报告、后花钱 的支出管理程序。原则上必须书面报告,特殊情况下可电话 报告,报告内容为支出项目、支出金额。 ㈣除在县城定点的就餐、烟酒、广告、打印由乡主要领 导把关外,乡财政不再向任何摊点结算任何费用,干部在任 何摊点的签单均属个人行为,由签单人个人负责。 ㈤财政所工作人员在提取现金前,要根据已审签合法票 据的金额编制资金申报计划,报乡长签字方可取款。 ㈥临时借款在 1000 元以内的由乡长审批, 1000 元
2015年1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配套文件,对未来审计工作制度的完善、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做出部署和安排,要求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审计监督体制。这次改革对审计内容、审计频率等部分细则进行了首次明确,并将从多个方面完善中国审计制度。同时,明确提出要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全覆盖。尤其是国有资源审计,是首次被单独列出。除了明确审计对象,这次审计制度改革对工作的具体落实情况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未来,审计机关将在一定周期内保证对审计对象的审计频率,并针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开展跟踪审计,党政一把手要同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坚持党政同责。
这次审计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实行审计全覆盖
(二)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
(三)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
(四)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五)加强审计队伍思想和作风建设
(六)建立健全履行法定审计职责保障机制
(七)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
(八)加强对审计机关的监督
中国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设置过审计机关,建立了一套略具雏形的审计制度。1925年广州省港罢工委员会建立的审计局,是中国审计制度的最初尝试和萌芽。新民主主义革命各个时期因地制宜建立的各种形式的审计机关,在不同程度上起到了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维护正常财政经济秩序和保障人民革命利益的作用。从组织体制来看,当时革命根据地不论采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计委员会的形式,还是采用陕甘宁边区政府审计处的形式,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且得到法律的保障。
中国1982年宪法有关审计制度的规定,是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审计制度优良传统的直接继承,是中国革命法制建设的新发展。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审计局。中央审计署审计长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免,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审计局局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对政府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政府审计是对国家的财政、财务进行检查监督的制度。国家专门设置审计机关,依法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