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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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8年3月2日 | 生效日期 | 2018年6月1日 |
目 的 | 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 | 依据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筹措必要的资金用于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
第八条 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工程资金。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信息技术在养护工程中的应用。
第二章 养护工程分类
第十条 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第十一条 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第十二条 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包括大修、中修、小修。
第十三条 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等工程。
第十四条 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各类养护工程所涉及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
应急养护,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
第十六条 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程序组织实施。应急养护除外。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安全运行状况,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养护需求分析、养护技术方案确定等工作流程进行前期决策,并作为制定养护计划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指标和频率,定期组织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附属设施等进行检测和评定。
鼓励运用自动化快速检测技术开展检测工作。
第十九条 养护需求分析应当根据检测和评定数据,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国家或者本地区养护规划,科学设定养护目标,合理筛选需要实施的养护工程。
第二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于需要实施养护工程的路段、构造物或者附属设施等,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调查,根据公路技术状况、病害情况、发展趋势,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安全、环保等因素,合理确定养护技术方案。
第二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项目库按照滚动方式实施动态调整,每年定期更新。
第四章 计划编制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养护资金规模、养护目标要求、项目库的储备更新情况,合理编制养护工程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当优先安排以下项目:
(一)严重影响公众安全通行的;
(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
(三)技术状况差、明显影响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
(四)预防养护项目。
第二十四条 养护工程计划应当统筹安排,避免集中养护作业造成交通拥堵。省际间养护作业应当做好沟通衔接。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养护工程计划的编制、审核和报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养护工程计划应当及时下达,与养护施工的最佳时间相匹配,保障工程实施效益。
第五章 工程设计
第二十七条 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特别复杂的,可以采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
应急养护和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可以按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养护工程设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循环利用、绿色环保;
(二)针对不同病害的分布特点进行分段、分类设计;
(三)做好交通保障方案设计,降低养护工程施工对交通影响,保障运行安全;
(四)做好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设计,保障养护作业安全;
(五)做好配套附属设施的设计。
第二十九条 养护工程设计应当以专项检测或评估为依据,加强结构物承载力和旧路性能评价,强化对显性、隐性病害的诊断分析。
第三十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对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进行详细说明。
鼓励养护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尚无相关标准可参照的,应当经过试验论证审查后方可规模化使用。
第三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养护工程设计文件质量,做好设计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三十三条 养护工程设计实行动态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跟踪公路病害发展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变更。
第三十四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通过审查或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工程施工
第三十五条 养护工程施工前,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要求,组织对交通保障、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进行审查,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养护工程施工时,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养护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通过抽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自查等方式确保养护工程质量。
规模较大和技术复杂的养护工程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监理咨询服务。
第三十七条 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应当书面提出设计变更建议。一般设计变更经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后实施,重大设计变更须经原设计审查或审批单位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养护工程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
除应急养护外,养护工程施工应当选择交通流量较小的时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
鼓励提前将养护施工信息告知相关公路电子导航服务企业,为社会公众出行做好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养护工程应当加强成本控制和管理。项目完工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财务决算。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条 养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具体验收办法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技术复杂程度高或投资规模较大的养护工程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执行,其他一般养护工程按一阶段验收执行。
第四十二条 适用于一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一般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之内完成验收;适用于两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在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一般在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之内完成竣工验收。
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养护工程验收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具体时限应当在养护合同中约定,并符合有关要求。
第四十三条 养护工程完工后未通过验收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养护责任,超出验收时限无正当理由未验收的除外。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
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验收依据主要包括:
(一)养护工程计划文件;
(二)养护工程合同;
(三)设计文件及图纸;
(四)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养护工程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养护工程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完成全部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整理归档;
(三)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四)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已整改完毕;
(五)参与养护工程的相关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六)开展了监理咨询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七)按规定需进行专业检测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鉴定完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八)完成财务决算;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通过验收后,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定期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加强养护工程监督检查并督促及时整改。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养护工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养护工程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养护工程前期、计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工作规范化情况;
(三)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养护工程资金使用情况;
(五)其他要求的相关事项。
第四十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分类细化养护工程管理要求,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管理,逐步推行信用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日常养护工作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公路改扩建工作,执行公路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分类细目附后,具体内容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管理需要细化。
第五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交通部发布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同时废止。
附录
公路养护工程分类细目
类别 |
定 义 |
具体作业内容 |
预 防 养 护 |
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
路基:增设或完善路基防护,如柔性防护网、生态防护、网格防护等;增设或完善排水系统,如边沟、截水沟、排水沟、拦水带、泄水槽等;集中清理路基两侧山体危石等;其他。 路面:针对整段沥青路面面层轻微病害采取的防损、防水、抗滑、抗老化等表面处治;整段水泥混凝土路面防滑处治、防剥落表面处理、板底脱空处治、接缝材料集中清理更换等;其他。 桥梁涵洞:桥梁涵洞周期性预防处治,如防腐、防锈、防侵蚀处理等;桥梁构件的集中维护或更换,如伸缩缝、支座等;其他。 隧道:隧道周期性预防处治,如防腐、防侵蚀处理、防火阻燃处理等;针对隧道渗水、剥落等的预防处治;其他。 |
修 复 养 护 |
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工程 |
路基:处治路堤路床病害,如沉降、桥头跳车、翻浆、开裂滑移等;增设或修复支挡结构物,如挡土墙、抗滑桩等;维修加固失稳边坡;集中更换安装路缘石、硬化路肩、修复排水设施等;局部路基加高、加宽、裁弯取直等;防雪、防石、防风沙设施的修复养护等;其他。 路面:改善沥青路面结构强度,如直接加铺、铣刨加铺、翻修加铺或其他各类集中修复等;水泥路面结构形式改造、破碎板或其他路面病害修复等;整路段砂石、块石、条石路面的结构修复及改善等;配套路面修复完善相关附属设施,如调整标志标线、护栏、路缘石,路口及分隔带开口等;其他。 桥梁涵洞:桥梁涵洞加固、病害修复,如墩台(基础)、锥坡翼墙、护栏、拉索、调治结构物、径流系统等的维修完善;桥梁加宽、加高,重建、增设、接长涵洞等;其他。 隧道:对隧道结构加固、病害修复,如洞门、衬砌、顶板、斜井、侧墙等的修复;其他。 机电:对通信、监控、通风、照明、消防、收费、供配电设施、健康监测系统等进行增设、维修或更新;其他。 交安设施:集中更换或新设标志标牌、防眩板、隔音屏、隔离栅、中央活动门、限高架等;整段路面标线的施划;集中维修、更换或新设公路护栏、警示桩、道口桩、减速带等;其他。 管理服务设施:公路养护、管理、服务等的房屋、场地和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扩建或增设;其他。 绿化景观:更换、新植行道树及花草,开辟苗圃等;公路景观提升、路域环境治理等。 |
专 项 养 护 |
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等工程 |
针对阶段性重点工作实施的专项公路养护治理项目。 |
应 急 养 护 |
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 |
对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的障碍物的清理; 公路突发损毁的抢通、保通、抢修; 突发的经判定可能危及公路通行安全的重大风险的处治。 |
注:1.修复工程大修、中修、小修由各地结合自身管理需要,按照项目规模自行划分。
2.专项养护具体作业内容由各省结合阶段性重点工作自行确定,如灾害防治工程、灾毁修复工程、畅安舒美创建工程等。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公路发(2018)33号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交通部2018年3月2日发布,自2018年6月1日日起施行)
1、可以。2、根据国家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中,专业丙级资质经营范围为: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3、按建设部令第l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按照等级...
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规模大小、技术性繁简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善四类。具体划分为:1、小修保养工程:对公路及其一切工程设施进行预防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使之经常保持完好状态。它通常是由养...
养护资质分为:一类、二类甲级、二类乙级、三类甲级、三类乙级五个级别,分别承揽不同规模的养护施工。所以必须按照承揽范围来确定资质要求,一类主要从事桥梁、隧道类施工,二类甲级承揽高速、一级公路路基、路面大...
1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交公路发( 2001)3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 ,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 量和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 "统一领导 ,分级管 理 "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 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 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 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 责。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 ,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 复杂程度、 规模大 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 ,作业内容参见 附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交公路发 ,2001,32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 ,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 "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 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 管理机构负责。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 ,由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 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 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 ,作业内容参见附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
公路养护的分类各国并不一致。按养护作业范围和工作量划分,中国把公路养护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善四类;苏联分为保养、小修、中修和大修四类;日本分为保养和维修两大类,维修中包括更新改善的内容;英、美等国则分为具体养护和交通服务两类(不包括改善工程)。国际道路会议常设协会于1983年建议,公路养护统一划分为日常养护、定期养护、特别养护和改善工程四类。
对公路各组成部分(包括附属设施)每年按需要进行频繁的日常作业,其目的是保持公路原有良好状态和服务水平。日常养护的作业项目主要有:路面及其他部分的清扫;轻微损坏的修补和设施的零星更换;割草和树枝修剪;冬季除雪除冰;以及为恢复偶尔中断的交通进行紧急处理。
在公路使用期限内所进行的、可编制程序的、较大的养护作业。定期养护作业主要项目有:辅助设施的改进;路面磨耗层的更新或修复;路面标线、涵洞及附属设施的修复;金属桥的重新油漆等。
把严重恶化的路况改善到原有状态的作业。特别养护作业项目有:加强和改建已破损的路面结构;修复已破坏的路基和涵洞;防治外部因素对公路的损害,如稳定边坡、防治坍方、添建挡土墙、改善排水设施、防治水毁、预防雪崩、砍伐树木等。
对公路在新建或改建时遗留下的缺陷进行的改善作业。改善工程项目主要有:改善卡脖子路段,提高通行能力;校正路拱和超高,改善行车视距;调整交叉道和进入口,消除事故多发点,以策安全;采取防噪声措施;扩建和改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添建路旁休息区,以提高公路服务水平等。
美国的公路建设,由联邦政府全额出资,或与各州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建成后交州以及地方政府进行养护和管理,联邦政府只进行宏观调控。在机构设置上,联邦政府成立了联邦运输部,总部设在华盛顿,各州分别成立了区域性办公室。联邦运输部内设公路管理局,负责制定公路发展规划,进行行业管理,其人员由联邦运输部和各区域性办公室共同组成。
美国养护管理机构和养护作业机构的职责权限,不是根据公路等级来确定,而是按照地理或行政区域来划分。管理机构除了进行路产、路政管理、巡视公路以外,还要负责计划、技术、财务,质量、环境的管理。管理机构往往把养护工程承包给私人养护公司,管理机构以业主的身份负责承包工程的谈判,并监督合同执行和验收工作。
由于美国经济较发达,路网形成较早,现有公路服役时间较长,部分路段逐渐出现老化现象,导致养护管理成本不断增加。针对这种状况,近几年美国逐步推行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建设推广专业化的公路养护服务中心,主要任务是做好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并承担公路小修工程的实施。
英国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设置,是根据公路等级和功能的不同,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即运输部、公路署和地方公路管理部门。公路养护资金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支出。运输部负责全英综合运输网,为了借鉴私营机构的管理模式,提高政府机构的办事效率,1994年成立了公路署,负责高速公路和干线公路网的规划、建设与养护管理,其他道路由郡议会和大都市当局负责。公路署成立后,对全国路网按北部、中部和南部三大区进行重组,同时把高速公路和干线公路网分为24个区进行管理,每个区设立一个直属于运输部的区公路局,负责本区的公路养护管理。区公路局又通过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形式,将干线公路分段委托给所经县、郡、市的当地政府作为其养护代理,负责各辖区内干线公路的养护管理。
英国各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是进行公路养护的技术、财务和合同管理,没有自己的施工队伍,所有养护作业和专项路况检测,均通过招标委托承包商或专门的技术公司完成。为了规范公路养护招标工作,强化合同的监督与管理,运输部编写了自己的公路养护合同文件范本,招标和评标的具体工作由养护代理按照运输部规定的程序办理,养护代理在养护施工合同中处于业主的地位。
日本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实行三级垂直管理体制,自上而下分别是国土交通省、公路局、道路公团,但三者性质不同。日本的公路根据建设投资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国家管理的公路和地方管理的公路。根据建设资金来源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一般(免费)公路和收费公路。国土交通省负责对政府投资的公路进行宏观管理。公路局是国土交通省下设的专业职能局委,专门负责公路的规划、开发和管理。道路公团则是专业化的公路承建和运营机构,无论是政府投资的公路,还是通过贷款实施的收费公路,均由道路公团进行建设,并具体负责建成后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
道路公团总部下设有区域性的管理局,除承担辖区内公路的改建、大修任务外,还负责公路的日常养护,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维修;区域性管理局以下,又设有公路管理事务所,是具体从事公路管理和养护的基层单位,相当于中国的道班(养护中心),一般按路线设置,每隔50-70公里设置一所。
日本的公路养护工作分为日常养护作业和定期养护作业。日常养护主要包括公路的检查、清扫、绿化、小型维修和冬季除雪,类似于中国的公路小修保养;定期养护作业主要包括公路桥梁及构件喷漆,改善路面、更新设施等,在中国属于公路安保工程范畴。
中国公路养护实际上是分为公路养护和道路养护两类。公路养护分为路面养护、路基养护、桥梁养护、隧道养护、通道养护、绿化养护、标志标线养护、收费站、服务区等相关的养护组成。内容涉及公路、桥梁、隧道、路面、机电、运营管理、路政管理、治超、收费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