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 发布时间 | 2009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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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环境保护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我部制定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环境保护部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的污染源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规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控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监督考核程序,制定本规程。
一、监督考核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六)《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七)《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
(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二、监督考核内容
(一)比对监测
1、废水污染物浓度及流量比对
2、废气污染物浓度、氧量、流量和烟温比对
(二)现场核查
1、制度执行情况
(1)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
(2)运行、巡检记录
(3)定期校准、校验记录
(4)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
(5)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
2、设备运行情况
(1)仪器参数设置
(2)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
(3)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
(4)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流量、排放总量的小时数据及统计报表(日报、月报、季报)
三、监督考核方式
通过比对监测和现场核查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进行监督考核,填写监督考核表。
四、监督考核判定结果
(一)相关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各类报表等不完善的,要求限期整改;
(二)比对监测结果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判定为监督考核不合格;
(三)擅自更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设定的,判定为监督考核不合格。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环保气象
环发〔2009〕88号
环境保护部
2009-7-22
现在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主要是监测空气中的PM10,PM2.5,噪声,温湿度,风力,风速,风向,大气压,光照度,油烟,二氧化碳,氧气,氨气等一些气体检测。这些自动监测系统,在敏义环境公司都可以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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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监测设备通过对池水的pH、余氯、O3、ORP等探头对相应指标进行检测并将检测值发送给水质监测/控制仪,由水质监测/控制仪实现自动报警、显示、调整、控制相关设备实现水质维护功能的系统。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 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 一、验收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 [2007]36 号文)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 28号)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353-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354-2007),《水污染 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355-2007),《水污染源 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356-2007) (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试行)》(HJ/T75-2007), 《固定污染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与维护记录表 一、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日常巡检表 企业名称: 日期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设备编号: 维护管理单位: 安装地点: 维护保养人: 设备巡检内容、情况及处理情况说明 日 常 维 护 工 作 记 录 (一)维护预备 查询日志 试剂、耗材准备 (二)系统检查 供电系统(稳压、 UPS等) 通讯系统(本地通讯、远程 通讯等) 控制系统( PLC、工控机等) 子站设施(泵、阀等) 采水系统 (三)仪器检查 仪器显示 故障报警 仪器管路 仪器校验 (四)周期维护 仪器清洗 集成管路清洗 废液处理 试剂更换 耗材更换 卫生打扫 站房记录 (五)其他情况 异常情况处 理记录 更换耗材 备注 离站时间 服务耗时 维护人员 二、水污染源自动监测仪 校准记录表 站点 名称 仪器类别 型号 月份 日期 时间 时到 时 常 规 项 校准前各参数 是否正常 异常参数 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我部制定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环境保护部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转批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三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
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四条 有效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国控企业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的基础。
第五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市(地)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
第二章 企业责任
第六条 国控企业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1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2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并整小时实时传输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国控企业对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
第七条 国控企业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账。
第八条 国控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对异常和缺失数据按规范进行标识和补充。
第九条 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国控企业要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责任环保部门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第十条 国控企业应当配合责任环保部门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国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 责任环保部门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每季度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通知国控企业。
对国控企业污染源新安装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一个季度后,必须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内容包括比对监测、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设备运行情况检查等。
第十四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不合格的,国控企业应当严格按责任环保部门的要求限期整改。责任环保部门不接收整改期间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违规设定仪器参数、违规运行或其他影响正常运行的严重违规行为,责任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责任环保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地方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事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标准适合所有类型的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本标准中的方法适用于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研发、设计和(或)试产阶段,也可用于批量生产阶段。本标准中的方法可用于比较不同生产厂家的设备的寿命特征,也可用于比较同一生产厂家的不同批次产品的寿命特征。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Standard for data communication of pollution emission automonitoring system (HJ/T 212-2005 2006-02-01实施)
为,,规范数据传输,、传输网络和环保部门应用软件系统之间的连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之间的数据交换传输。本标准规定了数据传输的过程及系统对参数命令、交互命令、数据命令和控制命令的数据格式和代码定义,本标准不限制系统扩展其他的信息内容,在扩展内容时不得与本标准中所使用或保留的控制命令相冲突。根据通信技术的发展,本标准将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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