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暂行规定 | 颁布单位 | 国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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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 1988.11.22 | 实施时间 | 1988.11.22 |
一、为加强国家建设用地管理,严格审批制度,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规,制订本暂行规定。
二、凡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按国家规定准许建设的项目,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城乡集体和个人在城镇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暂行规定办理。
三、按规定批准的建设项目,已列入本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批准列入预备项目的,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
四、建设项目用地实行计划指标控制,首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审批建设项目用地,要符合当地年度用地计划,不得超指标审批。
五、征(拨)建设用地程序
(一)申请用地
建设单位持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项目建址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建址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征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用地涉及其它部门,还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根据确定的项目建址,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等事宜。项目初步设计按规定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和图纸、资料向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正式提出用地申请。同时,按土地审批权限抄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
(二)拟定征地方案
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和被征地单位(或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拟定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主持签订征地初步协议,报同级政府审批。对国家和省的重点项目等,有条件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征地费用包干。
(三)审批用地
县、市人民政府或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用地项目进行审查:复核用地计划指标,核定用地数量,审定征地协议等。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审批权限规定,需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报告,报人民政府审批。
(四)划拨土地
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由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用地文件,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并通知建设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和批准的征地协议,缴纳、支付各项税、费,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措施。土地管理部门按工程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督促被征地单位(或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按时移交土地。
(五)颁发土地使用证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用地单位向县、市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登记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注册登记后,颁发土地使用证,作为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六、征(拨)建设用地须报送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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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湖滨中路518号国土房产大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并且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已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可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或退出原宅基地再申请新宅基...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 、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 为促进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的有关规定, 对土地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 评估机构 要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开展评估服务工作, 收取合理费用。 二、凡具备土地估价资格并经土地、 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位, 可接受土地所有者 或使用者的委托,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土地评估费。 三、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即按土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 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 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目前一般宗地评估 收费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附表一)执行。 四、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3〕国管办字第23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暂行规定
近几年来,随着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平战结合工作的深入开展,部门利用人防工程兴办第三产业逐渐增多。为推动这项工作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战备建设、经济建设和机关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国家人防委(现属国防动员委)、财政部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 人防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下同)是国家的重要战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平战合的要求,凡平时能利用都要本着因地、因需制宜的原则尽利用起来,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 人防工程作为国家战备资产,平时应列入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范围,由各部门人防办实行集中管理。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必须向所在部门人防办提出申请,与部门人防办签订安全使用人防工程协议书和有偿使用协议书,领取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统一制发的使用证书(已经利用的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与部门人防办应补办上述手续),并报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备案。
三、 利用人防工程进行经营活动动,开办工商企业,须报经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批准,持批件到当地工商等有关部门办理经营执照。
四、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需进行改造时,必须事先提出改造方案,报本部门人防办和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批准。在改造中不得破坏工程结构和防护设施,降低工程防护能力。
五、 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人防办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各项安全措施。未经部门人防办批准不得在工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不得擅自改变工事平时使用用途。
六、 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应负责搞好工程的维护管理。所需费用有收入的从收入中解决,没有收入的由本单位自行解决。对维护管理不善的单位,部门人防办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应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交纳人防工程使用费,由各部门人防办收集汇总后送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收费的范围、标准等按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有关规定执行。
八、 各部门人防办应积极支持本系统各单位搞好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提供政策指导和相应的技术服务。对具备使用条件,本单位长期不用的人防工程,部门人防办有权调剂使用或按有关规定收取人防工程闲置费。
九、 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享受国家有关人防工程开发利用的优惠政策。
十、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驻京直属单位,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负责解释。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重要作用
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国有资产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随着国家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西部大开发的实施,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不断加大。当前和今后相当时期我市固定资产投资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在这种形势下,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作用会更加突出。过去对部分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情况表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核减率都比较高。审计在节约财政性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服务宏观调控,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特殊的作用。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依法治市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重要性,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切实为审计机关开展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原则
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要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审计工作方针,把握好“三个必须”和“四个结合”。“三个必须”就是必须把握“揭露问题、促进管理、推动改革、规范秩序、提高效益”作为投资审计的总体要求;必须处理好两个关系,即处理好真实、合法、效益三者的关系和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必须增强依法独立审计意识、宏观和全局意识。“四个结合”:一是投资效益审计与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相结合。对注入政府财政性资金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将其纳入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范围,从银行帐户入手审计,从源头上检查监督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等)情况,防止国家建设资金被挤占挪用,减少损失浪费。二是项目在建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相结合。根据项目的不同建设阶段,明确审计重点、确定审计方法、抓住主要环节、发现重要问题,每次审计各有侧重,重点突出。三是合法、合规审计同注意发现大案要案线索相结合。固定资产投资涉及的资金大、部门多、环节多、人员多,时间跨度大,往往是违法犯罪的高发“地带”。审计人员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做到心明眼亮手快,注意发现和挖掘大要案线索,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威慑作用。四是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相结合。要注意使用和发挥社会审计力量,培育和聘请一批讲诚信、重质量、遵纪守法,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组织和专业人员,开展对国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委托审计。
三、健全完善制度,强化审计监督
(一)全面实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制度。凡国家建设项目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其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财务收支、工程管理、预(概)算执行、竣工决算等都要进行审计。30万元以下的,由审计局视审计力量选择审计或实行备案制。
(二)项目工程款实行先审计后拨付制度。国家建设项目不经过审计,项目单位不得办理竣工结算,财政部门不予拨款,建设单位不能办理资产移交。为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30日内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审计结束前,财政部门拨付的工程款不得超过该项目合同价款的70%。
(三)实行建设单位合同(协议)管理制度。加强合同(协议)管理是整个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环节。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协议)时,必须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竣工决算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并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的条款。
四、明确职责,通力配合,严肃法纪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监察、政法部门要为审计部门依法审计排除干扰。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阻力,监察部门要及时出面,对相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或警示谈话;审计部门发现被审计对象有违纪、违法事项,监察部门要根据审计移送处理书及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政法部门要尽快介入,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拒不执行审计部门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的,政法部门要根据审计部门的申请及时执行。财政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或审计结果,该停止拨付的款项要及时停止拨付,该扣缴的违纪资金要及时扣缴,该解缴的处罚财物要及时解缴。发改、建设、国土、环保、经贸、税务等部门要协同审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五、加强队伍建设,保障审计经费,提高审计质量
为正常开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在市审计局增设“国家建设项目投资审计中心”,具体编制由市编委办下达。同时,可以对外聘请素质好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为确保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全面开展,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从审计核减金额中列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审计的费用从项目成本中列支。
审计机关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廉洁从审,制定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审计人员的监督,防止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舞弊现象的发生。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