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上海世博会退税函调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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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国税函[2009]217号
【发布日期】2009-04-29
【生效日期】2009-04-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采购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货物的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84号)第九条规定,对2010年上海世博会境外官方参展者申请退税的列名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结果办理退税。为做好上海世博会退税工作,现将上海世博会退税有关函调问题通知如下:
一、负责上海世博会退税函调的税务机关是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七分局。凡以该分局名义发出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均为上海世博会退税专用函调。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指派专人负责上海世博会退税函调管理工作,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中接到的发函单位为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七分局(税务机关代码为131004600)的发函后,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1版)正式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923号)的要求,认真核实,及时回函,每一份回函均应有明确的函调结果。
三、上海世博会退税函调工作直接关系世博会退税的办理效率,关系到我国政府形象,各回函地税务机关应在30日内完成回函工作,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30日内回函的,应及时向来函税务机关说明原因。延期复函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四、税务总局将对上海世博会退税函调工作进行单独统计、考核,对不按时回函以及回函质量不高的,予以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不需要,主管地税开具《免征契税证明》即可
想得太美好了。福利分房早取消了。如果你说的是团购形式的房子,你得看机遇了。
1.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2、企业所得税一般是按月(季)度预缴,预缴在月(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年度汇算清缴,汇缴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
现将多层复合竹地板是否享受出口退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了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其中包括海关商品码的头四位为“4409”章节项下的木材、木地板。由于当时竹地板没有单独的商品代码,与木地板一同归入“4409”章节中,因此使得竹地板的出口受到影响。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 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防伪税控系统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征﹝ 1997﹞55号 【发文日期】 1997-04-27 【实施时间】 1997-04-27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 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沪财法[ 2004]107号)的规定,本文全 文自2004年12月29日起废止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 1997]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0]165号
【发布日期】2000-12-22
【生效日期】2000-12-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0年12月22日国税发〔200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出口退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二、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
三、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税。
四、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五、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六、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一)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二)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三)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四)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七、外商投资企业在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间购买的可退税的国产设备,如不能提供所购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也可凭购进国产设备的普通发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该国产设备已纳税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申请退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税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第二条第六款修订为:老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对其“免、抵”的税款,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2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调库处理。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65号)规定准予退税的机电产品,包括机械、电子、运输工具、光学仪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第84-90章)、扩声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207)、医用升降椅(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2)座具(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11-94013)、体育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69)、游乐场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8)。
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税总办函〔2016〕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应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相关信息,该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为把这项措施落实到位,方便车船税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大《公告》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纳税人宣传介绍《公告》内容。要求保险机构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公告》的内容。
二、为满足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需要,税务机关应制作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告知书,列明换开车船税完税凭证的时间、地点、需要提供的资料和具体办理流程等内容,在保险机构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或将告知书交给要求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
三、进一步抓好首问责任的落实,向纳税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精准解答纳税人疑问,避免纳税人多头跑、多次跑。
四、加大对税务干部和保险机构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熟知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业务,对纳税人进行正确有效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年8月24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
201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