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时间 1999.09.20 实施时间 1999.09.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明确职责和操作程序,依法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按规定负责国产设备的登记、退税、监管、核销工作。

第二章 享受退税的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第四条 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税。

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二)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生产的设备。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 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应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格式附后,以下简称“登记手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并附以下资料,到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五)外经贸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六)进口设备清单;

(七)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九)验资报告。

第七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后,根据企业申请情况,如实填写登记手册,并加盖公章后交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建立台帐,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拟购进国产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并输入计算机。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购销合同的,应持原登记手册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税务机关应注销相应的台帐记录。

第四章 购销管理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时,供货企业根据购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1页复印件和供货合同,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 供货企业主管征税税务机关根据供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1页复印件、供货合同复印件及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购货企业与供货企业结算国产设备货款时,可以外汇或人民币结算,以外汇结算的,按照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退税、监管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每份合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三)付款凭证;

(四)登记手册;

(五)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第十四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在办理完国产设备的退税后,将登记手册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购进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适用增值税税率

第十六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按以下计算公式,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征其已退税款入中央库:

增值税专用 设备折余价值

应补税款=发票上注明×--------×适用增值税税率

的金额 设备原值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超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购进的国产设备,不得享受退税,已经办理退税的,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追缴已退的税款。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应于每年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伪造、涂改登记手册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处罚,并取消其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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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常见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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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征免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收入 ,外商投资企业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 1997﹞162号 【发文日期】 1997-03-27 【实施时间】 1997-03-27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乐税注释: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自2007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8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三资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辽地税财[ 1997]27号)收悉。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问题,根据现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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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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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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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

经商财政部,现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核审批及监管工作。

第三条 采购国产设备适用退还增值税政策的研发机构范围和设备清单范围,按财税[2011]88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退税账户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第五条 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手续。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认定的研发机构,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手续。

第六条 研发机构应自购买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见附件)申请退税,逾期不得申报。申请退税时,附送以下资料:

(一)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三)付款凭证;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购进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不得申报退税。

第七条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必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对属于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研发机构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必须发函调查,在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八条 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凡企业未全额支付所购设备货款的,按照已付款比例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应退税款;未付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待企业实际支付货款后再予退税。

第九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研发机构不得再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第十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建立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台账,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调查。

第十一条 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进行监管,监管期为5年。监管期的起始时间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准。监管期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的,研发机构必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所得税法规定的办法计算。

第十二条 研发机构以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对本办法下发前,研发机构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准予在2012年4月30日前申报退税,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退税;研发机构已取得的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准予在2012年4月30日前申报退税,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在函调确认增值税普通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后,办理退税。

对按照《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规定已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其采购的国产设备适用本办法,不需重新认定。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9]217号

【发布日期】2009-04-29

【生效日期】2009-04-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采购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货物的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84号)第九条规定,对2010年上海世博会境外官方参展者申请退税的列名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结果办理退税。为做好上海世博会退税工作,现将上海世博会退税有关函调问题通知如下:

一、负责上海世博会退税函调的税务机关是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七分局。凡以该分局名义发出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均为上海世博会退税专用函调。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指派专人负责上海世博会退税函调管理工作,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中接到的发函单位为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七分局(税务机关代码为131004600)的发函后,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1版)正式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923号)的要求,认真核实,及时回函,每一份回函均应有明确的函调结果。

三、上海世博会退税函调工作直接关系世博会退税的办理效率,关系到我国政府形象,各回函地税务机关应在30日内完成回函工作,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30日内回函的,应及时向来函税务机关说明原因。延期复函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四、税务总局将对上海世博会退税函调工作进行单独统计、考核,对不按时回函以及回函质量不高的,予以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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