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 国税函[2010]220号 发布时间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MonitorXP增值模块 8线录音卡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Monitor

13% 三明市新康宏贸易有限公司
增值类产品 ARS4000-1.0产品说明:语音复核和警情信息捆绑记录,含语音卡,4条电话线;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霍尼韦尔

13% 雷恒(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NetNumenU31增值应用软件 NPA-Small&Medium NPA系统软件(中小型网络:等效网元数量<30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中兴

13% 北京晨悦浩祥科技有限公司
MonitorXP增值模块 4线录音卡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Monitor

13% 三明市新康宏贸易有限公司
MonitorXP增值模块 16线录音卡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Monitor

13% 三明市新康宏贸易有限公司
增值类产品 ARS2000-1.0产品说明:语音复核和警情信息捆绑记录,含语音卡,2条电话线;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霍尼韦尔

13% 雷恒(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NetNumenU31增值应用软件 ZXISAM-AAA-SS 宽带认证计费系统软件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中兴

13% 北京晨悦浩祥科技有限公司
NetNumenU31增值应用软件 NPA-Large Scale NPA系统软件(大型网络:等效网元数量>=30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中兴

13% 北京晨悦浩祥科技有限公司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信息价
含税
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综合工日(增值税) 省2010定额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工日 韶关市始兴县2020年9月信息价
综合工日(增值税) 省2010定额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工日 韶关市始兴县2020年10月信息价
综合工日(增值税) 省2010定额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工日 韶关市始兴县2020年8月信息价
素色混凝土地 250×250×5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中山市2003年3季度信息价
素色混凝土地 250×250×5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中山市2003年2季度信息价
素色混凝土地 250×250×5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中山市2003年4季度信息价
素色混凝土地 250×250×5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中山市2003年1季度信息价
综合工日(营业 省2010定额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工日 韶关市始兴县2022年4月信息价
材料名称 规格/需求量 报价数 最新报价
(元)
供应商 报价地区 最新报价时间
有关苗木价格 见说明|11 1 查看价格 0 广东  深圳市 2010-10-28
通知私信 1.支持校长、年级主任、学科组长等发布通知信息给下面的老师和学生;2.支持班主任和任课老师发布通知信息给下面的学生;3.支持任课老师和学生进行私信交流.|11 1 查看价格 广东天智实业有限公司 全国   2021-07-23
新闻、通知、公告模块 1.名称 :新闻、通知、公告模块2.功能:展示园区发布通知、通告、新闻动态资讯等多种类型资讯信息,支持收藏和分享到第三方社交平台.用户可对资讯信息留言评论|1套 1 查看价格 全国  
物业通知模块 1.名称 :物业通知模块2.功能:向入住企业推送物业账单、物业动态等信息.|1套 1 查看价格 全国  
政策通知模块 1.名称 :政策通知模块2.功能:通过政策解读模块用户可以及时了解最新优惠政策|1套 1 查看价格 全国  
东莞市关于工料机单价调整文件 由于物价涨落事件|1富盛 1 查看价格 - 广东  东莞市 2011-08-16
增值服务 大屏显示系统、GIS模型等|1个 1 查看价格 武汉地大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  清远市 2021-09-06
关于汞灯镇流器价格 美国GE|11 1 查看价格 运光灯具厂 广东  东莞市 2010-07-13

国税函[2010]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para" label-module="para">

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四、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六、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七、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八、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常见问题

  •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收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的,按照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或未全额开具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 什么是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

  • 谁能说说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深圳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如下: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55KB

页数: 未知

评分: 4.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立即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55KB

页数: 2页

评分: 4.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立即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para" label-module="para">

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四、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六、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七、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八、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2015年9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推荐
  • 相关百科
  • 相关知识
  • 相关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