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 印发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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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 | 印发时间 | 2015年9月25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
根据房地产权属转移契税征管中遇到的实际情况,现将下列情形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二、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5日
2015年9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不需要,主管地税开具《免征契税证明》即可
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拆迁工作由房管局统计,按照房屋面积计算补偿,只要有房产证就可以享受补偿。
1、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务部门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苏地税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
现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二、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 5%)×5%
(二)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 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三、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24日
【发布文号】京地税地〔2003〕155号
【发布日期】2003-01-01
【生效日期】2003-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京地税地〔2003〕15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契税纳税申报表、契税完税证>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7〕177号)第一条的规定,为加强契税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现对契税纳税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契税纳税人向契税征收机关或代征单位缴纳税款前,应如实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
二、契税的纳税申报暂实行纳税人(或代理人)上门申报的方式。
三、纳税人在负责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动手续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契税代征单位)处,缴纳税款前直接申报,即申报契税的地点与缴纳税款的地点相同。
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使用。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须确保纳税人、代征单位的需用数量,并定期将申报表同契税缴款书、契税完税证等相关资料及时完整地收回存查。
现将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及相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号)的规定,自2014年11月29日起,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定额税率提高0.12元/升,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消费税定额税率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消费税继续暂缓征收。
二、成品油消费税税款抵扣规定
(一)纳税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 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准予从成品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二)纳税人外购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其取得的外购应税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1月28日(含)以前的,按照调整前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1月29日(含)以后的,按照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
纳税人以进口、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分别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三)纳税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建立成品油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三、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安排
(一)纳税人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的成品油消费税按以下过渡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1.所属期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应按调整前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填写纸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附件1)。
纳税人应根据抵扣税款台账和库存变动情况填写纸质《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附件2)。
2.所属期为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1月30日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填写纸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1月30日)》(附件3)。
3.纳税人根据本条第1、2项申报资料数据汇总填写纸质《成品油消费税计算表(税款所属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附件4)。
4.纳税人根据本条第3项申报资料数据填写纸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附件5)。
5.纳税人应于2014年12月申报期内将本条第1、2、3、4项所列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资料不完整、逻辑关系不符的,纳税人应补充、修改后重新报送。
(二)所属期为2014年12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事项另行公告。
本公告自2014年11月29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