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9]391号
【发布日期】1999-06-03
【生效日期】1999-06-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391号1999年6月3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不需要,主管地税开具《免征契税证明》即可
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拆迁工作由房管局统计,按照房屋面积计算补偿,只要有房产证就可以享受补偿。
现行的财营业税收取是否按照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安装工程设备是否记取税金
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中,设备都不应该计取税金。 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的划分问题公告如下:一、参照《中华...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征收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征收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通知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
根据房地产权属转移契税征管中遇到的实际情况,现将下列情形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二、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5日
开发商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填写房产登记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资料进行登记;区局房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委托市房屋测绘中心到现场勘测丈量、绘制平面图;符合登记要求的将全部资料一式两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图纸一式三份(有共有权人的按共有人数增加图纸)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批签发房屋权属证书。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委托区房管局将权属证书发给开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