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性 质 | 通知 |
---|---|---|---|
编 号 | 国食药监食[2010]205号 | 原 则 | 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安排 |
(一)严查餐饮服务许可证情况。认真核查建筑工地食堂是否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证是否过期,是否存在超范围、超能力经营问题。对新开办的工地食堂,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许可,对设计布局不合理、设施设备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的食堂,一律不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二)严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状况。认真核查食堂是否具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措施,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合格证明,健康证明是否在有效期。
(三)严查食堂环境卫生状况。认真核查食堂环境是否定期清洁和保持良好,是否具有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的防护措施,是否具有足够的通风和排烟装置。食堂是否配备有效消毒设施,消毒池是否与其他水池混用,消毒人员是否掌握基本知识,餐饮具消毒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四)严查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认真核查食堂采购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验收,是否具有进货台账,是否在保质期内,原料贮存是否符合管理要求。重点检查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存在国家禁止使用或来源不明的情况,严查食用盐、食用油脂、散装食品、一次性餐盒和筷子的进货渠道和索证索票情况。
(五)严查加工制作等相关管理制度情况。认真核查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管理制度、食品加工制作等相关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包括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和用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食品原料清洗是否彻底,粗加工是否达到要求,是否生熟分开,是否存在交叉污染,四季豆、豆浆等是否烧熟煮透,是否具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等。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自律与强化监管、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有机结合,把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扎实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工地食堂开展食品安全培训,认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督促建筑企业切实承担起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狠抓落实。
(三)全面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各类建筑工地食堂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管理漏洞。督促建筑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提高防控水平及应对能力。
(四)严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严厉查处食堂违法违规行为,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五)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检查方案,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推进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六)切实做好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每2个月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一次集中整治进展动态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七)大力加强新闻宣传。组织媒体开展专项整治专题报道。重点报道基础设施改造、制度建设、食品安全责任落实的开展情况,集中报道一批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促进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水平的不断提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安排、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深化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整治,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增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意识,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进一步提高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发你邮箱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隶属于国务院,主要负责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其主要职责第三天明确规定: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
行政级别一致,都是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行政机构。1、住房城乡建设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直属国务院中央部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2、国家安全生产监...
本次专项整治从2010年5月至12月底,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5月中旬~6月底)
各地建筑企业进行自查,按照整治方案要求,从餐饮服务许可证、环境卫生、健康证明、索证索票管理、加工制作管理制度、清洗消毒、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方面进行自查,深入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进行整改。
(二)检查阶段(7月~9月底)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对建筑企业自查工作进行复查,监督整改突出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对发生过食物中毒等事件的建筑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
(三)抽查阶段(10月~12月)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关于开展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 [2010]20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 ,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 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0 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 发〔 2010〕17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 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国食药监食〔 2010〕172号)要求,切实加强建筑 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决定从 2010 年 5 月至 12月底,开展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 治工作。 一、整治目标 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安排、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深化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 全整治,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增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意识,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 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防控食物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管理,规范城镇燃气市场秩序,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省安委会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4月28日至5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面整治全省范围内城镇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对城镇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经营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二、重点工作
(一)各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城镇燃气监管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责任制和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加强城镇燃气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消除城镇燃气储存、销售和使用各环节的安全隐患,严肃查处非法储存、充装、倒运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强对城镇燃气领域的安全监管。
(二)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对辖区内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燃气储存、充装站点及加气站选址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安全标准,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是否存在占压地下燃气管线以及进行爆破、取土作业等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管理及运行维护抢修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取得证书,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防范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等。督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及车辆管理,强化运行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
(三)整顿城镇燃气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等行为。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非法从事燃气运输,压力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和制假掺假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向交通运输、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反映。
三、组织方式
(一)自查自纠(2016年4月28日--5月15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要求,全面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对影响城镇燃气安全和扰乱燃气市场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于2016年5月1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自查报告。
(二)省级督查(2016年5月16日--5月3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将约谈相关责任人。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务必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治理相结合,彻查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
(二)积极协调安监、公安、交通运输、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采取暗查暗访、随机抽查、集中曝光警示等多种方式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工作到位、措施到位,严防搞形式、走过场。
(三)结合专项整治工作,从正反两个方面总结城镇燃气安全监管经验,建立健全维护城镇燃气市场秩序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的长效机制,持续保持安全监管高压态势。
联系人:齐红令 电话(传真):0971-6146183
电子邮箱:qhjstcjc@126.com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7日
文件全文
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积极配合全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城市容貌专项整治工作,不断增进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质量第一的意识,促进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管理,推动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全面提高。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包括全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中的百项重大建设项目、精品工程、主要街道景观环境整治和既有建筑外观改造等工程项目。
二、检查内容
(一)项目质量安全责任主体落实相关责任情况。包括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以及文明施工制度落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情况。
(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按照文明工地标准对施工现场整治要求进行检查。包括所有施工现场周围应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实行全封闭施工。主体施工必须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施工现场的散体物料要用苫布或密目式防尘安全网苫盖。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和管理的各项制度。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用房的搭建要做到布局合理、安全稳固、整齐美观。职工宿舍、食堂符合相关要求。施工现场要设置水冲式厕所。对“烂尾楼”工程的建筑物及工地围档进行外观美化处理。
(三)工程实体质量。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抗震措施、建筑节能等的施工质量情况。
三、检查方式和安排
(一)检查方式
采取施工企业自查、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在建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市检查发现的问题复核并对各地施工现场进行抽查的方式进行。
(二)检查安排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省级新闻媒体发布检查通告,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群众的投诉,请各设区市务于2010年7月31日将本市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群众的投诉的单位和电话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
2、各设区市成立专门机构、制定检查检查方案,对本次检查进行动员部署。各县(市)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各设区市统一部署,并做好检查处理、督促整改和统计汇总工作。
各设区市在组织检查前,应当在当地日报刊登检查通告,公布检查内容、检查安排和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和监督。
3、各施工单位对在建施工现场的自查自纠应于2010年8月10日前完成,并写出自查自纠工作报告报工地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在建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并如实记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情况表》(见附件)。尤其是要严肃查处现场组织管理混乱、文明施工不到位,制度不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不落实,手续不完完备、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工程质量粗糙等问题,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市要对检查情况和结果进行详细登记,逐一建立台帐,对于检查出的问题要依法处理并督促整改到位。于2010年9月15日前将检查结果(《全省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成检查组,对各市开展检查情况进行复核并对在建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对复核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各市在检查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违规违纪的行为通报批评。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进行全面动员部署,确保此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到每个企业、每个现场。
(二)各市要采取多种方式,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全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中的百项重大建设项目、精品工程、主要街道景观环境整治和既有建筑外观改造等工程项目要重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跟踪落实。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把这次检查作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标准化的重要工作来抓,确保收到实效。
(三)要通过本次检查,坚决查处一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不达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以及不执行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各地及检查人员在检查中要严格检查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严肃工作纪律,不准收受企业任何形式的礼品和礼金,对违规违纪者要按党纪政纪严肃查处。
附件:1、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情况表
2、全省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2100433B
由于我区建筑业产值规模较小,市场竞争力不强,思想观念、体制机制、整体实力方面与发展要求存在明显差距,为推动全区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就企业目前存的困难、需协会为企业反映什么样的诉求、需上级主管部门出台哪些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调研。请各企业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分析,观点鲜明、内容翔实、层次清晰、文字简练,对策建议要突出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由于本次调研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务必于2015年11月27日前将调研表送至(或传真)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厅后院二楼210办公室),由协会汇总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联系电话:0891-6827578(传真)
附件:建筑行业调研表
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
2015年11月12日
建筑行业调研表
1、企业目前存在的困难?
2、需协会为广大企提供哪些服务、反映哪些诉求、规范哪些行为?
3、需上级主管部门出台哪些优惠政策?
4、其他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