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外文名 |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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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2018年3月21日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 [14] |
性 质 | 国务院直属机构 | 行政级别 | 正部级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综合规划司。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三)法规司。承担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以及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执法稽查局。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承担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全国性影响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案要案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五)登记注册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在中央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六)信用监督管理司。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七)反垄断局。拟订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组织实施反垄断执法工作,承担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反垄断执法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承办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
(九)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指导消费环境建设。
(十)广告监督管理司。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一)质量发展局。拟订推进质量强国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拟订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
(十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拟订国家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三)食品安全协调司。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四)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五)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分析掌握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六)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拟订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拟订全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十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十九)计量司。承担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及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二十)标准技术管理司。拟订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和国际对标采标相关工作。协助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
(二十一)标准创新管理司。承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和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相关工作。承担全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和其他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
(二十二)认证监督管理司。拟订实施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规划指导认证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组织参与认证和合格评定国际或区域性组织活动。
(二十三)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拟订实施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规划指导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组织参与认可与检验检测国际或区域性组织活动。
(二十四)新闻宣传司。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
(二十五)科技和财务司。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二十六)人事司。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
(二十七)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承担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涉及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议定书的签署和执行工作。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2021年设立竞争政策协调司、反垄断执法一司、反垄断执法二司。
机关服务中心
信息中心
发展研究中心
行政学院
专业技术人才开发中心
宣传中心
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
食品审评中心(中保委)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
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认证认可技术研究中心
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
中国市场监管报社
中国质量报刊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工商出版社有限公司
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
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学会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
中国检验检测学会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
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
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
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市场监管实行分级管理,药品监管机构只设到省一级,药品经营销售等行为的监管,由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承担。
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责划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牌子。
将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2021年5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中心专家咨询组和通报评议中心专家咨询组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
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权利及职责:(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2000]34号 )
(一)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 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中国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国际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国际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十七)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国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国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 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公安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公安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职责分工。(1)农业农村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管理。(2)农业农村部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4.与海关总署的有关职责分工。(1)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2)海关总署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海关总署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3)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海关总署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海关总署通报,由海关总署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5.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研制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6.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制定商标专利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建立机制,做好政策标准衔接和信息通报等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805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援派机动编制3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20名(含食品安全总监1名、总工程师1名、市场稽查专员4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2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张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
甘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
唐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田世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
秦宜智:党组成员、副局长(正部长级)
蒲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杨逸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党组成员
申长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党组书记
李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焦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韩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总工程师
王铁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总监
国家市场质量与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业务实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51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12年 3月 6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 6月 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加强和规范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 改建、扩建和 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 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 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01.1996年9月18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5号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废止)
02.2001年4月9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6号公布的《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废止)
03.2007年9月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废止)
04.2011年3月2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7号公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废止)
05.011年3月2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8号公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废止)
06.2014年4月28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废止)
07.2005年12月30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3号公布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废止)
08.2007年9月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废止)
09.2015年4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0号发布的《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废止)
10.2002年12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5号发布的《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废止)
11.2008年8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7号发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废止)
12.2008年8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8号发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废止)
13.2008年9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9号发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废止)
14.2001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1号公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废止)
15.2008年9月1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4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废止)
16.2013年10月24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废止)
17.2017年10月1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0号公布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废止)
18.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11月24日公布的《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废止)
19.2009年5月26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2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废止)
20.2010年12月31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废止)
21.2010年12月31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废止)
22.2009年5月26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废止)
23.2010年12月31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5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废止)
24.2012年10月26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9号公布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废止)
25.2010年12月2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公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废止)
26.2014年2月1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废止)
27.2016年3月1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公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废止)
28.2007年8月27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1号公布的《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废止)
29.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公布的《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废止)
30.2014年2月1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废止)
31.2016年1月12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废止)
32.1996年12月3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公布的《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废止)
33.2007年3月3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发布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废止)
34.2007年3月13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废止)
35.2009年4月7日原卫生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5号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废止)
36.2009年4月28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卫生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公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废止)
37.2004年1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9号公布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废止)
38.2015年9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废止)
39.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8月31日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废止)
40.1990年9月6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公布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废止)
41.2007年7月10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公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废止)
42.2004年8月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公布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废止)
43.201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7号公布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废止)
44.1995年8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订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废止)
45.1989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修改意见》第一次修订,根据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废止)
46.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的《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废止)
47.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公布的《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废止)
48.1998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公布《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废止)
49.2015年9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废止)
50.1998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公布,根据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修订的《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废止)
51.2005年9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公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废止)
52.2010年4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9号公布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废止)
53.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8号公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废止)
54.2010年4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7号公布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废止)
55.2014年12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废止)
56.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废止)
57.2006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公布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废止)
58.1995年7月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1号公布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废止)
58.2007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废止)
60.1991年10月2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5号公布的《标准档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废止)
61.2010年8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1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废止)
62.2002年4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废止)
63.199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5号公布,根据1995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7号《〈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的修改》修订的《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废止)
64.2010年4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的《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废止)
65.2004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9号公布的《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废止)
66.2003年8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号公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废止)
67.1993年12月2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发布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废止)
68.2017年12月29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的《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废止)
69.2007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6年7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二次修订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废止)
01.2013年7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公布的《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9年3月31日公布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4号废止)
02.2010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公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2019年8月26日公布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废止)
03.2010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公布的《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9年8月26日公布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废止)
01.2006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公布,根据2015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0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废止)
文号 |
命令名称 |
发布日期 |
施行日期 |
签署人 |
效力 |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
2018年08月13日 |
2019年01月01日 |
张茅 马晓伟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2018年12月21日 |
2019年04月01日 |
张茅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 |
2018年12月21日 |
2019年04月01日 |
张茅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 |
2018年12月21日 |
2018年12月21日 |
张茅 |
有效 |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
2007年3月13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 |
21号令废止 |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
2009年4月7日原卫生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5号发布 |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
2005年01月14日 |
2005年07月01日 |
李长江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
2019年03月18日 |
2019年04月20日 |
张茅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
2019年04月04日 |
2019年05月01日 |
张茅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 |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 |
2019年04月23日 |
2019年06月01日 |
张茅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
2019年04月23日 |
2019年06月01日 |
张茅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 |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 |
2019年05月16日 |
2020年12月01日 |
张茅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 |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 |
2019年06月26日 |
2019年09月01日 |
张茅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 |
2019年06月26日 |
2019年09月01日 |
张茅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 |
2019年06月26日 |
2019年09月01日 |
张茅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 |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
2019年08月02日 |
2019年10月01日 |
肖亚庆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
2019年08月08日 |
2019年08月08日 |
肖亚庆 |
有效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1988年11月03日 |
1988年11月03日 |
任仲林 |
有效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
2010年01月29日 |
2010年03月01日 |
周伯华 |
有效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2000年01月13日 |
2000年01月13日 |
王众孚 |
有效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
2011年09月30日 |
2011年11月01日 |
周伯华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2019年08月08日 |
2019年10月01日 |
肖亚庆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
2019年08月21日 |
2019年10月01日 |
肖亚庆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 |
2019年10月11日 |
2019年12月01日 |
肖亚庆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
2019年10月11日 |
2020年01月01日 |
肖亚庆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 |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 |
2019年11月21日 |
2020年01月01日 |
肖亚庆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
2019年10月11日 |
2020年01月01日 |
肖亚庆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
2019年12月24日 |
2020年03月01日 |
肖亚庆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
2019年12月31日 |
2020年04月01日 |
肖亚庆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2020年01月02日 |
2020年03月01日 |
肖亚庆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2020年01月02日 |
2020年03月01日 |
肖亚庆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 |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
2020年01月06日 |
2020年06月01日 |
肖亚庆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
2020年01月16日 |
2020年03月01日 |
肖亚庆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
2020年01月15日 |
2020年07月01日 |
肖亚庆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2020年01月15日 |
2020年07月01日 |
肖亚庆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
2020年07月13日 |
2020年07月13日 |
肖亚庆 |
有效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管理办法 |
201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7号公布 |
29号令废止 |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 |
1995年8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订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 |
1989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修改意见》第一次修订,根据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
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 |
||||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
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公布 |
||||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
1998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公布 |
||||
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
2015年9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 |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
1998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公布,根据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修订 |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2005年9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公布 |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2010年4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9号公布 |
||||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
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8号公布 |
||||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
2010年4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7号公布 |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2014年12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 |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
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
2006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公布 |
||||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 |
1995年7月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1号公布 |
||||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
2007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
||||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 |
1991年10月2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5号公布 |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2010年8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1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
||||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 |
2002年4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
||||
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 |
199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5号公布,根据1995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7号《〈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的修改》修订 |
||||
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 |
2010年4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 |
||||
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办法 |
2004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9号公布 |
||||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
2003年8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号公布 |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 |
2020年10月23日 |
2020年12月01日 |
张工 |
有效 |
文号 |
命令名称 |
发布日期 |
施行日期 |
签署人 |
效力 |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
2020年10月23日 |
2020年10月23日 |
张工 |
有效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
2015年01月05日 |
2015年03月15日 |
张茅 |
有效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4号 |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
2015年04月07日 |
2015年08月01日 |
张茅 |
有效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2001年01月15日 |
2001年03月01日 |
王众孚 |
有效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
2017年01月06日 |
2017年03月15日 |
张茅 |
有效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1988年11月03日 |
1988年11月03日 |
任仲林 |
有效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
1992年08月15日 |
1992年10月01日 |
刘敏学 |
有效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1号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改为: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 |
2015年12月24日 |
2016年02月01日 |
张茅 |
有效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2号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改为: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 |
2015年12月24日 |
2016年02月01日 |
张茅 |
有效 |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10号 |
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 |
1999年12月15日 |
1999年12月15日 |
姜颖 |
有效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
2004年08月19日 |
2004年09月01日 |
王众孚 |
有效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6号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2015年11月27日 |
2016年01月01日 |
支树平 |
有效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2003年01月14日 |
2003年03月01日 |
李长江 |
有效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2003年07月18日 |
2003年08月01日 |
李长江 |
有效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2005年04月22日 |
2005年07月01日 |
李长江 |
有效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4号 |
计量基准管理办法 |
2007年06月06日 |
2007年07月10日 |
李长江 |
有效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1号 |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
2017年10月30日 |
2018年01月01日 |
支树平 |
有效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
2017年11月14日 |
2018年01月01日 |
支树平 |
有效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6号 |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
2009年07月03日 |
2009年09月01日 |
王勇 |
有效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9号 |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2016年02月25日 |
2016年04月01日 |
支树平 |
有效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
1999年03月12日 |
1999年03月12日 |
李传卿 |
有效 |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1996年06月24日 |
1996年06月24日 |
李传卿 |
有效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2002年04月19日 |
2002年05月25日 |
李长江 |
有效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2002年12月31日 |
2003年02月01日 |
李长江 |
有效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 |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2004年08月10日 |
2004年12月01日 |
李长江 王众孚 |
有效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
2005年01月14日 |
2005年07月01日 |
李长江 |
有效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2010年09月17日 |
2010年11月01日 |
支树平 |
有效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2003年10月15日 |
2003年12月01日 |
李长江 |
有效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
2015年03月11日 |
2015年09月01日 |
毕井泉 |
有效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2017年11月06日 |
2018年01月01日 |
毕井泉 |
有效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
2016年02月26日 |
2016年07月01日 |
毕井泉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
2020年10月29日 |
2020年12月01日 |
张工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 |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
2020年12月11日 |
2021年03月01日 |
张工 |
有效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
2020年12月31日 |
2021年01月01日 |
张工 |
有效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
2008年09月01日 |
2008年10月01日 |
周伯华 |
有效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2010年10月13日 |
2010年11月13日 |
周伯华 |
有效 |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
2007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 |
34号令废止 |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 |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
2021年01月07日 |
2021年05月01日 |
张工 |
有效 |
命令文号 |
命令名称 |
发布日期 |
施行日期 |
签署人 |
效力 |
---|---|---|---|---|---|
教育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
2019年02月20日 |
2019年04月01日 |
陈宝生 张茅 马晓伟 |
有效 |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9号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
2019年11月10日 |
2020年01月01日 |
李小鹏 苗圩 赵克志 李干杰 王玉普 肖亚庆 |
有效 |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2019年第46号 |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
2019年12月28日 |
2019年12月28日 |
李小鹏 苗圩 赵克志 钟山 肖亚庆 庄荣文 |
有效 |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号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
2019年12月30日 |
2020年01月01日 |
钟山 肖亚庆 |
有效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保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令第6号 |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
2020年04月13日 |
2020年06月01日 |
庄荣文 何立峰 苗圩 赵克志 陈文清 刘昆 钟山 易纲 肖亚庆 聂辰席 田静 李兆宗 |
有效 |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
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
2020年06月15日 |
2021年01月01日 |
苗圩 刘昆 钟山 倪岳峰 肖亚庆 |
有效 |
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年第4号 |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 |
2020年07月03日 |
2020年07月03日 |
韩长赋 苗圩 黄润秋 肖亚庆 |
有效 |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年第2号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2020年07月18日 |
2020年09月01日 |
钟山 何立峰 苗圩 赵克志 黄润秋 李小鹏 肖亚庆 |
有效 |
国家宗教事务局 外交部 公安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
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 |
2020年08月27日 |
2020年12月01日 |
王作安 王毅 赵克志 胡和平 马晓伟 倪岳峰 张工 冯正霖 |
有效 |
审计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 |
关于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
2020年10月09日 |
2020年10月09日 |
侯凯 何立峰 刘昆 王蒙徽 张工 |
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