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修改水电领域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国家能源局关于修改水电领域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能发新能﹝2018﹞45号
发布单位 国家能源局 成文日期 2018年05月16日

文件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现决定对《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156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156号)

删去第一条第(三)项中的“要充分发挥工程咨询的重要指导作用,提高前期设计工作质量;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设计审查,并对审查结论负责;要对大坝防震抗震、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报告、工程建设方案等重要技术问题加强指导、严格审查,对工作内容和深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予安排审查”。

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361号)

(一)《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中删去以下内容:

1.第四章全文;

2.第三十三条中“报原审查单位审查”。

(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中删去以下内容:

1.第五条中“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第六条中“报原审查单位审查”;

3.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全文。

三、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水电建设前期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新能﹝2012﹞77号)

删去第二条中的“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水电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勘测设计招标及项目预可行性、可行性研究工作。主要河流上的项目前期工作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管理,其他河流上的项目前期工作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管理。对于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删去第四条中的“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水电建设前期工作管理,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等单位要严格设计审查管理,对于无开发规划、未经同意擅自开展前期工作以及其他不符合建设管理程序和要求的项目,不得进行技术咨询和设计审查”。

四、国家能源局关于澜沧江等流域水电开发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新能﹝2012﹞257号)

删去第三条中的“水电水利规划总院在发挥技术管理优势,把好前期勘测设计工作技术质量关的同时,要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行业管理要求,严格设计审查管理,对于国家未明确开发主体的项目,不得进行技术咨询和设计审查;今后,除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移民安置等重大专项及设计变更技术审查,需报经我局委托外,凡国家未出具前期工作函的项目,其技术审查均需获得我局授权委托,或经我局同意”。

五、国家能源局关于金沙江上游等流域水电开发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10号)

删去第二条中的“对于国家未出具前期工作函的项目,待条件成熟后,要按规定履行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程序,确保有序推进项目核准和筹建相关工作”。

删去第三条中的“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在发挥技术管理优势,把好前期勘测设计工作技术质量关的同时,要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行业管理要求,严格设计审查管理,对于国家未明确开发主体的项目,不得进行技术咨询和设计审查。今后,不仅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移民安置等重大专项及设计变更技术审查,需报经我局委托,而且凡国家未出具前期工作函的项目,其技术审查也均需获得我局授权委托,或经我局同意”。

六、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水电健康有序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155号)

删去第五条中的“技术审查单位要严格把关,从严管理设计及其变更”。

国家能源局

2018年5月16日

2100433B

国家能源局关于修改水电领域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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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修改水电领域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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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修改水电领域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对《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15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36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水电建设前期工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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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2018年5月28日,国家能源局公布关于修改水电领域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对《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156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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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文件法理工作的通知》([2009]136号)和市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南府办[2009]136号文件要求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南法制函[2009]88号)的要求,对我委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审查,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22件。确认失效的49件;确认修改的23件;确认为继续有效的50件。一、确认失效的49件(附件1)确认失效的依据和理由:部分文件由于发布时间较久,已过适用期;部分文件已被别的文件替代;有的文件与行政许可法冲突;特别是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二、修改的23件(附件2)拟确认修改的依据和理由:部分文件随着社会的发展,规定的内容已不符合当前的形式,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要求。但目前没有相关的文件代替,暂时还需继续使用。三、确认为继续有效的50件(附件3)继续有效的依据和理由:这些文件制定公布的主体、权限、规定的内容合法,符合科学发展观,需要继续执行。 附件:1、确认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1:
确认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制定时间
1
关于印发《南宁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建业[1999]16号
 
2
关于规范装饰装修行业登记管理的通知
2000.2.15
 
3
南宁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的通知
南建业[1999]10号
 
4
《关于认真做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报表上报的通知》
南建业[1999]4号
 
5
《关于颁发〈南宁市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的区域划分及运费调整系数〉的通知》
南建价[1999]1号
 
6
《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建[1992]61号
 
7
《关于调整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人工工资的通知》
南建标字[1993]3号
 
8
关于实施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的通知
南建管[1993]39号
 
9
关于继续推行南宁市建设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通知
南建管[1994]8号
 
10
关于发布《南宁市“邕城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比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建管[1994]38号
 
11
关于印发《南宁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建管[1995]11号
 
12
关于印发《南宁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动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南建管[1995]13号
 
13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要求办理建设工程渣土准运证的《通告》
 
19950407
14
关于印发《南宁市外地施工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建管[1995]53号
 
15
关于颁布实施《南宁市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建[1995]55号
 
16
关于重申按照区建设厅《生产制造建筑井架实行生产许可制度通知》办《建设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拆装许可证》和《准用证》的通知
南建质安[1996]6号
 
17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严格限制工程议标的通知》
南建业[1998]12号
 
18
关于装饰装修初级工技能岗位培训、鉴定的通知
 
 
南建业[2000]7号
 
19
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的通知
南建质安[1999]30号
 
20
关于使用《南宁市外地施工企业施工登记备案证书》的通知
南建业[2000]8号
 
21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项目报建和施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建业[2000]9号
 
22
关于重申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要认真执行卧具南建质安[1999]30号文精神的通知
南建质安[2000]25号
 
23
关于重申我市建筑门窗、建筑幕墙的生产、设计、使用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南建质安[2000]27号
 
24
关于南宁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建质安[2000]41号
 
25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推广应用管理的通知
南建业[2001]17号
 
26
关于建筑工程采用钢管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施工的通知
南建质安[2001]19号
 
27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南建质安[2001]33号
 
28
《关于加强南宁市燃气管网相邻施工监护管理的通知》
南建[2002]9号
 
29
《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南建[2002]14号
20020315
30
关于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南建管[2002]69号
20001206
31
《关于贯彻执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建管[2003]11号
20030227
32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南建管[2003]50号
 
33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登记申报手续的通知
南建管[2005]28号
 
34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南宁市房地产信息系统采集工作的通知》
南建开发[2005]2号
 
35
关于印发《南宁市工程建设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南建管[2003]26号
 
36
关于加强建筑工地临时生活设施卫生防疫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建管[2003]43号
 
37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南宁市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建技[2005]6号
 
38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建开发[2006]1号
 
39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的通知
南建管[2006]6号
 
40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房地产项目建设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
南建开发[2006]2号
 
41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网管理的通知
南建管[2004]140号
 
42
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建开发[2002]46号
 
43
关于加强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南建[2003]27号
 
44
《关于加强我市“136”市政工程竣工预验收工作的通知》
南建市政[2003]10号
20031221
45
《关于加强市政工程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南建市政[2004]5号
20040413
46
《南宁市建委关于加强市政工程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质量监督管理补充通知》
南建市政[2004]13号
20040820
47
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建公用[2005]9号
20050823
48
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建质安[2000]40号
20001023
49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选活动的方案》《申报、检查评比细则》通知
南建质安[2006]9号
20060222
 
 
 
 
 
 
 
 
 
 
 
 
 
 
 
 
 
 
 
 
 
附件2: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制定时间
1
关于印发《南宁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综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建管[2004]30号
20040815
2
关于执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月报制度的通知
南建管[2004] 15号
20040220
3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建管[2006] 40号
20060703
4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南宁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南建管[2007] 23号
20070517
5
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理行为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
南建管[2004]32号
20040315
6
《关于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建管[2004]56号
20040515
7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南建管[2004]120号
20040929
8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的通知
南建管[2004] 57号
20040520
9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管理的通知
南建管[2004] 99号
20040820
10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私有房屋建设管理的通知
南建[2005]29号
20050812
11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建材试验数据自动采集监控系统的通知
南建管[2005]23号
20050726
12
关于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管理的通知
南建管[2008] 12号
20080627
13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南建管[2008] 40号
20080828
14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建管[2006] 22号
20060703
15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外地来邕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开展资质等级备案管理的通知
南建管[2005] 37号
20051104
16
关于实施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诚信考评与建设工程招投标联动管理通知
南建管[2004] 84号
20040722
17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建筑市场诚信考评与工程投标联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南建管[2004]112号
20040914
18
关于公布南宁市房地产市场价格及其相关配套系数表的通告
南建[2004]30号
20040815
19
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南建[2004]32号
20040815
20
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南建[2004]45号
20041217
21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南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南建招投标[2006]1号
2006014
22
《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招标管理的实施意见》
南建[2006]16号
20060424
23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办建筑工地职工夜校的通知
南建质安[2006]23号
20060413
 
 
 
 
 
 
附件3: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制定时间
1
关于转发《关于在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的通知
南建业[2000]14号
20000731
2
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南建业[2000]15号
20000731
3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工程和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建管[2003]75号
20030925
4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定》的通知
南建[2004]28号
20040815
5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办法》的通知
南建[2004]29号
20040815
6
关于发《南宁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中期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建管[2004]31号
20040315
7
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比选试行办法》的通知
南建[2005]25号
20050831
8
关于对建筑外墙窗户实行安装前抽样检验的通知
南建管[2004] 55号
20040521
9
关于执行《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建管[2004] 59号
20040521
10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登记申报手续的通知
南建管[2005]28  号
20050811
11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施工和验收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南建管[2005]39号
20051015
12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南宁市建筑业企业信息系统的通知
南建管[2006]23号)
20060703
13
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建筑装饰工程让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建管[2006]42号
20061116
14
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抽测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建管[2008]17号
20080321
15
关于公布《驻邕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名录》的通知
南建管[2008]38号
20080820
16
关于加强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管理的通知
南建项目[2004]3号
20040408
17
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南建项目[2006]2号
20060314
18
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南建[2002]14号
20020315
19
关于印发《南宁市景观亮化工程竣工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建市政[2004]4号
20040407
20
关于印发《南宁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南建技[2005]2号
20050523
21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建技[2006]6号
20060628
22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南宁市房产局《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节能公示制度》的通知
南建技[2007]23号
20071108
23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挤塑板及聚苯板在建筑工程中的使用问题》的通知
南建技[2008]7号
20080320
24
关于配套建设管道燃气的通告
南规通[2001]42号
20011015
25
《关于我市市区燃气供应网点布局的通知》
南建公用[2002]11号
20021021
26
《关于进一步加强配套建设管道燃气工作的通知》
南规通[2002]38号
20020916
27
《关于加强储配站充装管理、规范我市燃气市场的通知》
南建公用[2005]8号
20050714
28
关于印发《南宁市用水定额》的通知
南建公用[2005]19号
20051211
29
关于组织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的通知
南建公用[2006]2号
20060126
30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管理的通知
南建[2006]18号
20060426
31
关于加强治理自来水、燃气工程“工地乱象”、开展文明施工的通知
南建公用[2007]4号
20070122
32
关于印发《南宁市燃气行业文明优质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建公用[2007]16号
20070518
33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的通知
南建公用[2007]17号
 
20070606
34
关于印发《南宁市供水行业文明优质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建公用[2007]18号
20070726
35
关于进一步规范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设置的通知
南建公用[2008]27号
20080928
36
关于加强管道天然气器具气源适配性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南建公用[2007]23号
20080928
37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
南建质安[2005]3号
20050111
38
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建质安[2005]6号
20050117
39
关于加强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通知
南建质安[2006]11号
20060220
40
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的通知
南建质安[2006]13号
20060217
41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临边安全防护设施及脚手架搭设工作的通知
南建质安[2006]14号
20060227
42
关于加强南宁市建筑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管理的通知
南建质安[2006]25号
20060413
43
关于进一步做好外脚手架拆除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南建质安[2006]32号
20060518
44
关于规范市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档的紧急通知
南建质安[2008]28号
20080507
45
关于明确市政建设工程中施工围档标准的通知
南建质安[2008]32号
20050512
46
关于印发《南宁市建筑企业推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建人教[2004]10号
20040628
47
关于贯彻执行《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建开发[2007]8号
20071101
48
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含配套设施)建设进度备案的通知
南建开发[2008]1号
20080811
49
《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有形市场管理、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南建管[2002]19号
20030319
50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双合同”制度〉、〈有形建筑市场廉政准入制度〉的通知》
南建管[2003]19号
20030319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决定对以下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下列规范性文件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2.《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222号)

3.《关于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0号)

4.《关于转发国务院对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批复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84号)

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0号)

6.《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1999〕112号)

7《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

8.《关于农业开发项目和土地整理能否征用土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0〕249号)

9.《关于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28号)

10.《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

11.《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

12.《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

13.《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3号)

14.《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5号)

15.《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

16.《关于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328号)

17.《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3〕45号)

18.《关于依法做好退耕还林中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02号)

19.《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30号)

20.《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56号)

21.《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

22.《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

2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

24.《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

25.《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79号)

26.《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

二、对以下规范性文件涉及“土地估价结果确认”的内容作相应修改

将《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和〈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5号)的名称修改为《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和〈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的通知》,并删去文件内容中的《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

三、对以下规范性文件涉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审批”的内容作相应修改

将《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74号)中的“审批”修改为“核准”,并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第五条第四款中的“批准文件”修改为“核准文件”。

四、对以下规范性文件涉及“矿业权价款确认”的内容作相应修改

将《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名称和内容中的“确认(备案)”修改为“备案”。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文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2100433B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调控煤电规划建设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6]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电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为化解煤电潜在过剩风险,今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565号,以下简称“565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项目开工建设秩序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98号,以下简称“1698号文”)、《关于建立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机制暨发布2019年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的通知》(国能电力[2016]42号)等文件,促进煤电有序发展。各省(区、市)和各发电企业积极部署、认真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十三五”期间我国煤电过剩风险日益显现,各地违规建设煤电项目情况仍然存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煤电规划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控自用煤电规划建设

结合国家定期发布的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进一步加大风险预警等级为红色省份自用煤电项目(不含民生热电)规划建设的调控力度。

(一)纳入规划项目尚未核准的,暂缓核准。

(二)已核准项目,尚未取齐开工必要支持性文件或取齐开工必要支持性文件尚未开工的(开工标志为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暂缓开工建设;2016年开工建设的,停止建设;2015年底以前开工建设的,也要适当调整建设工期,把握好投产节奏。

待风险预警等级转为绿色后,在国家的指导下,由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逐步恢复缓核、缓建煤电项目核准、建设。其中,民生热电是指承担民生采暖供热负荷,且根据近期规划热负荷预测情况,采暖期热电比不低于80%的热电联产项目。

二、明确外送煤电投产规模

按照565号文,为避免因接受外来煤电造成受端省份电力冗余,按需推进煤电基地配套煤电项目的规划建设,并相应调整配套风电、光伏发电投产时序。

(一)新疆准东煤电基地准东至华东、宁夏宁东煤电基地宁东至浙江、内蒙古鄂尔多斯煤电基地上海庙至山东、陕西陕北煤电基地榆横至山东输电通道配套煤电项目的投产规模,2020年底前要控制在国家规划规模的一半以内。

(二)内蒙古锡盟煤电基地,锡盟至山东、锡盟至江苏输电通道配套煤电项目的总投产规模,2020年底前要控制在730万千瓦以内。

(三)其他纳入规划及核准(在建)外送煤电项目(含煤电基地、点对网外送项目),也要结合受端电力供需形势和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调整核准(建设)时序,把握投产节奏。

三、规范煤电开工建设秩序

按照《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国发[2016]2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1698号文,未取齐开工必要支持性文件而开工建设的煤电项目,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对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等级为红色省份的项目(不含民生热电),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在取齐必要支持性文件后仍需暂缓建设,待预警等级转为绿色后,在国家的指导下,由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逐步恢复建设。

四、加强煤电质量监督工作

按照《实施方案》、1698号文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各省(区、市)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要加强煤电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一)新申请质量监督注册的煤电项目,应是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建设规划内的核准项目。未取齐开工必要支持性文件的,不得进行质量监督注册。

(二)已注册质量监督的煤电项目,要立即进行清理,未纳入规划、未取齐开工必要支持性文件的,要停止其质量监督注册和阶段性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等级为红色省份的项目(不含民生热电),除采取上述措施外,新申请质量监督注册的,暂缓受理;已注册质量监督的,要暂停其质量监督注册和阶段性监督检查等工作。待预警等级转为绿色后,才能逐步恢复。

五、严肃处理违规建设项目

对于存在未按核准要求建设、未核先建及未达开工条件建设等违规建设行为的煤电项目,以及未按煤电有序发展政策措施要求取消、缓建的煤电项目,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将不予办理业务许可证;电网企业不得予以并网。

存在上述违规建设行为且拒不停工、不接受相关部门处理的煤电项目,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视情况对项目单位施行限批新建煤电项目、开展自用及外送煤电项目优选工作时不予考虑等措施;国家能源局将通报全国;银行及金融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停止对其发放贷款。

六、发挥规划指导约束作用

加强全国电力规划的指导性,各省(区、市)要根据全国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的分省“十三五”煤电(含燃煤自备电站)发展目标,制定(调整)本省(区、市)电力发展相关规划,并严格贯彻执行。

七、建立横向协调指导机制

进一步加大沟通协调力度,与国土、环保、住建、水利等部门建立煤电建设协调指导机制。相关部门对风险预警等级为红色省份的煤电项目,同步实施暂缓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等政策措施;并结合各地实际,有针对性开展联合检查和重点督查,形成合力,共同化解煤电潜在过剩风险。

八、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严禁自行将按要求取消、缓核、缓建煤电项目的规模用于规划建设新增煤电项目,已自行纳入规划、核准(建设)的,要立即取消,并停止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适时公布各省(区、市)已取消的煤电项目以及需缓核、缓建煤电项目情况。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依据职责和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处理群众投诉举报事项,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九、严格落实各项调控措施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以及各发电企业要深刻认识推进煤电有序发展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落实国家近期发布的促进煤电有序发展系列文件要求,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对照相关文件,明确本省(区、市)促进煤电有序发展的具体工作部署;加强对本地区煤电规划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积极落实配套调控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切实保障相关措施执行到位。

(二)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煤电有序发展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加大对煤电项目施工安全、质量安全等的监督管理,以监管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

(三)各发电企业是促进煤电有序发展相关措施的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自觉调整本企业煤电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度和建设施工时序,把握好投产节奏;主动配合地方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以及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开展的各类监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及时整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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