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基本信息

中文名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 发布单位 国家能源局
发布文号 国能新能[2014]406号 发布日期 2014-09-02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华电集团、国电集团、中国电力投资集团、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发布以来,各地区积极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有力推动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在众多领域的多种方式利用,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但是各地区还存在不同程度的政策尚未完全落实、配套措施缺失、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破解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关键制约,大力推进光伏发电多元化发展,加快扩大光伏发电市场规模,现就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意义。光伏发电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对优化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改善生态环境、转变城乡用能方式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范围广,在城乡建筑、工业、农业、交通、公共设施等领域都有广阔应用前景,既是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力量,也是促进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重大战略意义,主动作为,创新机制,全方位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

二、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划工作。各地区要将光伏发电纳入能源开发利用和城镇建设等相关规划,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工业企业集中的市县及各类开发区,系统开展建筑屋顶及其他场地光伏发电应用的资源调查工作,综合考虑屋顶面积、用电负荷等条件,编制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划,结合建设条件提出年度计划。各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新能源应用示范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要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划,并按年度落实重点建设项目。优先保障各类示范区和其它规划明确且建设条件落实的项目的年度规模指标。

三、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充分利用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顶(含附属空闲场地)资源,鼓励屋顶面积大、用电负荷大、电网供电价格高的开发区和大型工商企业率先开展光伏发电应用。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在国家补贴基础上制定配套财政补贴政策,并且对公共机构、保障性住房和农村适当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在火车站(含高铁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飞机场航站楼、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建筑、大型体育场馆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系统推广光伏发电,在相关建筑等设施的规划和设计中将光伏发电应用作为重要元素,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对下属企业统一组织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因地制宜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建设就地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与农户扶贫、新农村建设、农业设施相结合,促进农村居民生活改善和农业农村发展。对各类自发自用为主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受到建设规模指标限制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调剂解决或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追加规模指标。

四、加强对建筑屋顶资源使用的统筹协调。鼓励地方政府建立光伏发电应用协调工作机制,引导建筑业主单位(含使用单位)自建或与专业化企业合作建设屋顶光伏发电工程,主动协调电网接入、项目备案、建筑管理等工作。对屋顶面积达到一定规模且适宜光伏发电应用的新建和改扩建建筑物,应要求同步安装光伏发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政府投资或财政补助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新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应优先考虑光伏发电应用。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通过制定示范合同文本等方式,引导区域内企业建立规范的光伏发电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地方政府可将建筑光伏发电应用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及奖惩制度,消纳分布式光伏发电量的单位可按折算的节能量参与相关交易。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参与国内自愿碳减排交易。

五、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标准和质量管理。加强光伏产品、光伏发电工程和建筑安装光伏发电设施的安全性评价和管理工作,对载荷校核、安装方式、抗风、防震、消防、避雷等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工程规范。并网运行的光伏发电项目和享受各级政府补贴的非并网独立光伏发电项目,须采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光伏产品。建设单位进行设备的采购招标时,应明确要求采用获得认证的光伏产品,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各地区的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建筑光伏发电应用的统筹协调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督。各级地方政府不得随意设置审批和收费事项,不得限制符合国家标准和市场准入条件的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不得向项目单位提出采购本地产品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以各种方式为低劣产品提供市场保护。

六、建立简便高效规范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机制。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的工作细则,督促市县(区)能源主管部门设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受理窗口,建立简便高效规范的工作流程,明确项目备案条件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市县(区)政府设立“一站式”管理服务窗口,建立多部门高效协调的管理工作机制,并与电网企业衔接好项目接网条件和并网服务。对个人利用住宅(或个人所有的营业性建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直接受理并网申请后代个人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

七、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模式。利用建筑屋顶及附属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全额上网”项目的全部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与电网企业签订新的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电网企业负责向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申请补贴目录变更。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执行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电网企业按照《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十七条规定及设立的“绿色通道”,由地级市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电网接入并提供相应并网服务。

八、进一步创新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继续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重点开展发展模式、投融资模式及专业化服务模式创新。在示范区探索分布式光伏发电区域电力交易试点,允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同一变电台区的符合政策和条件的电力用户直接售电,电价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电网企业负责输电和电费结算。鼓励示范区政府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服务创新试点,通过设立公共担保基金、公共资金池等方式为本地区光伏发电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地区提出示范区实施方案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有关政策条件后指导示范区组织实施。对示范区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含就近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可按照“先备案,后追加规模指标”方式管理,以支持示范区建设持续进行。

九、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接网和并网运行服务。在市县(区)电网企业设立分布式光伏发电 “一站式”并网服务窗口,明确办理并网手续的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并在电网企业相关网站公布。对法人单位申请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及时出具项目接入电网意见函,在项目完成备案后开展相关配套并网工作,对个人利用住宅(或个人所有的营业性建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直接受理并及时开展相关并网服务。电网企业应按规定的并网点及时完成应承担的接网工程,在符合电网运行安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在用户侧以较低电压等级接入,允许内部多点接入配电系统,避免安装不必要的升压设备。项目单位和电网企业要相互配合,如对接网方式存在争议,可申请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协调。电网企业提供的电能计量表应可明确区分项目总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包括合同能源服务方式中光伏企业向电力用户的供电量)和上网电量,并具备向电力运行调度机构传送项目运行信息的功能。

十、加强配套电网技术和管理体系建设。各级电网企业在进行配电网规划和建设时,要充分考虑当地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展潜力、规划和建设情况,采用相应的智能电网技术、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和运行调节设施。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大的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应同步制定相应的智能配电网建设方案,建设双向互动、控制灵活、安全可靠的配电网系统。建立包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功率预测和实时运行监测等功能的配电网运行信息管理系统,开展需求侧响应负荷管理,对区域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实现实时动态监控和发输用一体化控制。鼓励探索微电网技术并在相对独立的区域应用,提高局部电网接纳高比例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能力。

十一、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费结算和补贴拨付。各电网企业按月(或双方约定)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结算电费和转付国家补贴资金,要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电量预测,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优先原则做好补贴资金使用预算和计划,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转付到位。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当地税务部门处理好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和税款征收问题。对已备案且符合年度规模管理的项目,电网企业应做好项目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情况的统计,并按要求向国家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送相关信息。项目并网验收后,电网企业代理按季度向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上报项目补贴资格申请。

十二、创新分布式光伏发电融资服务。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结合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特点和融资需求,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优惠贷款,采取灵活的贷款担保方式,探索以项目售电收费权和项目资产为质押的贷款机制。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融资服务平台,与光伏发电骨干企业建立银企战略合作关系,探索对有效益、有市场、有订单、有信誉的“四有企业”实行封闭贷款。鼓励地方政府结合民生项目对分布式光伏发电提供贷款贴息政策。鼓励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为光伏发电提供一体化融资租赁服务,鼓励各类基金、保险、信托等与产业资本结合,探索建立光伏发电投资基金,鼓励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建设分布式光伏开展信用担保,在支农金融服务中开展支持光伏入户和农业设施光伏利用业务。建立以个人收入等为信用条件的贷款机制,逐步推行对信用度高的个人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提供免担保贷款。

十三、完善产业体系和公共服务。通过市场机制培育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评估认证、运营维护等环节的专业化服务能力。鼓励技术先进、投资能力强、经营规范的企业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开展项目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及运营一体化服务,建立网络化的营销和技术服务体系。完善光伏发电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的从业资格认证制度,健全相关从业机构和企业的资信管理体系。建立光伏产业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布技术、市场、产能、质量等信息和预警预报,引导行业理性健康发展。

十四、加强信息统计和监测体系建设。国家能源局建立并完善覆盖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接网申请、建设进度、并网容量、发电量、利用方式等情况的信息管理系统,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依托中国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管理。各市县(区)能源主管部门按月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项目备案情况,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时督促并汇总,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时查询跟踪情况。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等电网企业按月进行接网申请、并网容量、发电量信息、电费结算、补贴发放等情况的信息统计,按月报送国家能源局并抄送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季度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项目备案、建设和运行的汇总信息,按半年、全年向国家能源局上报发展情况的总结报告。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按季度、半年、全年向国家能源局报送全国光伏发电统计及评价报告。

十五、加强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监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等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相关国家和地方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并网安全进行监管,电网企业应配合做好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持工作。建立对电网企业的接网服务、接入方案、并网运行、电能计量、电量收购、电费结算、补贴资金发放各环节进行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合同能源服务以及电力交易的监管,相关方发生争议时,可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申请协调,也可通过12398举报投诉电话反映,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会同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如电网公司未按照规定接入和收购光伏发电的电量,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展专项监管,按半年、全年向国家能源局上报专项监管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国家能源局

2014年9月2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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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文献

国家能源局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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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链接: www.china-nengyuan.com/news/54734.html 来源: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 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为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范分布式发电项目管理,现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行办法》印送你们,请遵照 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3年11月18日 附件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制定本办法。 2、分布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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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政策综述 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政策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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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分布式光伏发电定义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 以用户侧 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 发电。 二、 投资主体 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 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三、 项目管理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 负责本地区分布式 光伏发电规划、 建设的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 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 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 行监管。 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 节”的运营模式, 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 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 省级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 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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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调控煤电规划建设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6]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电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为化解煤电潜在过剩风险,今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565号,以下简称“565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项目开工建设秩序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98号,以下简称“1698号文”)、《关于建立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机制暨发布2019年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的通知》(国能电力[2016]42号)等文件,促进煤电有序发展。各省(区、市)和各发电企业积极部署、认真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十三五”期间我国煤电过剩风险日益显现,各地违规建设煤电项目情况仍然存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煤电规划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控自用煤电规划建设

结合国家定期发布的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进一步加大风险预警等级为红色省份自用煤电项目(不含民生热电)规划建设的调控力度。

(一)纳入规划项目尚未核准的,暂缓核准。

(二)已核准项目,尚未取齐开工必要支持性文件或取齐开工必要支持性文件尚未开工的(开工标志为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暂缓开工建设;2016年开工建设的,停止建设;2015年底以前开工建设的,也要适当调整建设工期,把握好投产节奏。

待风险预警等级转为绿色后,在国家的指导下,由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逐步恢复缓核、缓建煤电项目核准、建设。其中,民生热电是指承担民生采暖供热负荷,且根据近期规划热负荷预测情况,采暖期热电比不低于80%的热电联产项目。

二、明确外送煤电投产规模

按照565号文,为避免因接受外来煤电造成受端省份电力冗余,按需推进煤电基地配套煤电项目的规划建设,并相应调整配套风电、光伏发电投产时序。

(一)新疆准东煤电基地准东至华东、宁夏宁东煤电基地宁东至浙江、内蒙古鄂尔多斯煤电基地上海庙至山东、陕西陕北煤电基地榆横至山东输电通道配套煤电项目的投产规模,2020年底前要控制在国家规划规模的一半以内。

(二)内蒙古锡盟煤电基地,锡盟至山东、锡盟至江苏输电通道配套煤电项目的总投产规模,2020年底前要控制在730万千瓦以内。

(三)其他纳入规划及核准(在建)外送煤电项目(含煤电基地、点对网外送项目),也要结合受端电力供需形势和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调整核准(建设)时序,把握投产节奏。

三、规范煤电开工建设秩序

按照《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国发[2016]2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1698号文,未取齐开工必要支持性文件而开工建设的煤电项目,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对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等级为红色省份的项目(不含民生热电),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在取齐必要支持性文件后仍需暂缓建设,待预警等级转为绿色后,在国家的指导下,由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逐步恢复建设。

四、加强煤电质量监督工作

按照《实施方案》、1698号文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各省(区、市)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要加强煤电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一)新申请质量监督注册的煤电项目,应是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建设规划内的核准项目。未取齐开工必要支持性文件的,不得进行质量监督注册。

(二)已注册质量监督的煤电项目,要立即进行清理,未纳入规划、未取齐开工必要支持性文件的,要停止其质量监督注册和阶段性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等级为红色省份的项目(不含民生热电),除采取上述措施外,新申请质量监督注册的,暂缓受理;已注册质量监督的,要暂停其质量监督注册和阶段性监督检查等工作。待预警等级转为绿色后,才能逐步恢复。

五、严肃处理违规建设项目

对于存在未按核准要求建设、未核先建及未达开工条件建设等违规建设行为的煤电项目,以及未按煤电有序发展政策措施要求取消、缓建的煤电项目,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将不予办理业务许可证;电网企业不得予以并网。

存在上述违规建设行为且拒不停工、不接受相关部门处理的煤电项目,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视情况对项目单位施行限批新建煤电项目、开展自用及外送煤电项目优选工作时不予考虑等措施;国家能源局将通报全国;银行及金融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停止对其发放贷款。

六、发挥规划指导约束作用

加强全国电力规划的指导性,各省(区、市)要根据全国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的分省“十三五”煤电(含燃煤自备电站)发展目标,制定(调整)本省(区、市)电力发展相关规划,并严格贯彻执行。

七、建立横向协调指导机制

进一步加大沟通协调力度,与国土、环保、住建、水利等部门建立煤电建设协调指导机制。相关部门对风险预警等级为红色省份的煤电项目,同步实施暂缓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等政策措施;并结合各地实际,有针对性开展联合检查和重点督查,形成合力,共同化解煤电潜在过剩风险。

八、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严禁自行将按要求取消、缓核、缓建煤电项目的规模用于规划建设新增煤电项目,已自行纳入规划、核准(建设)的,要立即取消,并停止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适时公布各省(区、市)已取消的煤电项目以及需缓核、缓建煤电项目情况。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依据职责和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处理群众投诉举报事项,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九、严格落实各项调控措施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以及各发电企业要深刻认识推进煤电有序发展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落实国家近期发布的促进煤电有序发展系列文件要求,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对照相关文件,明确本省(区、市)促进煤电有序发展的具体工作部署;加强对本地区煤电规划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积极落实配套调控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切实保障相关措施执行到位。

(二)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煤电有序发展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加大对煤电项目施工安全、质量安全等的监督管理,以监管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

(三)各发电企业是促进煤电有序发展相关措施的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自觉调整本企业煤电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度和建设施工时序,把握好投产节奏;主动配合地方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以及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开展的各类监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及时整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0月10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太阳能发电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2〕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各有关能源企业,水电水利规划总院,各可再生能源学会、协会:

为促进太阳能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组织编制了《太阳能发电发展“十二五”规划》,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指导,优化建设布局。各地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划要求,完善本地区太阳能发电规划目标、布局和开发时序,有序推进太阳能发电项目建设。

二、立足就地消纳,优先分散利用。太阳能发电项目开发要综合考虑太阳能资源、承载物(或土地)资源及并网运行条件等,所发电量立足就地消纳平衡,优先发展分布式太阳能发电。

三、加强电网建设,落实消纳市场。电网企业要加强配套电网建设,优化电网运行,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建立太阳能发电综合技术支持体系,提高适应太阳能发电并网运行的系统调节能力,保障太阳能发电并网运行和高效利用。

四、加强建设运行管理,提高技术水平。项目单位要充分发挥项目建设和运行的主体作用,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全面加强项目建设运行管理,鼓励开展多种技术和运营方式的创新。

五、加强规划评估,适时调整完善。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开展太阳能发电规划评估,根据发展形势对规划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调整。

附:太阳能发电发展“十二五”规划

国家能源局

二一二年七月七日

穗建技[2006]465号

各建设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6年6月1日前规划部门已发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符合国家规定的,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核实后,可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套型结构比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由建设单位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报我委(房地产开发建设处)进行清理,由市政府明确是否需要调整套型结构比例。市政府明确不需要调整套型结构比例的,可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市政府明确需要调整套型结构比例的,建设单位应当调整设计,报规划部门重新审查,取得新的审查意见后,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取得新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方可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

  二、2006年6月1日后规划部门发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规划部门不要求修改套型结构比例的,可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套型结构比例不符合国家规定,规划部门要求自行修改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报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取得新的审查合格书后方可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

  三、根据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四、规划部门发出的《建设工程审核书》、《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凡未核实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建设单位应申报住房套型面积,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核实后,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

  1、住房套型建筑面积申报表

  2、商品住宅项目申报表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相关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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