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国能发新能〔2018〕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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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成文日期 | 2018年05月18日 |
文件全文
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2018〕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华润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风能协会、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2017年,我国风电装机规模稳步增长,运行消纳情况明显好转,技术水平不断提升,产业发展呈现出稳中向好的势头。为促进风电产业高质量发展,降低度电补贴强度,现就做好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规划和预警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各地区新增风电建设规模方案的分年度规模及相关要求。预警为红色和橙色的地区应严格执行《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2018年度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3号)的有关要求,同时不得在“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的过程中调增规划规模。预警为绿色的地区如需调整规划目标,可在落实风电项目配套电网建设并保障消纳的前提下,结合“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规划调整后组织实施。
二、将消纳工作作为首要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42号)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报送落实〈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18〕36号)要求向国家能源局报送2018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工作方案,对未报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停止该地区《指导意见》中风电新增建设规模的实施。
三、严格落实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新列入年度建设方案的风电项目,必须以电网企业承诺投资建设电力送出工程并确保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或弃风率不超过5%,以下同)为前提条件,在项目所在地市(县)级区域内具备就地消纳条件的优先纳入年度建设方案。通过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外送消纳的风电基地项目,应在送受端省级政府间送受电协议及电网企业中长期购电合同中落实项目输电及消纳方案并约定价格调整机制,原则上受端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应出具接纳通道输送风电容量和电量的承诺。
四、推行竞争方式配置风电项目。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尚未印发2018年度风电建设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和未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应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和确定上网电价。已印发2018年度风电建设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已经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2018年可继续推进原方案。从2019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核准的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和海上风电项目应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和确定上网电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随本通知发布的《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试行)》制定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抄送国家能源局并向全社会公布,据此按照《指导意见》确定的分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组织本地区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分散式风电项目可不参与竞争性配置,逐步纳入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范围。
五、优化风电建设投资环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完善风电工程土地利用规划,优先选择未利用土地建设风电工程,场址不得位于生态红线范围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允许建设的范围,并应避开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范围,如位于耕地占用税范围,征收面积和征收标准应当按照风电工程用地特点及对土地利用影响程度合理确定。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在风电项目开发过程中不得以资源出让、企业援建和捐赠等名义变相向企业收费,不得强制要求项目直接出让股份或收益用于应由政府承担的各项事务。各地市(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推荐风电项目参加新增建设规模竞争配置时,应对上述建设条件做出有效承诺或说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对相关市(县)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作为后续安排新增风电建设规模的重要依据。
六、积极推进就近全额消纳风电项目。支持风能资源丰富地区结合当地大型工业企业和产业园区用电需求建设风电项目,在国家相关政策支持下力争实现不需要补贴发展。鼓励在具备较强电力需求的地级市区域,选择年发电利用小时数可达到3000小时左右的风能资源场址,在省级电网企业确保全额就近消纳的前提下,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投资开发企业并确定上网电价,特别要鼓励不需要国家补贴的平价上网项目。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促进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试行)
国家能源局
2018年5月18日
2100433B
国家能源局是国家发改委直属副部级单位,国家能源局内设司司长副厅级干部。
1. 大型风电场并网设计技术规范; 2. 风电场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3. 海上风电场工程概算定额; 4. 海上风电场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及费用标准; 5. 陆上风电场工程概算定额; 6. 陆上风电...
1找到国家能源局的网站:http://www.nea.gov.cn/,在这个网站上找到南方能源监管局,然后进去。2在国家能源局南方电监局的《公共服务》一栏下面《行政许可》点进去,就能看见《许可监督平台...
<正>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4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促进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通知》,各地将推行竞争方式配置风电项目。从2019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核准的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和海上风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和确定上网电价。分散式风电项目可不参与竞争性配置,逐步纳入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范围。
<正>5月24日,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提出,已印发2018年度风电建设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已经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2018年可继续推进原方案。从2019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核准的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和海上风电项目应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和确定上网电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对《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做好2021年度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持续推动风电、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国家能源局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起草了《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4月19日至4月25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形式反馈至我局新能源司。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方式:详见参考链接(传真),详见参考链接
附件: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1年4月19日
为认真做好风电发展工作,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风电年度开发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163号)的要求,统筹考虑各地区风电开发建设现状和市场消纳情况,编制了2016年全国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现将有关内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为保持风电开发建设节奏,促进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2016年全国风电开发建设总规模3083万千瓦。考虑到2015年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甘肃、宁夏、新疆(含兵团)等省(区)弃风限电情况,暂不安排新增项目建设规模,待上述省(区)弃风限电问题有效缓解后另行研究制定。
二、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制定本省(区、市)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开发方案应包括项目清单、项目拟核准时间、风电运行指标和对本地电网企业相关管理要求等。3月底前,要将本地区开发建设方案向社会公布,并抄送我局。
三、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加强组织协调和管理,认真落实风电项目建设条件。纳入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要在2016年内完成核准工作,严禁发生不具备开发实力的企业获取资源后倒卖批文等行为。开发建设方案的完成情况,将作为安排2017年建设规模的基本依据。
四、“十二五”时期已经安排的风电项目核准计划,本通知下发之日仍未完成项目核准工作的,一律予以废止。经协调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可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后核准。
五、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由各省(区、市)按照分散式接入风电的技术标准自行组织建设,并纳入本省(区、市)开发建设方案规模。
我局会同各省(区、市)统筹规划的省(区)内消纳和跨省跨区输电通道配套的风电基地项目,由各省(区、市)根据建设方案有序核准建设,不受年度开发方案的规模限制。承德风电基地二期项目、准东新能源基地、新疆百里风区、四川省凉山州和宁夏风电基地项目按照已批复规划或建设方案,由相关省(区、市)确定项目业主后,提出2016年度建设规模和项目清单,有序推进项目建设。晋北、锡盟、张家口三期风电基地项目由相关省(区)尽快完成规划工作,待明确基地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布局和年度建设时序后,由相关省(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照2016年度的建设规模,明确项目业主,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六、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高度重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和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建成之后所发电量的全额上网。出现弃风限电问题的省(区、市)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改善风电并网运行情况,提出促进风电并网运行和市场消纳的技术方案,并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七、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后续监管工作,重点对项目核准过程中违法违规倒卖批文、设备招投标、质量监督、项目接入电网以及建成后的并网运行等工作开展监管,以确保项目建设合法合规进行,以及项目建成后能够及时接入电网和所发电量的全额优先上网。
八、各电网公司要积极配合做好列入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的配套电网建设工作,根据开发建设方案中项目核准时间和投产时间,落实电网接入和消纳市场,及时办理并网支持性文件,加快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建设,确保风电项目建设与配套电网同步投产和运行。
九、各风电投资开发企业要认真做好开发建设方案内风电项目的建设工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工程建设质量,按计划完成风电建设任务。对已列入开发建设方案且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未能完成核准的项目须说明原因。
十、相关单位要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要求,认真做好相关项目信息填报工作。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要做好风电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落实以及风电项目核准、建设、运行等情况的监测和信息统计工作,定期汇总相关情况,并及时向我局报告。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