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

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质管理中心),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成立于2003年11月。于2013年3月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与国家能源局整合,是国家能源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从事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的专门机构。 

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基本信息

中文名 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 成立时间 2003年11月
所属部门 国家能源局 现任领导 苑舜(主任)

资质管理中心现任领导,主任:苑舜,巡视员:鲁由明 副主任:吕清平 副主任:陈静。

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管理中心 BA-B-2品种:管理机;型号:BA-B-2;类型:黑白可视;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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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心 品种:管理机;类型:黑白可视;型号:BA-B-1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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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心 品种:管理机;型号:BA-B-2;类型:黑白可视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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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心 BA-B-1品种:管理机;型号:BA-B-1;类型:黑白可视;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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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心 品种:管理机;型号:BA-B-1;类型:黑白可视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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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心 品种:管理机;类型:黑白可视;型号:BA-B-2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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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信息价
含税
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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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班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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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管理中心内设综合处、业务一处、业务二处、业务三处,核定编制为35人。 2100433B

电力业务许可监管是国务院赋予国家能源局的一项重要职责,资质管理中心由国家能源局授权,统一管理全国电力业务资质及许可证的具体事务,各派出机构在资质管理中心的指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应工作。目前,国家能源局已基本形成了一个由资质管理中心牵头管理、分级实施的许可管理组织体系。

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常见问题

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文献

国家能源局:《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 国家能源局:《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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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电力发展 “十三五”规划》 11 月 7 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正式发布 《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这是时隔 15 年之后,电力主管部门再次对外公布电 力发展 5 年规划。上次发布需要追溯到 2001 年 1 月 1 日,当时的电力主管部门 原国家经贸委发布了《电力工业十五规划》。 十五电力规划发布以来,十一五、十二五期间都未发布电力规划。在此 期间,我国电力工业取得了快速发展,装机容量迅速提升: 截至 2015 年底,全国发电装机容量达到 15.3 亿千瓦,其中水电 3.2 亿千 瓦,占 21.1%;火电 9.9 亿千瓦,占 65.56%;核电 2608 万千瓦,占 1.7%;风力、太 阳能等新能源发电约 1.72 亿千瓦。全年用电量达到 5.69 万亿千瓦时。发电装机 容量和发电量均居世界第一位。而在十五电力规划发布之时,即截至 2000 年 底,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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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召开全国电力工作会议 国家能源局召开全国电力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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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4.5

8月16日,全国电力工作会议在井冈山召开,以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所属拉西瓦水电站6号机组投产为标志,我国电力装机容量突破8亿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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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资质〔2014〕151号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电力业务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有关事项

(一)豁免以下发电业务的电力业务许可:

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

2.单站装机容量1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

3.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

4.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5. 地(市)级及以下调度机构调度的非化石燃料直接燃烧自备电站。

相关企业、单位或个人(以下称项目运营主体)经营上述发电业务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项目运营主体在与电网企业办理并网运营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供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或其他证明。

豁免许可的发电项目并网后,电网企业应按要求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送豁免发电项目有关情况。

派出机构要做好豁免项目信息报送与其他信息报送工作的统筹,避免企业重复报送,并按要求向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报送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项目信息。

派出机构开展豁免实施工作时,要做好与许可工作的衔接,并对发电项目豁免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予以纠正,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二)简化部分发电业务的许可申请要求

除按本通知可以豁免许可的情况外,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要求。

1. 总装机 6MW(不含)以下小水电;

2. 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

3. 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具体简化内容如下:

1. 财务资料方面。成立2年以上的,不再要求提供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可提供2年的财务情况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不再要求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可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情况说明。

2. 企业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允许一人兼任其中两项或多项职务。

二、完善输、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颁发工作

(一)调整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将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中“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调整为“具有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二)做好跨国(境)电力交易业务的备案管理

1. 跨国(境)电力交易业务属于输电、供电业务。电力企业从事跨国(境)电力交易业务,应当向派出机构申请备案。派出机构在电力企业取得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副本上标注其业务情况。

2. 与国(境)外方签订购售电合同的电力企业负责备案申请工作。

3. 电力企业申请跨国(境)电力业务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从事跨国(境)电力业务的基本情况;

(2)有关部门对从事跨国(境)电力业务的批准文件;

(3)与国(境)外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调度协议;

(4)委托国内其他企业参与跨国(境)电力业务活动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事项和受委托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委托合同、协议等;

(5)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促进电力行业大气污染防治

(一)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派出机构对未按规定安装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达不到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依法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

(二)按照国家能源局统一部署,进一步有序做好小火电机组市场退出工作。根据各地小火电机组关停计划和时间安排,派出机构对到达关停时限的机组要按程序注销其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继续并网运行。

(三)加强对持证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持续性监管。

1. 派出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与环保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对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但环保设施未正常投运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发电企业,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2. 对于列入脱硫、脱硝、除尘改造计划的发电机组,派出机构应在其许可证中标注改造期限,并督促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造。未按期完成改造的机组,应当通知调度机构调后其在发电序位表上的排序位置。

3. 因环保问题被有关部门责令关停的,派出机构应依法撤销其电力业务许可证,并明确不得继续并网发电。

4. 有关派出机构要重点强化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燃煤电厂环保设施改造和排放的跟踪监管力度,对违反许可制度的企业,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通知下发前有关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电力企业从事跨国(境)电力交易业务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派出机构提交备案材料。

国家能源局

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承担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承担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可以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但在承接工程项目设计时,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与该工程项目相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人员配置的要求。

承担其取得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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