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性    质 通知
类    别 林业管理 发布时间 2014年3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林业行业科研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重点围绕林业科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开展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支持范围包括:

(一)林业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林业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

(三)林业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林业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林业行业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六)林业行业应急技术研究。

第三条 专项管理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以支撑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为目标,充分体现行业科研的特点和重点,确保科研项目与林业生产紧密结合,合理区分和衔接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专项只设项目层面,项目不分解,避免经费分散使用。

(二)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专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严格按照专项支持的目标,加强项目顶层设计,科学合理地安排专项项目,实现林业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根据项目类型特点,一般采取招标或者择优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系统外的单位承担专项的财政资金占专项经费的一定比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科技司)和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以下简称计财司)按照职能分工共同承担。

第七条 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及原林业部直属六所高校归口管理本区域(本单位)承担的项目。

第八条 科技司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全国林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

(二)负责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三)提出专项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征集项目建议。

(四)审核通过咨询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建议,并提出项目预算及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方案。

(五)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六)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和协作攻关。

(七)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成果管理。

第九条 计财司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科技司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制度。

(二)会同科技司组织专项项目预算的编制、审核和申报。

(三)根据财政部的批复下达项目预算。

(四)组织对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资金决算、财务审计、财务验收和绩效考评等。

第十条 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林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对专项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进行咨询。

(二)对专项组织和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

第十一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区域(单位)的林业科技发展规划。

(二)组织本区域(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的初审和报送。

(三)负责本区域(单位)项目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资金监管等工作。

(四)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任务、人员、预算总额以及预算分配调整等重大事项的审核和上报。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服务支撑和管理监督并重的基本原则,保障科研项目顺利实施。

(二)面向国家战略、行业建设和区域发展需求,协调组织优势力量共同参与,组织本单位科技人员完成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预算申报书等材料的填报工作,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督促项目负责人按任务书要求实施项目,并及时向归口管理单位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等。负责对本单位承担项目的经费预算调整等事项进行审批。督促项目做好验收和成果总结,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用。

(四)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对本单位使用、外拨项目经费情况实行有效监管,确保经费支出符合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求。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结合项目经费审计和评估验收的意见建议,及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立项程序

(一)征集建议。根据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广泛征集林业生产、管理部门的需求,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提出支持方向和重点,征集项目建议。

(二)形式审查。对项目建议按照相关原则进行审查,包括是否重复立项,申报人、申报单位、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

(三)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进行评审。

(四)咨询评议。将专家评审结果提交咨询委员会咨询评议,形成项目建议咨询意见。

(五)材料上报。科技司审核咨询委员会的项目建议后,及时报送科技部。

(六)编制方案。根据科技部反馈意见调整项目建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提出专项总预算及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批。

(七)项目批复。根据财政部批复,签订项目任务书,下达项目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要求

(一)符合申报指南提出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二)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考核指标。

(三)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层次区分清楚,避免重复交叉。

(四)项目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五)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3—5年。

第十五条 实施方案内容

(一)项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

(二)项目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

(三)项目分年度实施方案。

(四)项目承担单位已有科研条件。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要求

(一)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预算编制应同时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中有自筹经费的,应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必须为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或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要同时编制列示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预算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预算时,需要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七条 任务书内容

(一)总体目标、年度目标与具体考核指标。

(二)研究任务、主要技术难点和创新点。

(三)项目年度计划。

(四)项目经费来源与支出预算。

(五)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及主要研究人员。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条件

(一)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各级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作为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

(二)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科研能力条件及相关研究基础,优先支持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生态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联盟等平台依托单位。

(三)鼓励产学研结合,涉及产业性技术研究的原则上须有相关龙头企业参与。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重大项目申报人须为相关领域知名专家,具有正高级职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诚信记录良好;用于项目研究时间不少于本人工作时间的50%,在国内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二)同期只能主持一项或参加不超过2项本专项项目。正在主持1项或参加2项国家科技支撑、973、863、948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不得申请本专项。

(三)重大项目申报人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其他项目申报人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年龄计算截至申报年度1月1日。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重大事项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除遇到不可抗拒的因素,原则上不允许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如出现计划任务调整、项目人员和协作单位变更、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及项目协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试验示范基地变更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及时按程序逐级上报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一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备案。项目人员出国培训、国外专家来华交流,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据任务书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任务变更须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科技司。

第二十三条 中期评估。中期评估采取现场查看与专家会议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于评估认定不能继续执行的项目,将终止项目执行。

第五章 重大项目组织

第二十四条 围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需求,为解决国家生态建设、林业产业和可持续发展等林业中心工作中的重大技术瓶颈,进一步提升林业科技创新能力,在国家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中设立重大项目。

第二十五条 重大项目支持重点

(一)林业科学发展中具有战略意义,有望取得重大突破,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前沿性基础研究。

(二)围绕森林、湿地、荒漠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良种创制、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生态安全构建和森林资源提质增效等关键支撑技术的基础性研究及应用研究,以及生态效益评价、绿色经济核算等基础性研究。

(三)林业产业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林业产业绿色增长关键技术,对开拓发展林业产业具有重要影响或有重大应用前景的研究,强化技术集成与示范。

第二十六条 重大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一般是中央级科研机构(包括原林业部直属林业高校,下同)或具备相应实力的省级科研机构。鼓励重点学科、重点领域的优势科技资源强强联合、共同申报。

(二)申报人应具有组建包括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相关企业等在内的重大项目研究团队的能力,并将主要精力投入本项目的研究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大项目组织实施

(一)需在立项签订任务书后三个月内举行项目启动会,细化各任务实施方案及技术路线。

(二)应聘请5—7名相关领域知名专家对项目进行长期跟踪咨询。

(三)项目执行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司,由科技司会同计财司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

(四)重大项目验收后需加强对项目成果、技术的应用及效果的后评估。验收成绩、项目完成情况及后评估情况等综合考评结果作为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项目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项目经费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

第二十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当注意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单位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其他支出:指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该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协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协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应当对项目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预算金额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一)项目总预算、项目年度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的预算调整,由承担单位向归口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科技司,科技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计财司,由计财司报财政部审批。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项目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按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科研、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的全面支撑,积极推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对项目的开放共享。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协作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并对所承担经费的使用情况负责。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协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化间接费用的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统筹安排绩效支出,提升科研人员工作绩效水平。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项目协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协作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财政部要求及时填报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并于每年的4月20日前将上年决算报送国家林业局,由国家林业局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结存经费是指未完成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项目在研期间,结存经费应当留由项目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项目结余经费应当按原渠道收回国家林业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考评

第三十八条 验收申请。项目完成后,由第一承担单位向归口管理单位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由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送科技司。项目因故不能按规定的执行期完成的,应提前三个月将延期验收申请报送科技司。

第三十九条 现场查定。科技司组织对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研究任务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形成查定意见。

第四十条 财务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满后,选择具有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项目验收。包括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两个部分。财务验收是业务验收的前提。

(一)财务验收主要以项目预算、财务审计报告以及相关经费管理制度为依据,提出独立的验收意见。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2.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3.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5.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6.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7.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8.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业务验收主要以项目任务书、项目执行情况验收自评价报告、现场查定意见为依据。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验收:

1.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下达的项目任务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第四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等与项目研究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整改报告并逐级上报,整改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未完成任务情况及原因、拟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工作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本专项,并对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新项目采取调控措施。

第四十六条 项目绩效考评。国家林业局结合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逐步建立对项目经费的绩效考评制度。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级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范围重点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组织安排、执行进度、技术保障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和经费预算,确保研究目标的实现和经费的规范使用,并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对不接受监督检查,将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对于弄虚作假,伪造材料、剽窃他人科技成果及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一经发现,撤消项目,追回已拔经费,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本专项。

第五十条 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协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咨询专家等在实施专项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和记录,并作为其参与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五十一条 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的规定。专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企业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十二条 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在林业生产实践中的应用,并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保障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承担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研究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各协作单位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不得有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行为。

第五十五条 专著、论文等成果需第一标注“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资助”(英文:Special Fund for Forest Scientific Research in the Public Welfare)字样及项目编号。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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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 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林造发〔 2012〕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 (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2010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 2010年造林补贴试点 工作的意见》(财农 〔2010〕103号),在全国 20个省区启动了中央财政造 林补贴试点工作。 为规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管理与监督, 准确掌握全国造林 补贴试点情况,监测评价造林补贴试点成效, 为兑现补贴资金及管理决策提供依 据,我局制定了《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 请及时报我局造林 绿化管理司。 附件: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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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布《林业生态工程监理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布《林业生态工程监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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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为了规范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行为,提高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水平,特制定“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简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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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林科发〔201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是财政部2007年设立的中央财政专项,我局是试点部门之一。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结合林业行业特点,我局组织制定了《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局

2014年3月5日

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林业行业科研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重点围绕林业科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开展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支持范围包括:

(一)林业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林业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

(三)林业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林业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林业行业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六)林业行业应急技术研究。

第三条 专项管理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以支撑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为目标,充分体现行业科研的特点和重点,确保科研项目与林业生产紧密结合,合理区分和衔接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专项只设项目层面,项目不分解,避免经费分散使用。

(二)明确权责,规范管理。专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专项支持的目标,加强项目顶层设计,科学合理地安排专项项目,实现林业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根据项目类型特点,一般采取招标或者择优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系统外的单位承担专项的财政资金占专项经费的一定比例。

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科技司)和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以下简称计财司)按照职能分工共同承担。

第七条 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及原林业部直属六所高校归口管理本区域(本单位)承担的项目。

第八条 科技司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全国林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

(二)负责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三)提出专项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征集项目建议。

(四)审核通过咨询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建议,并提出项目预算及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方案。

(五)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六)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和协作攻关。

(七)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成果管理。

第九条 计财司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科技司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制度。

(二)会同科技司组织专项项目预算的编制、审核和申报。

(三)根据财政部的批复下达项目预算。

(四)组织对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资金决算、财务审计、财务验收和绩效考评等。

第十条 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林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对专项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进行咨询。

(二)对专项组织和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

第十一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区域(单位)的林业科技发展规划。

(二)组织本区域(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的初审和报送。

(三)负责本区域(单位)项目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资金监管等工作。

(四)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任务、人员、预算总额以及预算分配调整等重大事项的审核和上报。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服务支撑和管理监督并重的基本原则,保障科研项目顺利实施。

(二)面向国家战略、行业建设和区域发展需求,协调组织优势力量共同参与,组织本单位科技人员完成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预算申报书等材料的填报工作,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督促项目负责人按任务书要求实施项目,并及时向归口管理单位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等。负责对本单位承担项目的经费预算调整等事项进行审批。督促项目做好验收和成果总结,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用。

(四)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对本单位使用、外拨项目经费情况实行有效监管,确保经费支出符合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求。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结合项目经费审计和评估验收的意见建议,及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立项程序

(一)征集建议。根据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广泛征集林业生产、管理部门的需求,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提出支持方向和重点,征集项目建议。

(二)形式审查。对项目建议按照相关原则进行审查,包括是否重复立项,申报人、申报单位、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

(三)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进行评审。

(四)咨询评议。将专家评审结果提交咨询委员会咨询评议,形成项目建议咨询意见。

(五)材料上报。科技司审核咨询委员会的项目建议后,及时报送科技部。

(六)编制方案。根据科技部反馈意见调整项目建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提出专项总预算及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批。

(七)项目批复。根据财政部批复,签订项目任务书,下达项目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要求

(一)符合申报指南提出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二)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考核指标。

(三)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层次区分清楚,避免重复交叉。

(四)项目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五)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3—5年。

第十五条 实施方案内容

(一)项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

(二)项目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

(三)项目分年度实施方案。

(四)项目承担单位已有科研条件。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要求

(一)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预算编制应同时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中有自筹经费的,应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必须为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或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要同时编制列示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预算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预算时,需要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七条 任务书内容

(一)总体目标、年度目标与具体考核指标。

(二)研究任务、主要技术难点和创新点。

(三)项目年度计划。

(四)项目经费来源与支出预算。

(五)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及主要研究人员。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条件

(一)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各级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作为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

(二)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科研能力条件及相关研究基础,优先支持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生态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联盟等平台依托单位。

(三)鼓励产学研结合,涉及产业性技术研究的原则上须有相关龙头企业参与。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重大项目申报人须为相关领域知名专家,具有正高级职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诚信记录良好;用于项目研究时间不少于本人工作时间的50%,在国内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二)同期只能主持一项或参加不超过2项本专项项目。正在主持1项或参加2项国家科技支撑、973、863、948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不得申请本专项。

(三)重大项目申报人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其他项目申报人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年龄计算截至申报年度1月1日。

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重大事项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除遇到不可抗拒的因素,原则上不允许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如出现计划任务调整、项目人员和协作单位变更、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及项目协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试验示范基地变更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及时按程序逐级上报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一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备案。项目人员出国培训、国外专家来华交流,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据任务书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任务变更须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科技司。

第二十三条 中期评估。中期评估采取现场查看与专家会议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于评估认定不能继续执行的项目,将终止项目执行。

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章 重大项目组织

第二十四条 围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需求,为解决国家生态建设、林业产业和可持续发展等林业中心工作中的重大技术瓶颈,进一步提升林业科技创新能力,在国家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中设立重大项目。

第二十五条 重大项目支持重点

(一)林业科学发展中具有战略意义,有望取得重大突破,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前沿性基础研究。

(二)围绕森林、湿地、荒漠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良种创制、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生态安全构建和森林资源提质增效等关键支撑技术的基础性研究及应用研究,以及生态效益评价、绿色经济核算等基础性研究。

(三)林业产业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林业产业绿色增长关键技术,对开拓发展林业产业具有重要影响或有重大应用前景的研究,强化技术集成与示范。

第二十六条 重大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一般是中央级科研机构(包括原林业部直属林业高校,下同)或具备相应实力的省级科研机构。鼓励重点学科、重点领域的优势科技资源强强联合、共同申报。

(二)申报人应具有组建包括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相关企业等在内的重大项目研究团队的能力,并将主要精力投入本项目的研究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大项目组织实施

(一)需在立项签订任务书后三个月内举行项目启动会,细化各任务实施方案及技术路线。

(二)应聘请5—7名相关领域知名专家对项目进行长期跟踪咨询。

(三)项目执行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司,由科技司会同计财司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

(四)重大项目验收后需加强对项目成果、技术的应用及效果的后评估。验收成绩、项目完成情况及后评估情况等综合考评结果作为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

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项目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项目经费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

第二十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当注意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单位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其他支出:指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该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协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协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应当对项目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预算金额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一)项目总预算、项目年度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的预算调整,由承担单位向归口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科技司,科技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计财司,由计财司报财政部审批。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项目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按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科研、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的全面支撑,积极推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对项目的开放共享。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协作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并对所承担经费的使用情况负责。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协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化间接费用的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统筹安排绩效支出,提升科研人员工作绩效水平。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项目协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协作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财政部要求及时填报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并于每年的4月20日前将上年决算报送国家林业局,由国家林业局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结存经费是指未完成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项目在研期间,结存经费应当留由项目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项目结余经费应当按原渠道收回国家林业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考评

第三十八条 验收申请。项目完成后,由第一承担单位向归口管理单位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由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送科技司。项目因故不能按规定的执行期完成的,应提前三个月将延期验收申请报送科技司。

第三十九条 现场查定。科技司组织对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研究任务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形成查定意见。

第四十条 财务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满后,选择具有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项目验收。包括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两个部分。财务验收是业务验收的前提。

(一)财务验收主要以项目预算、财务审计报告以及相关经费管理制度为依据,提出独立的验收意见。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2.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3.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5.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6.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7.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8.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业务验收主要以项目任务书、项目执行情况验收自评价报告、现场查定意见为依据。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验收:

1.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下达的项目任务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第四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等与项目研究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整改报告并逐级上报,整改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未完成任务情况及原因、拟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工作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本专项,并对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新项目采取调控措施。

第四十六条 项目绩效考评。国家林业局结合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逐步建立对项目经费的绩效考评制度。

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级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范围重点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组织安排、执行进度、技术保障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和经费预算,确保研究目标的实现和经费的规范使用,并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对不接受监督检查,将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对于弄虚作假,伪造材料、剽窃他人科技成果及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一经发现,撤消项目,追回已拔经费,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本专项。

第五十条 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协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咨询专家等在实施专项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和记录,并作为其参与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章 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五十一条 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的规定。专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企业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十二条 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在林业生产实践中的应用,并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保障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承担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研究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各协作单位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不得有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行为。

第五十五条 专著、论文等成果需第一标注“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资助”(英文:Special Fund for Forest Scientific Research in the Public Welfare)字样及项目编号。

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

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的要求,为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科研专项(下称“专项”)的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称《国家规划纲要》)、《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下称《测绘规划纲要》)和《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紧密围绕“构建智慧中国、监测地理国情、壮大地信产业、建设测绘强国”的总体战略,组织开展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主要包括:

(一)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

(三)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第三条 专项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应用。专项主要针对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的系统性、结构性科技需求,围绕行业特点和科技创新的急需遴选项目,明确研究方向和技术支撑点,且与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合理区分、有效衔接。专项只设项目层次,项目不分解。

(二)顶层设计,系统工程。要做好专项项目的顶层设计,遵循产、学、研、用一体化原则,持续支持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的自主创新、集成创新以及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科技资源的统筹管理、有效整合和广泛共享。

(三)科学决策,规范管理。专项管理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注重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专项实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化管理,建立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建议、评审、立项、实施和监督、验收、成果推广与后评估等环节。

第五条 专项经费管理执行《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国测财发〔2013〕22号)有关规定。

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下称“测绘地信局”)是专项的行业主管部门,在专项业务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并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

(二)制定专项项目管理相关办法;

(三)负责管理咨询委员会(下称“咨询委”)、监督评估专家组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四)审定项目建议,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五)组织项目论证和评审;

(六)下达年度项目批复;

(七)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组织项目开展协作攻关;

(八)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协调处理出现的重大业务问题;

(九)组织项目业务验收,开展成果管理和推广工作;

(十)负责项目绩效考评和后评估。

第七条 咨询委由科技、管理、经济等领域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11人,其中测绘地信局及直属单位以外的人员应占40%以上。咨询委主任由测绘地信局领导担任。咨询委成员名单报送财政部、科技部备案。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和科技发展规划,对专项的项目设置提出咨询建议;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提出咨询建议;

(三)对项目执行的全过程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八条 监督评估专家组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遴选,主要职责是参与项目论证、评审、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九条 咨询委和监督评估专家组的成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任务书;

(二)实施项目任务,组织协作单位开展相关科技活动;

(三)接受并配合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考评工作;

(四)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和项目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五)宣传推广项目成果;

(六)接受并配合对项目进行后评估。

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项目建议

第十一条 测绘地信局根据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结合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发展的急需,开展备选项目征集工作,并组织行业内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遴选,遴选结果提请咨询委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确定年度项目建议,根据财政部、科技部要求完成报送。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参见附件1)的要求是:

(一)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考核指标;

(二)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三)与国家科技计划及测绘地理信息专项等项目层次区分清楚,避免重复交叉。

第十三条 测绘地信局根据科技部反馈意见对项目进行调整并列入项目库,选定年度专项项目。

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项目评审和立项

第十四条 由测绘地信局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和咨询委建议采取择优委托或者招投标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条件如下:

(一)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测绘地理信息生产单位、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

(二)具有项目实施必须的科研设施条件,优先支持国家和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建设依托单位;

(三)具有较强的研发优势,拥有相关领域国内知名的学科带头人和稳定的学术团队;

(四)具有丰富的项目组织管理经验,优先支持承担过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的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院士不超过70岁,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固定工作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承担单位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诚信记录良好,主持或参加过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测绘地信局领军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创新人才、创新人才团队以及年龄在40岁以下的青年科技骨干;

(二)专项项目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1项,最多可另参加1项。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方案(详见附件2)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

(二)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

(三)项目分年度实施方案;

(四)项目承担单位已有科研条件。

第十八条 测绘地信局建立专家库,完善专家的遴选、回避、问责制度。有下列情形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专家所在工作单位;

(二)项目承担单位与专家所在单位有利益关系;

(三)在两年内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合作;

(四)与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在研究生或博士后阶段存在师生关系;

(五)与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

(六)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

第十九条 测绘地信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按程序将其中未涉密的项目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公示期满后,测绘地信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照优先顺序排序后,及时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测绘地信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项目总预算,下达年度项目批复,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二十二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按照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测绘地信局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国家利益的项目做好保密工作,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保密协议并监督实施。

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测绘地信局下达的项目批复及项目任务书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并接受咨询委评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每半年按要求向测绘地信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负责人变更、项目计划调整的审批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书面报告测绘地信局,审批后按批复意见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需求、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动,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项目负责人调动、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变更,项目研发技术骨干发生调动、变更等,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三)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第二十八条 对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对已开展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向测绘地信局做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测绘地信局建立信用管理和问责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和监督专家等在专项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加国家科技活动的重要依据。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一经查出,立即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取消项目负责人承担或参与专项的资格,停止其所在单位申报专项项目资格1年,并向社会公示。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信用不良的评审或监督专家,一经查出,立即解聘并进行公示,停止其担任专项专家资格5年。

第三十条 项目实行公示制度。除有保密要求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内容、项目进展等相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示,项目成果应尽可能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根据项目评议和绩效考评相关结果,测绘地信局可酌情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核减经费额度、终止部分任务、终止项目等措施加强对项目执行的监督管理。

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间及完成后,测绘地信局负责组织专家开展项目业务验收。

第三十三条 实行公开制度。除有保密要求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内容、项目进展及项目成果等相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分为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两个阶段,财务验收是进行业务验收的前提。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测绘地信局提交验收申请。项目因故不能按规定执行期完成的,应提前3个月申请延期验收;未获批准的项目仍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在规定的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既未提出验收申请又未申请延期验收的,对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业务验收申请材料包括:业务验收申请表、项目任务书、项目验收自评估报告、项目财务审计报告、项目财务验收意见和有关部门出具的成果应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验收:

(一)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5%;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四)超过下达的项目任务执行期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第三十八条 项目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原渠道归还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测绘地信局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今后3年内申请专项项目的资格。

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 项目成果推广与后评估

第三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完成半年内按要求编报成果推广材料,并将项目成果录入成果数据库,由测绘地信局发布到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推荐与共享平台,以促进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与推广。

第四十条 测绘地信局负责跟踪项目成果使用与升级研发情况。探索建立项目后评估机制。在项目验收一年或更长时间后,由测绘地信局组织对成果应用状况、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对于在成果转化、转让中成效突出的单位,测绘地信局在后续项目申报中予以优先支持,或经成果认定后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予以资助。

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八章 项目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专项项目取得的成果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涉及国家机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专项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产生、管理和保护工作。项目形成的专利权归属与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执行。论文及专著须标注“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资助”字样。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或约定的方式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专项鼓励科研成果的转让和转化。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于合作研究的项目,在项目启动前,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协作单位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不得有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行为。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购置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代表国家负责管理和使用,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维护运转费用由使用人承担。

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测绘地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相关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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