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市名单的通知 | 发布单位 | 国家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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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市名单的通知林造发〔201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示范带动全国珍贵树种培育工作,提升森林质量,增加珍贵树种资源储备,促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根据《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管理办法(试行)》(林造发〔2013〕2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确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为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市(地级),山西省乡宁县等65个县(市、区、旗、场、局)为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
各地要充分认识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市建设的重要意义,严格依据《管理办法》和《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建设成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精心谋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统筹推进各项示范建设工作,确保示范建设成效。
附件: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市名单
国家林业局
2014年5月29日
绿化定额中未编入定额子目且种植数量稀少、市场价值昂贵的树种。如水杉、银杏等。
珍贵树种是属于我国特产稀有或濒于灭绝的树种以及目前虽有一定数量,但也逐渐减少的优良树种的统称。1975年我国农林部曾把珍贵树种划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坡垒、紫荆木、银杉、格木等9种及水杉、珙桐、秃杉等5...
水 杉 杉科落叶大乔木,为我国珍贵孑遗树种之一,被世界生物界誉为活化石,产于四川万县、湖北利川、湖南龙山与桑植一带。 桫 椤 木本蕨类植物,又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 为适应林业建设新形势的需要,加强对林业站建设的分类指导,切实保证六大林业重点工程的顺利实施,我局从2001年开始进行全国林业工作站建设示范县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将于2003年上半年结束。为做好示范县的检查验收工作,我局制定了《全国林业工作站建设示范县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我局。
1 附件 1: 创建新能源示范城市名单(第一批) 省(区、市) 示范城市 名称 2015年 重点建设内容 替代能源量 (万吨标准 煤/年) 占城市(市区、 园区)能源消费 比例(%) 北京市 昌平区 34.0 7.1 重点发展太阳能、地热能和生物质能。建设“阳光校园” 、工业厂房太阳能取暖综 合利用等工程,普及利用太阳能供热; 开展地热能集中供暖代替燃煤锅炉, 到 2015 年地热能供暖面积占供暖总面积的 20%;建设生物质气化、 固体燃料和联村供气示 范项目和高端园区新能源综合应用工程满足居民用能需求。 河北省 承德市 95.0 11.1 重点发展风电和地热能。结合百万千瓦基地建设推动风电规模化应用,提高风电 的就地消纳比例,到 2015年风电占新能源利用量的比例达到 75%以上;结合保障 性住房建设推广地下水源和污水源热泵,提高浅层地热能在建筑供暖的比例。 邢台市 115.0 6.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提高化工生产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本质安全水平,指导各地对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进行自动化改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化工企业要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要求,对照本企业采用的危险化工工艺及其特点,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按照推荐的控制方案装备紧急停车系统。今后,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新建生产装置原则上要由甲级资质化工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二、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对本辖区化工企业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要制定计划、落实措施、加快推进,力争在2010年底前完成所有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促进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进一步改善。
三、在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如果发现《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存在问题,请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监督管理三司)。各地安全监管部门也可根据当地化工产业和安全生产的特点,补充和确定本辖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
四、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的化工企业,并抄送从事化工建设项目设计的单位,以及有关具有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推荐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3480号)及《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请推荐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的通知》(苏发改资环发[2012]1990号)的要求,为做好我区当前国家鼓励的环保设备(产品)的推荐工作,现将国家、省发改委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通知中明确的推荐范围、推荐原则,认真组织推荐工作,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推荐设备(产品)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二、按照国家发改委通知要求规范填写推荐表并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
三、各有关单位请于1月9日前将推荐的设备(产品)汇总(电子版)并出具推荐意见后报区发改局能源物资科(资环科),每项设备(产品)推荐表及相关材料一式七份。
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推荐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3480号)及《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请推荐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的通知》(苏发改资环发[2012]1990号)
2、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推荐表
3、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推荐表填表说明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附件
1:国家发改委 省发改委关于请推荐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的通知附件
2: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推荐表附件
3: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推荐表填表说明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精神,加强林木种苗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林木种苗质量水平,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发展用种安全,现就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的必要性
1.林木种苗质量的地位和作用。林木种苗是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造林成效和森林质量。提高林木种苗质量,不但能提高单位面积林地的生产力,还能保证造林质量,有效增进森林健康,增强林木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树立“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的质量管理理念,充分认识林木种苗质量在造林绿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管,大力推广优良苗木造林,进一步提高造林质量和成效。
2.林木种苗质量管理面临的形势。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离不开林木种苗的快速发展。随着我国造林绿化进程的推进,造林已进入攻坚克难阶段,迫切需要结构合理、品种多样、抗逆性强的良种壮苗,城乡绿化、经济林发展、工业原料林建设迫切需要经济价值高、生态效益好、适应性强的林木种苗,林木种苗生产供应由数量保障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已成为必然,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已成为建设生态林业、民生林业的必然要求。
3.林木种苗质量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林木种苗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林木种苗质量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林木种苗法律、法规、标准尚需完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档案、质量检验、标签等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林木种苗市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未审先推等现象时有发生。基层林木种苗质量管理机构不健全,缺乏必要的设施设备,种苗管理和检验人员培训力度不够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工作,直接影响到林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加以解决。
二、进一步落实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制度
4.进一步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定期对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查,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鼓励育苗户组成合作社联合体申办许可证。严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对申办要求、办理程序和办理结果进行公示。加强许可事后监管,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建立生产经营者诚信档案,逐步形成诚信规范的林木种苗市场。
5.进一步落实林木种苗标签制度。销售的林木种苗要附有标签。严格执行林木种苗标签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统一林木种苗标签颜色、规格、式样、材质。指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正确填写和使用标签,标签标注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每个独立包装挂附一个标签,不能包装的苗木每个销售单元附有一个标签。
6.进一步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制度。督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建立生产经营档案,配备必要的管理设备,实行专人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内容要连续、完整、真实,如实记载种子来源、生产经营过程、检验结果、包装、运输、销售去向等。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档案要长期保存,苗木档案至少保存5年。
7.进一步规范林木种苗广告管理。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配合,严格执行林木种苗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引导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依法发布林木种苗广告,对各类新闻媒体发布的林木种苗广告进行跟踪检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在出具林木种苗广告专业技术证明时,要认真审核广告中的专业技术内容,必要时进行现场核验。
三、切实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8.加强林木种苗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林木种苗生产技术标准,加强林木种苗生产各环节技术指导。强化林木种子源头管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告采种林,公布采种期,禁止抢采掠青,禁止在种子生产基地内,从事有害生物接种实验。督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实行自检或者委托检验,出具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并对林木种苗质量负责。
9.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每年要组织国家级和省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抽查项目要从单纯的质量指标检测向兼顾遗传品质检测延伸,抽查结果判定要从单纯的定量指标评定向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综合判定延伸,抽查环节要从苗圃地向造林地延伸。通报抽查结果,对在林木种苗质量管理中措施得力、质量优良的单位予以表扬;对质量不合格的单位要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跟踪检查。对整改不到位单位所在县,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其进行项目投资调控。
10.加强林木种苗使用环节管理。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要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造林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造林规划、作业设计要明确树种(品种)、质量要求,要使用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质量检验证书、植物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造林验收要将林木种苗质量和林木良种使用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使用质量不合格种苗或未按要求使用林木良种的,不予验收。造林单位要建立造林使用林木种苗档案,实行林木种苗质量可追溯制度。
11.加大对各类林木种苗质量案件的查处力度。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未审先推、抢采掠青、无证无签、伪造证书、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建立林木种苗质量社会监督机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对举报的林木种苗案件进行查处。建立林木种苗质量案件上报跟踪制度,每月逐级向国家林业局报告案件查处情况,及时、准确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对不如实报告或查处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强化林木种苗质量管理能力建设
12.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机构建设。要建立国家、省、地(市)、县四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强人员配置,加大投入,改善基础设施和设备条件,建立和完善各项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林木种苗质量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普及林木种苗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各相关专业知识,提高林木种苗质量管理能力。
13.加强林木种苗标准体系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品种选育、种苗生产、检验检疫、评价等林木种苗技术标准,鼓励企业制定其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不断完善林木种苗标准化体系建设,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