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发文字号 | 林场发〔2019〕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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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林草局 | 成文日期 | 2019年08月20日 |
文件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种苗是林业草原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提高林地草地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的根本。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下,我国种苗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为实施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种苗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总量供给严重过剩和结构性供给不足、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种苗工作基础薄弱等问题十分突出,成为林业草原现代化建设的一大短板。为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林业草原事业发展的需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种苗高质量发展的方向,明确工作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种子法》、《草原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精神,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种苗使用优质化、种子生产基地化、苗木供应市场化、种苗管理法治化为总目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突出抓好强基础、搭平台、重服务、严监管工作,推进种苗生产和管理现代化,开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为实施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和推进林业草原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有效的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精准施策。根据不同区域、不同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保护形式对种苗的需求,科学确定生产布局、发展重点及其政策措施,统筹抓好种苗数量保障、结构优化和质量提升工作。
——坚持市场主导、强化服务。种苗是特殊商品,抓工作必须按市场规律办事,必须强化政府服务。苗木发展要坚决走市场化的路子,加强市场体系建设、市场主体培育和市场规则制定。种子生产要抓在政府手上,抓实良种的选育繁殖、推广使用和贮备调剂等工作。
——坚持改革创新、提质增效。加强制度创新,不断增强内生动力与发展活力,促进种苗更平衡更充分发展。加强科技创新,不断提高科技含量和水平,推进种苗高质量高效益发展。
——坚持依法治理、严格监管。完善种苗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强种苗质量抽查和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苗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达到75%,商品林全部实现良种化,草种自给率显著提升。扶持建设一批种质资源保存库、良种繁育基地、保障性苗圃、线上线下苗木交易市场,以及种苗龙头企业和种苗知名品牌。全国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制度基本建立,种子生产供应体系进一步健全,苗木线上线下交易体系进一步完善,种苗市场监管水平进一步提升,种苗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基本形成,制约种苗发展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我国种苗事业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二、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夯实种苗发展基础
(四)全面摸清种质资源家底。建立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的财政分级保障制度,中央主要支持重点区域野生种质资源调查,地方负责辖区内其他种质资源调查。推进第一次全国林草种质资源普查工作,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摸清我国种质资源家底。结合种质资源普查工作,加强对珍稀、濒危、重要乡土乔灌木树种、古树名木、竹类、藤本植物、野生花卉及草类种质资源的收集。
(五)着力推进种质资源库建设。逐步建立起国家、省两级和原地库、异地库、设施库3种方式的种质资源保存体系,把国家库打造成为种质资源保存的核心场所和良种研发的骨干平台。大力推进国家林草种质资源设施保存主库、分库建设,科学贮藏我国丰富的林草种质资源。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种质资源保护及种质资源保存库建设,并纳入到种质资源保存体系。公布全国和省级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目录,切实加强天然种质资源保护。
(六)积极开展种质资源鉴定与评价。以木本油料、特色林果、园林观赏等树种和重要生态修复草种、主要饲草为重点,组织制定种质资源鉴定评价技术标准,开展重要性状鉴定、评价和重要基因发掘等工作,为良种选育提供更多种质材料。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建立惠益分享制度,依法推动种质资源开放共享。建立国家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整合全国种质资源普查、收集、保护、鉴定、评价等基础数据,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提高种质资源利用效率。
三、加强良种选育和推广,推进良种化进程
(七)进一步加强良种选育。高水平推进商品林树种的良种选育,在注重速生丰产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材质、抗性等品质的改良与提高。大力选育一批耐瘠薄、耐盐碱、抗病虫害、抗干旱的乔灌木良种,满足干旱、半干旱地区和特殊立地条件造林绿化的需要。尽快选育一批抗逆、广适、高产的优良草品种,为草原修复和草牧业发展提供支持。支持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园林观赏树种和木本油料等特色经济树种良种选育工作,鼓励规模企业向育繁推一体化方向发展。深入落实《主要林木育种科技创新规划(2016—2025年)》,持续推进良种选育攻关工程。
(八)切实完善品种审定工作。优化林木品种认定方法和程序,加快认定一批造林绿化和生态保护修复急需的乡土乔灌木良种。完善林木良种引种备案制度,确保良种跨区域推广更加科学、更加便捷、更有保障。积极开展品种分子鉴定,切实解决“同物异名”的问题。完善草品种审定制度,公布主要草种目录,建设一批国家草品种区域试验站,加快草原生态修复急需的优良乡土草品种的认定。建立良种审定信息化平台,实现在线申请、查询等多种功能,提升品种管理信息化水平。
(九)加大良种推广力度。建立良种推广使用制度,特别是国家投资等公益性造林种草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要大力推广使用良种,造林种草作业设计要明确良种使用和种苗质量要求,并将其作为检查验收和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积极营造良种示范林,大力宣传良种使用成效,提高社会对良种的认知程度,形成推广使用良种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生产基地建设和管理,确保种苗供应
(十)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加快推进现有良种基地树种的结构调整,调减马尾松、杉木、樟子松、落叶松等明显过剩树种的面积,增加乡土、珍贵、濒危和抗病虫、抗逆性树种的良种生产能力。在优良种源区划定一批当前急需树种的采种林分,并通过去劣疏伐等措施,逐步改造成为母树林。在现有禁牧草场和打草场,确定一批国家和省级乡土草种采种基地。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社会资本开展乡土草种生产基地建设,不断提高我国优质乡土草种供给能力。
(十一)强化种子生产基地管理。推进良种基地科研、生产和管理深度融合,建立健全科研、生产、管理紧密结合的良种繁育机制,形成各负其责、合作共赢的格局。加强子代测定,推进高世代种子园的建设,促进良种基地升级换代。积极推广种子园树体矮化、人工授粉、测土施肥等技术措施,提高良种生产能力。加强良种基地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基地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草种生产基地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确保基地建设质量和成效。
(十二)积极推进保障性苗圃建设。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辖区实施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的用苗需求,采取政府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合理确定一批保障性苗圃。明确保障的要求和方式,使保障性苗圃切实承担起新品种培育、新技术应用和市场紧缺的乡土、珍贵等特殊树种苗木生产,以及国家投资等公益性造林种草项目的种苗供应任务。加大政策支持和投资扶持力度,兑现按约定生产的苗木的良种补助资金,支持保障性苗圃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指导和监督,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保障性苗圃制度运行规范有效。
五、加强监管和法治建设,维护种苗市场秩序
(十三)完善种苗法规和标准。推进《种子法》配套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制修订。完善种苗规范和标准体系建设,推进种质资源管理、良种推广使用、生产经营许可、种苗质量管理、草种种苗监管等办法和标准的修订。加大种苗普法和宣传培训力度,提高种苗从业者依法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十四)强化种苗质量监管。改进种苗质量抽查方法,将抽查对象从系统内向系统外拓展、从苗圃地向造林地转变。完善种苗质量抽查内容,增加造林作业设计、招投标中对种苗来源及质量要求的抽查。加大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检验检疫、标签、档案等制度的落实力度,探索建立质量认证制度,实现种苗质量的可追溯。
(十五)打击种苗违法行为。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组织开展种苗综合执法和专项打假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苗、未审先推和无证生产经营,以及种苗采购使用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及时公开案件信息,将违法主体纳入黑名单,维护市场秩序。
六、加强引导和服务,促进种苗产业发展
(十六)加强政府宏观引导。建立苗木供需预测预报制度,及时发布市场供需信息,引导生产经营者合理安排生产。培育创立一批种苗产业示范基地、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打造一批种苗知名品牌,做大做强种苗产业。支持龙头企业加强与农民的合作,采取“企业 合作组织 农户”的产业发展模式,带动农民脱贫致富。支持种苗企业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提升种苗企业、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带动种苗产业大发展。
(十七)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着力打造各级各类、线上线下种苗交易平台,为种苗现货交易和新品种展示提供场所。支持安徽合肥国家级交易市场举办种苗交易会,并将其打造成为国家苗木交易信息中心,适时向社会发布种苗交易信息。搭建网上服务平台,为企业和农民提供政策解读、技术咨询等服务,对企业和农民的困难,主动及时给予帮助。支持种苗社团组织的工作,发挥其桥梁纽带、技术咨询、信息服务、行业自律和权益维护等方面的作用。
(十八)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精简种苗行政许可事项和条件,优化审批程序,提高种苗行政审批效率。对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进行改革,逐步推行告知承诺制,为社会资本和各类经营主体进入种苗产业创造良好条件。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立健全公平、透明的市场规则,为各类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七、完善政策措施,为种苗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十九)完善良种补助政策。积极争取扩大国家良种补助资金额度。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省级财政的支持,建立健全省级良种补助制度。积极推动建立草种良种补助制度,扶持和推动草种业发展。严格落实《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确保良种补助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二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增加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专项资金,支持种质资源普查、收集、保护和评价。积极争取增加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种质资源库建设,兼顾扶持良种基地、采种基地和保障性苗圃的建设。建立草种质资源保护中央预算内投入机制,支持种质资源库、种子生产基地、区域试验站建设以及质量监管等。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长期稳定增长的种苗资金投入机制。
(二十一)加强造林种草与种苗衔接。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造林绿化和生态保护修复、林草产业发展、国家储备林建设等需要,建立健全种苗生产和造林绿化之间的有效衔接机制。种苗部门要根据三年造林滚动计划和造林种草对树种、草种的需求趋势,提前安排好适销对路的种苗生产,真正落实“造林绿化种苗先行”的要求。造林绿化部门在编制年度造林种草计划和作业设计时,要根据当地种苗生产供应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林草品种及其质量要求,避免种苗使用上的随意性。造林种草施工单位要按照作业设计要求严格采购和使用种苗,真正落实“适地适树(草)适种源、就近购苗用苗”的要求。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种苗工作的组织领导,科学编制种苗发展规划,抓紧出台种苗扶持政策,加强机构能力建设和经费保障,及时研究解决种苗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全力推进新时代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实施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和推进林业草原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8月20日
森林草原扑火大队是林业局森林防火指挥中心的下属扑火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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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派出机构:近些年来;各地大规模发展风电;风电场项目占用森林和林地面积大幅上升;违法违规使用林地、野蛮施工、植被恢复不到位等问题时有发生;对森林生态功能、森林景观等造成较大损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减少对森林植被和生态环境的损害与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正>为高起点、高水平、高质量推进财政事业改革发展,更好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广西财政厅党组研究决定,每年在全区财政系统开展\"两年\"活动,2017年的\"两年\"活动以\"绩效管理年\"和\"效能建设年\"为主题,2018年的\"两年\"活动以\"信息化建设年\"和\"质量管理年\"为主题。在全面总结2017年\"绩效管理年\"和\"效能建设年\"活动成果的基础上,广西财政厅动员全区财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全新的面貌、高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精神,加强林木种苗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林木种苗质量水平,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发展用种安全,现就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的必要性
1.林木种苗质量的地位和作用。林木种苗是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造林成效和森林质量。提高林木种苗质量,不但能提高单位面积林地的生产力,还能保证造林质量,有效增进森林健康,增强林木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树立“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的质量管理理念,充分认识林木种苗质量在造林绿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管,大力推广优良苗木造林,进一步提高造林质量和成效。
2.林木种苗质量管理面临的形势。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离不开林木种苗的快速发展。随着我国造林绿化进程的推进,造林已进入攻坚克难阶段,迫切需要结构合理、品种多样、抗逆性强的良种壮苗,城乡绿化、经济林发展、工业原料林建设迫切需要经济价值高、生态效益好、适应性强的林木种苗,林木种苗生产供应由数量保障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已成为必然,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已成为建设生态林业、民生林业的必然要求。
3.林木种苗质量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林木种苗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林木种苗质量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林木种苗法律、法规、标准尚需完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档案、质量检验、标签等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林木种苗市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未审先推等现象时有发生。基层林木种苗质量管理机构不健全,缺乏必要的设施设备,种苗管理和检验人员培训力度不够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工作,直接影响到林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加以解决。
二、进一步落实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制度
4.进一步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定期对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查,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鼓励育苗户组成合作社联合体申办许可证。严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对申办要求、办理程序和办理结果进行公示。加强许可事后监管,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建立生产经营者诚信档案,逐步形成诚信规范的林木种苗市场。
5.进一步落实林木种苗标签制度。销售的林木种苗要附有标签。严格执行林木种苗标签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统一林木种苗标签颜色、规格、式样、材质。指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正确填写和使用标签,标签标注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每个独立包装挂附一个标签,不能包装的苗木每个销售单元附有一个标签。
6.进一步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制度。督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建立生产经营档案,配备必要的管理设备,实行专人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内容要连续、完整、真实,如实记载种子来源、生产经营过程、检验结果、包装、运输、销售去向等。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档案要长期保存,苗木档案至少保存5年。
7.进一步规范林木种苗广告管理。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配合,严格执行林木种苗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引导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依法发布林木种苗广告,对各类新闻媒体发布的林木种苗广告进行跟踪检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在出具林木种苗广告专业技术证明时,要认真审核广告中的专业技术内容,必要时进行现场核验。
三、切实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8.加强林木种苗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林木种苗生产技术标准,加强林木种苗生产各环节技术指导。强化林木种子源头管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告采种林,公布采种期,禁止抢采掠青,禁止在种子生产基地内,从事有害生物接种实验。督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实行自检或者委托检验,出具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并对林木种苗质量负责。
9.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每年要组织国家级和省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抽查项目要从单纯的质量指标检测向兼顾遗传品质检测延伸,抽查结果判定要从单纯的定量指标评定向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综合判定延伸,抽查环节要从苗圃地向造林地延伸。通报抽查结果,对在林木种苗质量管理中措施得力、质量优良的单位予以表扬;对质量不合格的单位要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跟踪检查。对整改不到位单位所在县,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其进行项目投资调控。
10.加强林木种苗使用环节管理。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要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造林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造林规划、作业设计要明确树种(品种)、质量要求,要使用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质量检验证书、植物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造林验收要将林木种苗质量和林木良种使用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使用质量不合格种苗或未按要求使用林木良种的,不予验收。造林单位要建立造林使用林木种苗档案,实行林木种苗质量可追溯制度。
11.加大对各类林木种苗质量案件的查处力度。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未审先推、抢采掠青、无证无签、伪造证书、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建立林木种苗质量社会监督机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对举报的林木种苗案件进行查处。建立林木种苗质量案件上报跟踪制度,每月逐级向国家林业局报告案件查处情况,及时、准确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对不如实报告或查处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强化林木种苗质量管理能力建设
12.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机构建设。要建立国家、省、地(市)、县四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强人员配置,加大投入,改善基础设施和设备条件,建立和完善各项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林木种苗质量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普及林木种苗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各相关专业知识,提高林木种苗质量管理能力。
13.加强林木种苗标准体系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品种选育、种苗生产、检验检疫、评价等林木种苗技术标准,鼓励企业制定其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不断完善林木种苗标准化体系建设,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014年6月4日簿,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的意见》。根据意见,我国对各类林木种苗质量案件的查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未审先推、抢采掠青、无证无签、伪造证书、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根据意见,林业部门将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建立林木种苗质量社会监督机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对举报的林木种苗案件进行查处。同时,意见要求,林业部门要定期对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查,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鼓励育苗户组成合作社联合体申办许可证。强化林木种子源头管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告采种林,公布采种期,禁止抢采掠青,禁止在种子生产基地内,从事有害生物接种实验。
关于推动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2020年2月14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动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