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国际建筑服务贸易 | 方 式 | 承包国际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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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关 | 国际工程项目 | 范 围 | 范围相当广泛 |
国际建筑服务贸易的业务范围相当广泛,几乎涉及国民经济所有的部门,渗透于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国际工程项目既可以按工业项目、农业项目、商业或服务项目分类,又可以按“劳动力密集型”项目、“资金技术密集型”项目分类。如公路、桥梁、民用住宅等,就属“劳动力密集型”项目,承建时需大量的劳务;而核电站、海底隧道、光纤通讯、航天、航空、电子、海水淡化、综合性的石化项目,则属于“资金技术密集型”项目。
无论国际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范围、技术要求、资金需求等方而存在多大的差异,但都存在着共同的部分。
按照一个项目的实施所需的服务内容进行归纳,国际建筑服务贸易可分为国际工程咨询服务和国际工程承包服务两种主要方式。而根据项曰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国际工程咨洵服务和国际工程承包服务又分为不同的具体内容。
由于建筑及工程技术服务不同于营销、广告、咨询等服务不需要认证,它属于需认证的专业服务,因此,对专业资格发放及承认的法律规定即构成建筑服务贸易壁垒。关于这个问题,专业服务工作小组在建筑及工程技术服务也有所提及,但是相对于会计服务、法律服务的认证,建筑及工程技术服务受限制较少。近年来,各国之间相互认证,如专业经历、教育、执照及证书已十分普及,尤其是在建筑及工程技术服务方面。
专业服务规范的目标是确保服务的品质及保障消费者,建筑及工程技术服务也同样如此。市场准人限制包括设立商业存在的限制,通常要求与本地专业人士合资或合伙;自然人流动得依经济需要或国籍而规定;外国厂商进入受限于标的的金额或小型建筑设计;国民待遇限制包括居留需求,或需使用本地服务,或雇用本地专业人士。
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中,建筑及工程技术服务通常没有法律规范,也不属于特定从业人员;外国专业人士提供建筑及工程技术服务所受到的规范比会计师及律师所受的规范要少。许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报告中陈述没有建筑服务法规(如丹麦、芬兰、挪威),没有工程技术服务法规(如澳大利亚、丹麦、芬兰、瑞士、英国),恰巧与会计服务及法律服务相反,所有经济合作与发展国家报告会计服务与法律服务有法律规范此类专业服务;然而,在一些国家(如芬兰、挪威、英国),建筑师是受保护者。显然,建筑及工程技术专业服务的控制是趋向于与对象相关的规范,如建筑物法规、安全标准等。
外国专业人士的困难点是不被认定或限制的教育程度、资格或执照,国籍及居留规定,合伙限制,合约限制(包括政府采购合约,以及为了伦理道德原因限制刊登广告等等)。有时规定限与本地专业人士合伙,其背后原因是维持服务的品质与确保对文化的认知及其他与市场有关的因素。
另一方面,建筑师为一独立专业服务,是一小型商业,缺乏国际事务训练,不熟悉外国市场,文化及地域障碍成为建筑师想进入外国市场的困难原因,在这种情况下,过度的法规影响外国专业人士,纵使一些国家认定外国资格或执照,而逐一审查仍提高不确定因素或浪费时间;在某些情况下,专业公会以反竞争方式,企图保护专业人士的利益。
公司障碍,包括外国人投资限制、合伙人数限制、本地公司的国际关系限制以及政府采购政策限制。2100433B
国际建筑服务贸易通常是以承包国际工程项目作为其主要的业务形式。所谓国际工程项目,是指工程项目的参与者来自一个或多个国家,按照国际通用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的国际性建筑项目。从我国的角度看,国际工程项目既包括我国工程承包公司在海外参与的建筑工程,也包括大量的国内涉外建筑工程,如利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工程承包公司和人员从事的国际工程业务,通常可以分为两个主要领域:一是国际工程咨询,二是国际工程承包。在国际工程市场上,工程咨询公司和工程承包公司可从事的业务范围并没有严格划分,一些有实力的咨询公司涉足的往往不是单纯的设计咨询任务,许多承包公司向提供全面服务方向发展,承担“设计——施工”一条龙服务。近年来,国际工程咨询与国际工程承包已呈现出相互渗透、相互竞争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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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提供建筑物及其他结构的蓝图及设计,而工程技术公司提供建筑物结构、安置、土木工程及工业程序等的计划、设计、施工及管理服务。在项目中,顾问工程包括在所有阶段,与其他专业服务有实质重叠;因此,建筑及工程技术服务为一整体性,或与实际施工相关连。由于此特性,建筑及工程技术服务产量的经济重要性衡量是不容易得到正式统计,常常涵盖其他服务产量,如商业服务或营建服务。在没有认证或登记制度的国家,专业统计或员工统计是疏漏或不可靠的。在美国,工程技术服务属专业服务的大部分,而在欧洲恰好相反,建筑服务占专业服务大部分,工程技术服务反占小部分。
在先进的通讯技术系统中,蓝图及设计可经由电子传送,咨询可经由线上提供服务,这种发展趋势提升过境交付的重要性。建筑及工程技术的过境交付提升了服务的复杂性与专业性,通常与国外人投资相关的高科技服务,连同复杂的安置与专业设备的施工,都与出口合约相关,故建筑与工程技术服务仍由商业呈现或自然人呈现。
工业国家在该项服务的国际贸易包括其他类服务,如营建服务。由于“建筑与工程技术服务”所提供的跨境服务比营建服务较容易,故“建筑及工程技术服务”所提供的跨境服务比营建服务更加重要;加拿大符合此种情况,但欧洲并非如此,在欧洲是营建的跨境服务比“建筑与工程技术服务”的跨境服务更加重要。
虽然,建筑与工程技术在公司为混合的功能,或与施工的设备施工密不可分,提供建筑及工程技术服务的厂商可能为小型商业,尤其是建筑师。建筑与工程技术公司成本的80%为固定营业费用,薪资费用占大部分的营业成本费用。而且通常建筑服务为地方或区域的服务。
建筑与工程技术服务与整个经济循环相关连,该类服务的需求可作为营建业的中期指导。
运用建筑服务的进出口数据,通过构造"10国经济体模型"来计算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和显示性竞争优势指数等贸易竞争力指标,对中国建筑服务贸易竞争力状况进行了国际比较,结果表明,中国建筑服务贸易已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且整体呈现不断上升趋势。
随着北京服务贸易国际化的进程加快,作为服务贸易领域里重要力量的建筑服务贸易在建筑业的支持下发展迅猛,本文通过对北京建筑服务贸易现状和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分析,同时利用波特的"钻石模型"分析了北京建筑服务贸易的影响因素,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策。
《WTO与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法律出版社出版。
师华,女,1985年山西法学院法学学士,1991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经硕士,2007年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管理学博士,1997—1998年美国马里兰大学。巴尔的摩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现为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主要研究领域:国际经济法、WTO规则,代表作:“从TRIPS协议弹性条款谈起”(执著)《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5期。著作《WTO与中国法律的整合》2007年5月同济大学出版社,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2004年9月同济大学出版社。主持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项目“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对策研究”(2009—R3—1)2009—11年,《同济大学法学文丛:WTO与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即该项目的研究成果。
1.国际贸易的基础
国际贸易的基础,在于国家间在要素禀赋、生产技术与效率、消费偏好等方面的差异性。
2.贸易差额与宏观经济稳定
从长期看,国际贸易对包括一国经济在内的世界经济均带来巨大的利益;
而在短期,贸易差额的变化可能会影响其总产出、就业及价格水平的稳定。
第一章 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比较优势理论
(一)比较优势理论的核心内容
(二)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
(三)我国建筑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
二、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的理论
(一)制度的内涵
(二)制度的构成
(三)制度的变迁
(四)法律制度在制度变迁中的地位、需求和供给
三、法理学关于法的理论
(一)法的功能
(二)法的作用
(三)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的关系
四、政府规制理论
(一)政府规制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二)政府规制失效及优化
(三)入世与政府规制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服务贸易与建筑服务贸易
一、服务贸易——国际贸易新的增长点
(一)服务贸易的定义与内涵
(二)国际服务贸易的现状与发展特点
(三)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与现状
二、建筑服务贸易
(一)建筑服务贸易的内涵
(二)国际建筑服务贸易发展与现状
(三)中国建筑服务贸易发展与现状
本章小结
第三章 WTO与建筑服务贸易相关的规则
一、WTO法律框架及规则
二、WTO与建筑服务贸易相关规则的分析
(一)WTO《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对建筑服务贸易的影响
(二)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建筑服务贸易的影响
(三)WTo《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建筑服务贸易的影响
(四)WTO《政府采购协定》对建筑服务贸易的影响
(五)《WTO争端解决机制和程序的谅解》对建筑服务贸易的影响
本章小结
第四章 WTO主要成员方建筑服务贸易承诺和技术性壁垒
一、关于“承诺”
(一)美国建筑服务领域的承诺
(二)日本建筑服务领域的承诺
(三)欧盟建筑服务领域的承诺
(四)韩国建筑服务领域的承诺
二、关于建筑服务市场准入的“技术性壁垒”
(一)美国建筑市场准入的“技术性壁垒”
(二)日本建筑市场准入的“技术性壁垒”
(三)德国建筑市场准入的“技术性壁垒”
(四)韩国建筑市场准入的“技术性壁垒”
(五)香港建筑市场准入的“技术性壁垒”
(六)WTO主要成员方建筑市场准入“技术性壁垒”综合比较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一、我国人世时在建筑服务贸易领域的承诺
(一)我国建设及相关工程服务的承诺
(二)我国建筑设计咨询业的承诺
(三)我国对有关国家的承诺
二、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一)我国废止的相关法律制度
(二)我国重新修订的法律制度
(三)我国新建立的法律制度
三、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评析
(一)建设及相关工程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二)建筑设计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三)开拓国际建筑市场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四、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健全
(二)入世承诺与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矛盾
(三)建筑业管理法律制度不符合Ⅵ厂ro规则
(四)建筑执法是薄弱环节
本章小结
第六章 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对策
一、以WTO规则为依据,完善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一)合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基本原则、例外条款及保障措施
(二)以《政府采购协议》引导我国政府工程采购制度的建立
二、“限进”——限制建筑服务贸易进口,保护国内建筑市场
(一)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二)建立“三位一体”的建筑服务贸易技术性壁垒
三、“保出”——促进建筑服务贸易出口,开拓国际建筑市场
(一)建立三层次的工程建设总分包体系
(二)完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金融支持体系,提高企业的融资
能力
本章小结
第七章 世博会场馆建设中的建筑服务贸易法律问题
一、世博会场馆建设中承包主体资格的法律问题
(一)我国建筑业企业承揽世博场馆项目工程的主体资格条件
(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承揽世博场馆项目工程的主体资格条件
(三)外国承包商承揽世博场馆项目建设的主体资格条件
二、外国承包商承接世博场馆建设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问题
本章小结
第八章 结束语
参考文献
附件一: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附件二:WTO的《政府采购协定》
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第条最惠国豁免清单
附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附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议定书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