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 | 国家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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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 1990.09.11 | 实施时间 | 1990.09.11 |
按照国务院国办发(83)83号文的要求,在清理建国以来至1987年由我委或以我委为主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法规以及原国家建委颁发的法规时,我委曾明令废止了不适应新形势的基本建设竣工验收方面的主要法规。根据新的情况,为使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章可循,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征求意见,我们制订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我委。
相关资料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建质[2013]17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1998〕1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 (委员会)、建委(建 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水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价格,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制定了《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时 反馈给我们。1998年作为改革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过渡期,城市供水价格 的调整仍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价格监审品种目录的通知》(计 价管〔1998〕725号)执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 设 部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 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和《城市供水条例》 , 制定本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 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
第五条 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原则上全部由在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人代表需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的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且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五人以上的单数,且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应监督开标、评标全过程。 第七条 在评标前,评标委员会全体人员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或者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要工作如下: (一)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 (二)提醒招标人做好评标准备工作; (三)在评审较复杂或者投标人较多项目时,合理安排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四)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质询并对投标人的答复进行评审; (五)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 (六)回收评标表格和评审记录并查验完整性及有效性; (七)组织编写评标报告。 第八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施工招标,招标人可以依法组织清标,但不得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等评审性工作。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应当复核并确认已整理的资料、数据。 第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把经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答疑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全部提供给评标委员会,并保证每人一份。 第三章评标方法与评标要求
第十条 昆明市招标项目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特殊情况需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昆明市招标项目评标办法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下两类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一)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费用占项目投资比例很小,但服务质量对项目影响巨大,设计方案或者工作措施的重要程度远大于报价的服务招标; (二)对复杂、大型工程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时,投标报价不设下限,通过资格审查和技术、商务审查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由低至高的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出席评标时,应当准时进入评标室,并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确认其身份后参与评标。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评标管理规定以及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评标全过程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评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的,包括本人所在单位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从投标人单位调离、辞职或者离职不足三年,从投标人单位退休不足五年,投标人单位的股东等; (四)法律、法规要求回避的其他情况。 发现应该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况时,招标监督部门应及时制止并更换专家。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二)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地点评审; (三)不得无故中途退出评标; (四)不得将与评标有关的资料复印、带离评标地点。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中没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四章评标程序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投标偏差;再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和商务标部分作详细评审。 第十八条 商务标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一)对投标价格及其各组成要素的合理性和符合性进行逐项评审; (二)汇总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发放投标人; (三)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给出评标结论。 第十九条 技术标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一)技术标的符合性评审; (二)技术措施评审; (三)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写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采用经评审最低评标价法的,以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评标法评标时,可以采用所有评委打分的总分平均值计算出每个投标文件的得分。该平均值采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数。按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进行评审,并依法判定是否实质响应招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时,招标人应设置招标控制价(拦标价)。招标控制价(拦标价)应当由有资质的注册造价师编制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加盖执业单位公章,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或者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投标总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拦标价)或者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若有一项高于控制价(拦标价)公布的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的; (二)投标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投标人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四)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在投标过程中有行贿行为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经评审后,认为有效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或者明显缺乏竞争力时,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认定废标后,当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时,应否决全部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对于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二十七条 在技术标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个别成员和其余评标委员会成员有重大意见分歧,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提醒其进行复核,经复核后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仍坚持其独立意见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均应当对本人的评审意见写出说明并签字,并对本人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随意涂改所填内容。 第二十九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及时编写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三十条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一条 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向评标专家支付劳务费。除此之外,评标专家不得接受该项目招标投标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任何其他礼物、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等财物。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15〕34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现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5年4月10日
附件
河北省农村沼气工程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村沼气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沼气工程竣工验收是对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以后(含2015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建设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
国家对有关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共同负责省内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和中央投资补助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验收,其中,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验收完成后,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要形成验收总结报告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备查。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新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央补助投资规模1500万元以下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总结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农业厅,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和农业厅的验收抽查。
第六条 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新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工程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相关工作,审核工程建设单位自验情况,及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三章 竣工验收条件和内容
第七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经审批通过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投资计划下达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初步设计(专家论证意见)、施工图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基建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等),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以及工程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
(三)土建工程质量经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设计目标。
(五)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
(六)工程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初验合格。
(七)编制了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必要时竣工决算审计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委托中介审计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备案证、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中要求建成。
(二)工程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包括中央投资、自筹资金到位时间、实际落实情况,资金支出及分项支出范畴及结构情况,工程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专账独立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材料、仪器、设备购置款项使用及其它各项支出的合理性。
(三)工程变更情况。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纪录。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产运行,有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完成各专业竣工图。
(五)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
(六)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
(七)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出具了合格的审计报告。
(八)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九)工程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四章 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九条 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组织自验。自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县级初验。
第十条 自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在15日内向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和新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初验申请,工程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委、新能源主管部门应在30日内组织初验。初验通过后,中央投资补助规模1500万元以下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报请市发展改革委、新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和中央投资补助规模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经市发展改革委、新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工作总结报告等。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在6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新能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在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要组成验收组。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相关部门及工艺技术、工程技术、基建财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
(三)验收组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程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第十三条 验收组通过对工程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工程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表(参照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制定)。
竣工验收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工程实施与运行情况,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与建议。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表分别由竣工验收组组长和专家签字后,报送项目验收组织单位。
第十五条 对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验收组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意见。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工程暂缓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情况进行通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工程通过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并将工程档案材料交档案或资料管理单位,做好永久长期性保存。
第十七条 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工程建设、验收和运行情况,自觉接受当地安监、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