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为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快建设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制定。由国务院于2017年9月15日印发并实施。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基本信息

中文名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 发布机构 国务院
发布日期 2017年9月15日 实施时间 2017年9月15日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是促进科技成果持续产生,推动科技成果扩散、流动、共享、应用并实现经济与社会价值的生态系统。建设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对于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技术转移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成果持续产出,技术市场有序发展,技术交易日趋活跃,但也面临技术转移链条不畅、人才队伍不强、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迫切需要加强系统设计,构建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技术转移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全面提升科技供给与转移扩散能力,推动科技成果加快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为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快建设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加强技术供需对接,优化要素配置,完善政策环境,发挥技术转移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发挥市场在促进技术转移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市场加快科学技术渗透扩散、促进创新要素优化配置等功能。政府注重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为技术转移营造良好环境。

——改革牵引,创新机制。遵循技术转移规律,把握开放式、网络化、非线性创新范式的新特征,探索灵活多样的技术转移体制机制,调动各类创新主体和技术转移载体的积极性。

——问题导向,聚焦关键。聚焦技术转移体系的薄弱环节和转移转化中的关键症结,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政策措施,补齐技术转移短板,打通技术转移链条。

——纵横联动,强化协同。加强中央与地方联动、部门与行业协同、军用与民用融合、国际与国内联通,整合各方资源,实现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技术转移工作的衔接配套。

(三)建设目标。

到2020年,适应新形势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基本建成,互联互通的技术市场初步形成,市场化的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发展壮大,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要素有机融合,技术转移渠道更加畅通,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的国际技术转移广泛开展,有利于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

到2025年,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体制健全、运行高效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全面建成,技术市场充分发育,各类创新主体高效协同互动,技术转移体制机制更加健全,科技成果的扩散、流动、共享、应用更加顺畅。

(四)体系布局。

建设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着眼于构建高效协同的国家创新体系,从技术转移的全过程、全链条、全要素出发,从基础架构、转移通道、支撑保障三个方面进行系统布局。

——基础架构。发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在推动技术转移中的重要作用,以统一开放的技术市场为纽带,以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为支撑,加强科技成果有效供给与转化应用,推动形成紧密互动的技术转移网络,构建技术转移体系的“四梁八柱”。

——转移通道。通过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以及跨军民、跨区域、跨国界技术转移,增强技术转移体系的辐射和扩散功能,推动科技成果有序流动、高效配置,引导技术与人才、资本、企业、产业有机融合,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的广泛渗透与应用。

——支撑保障。强化投融资、知识产权等服务,营造有利于技术转移的政策环境,确保技术转移体系高效运转。

二、优化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基础架构

(五)激发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

强化需求导向的科技成果供给。发挥企业在市场导向类科技项目研发投入和组织实施中的主体作用,推动企业等技术需求方深度参与项目过程管理、验收评估等组织实施全过程。在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中明确成果转化任务,设立与转化直接相关的考核指标,完善“沿途下蛋”机制,拉近成果与市场的距离。引导高校和科研院所结合发展定位,紧贴市场需求,开展技术创新与转移转化活动;强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汇交和使用。

促进产学研协同技术转移。发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平台载体作用,推动重大关键技术转移扩散。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聚焦细分领域的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基地,推广技术成熟度评价,促进技术成果规模化应用。支持企业牵头会同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技术交叉许可、建立专利池等方式促进技术转移扩散。加快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探索共性技术研发和技术转移的新机制。充分发挥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社团的优势,依托产学研协同共同体推动技术转移。

面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领域推动技术转移。围绕环境治理、精准扶贫、人口健康、公共安全等社会民生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发挥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公益性技术转移平台作用,发布公益性技术成果指导目录,开展示范推广应用,让人民群众共享先进科技成果。聚焦影响长远发展的战略必争领域,加强技术供需对接,加快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瞄准人工智能等覆盖面大、经济效益明显的重点领域,加强关键共性技术推广应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面向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需求,充分发挥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为主、社会化服务组织为补充的“一主多元”农技推广体系作用,加强农业技术转移体系建设。

(六)建设统一开放的技术市场。

构建互联互通的全国技术交易网络。依托现有的枢纽型技术交易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连接技术转移机构、投融资机构和各类创新主体等,集聚成果、资金、人才、服务、政策等创新要素,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技术交易活动。

加快发展技术市场。培育发展若干功能完善、辐射作用强的全国性技术交易市场,健全与全国技术交易网络联通的区域性、行业性技术交易市场。推动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联动融合,拓宽各类资本参与技术转移投资、流转和退出的渠道。

提升技术转移服务水平。制定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完善符合科技成果交易特点的市场化定价机制,明确科技成果拍卖、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协议成交信息公示等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技术转移服务业专项统计制度,完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与登记管理办法。

(七)发展技术转移机构。

强化政府引导与服务。整合强化国家技术转移管理机构职能,加强对全国技术交易市场、技术转移机构发展的统筹、指导、协调,面向全社会组织开展财政资助产生的科技成果信息收集、评估、转移服务。引导技术转移机构市场化、规范化发展,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培育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转移机构。

加强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建设。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加强科技成果的市场开拓、营销推广、售后服务。创新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管理和运营机制,建立职务发明披露制度,实行技术经理人聘用制,明确利益分配机制,引导专业人员从事技术转移服务。

加快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发展。鼓励各类中介机构为技术转移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技术评价等专业服务。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和技术转移机构联合组建技术转移联盟,强化信息共享与业务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服务绩效对相关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支持。

(八)壮大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完善多层次的技术转移人才发展机制。加强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人才队伍建设,畅通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通道。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设置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创新型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转移人员倾斜。鼓励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统筹适度运用政策引导和市场激励,更多通过市场收益回报科研人员,多渠道鼓励科研人员从事技术转移活动。加强对研发和转化高精尖、国防等科技成果相关人员的政策支持。

加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发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作用,通过项目、基地、教学合作等多种载体和形式吸引海外高层次技术转移人才和团队。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立技术转移相关学科或专业,与企业、科研院所、科技社团等建立联合培养机制。将高层次技术转移人才纳入国家和地方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

三、拓宽技术转移通道

(九)依托创新创业促进技术转移。

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引导科研人员通过到企业挂职、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以及离岗创业等多种形式,推动科技成果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通过设立流动岗位等方式,吸引企业创新创业人才兼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引导科研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横向课题经费按合同约定管理。

强化创新创业载体技术转移功能。聚焦实体经济和优势产业,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发展专业化众创空间,依托开源软硬件、3D打印、网络制造等工具建立开放共享的创新平台,为技术概念验证、商业化开发等技术转移活动提供服务支撑。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开放创新创业资源,支持内部员工创业,吸引集聚外部创业,推动大中小企业跨界融合,引导研发、制造、服务各环节协同创新。优化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等各类孵化载体功能,构建涵盖技术研发、企业孵化、产业化开发的全链条孵化体系。加强农村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发挥科技特派员引导科技成果向农村农业转移的重要作用。针对国家、行业、企业技术创新需求,通过“揭榜比拼”、“技术难题招标”等形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解决方案。

(十)深化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

强化军民技术供需对接。加强军民融合科技成果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军民技术成果信息交流机制。进一步完善国家军民技术成果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军民科技成果评价、信息检索、政策咨询等服务。强化军队装备采购信息平台建设,搭建军民技术供需对接平台,引导优势民品单位进入军品科研、生产领域,加快培育反恐防爆、维稳、安保等国家安全和应急产业,加强军民研发资源共享共用。

优化军民技术转移体制机制。完善国防科技成果降解密、权利归属、价值评估、考核激励、知识产权军民双向转化等配套政策。开展军民融合国家专利运营试点,探索建立国家军民融合技术转移中心、国家级实验室技术转移联盟。建立和完善军民融合技术评价体系。建立军地人才、技术、成果转化对接机制,完善符合军民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构建军民技术交易监管体系,完善军民两用技术转移项目审查和评估制度。在部分地区开展军民融合技术转移机制探索和政策试点,开展典型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探索重大科技项目军民联合论证与组织实施的新机制。

(十一)推动科技成果跨区域转移扩散。

强化重点区域技术转移。发挥北京、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及其他创新资源集聚区域的引领辐射与源头供给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地区转移转化。开展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等,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优化对口援助和帮扶机制,开展科技扶贫精准脱贫,推动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向贫困地区转移转化。

完善梯度技术转移格局。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承接成果转移转化的差异化支持力度,围绕重点产业需求进行科技成果精准对接。探索科技成果东中西梯度有序转移的利益分享机制和合作共赢模式,引领产业合理分工和优化布局。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技术转移工作网络,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向县域转移转化,推动县域创新驱动发展。

开展区域试点示范。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开展体制机制创新与政策先行先试,探索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与模式。允许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按规定执行示范区相关政策。

(十二)拓展国际技术转移空间。

加速技术转移载体全球化布局。加快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建设,构建国际技术转移协作和信息对接平台,在技术引进、技术孵化、消化吸收、技术输出和人才引进等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实现对全球技术资源的整合利用。加强国内外技术转移机构对接,创新合作机制,形成技术双向转移通道。

开展“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技术转移行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建技术转移中心及创新合作中心,构建“一带一路”技术转移协作网络,向沿线国家转移先进适用技术,发挥对“一带一路”产能合作的先导作用。

鼓励企业开展国际技术转移。引导企业建立国际化技术经营公司、海外研发中心,与国外技术转移机构、创业孵化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开展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转移活动,与技术转移国际组织建立常态化交流机制,围绕特定产业领域为企业技术转移搭建展示交流平台。

四、完善政策环境和支撑保障

(十三)树立正确的科技评价导向。

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完善科研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扭转唯论文、唯学历的评价导向。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工作的科研人员,加大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把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为科研人员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

(十四)强化政策衔接配套。

健全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制度,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特点,优化相关资产评估管理流程,探索通过公示等方式简化备案程序。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横向委托项目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在法律授权前提下开展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与完成人或团队共同拥有职务发明科技成果产权的改革试点。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规则的创新产品采购、首台套保险政策。健全技术创新与标准化互动支撑机制,开展科技成果向技术标准转化试点。结合税制改革方向,按照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的原则,统筹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有关税收政策。完善出口管制制度,加强技术转移安全审查体系建设,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核心利益。

(十五)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服务。

国家和地方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技术转移早期项目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投融资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试点,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内部投贷联动试点和外部投贷联动。落实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试点优惠政策。

(十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

完善适应新经济新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释放激发创新创业动力与活力。加强对技术转移过程中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研究建立当然许可等知识产权运用机制的法律制度。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推广技术调查官制度,统一裁判规范标准,改革优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优化专利和商标审查流程,拓展“专利审查高速路”国际合作网络,提升知识产权质量。

(十七)强化信息共享和精准对接。

建立国家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平台,整合现有科技成果信息资源,推动财政科技计划、科技奖励成果信息统一汇交、开放、共享和利用。以需求为导向,鼓励各类机构通过技术交易市场等渠道发布科技成果供需信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深度挖掘。建立重点领域科技成果包发布机制,开展科技成果展示与路演活动,促进技术、专家和企业精准对接。

(十八)营造有利于技术转移的社会氛围。

针对技术转移过程中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领导履行成果定价决策职责、科技管理人员履行项目立项与管理职责等,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完善勤勉尽责政策,形成敢于转化、愿意转化的良好氛围。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发挥社会舆论作用,营造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市场环境。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审议相关重大任务、政策措施。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促落实。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订实施细则,研究落实促进技术转移的相关政策措施。地方各级政府要将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二十)抓好政策落实。

全面贯彻落实促进技术转移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着重抓好具有标志性、关联性作用的改革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政策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政策落实的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对已经出台的重大改革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跟踪、及时检查、及时评估。

(二十一)加大资金投入。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引导作用,完善投入机制,推进科技金融结合,加大对技术转移机构、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等重点任务的支持力度,形成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相结合的多元化投入格局。

(二十二)开展监督评估。

强化对本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评估,建立监测、督办和评估机制,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开展第三方评估,掌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强宣传和政策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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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W现浇混凝土内置保温体系 品种:聚苯板;燃烧等级:B1级;规格(mm):1220×3600;厂型号:3/100×3/100×3/100×60EPS;厚度(mm):6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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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日前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提出了加快建设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部署构建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技术转移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全面提升科技供给与转移扩散能力。

《方案》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加强技术供需对接,优化要素配置,完善政策环境,发挥技术转移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方案》明确了两步走的建设目标:到2020年,适应新形势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基本建成,互联互通的技术市场初步形成,市场化的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发展壮大,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要素有机融合,技术转移渠道更加畅通,面向“一带一路”沿线等国家的国际技术转移广泛开展,有利于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到2025年,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体制健全、运行高效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全面建成,科技成果的扩散、流动、共享、应用更加顺畅。

《方案》提出了三个方面重点任务。一是优化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基础架构,推动形成紧密互动的技术转移网络。激发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强化需求导向的科技成果供给。建设统一开放的技术市场,构建互联互通的全国技术交易网络。发展技术转移机构,加强高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壮大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完善多层次的技术转移人才发展机制。二是拓宽技术转移通道,放大技术转移体系的辐射和扩散功能。依托创新创业促进技术转移,深化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推动科技成果跨区域转移扩散,拓展国际技术转移空间。三是完善政策环境和支撑保障,保障体系高效运行。树立正确的科技评价导向,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完善科研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强化政策衔接配套,健全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制度,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统筹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有关税收政策。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强化信息共享和精准对接,营造有利于技术转移的社会氛围。

《方案》强调,各有关部门要研究落实促进技术转移的相关政策措施,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开展监督评估,抓好政策落实。 2100433B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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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体系建设方案 培训体系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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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体系建设方案 目 录 前言 ........................................................................................................................................ 3 第一章 基本原则 ................................................................................................................ 4 第一条 培训方向 ....................................................................................................... 4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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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体系建设方案 (2) 培训体系建设方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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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3页

评分: 4.4

培训体系建设方案 1 使用指南 1.1 手册内容 本手册作为企业建设培训体系的指导方案, 认真学习和贯彻有助于不断提升企业培训水 平。本手册包括使用指南、培训概述、培训部门的建设、培训资源建设与管理、培训日常运 营管理、附件六个部分。 (1) 使用指南:即本部分,简要介绍本手册,本手册使用效力及本手册使用方法。 (2) 培训概述:介绍培训的基本概念和培训的必要性。 (3) 培训部门的建设:简要介绍培训部门设置的形式以及培训部门内部的岗位设置、编 制。 (4) 培训资源建设与管理:本部分详述培训资源建设的五个方面具体的建设步骤和管理 手段。 (5) 培训日常运营管理:本部分从日常培训的具体流程详述了每个部分的分析方法和工 具。 1.2 阅读策略与方法 阅读本方案时, 企业可根据自身培训的具体情况, 阅读其中自己比较薄弱或者迫切需要 提高的环节。 2 培训概述 2.1 什么是培训 培训是使受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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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征求对《节能标准体系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改办环资[2016]2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管局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关于制定“节能标准体系方案”改革任务要求,研究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及时更新用能产品能效、高耗能行业能耗限额、建筑物能效等标准,推进节能标准贯彻落实,我们研究起草了《节能标准体系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们,请根据职能研提意见,并于2016年11月30日前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和国家标准委(工业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联系人:田建伟

电话: 邮箱

国家标准委(工业一部)联系人:陆旭忠

电话 邮箱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

2016年11月16日2100433B

中国国家审计准则体系是中国审计法律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基本准则)、通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审计准则、审计指南三个层次组成。

(一)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制定其他审计准则和审计指南的依据,是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二)通用审计准则与专业审计准则。

通用审计准则是依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提交审计报告,评价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时,应当遵循的一般具体规范。

专业审计准则是依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办理不同行业的审计事项时,在遵循通用审计准则的的基础上,同时应当遵循的特殊具体规范。

(三)审计指南。是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提出的审计操作规程和方法,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从事专门审计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

我国国家审计的规范有其自身的特点,既包括《审计法》的规定,又包括国家审计署制定的对各级国家审计机构、被审计单位有约束力的法规。按前面所述有关审计规范的概念,我国国家审计规范体系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构成。

一、《审计法》

1994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2006年2月28日修正的《审计法》是专门规定国家审计制度的法律,是我国国家审计的基本法律。《审计法》对我国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机关权限、审计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国家审计的基本制度作了全面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二、国家审计准则

到目前为止,国家审计署已制定并修订了17个国家审计准则,分别为一个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原则》;16个行为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审计机关分析程序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等。

(一)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是实施审计、反映审计结果、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做出审计决定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从具体内容上看,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由一般准则、作业准则、报告准则和处理、处罚准则构成。

1.一般准则

(1)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和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业务应具备的条件。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的条件为:要有独立的审计组织和合格的审计人员,法定的职责和权限,健全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必需的经费保证;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的条件为:要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会计、审计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会计、审计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并保持严谨、稳健、负责的职业态度。

(2)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独立性的要求。即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行政或经营管理活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对审计人员保守秘密的要求。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其在执行公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在执行公务中取得的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或者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4)一般准则还对审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资格等进行了规范。

2.作业准则

按国家审计作业准则的要求,国家审计的工作过程应为下述几个步骤:

(1)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工作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按审计组组长负责制的要求委派审计人员。

(2)编制具体审计事项的审计方案,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审计方案经批准后,应提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3)审计组实施审计应对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资料进行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确定证明材料,并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组长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复核。

(4)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委派或聘请专门机构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审计机关应对审计组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等。

3.报告准则、国家审计准则对审计报告的要求为以下几点:

(1)审计组完成审计工作后,应按时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在提交审计报告之前,要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2)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审计评价意见,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3)审计机关要建立对审计报告的复核制度,审计报告经复核后,送交审计机关审定。

4.处理、处罚准则审计机关

审定审计报告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做出审计处理或处罚。

审计意见书的内容包括: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改进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审计决定的内容包括: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依法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

审计处理的种类包括:责令限期缴纳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依法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审计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采取其他处罚措施。

除上述内容外,审计机关还应每年向政府提出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及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与宏观经济管理有关重要问题的专题报告。

(二)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主要内容是: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2)努力学习,更新知识,学以致用,积极进取,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3)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审计;

(4)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5)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7)遵守廉政勤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艰苦奋斗,努力奉献;

(8)谦虚谨慎,平等待人,树立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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