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技术监督局物资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国家技术监督局物资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国家技监局
颁布时间 1990.07.07 实施时间 1990.07.07

第一条 为使物资管理工作适应技术监督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直属、直供单位及计量仪器生产归口厂。

第三条 物资管理工作要为基建、科研、技改、生产、维修服务,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做好物资计划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综合计划司是国家技术监督局物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物资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编制直属、直供单位和计量仪器生产归口厂的统配物资计划,划转指标组织订货。

(三)检查物资分配使用情况。

第五条 统配物资计划的编制原则是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综合平衡、全面安排。

第六条 统配物资计划包括:钢材、水泥、木材、有色金属、生铁、焦炭、统配汽车、检测专用等计划及进口机电仪外汇计划。

第七条 统配物资的分配范围:

(一)重点保证直属、直供单位国家投资的基建、科研、技改及直属单位维修项目所需材料。

(二)列入我局计量仪器生产归口厂指导性计划的机械制造材料。

第八条 统配物资计划的编报程序和要求:

(一)各直属、直供单位、计量仪器生产归口厂每年八月十五日以前编报下一年度的统配物资计划。

(二)○一七单位所属各部要根据物资部《关于国防军工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编制计划。

(三)各单位编制统配物资计划时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利库因素,严格按要求认真地逐项填写,按基建、科研、技改、生产、维修等项目,分别进行核算编报。

编报钢材计划时要附上有品种、型号、规格、数量的明细表。

(四)直属、直供单位基建用材计划要依据已批准的工程材料概算编制。直属单位的维修和抗震加固用材计划要注明工程内容和投资额。

第九条 统配物资的分配,按照物资部下达的预拨指标和全年指标每年两次,其中统配汽车和检测专用车指标以及机械制造钢材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第十条 物资分配计划采取划转指标和直接订货两种方式,民口的钢材、水泥、木材、有色金属、军工口的木材和有色金属采取划转指标的做法。军工口汽车、钢材、水泥和民口部分钢材指标采取直接订货的做法。

第十一条 各单位接到计划指标后,要积极疏通渠道落实货源,确保国家统配物资分配计划的落实和订货合同的兑现。对于造成浪费又不及时反映问题的单位视其情况停止供应物资。

第十二条 对品种、规格不适用的可以通过互相调剂串换解决,不准将计划内物资转为计划外销售盈利。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根据此办法制定本单位物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计划内材料的管理,注意节约、回收和综合利用。

第十五条 基建材料只能用于已批准的计划内建设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基建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做到工完料尽,结余的材料要及时上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未经审批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每年终要对物资的管理使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十八条 对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者,视其情况责成单位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技术监督局物资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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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物资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国家技术监督局物资管理办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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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最近的一次产品抽查表明,我国房间空调器产品的质量有较大提高。各生产企业十分重视技术改造和设备引进工作,生产工艺大为改进,出厂检验和售后服务也有所加强。为扶优限劣,主管部门近几年来多次对房间空调器产品进行抽查。去年第3季度抽查的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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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的基本建设工作,要遵照国家的建设方针和政策,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统筹安排,综合平衡,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为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直属、直供项目。

第三条 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基本建设工作,加强对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经常了解基建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基建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根据建设任务相应设置基建机构和充实管理人员,基建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基建任务完成后,机构和人员要做妥善安排。

第五条 为维护基本建设计划的严肃性,所有基建项目都要纳入国家统一计划。不得擅自搞计划外工程、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标准。

第六条 基本建设工作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方针,不得弄虚作假,反对铺张浪费,抵制一切不正之风。

第七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综合计划司是基本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局系统内基建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编制直属、直供单位的基本建设规划和计划,落实基建投资。

(三)组织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立项审查、检查协调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 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工程项目立项前,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研究,选择最优方案。

第九条 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编报计划任务书。

(一)计划任务书是确定基本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各建设单位要根据事业发展长远规划和实际需要认真填报。

(二)计划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目的和根据;建设规模;建设环境要求;建设工期;外部协作条件;要求达到的经济效益和技术水平;主要设备的配置计划等。计划任务书以文字说明为主,附必要的表格简图。小型项目计划任务书可适当简化。

(三)大中型项目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家计委审批。小型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

(四)计划任务书的审批要征求各方面意见,分析立项的必要性、迫切性、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以及建设资金的适应性。

(五)计划任务书经批准后才能委托设计,在建设规模、建筑标准等方面有重大变更或突破投资控制数时,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条 做好勘察设计工作。

(一)委托设计时要选择设计技术水平与委托任务相适应的设计单位,并签订设计合同,明确职责,保证设计质量。

(二)大中型项目一般采用两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增加技术设计。初步设计要编制总概算和单项工程概算以及主要建筑材料用量和设备明细表。

(三)大中型项目的设计文件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查后转报国家计委审批;小型项目的设计文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施工图预算由各建设单位会同建设银行等有关单位审查。

(四)初步设计经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如涉及到变更总平面布局,增加建筑面积,提高建筑标准等问题需修改初步设计时,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五)各建设单位在工程进行中需调整设计概算时,必须由设计单位提出调整概算,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包干工程调整概算事宜,按包干协议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加强年度计划的管理。

(一)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是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

(二)各建设单位应于每年九月底以前提出下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建议数。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综合平衡、统筹安排。新建项目尚要考核投资、设备、材料、设计、施工落实情况。

(三)年初国家计委年度投资计划正式下达前,为不影响结转工程的连续建设,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实际需要,下达第一季度基本建设投资予安排计划。

(四)年度计划在执行中需调整时,最迟应在十月十五日前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后统一调整下达。

(五)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年度计划,要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任务。不得突破计划额度,也不得随意用计划投资替代周转资金。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选择与建设任务相适应的施工单位,要完成“三通一平”,认真审核施工图纸和施工图预算。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要在有关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确定经济合理的工程造价,为投资包干打下良好基础。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条件具备时必须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要包投资、包质量、包主要材料用量、包建设工期、包综合使用效益,制止敞口花钱。

第十五条 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和工程质量的检查,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得留有隐患。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验收。

第十六条 要管好用好基建物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必须做到采购按计划,消耗按定额,领用有手续。定期清仓查库,充分利用库存物资,降低工程造价,杜绝浪费。

第十七条 填报基本建设完成情况月报和财务月报,要做到数字真实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当月月报要在次月五日前报出),在报送九月份月报时,要加报完成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 在工程建设中要加强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决算的管理,分析和考核投资效果,做到支出按计划,开支按标准,成本有核算。合理分摊应计入成本的各项费用,切实防止乱占乱挤基建费用的倾向。降低建设成本。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投资要专款专用,严禁转入他户,挪作它用。严格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

第二十条 各建设单位年终要编好基建决算,要准确反映计划执行情况;债权、债务和库存物资清理情况,主要的经验教训以及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一)项目建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大中型项目由国家计委组织验收,小型项目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验收。各建设单位在工程结束后应会同设计、施工、质检、监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工程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整体验收。

(二)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及时编报竣工决算(包括基建三材决算)。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工程资料、竣工图等整理成册,归档。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中,对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有显著成绩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擅自搞计划外工程、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标准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工程质量低劣、拖长建设工期、浪费投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失职人员的法律责任。奖惩办法可参照国家计委《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为加强物资流通领域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促进物资流通的科学研究,提高物资流通的技术、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物资流通科技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关于“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为使物资流通事业的发展切实转到依靠科技进步的轨道上来,加强物资的综合管理,发展和完善物资市场,搞活物资流通,提高流通经济效益,各级物资部门必须认真做好科技管理工作,促进物资流通科学技术的发展。

第二条 物资科技应从需要与实际可能出发,坚持应用技术研究,着重解决本系统、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物资管理中急待解决的技术难题和科学管理问题。也可结合五年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一些开发研究工作。主要任务是:(一)物资维护保养、保管、包装、装卸、运输、计量、检测等方面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二)燃料、金属材料、木材、化工产品和建筑材料等的节约代用、综合利用、回收复用和再生、加工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三)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和管理技术在物资管理中的应用研究及物资经济理论研究;(四)研究制订和推广应用物资部门的技术标准,开展物资流通科技情报工作。

第三条 物资科技管理的原则是: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基础上,分工负责。

物资科技项目分国家项目、物资部项目、部内各专业司(含各局级公司,下同)或省、市物资局(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物资局,下同)项目、基层单位(含研究所,下同)项目等四级。

国家项目指由国家直接下达或由物资部推荐经国家批准下达的项目,物资部项目指由物资部直接下达或由部内各专业司和省、市物资局推荐经物资部批准下达的项目;部内各专业司或省、市物资局项目,指各该主管部门直接下达,或由下属单位推荐,经各该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项目;基层单位项目指各单位自立课题或自行与外单位协作的项目。

物资部科技教育司是物资部管理科技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管理国家和物资部下达的项目,其他专业司协助科技教育司管理物资部下达各该专业司的项目。部内各专业司和省、市物资局负责管理各自下达的项目,并协助管理国家和物资部的项目;基层单位负责管理自行安排的项目,并协助管理上级下达的项目。

二、科技计划

第四条 各级物资部门应根据国家科技政策和科技规划,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编制五年科技计划(表式见附表一)。五年科技计划可按项目编制,已有明确课题的,应分别列出课题名称。计划期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一致。条件成熟的,可编制十年(或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在五年科技计划指导下,每年要编制年度科技计划(表式见附表二)。年度科技计划要按课题编制,并依照上下结合的原则制定。部内各专业司和省、市物资局的科技计划要抄物资部科技教育司和对口的专业司各一份。

第五条 部内各专业司和省、市物资局推荐列入物资部当年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在上一年的年底以前将年度科技计划表一份和各项课题的计划任务书(表式见附表三,一式四份报部科教司)。

申请列为物资部项目的课题,需先经部内有关专业司归口审查评分,再经科教司综合评定后报部领导审批。

第六条 推荐列入物资部科技计划的研究课题,原则上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水平较高;(二)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对发展和改变物资行业面貌有重要作用和意义,并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三)可在全国物资系统同行业推广应用。同时应具备进行研制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和主要仪器设备等基本条件。

部内各专业司和省、市物资局必须严格按上述条件审查,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上报。

第七条 科技项目批准下达后,各级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承担单位制定实施措施,并从人员、设备、资金、物资供应等方面予以确实保证。

承担国家和物资部项目的主管部门每年年末要对所管科技项目的完成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一次检查,并于年底前将检查结果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办法,报物资部科教司。

第八条 撤销项目须作充分论证分析,并由课题负责人提出撤销项目报告,说明课题进度、撤销原因分析、经费使用情况和已购物资的处理意见等,报下达课题的主管部门审批。物资部下达的项目,须经有关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后,报科教司同意。

三、科技成果管理

第九条 科技成果管理是科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科技管理机构均须按规定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建档、申报、奖励、保密、交流和应用推广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为了正确评价科学技术成果的水平,保证科技成果的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科技成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鉴定和评价。

第十一条 各级分管科技项目的单位,应按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指定专人做好各项研究课题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应按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申报。物资部下达的项目,应按该规定于鉴定通过后一个月内向物资部科教司填报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表式见附表四)及其它有关材料一式三份。其中,符合重大科技成果条件的,科教司要向国家科委推荐登《成果公报》。

第十三条 各级分管科技项目的单位和人员,应按国家专利法和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有关规定,协助研制单位做好成果的专利申请和技术转让工作,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科技成果的宣传、交流,加速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的奖励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与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物资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科技经费

第十五条 科技经费可从下列渠道解决:

(一)国家拨给的科技三项费用(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学研究的补助费);

(二)地方科技三项费用补助;

(三)财政部门拨给的事业费;

(四)科技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等技术市场收入;

(五)从国家规定的设备更新改造基金、企业利润留成中提取;

(六)银行贷款和其它专项贷款。

物资部科教司负责国家拨给的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批准列入国家和物资部年度科技计划的课题,须经科教司对该课题“计划任务书”中填报的经费总预算”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经费补助、是无偿使用还是有偿使用,以及补助金额的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执行。

科技经费的开支范围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每年年终或课题结束后,课题组负责人要经主管部门向项目下达单位提出全年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或项目的决算报告。

追加经费要提出追加经费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原拨款单位审定。已签订经济合同的,按合同中有关条款办。

课题撤销应退回全部拨款及物资。原拨款已部分花费的,应书面申述理由,并提出经财务部门签章的花费清单,退回剩余款项及物资。

五、科技机构、人才和科技情报

第十八条 局内各专业司和各省、市物资局应有一位领导同志分管科技工作,并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科教或科技机构;条件暂不具备的,也要有专人负责科技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科技人员的培训和定期考核。要鼓励科技人员钻研技术,提倡学术民主,注意学用结合,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和积极性。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科技人员的奖惩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从事搜集、整理、分析研究和传播报导有关物资科技方面的最新技术和科研动态。科技任务繁重的单位,可成立专门的科技情报机构,组织学术交流,出版刊物。

六、其它

第二十一条 物资部内各专业司和各省、市物资局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科学技术管理规定或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81)物科字36号文《国家物资总局科学技术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内容解读

韩城市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市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工作,构建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陕西省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必需的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我市应急物资保障管理的原则为:

(一)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应急物资储备要实行统筹规划,分级实施,统一调配,资源共享。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应急物资储备的指导和统筹工作,镇办要因地制宜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应急物资储备要结合实际,针对常发的、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确定物资储备的种类,先急后缓。应急物资储备数量要与当地实际人口、经济发展规模和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

(三)政社合作,注重实效。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市场资源,开拓社会代储渠道,积极探索建立实物储备与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最大限度提升应急物资储备水平。对于存储环境要求不高、更新速度较慢的应急物资,可进行实物储备;对于存储环境要求高、更新速度快的应急物资,可与相关专业机构或生产、销售单位签订供应保障协议,进行协议储备。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市应急委员会负责全市应急物资保障的领导工作。市发改委具体负责全市应急物资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编制和实施全市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规划,制定市级政府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市级应急物资保障预案;负责市级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和应急物资保障调度指挥平台建设和运维、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库监管、市级应急物资调用协调、重点应急物流园区建设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应急物资管理制度,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更新、补充和区域应急物资保障联动机制等。

第六条市级相关部门、各镇办、各企事业单位负责制定和落实本部门、本单位年度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应急物资采购、保管、调运、补充、更新等管理制度制定工作;应急物资入库、验收和日常管理工作;每季度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报送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库存、调用、补充、更新等情况。同时,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重点物资的储备保障工作。

1.市民政局负责帐篷、棉被、衣物、食品、饮用水、日常生活用品等救灾应急物资的储备。

2.市人武部负责民兵抢险日常应急物资储备。

3.市水务局负责防汛抗旱物资、饮水(净水)设施设备等应急抢险物资的储备。市自来水公司、镇村供水公司负责应急供水抢险救灾物资储备。

4.市交通局负责交通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和应急运输车辆的组织调度。

5.市卫计局负责应急药品、救护设备、疫苗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6.市商务局负责灾区日用生活商品、主要副食品等应急物资组织和调运。

7.市粮食局负责粮食、食用油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8.市公安局负责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消防等应急抢险救援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应急物资储备。

9.市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应急物资的储备。

10.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应急物资的储备。

11.市住建局负责排水、城市照明和环卫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及地震监测应急物资的储备。

12.市电力局负责应急供电设备和电力应急抢险物资储备。

13.市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广电网络公司负责通信网络应急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

14.市农林局负责动物疫苗及消杀药品及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控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15.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

16.市环保局负责环境应急监测设备的储备。

17.市文广局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物资的储备。

18.市市场监管局(盐务局)负责食盐的应急储备。

19.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做好应急物资储备。

第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应急抢险救灾、生产生活必需品应急物资的储备。

第八条市级应急物资保障单位由市发改委审核报市应急委员会审批并授牌,负责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审计局负责依法对应急物资采购、储备、更新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储备库建设与储备管理

第十条根据风险评估和突发事件发生情况,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建设市、镇办两级应急物资储备库体系。应急物资储备库一般选建在靠近人口密集区和易受灾地区、交通便利的地方。

第十一条按照结构合理、品种齐全、规模适度的要求,坚持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与能力储备相结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

第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风险评估,储备规模为能满足市内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所需。

第十三条应急物资采购,按照公开招标、透明节俭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重特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抢险急需的应急物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进行紧急采购。紧急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的应急物资品种、数量、单价等结果应当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食(药)品类等不宜长期保存的应急物资,可与有关供应商(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委托定点代储,保证供应。

第十四条采购的应急物资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质量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鼓励支持引导城乡居民家庭储备必要的应急物品,扩大应急物资储备的来源渠道。

第十六条各应急物资保障单位建立和落实应急物资日常管护制度,包括应急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盘库等制度,加强应急物资管理,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保证物资保持良好状态。各级应急物资保障单位要加强应急物资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适时举行应急物资保障演练和联合调运演练,磨合应急物资保障机制。

第四章调用与补充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用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首先动用本级应急物资储备。在本级储备无法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物资调用申请,调用申请应明确需要调用的应急物资种类、规格和数量及调运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第十八条需要市级统一协调调用应急物资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向市发改委提出调度意见,由市发改委发出调度令统筹调用。

第十九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调度令,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物资调用等工作,并及时向市发改委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部门对应急物资运输应优先安排,加强联动,保证运输。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应急物资储备和使用情况,及时做好应急储备物资的补充、更新和核销工作。

第五章监督与惩处

第二十二条市监察、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部门职能,及时对应急物资的数量、质量、发放、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相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管理不善,致使应急物资发生损失的;

(二)未按要求组织应急物资调运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应急物资的;

(四)有贪污、挪用应急物资等徇私舞弊行为的;

(五)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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