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 | 2009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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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 | 2009年9月1日起 | 发布单位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
一、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六证”(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的生产煤矿(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
三、申报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规定的区域煤矿生产规模。
2.连续两年被评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
3.连续两年未发生原煤生产死亡和重大涉险事故。
4.采掘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井工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薄煤层不低于45%,中厚煤层、厚煤层不低于95%;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不低于90%。露天煤矿采剥机械化程度100%。
5.生产布局合理,接续正常。开拓、准备、回采三个煤量可采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区和工作面开采顺序、采煤方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工煤矿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回采率、露天煤矿采出率符合国家规定。
6.调度通讯、生产管理实现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矿井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规定。
7.建立健全劳动定员管理制度,矿井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规定。
8.安全培训机构、人员、经费满足安全教育培训和提升职工专业素质需要,做到培训制度化;全员教育培训率100%;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9.井工煤矿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抽采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规定;计划回采煤量未超过瓦斯抽采达标煤量。
10.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艺、支护方式和设备、材料;设备完好率达到95%及以上;无电气设备失爆。
11.严格按照核定(或设计)生产能力均衡生产。全年产量未超过核定生产能力。
12.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符合《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规定。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和使用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918号)规定。
13.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能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治理重大隐患的资金和人力投入有保障,能按规定和时限要求完成治理。
四、每年组织一次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
五、符合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条件的煤矿,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向市(地、州、盟)负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标准化工作部门)或集团公司申报;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
六、各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按本办法规定采取书面和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征求相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意见后,于每年的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初审结果以正式文件(附申报表和相关材料)报国家煤矿安监局。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的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并纳入所在省(区、市)范围。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对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组织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现场抽查审核时,应会同该煤矿的上一级公司共同进行。
七、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专家,采取书面审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上报的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进行审核。
八、通过审核的煤矿,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时间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予以命名表彰。
九、考核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以及审核、公示期间,申报煤矿发生死亡事故的,取消申报资格。
十、申报煤矿及其上级管理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如发现弄虚作假,除取消该矿当年申报资格外,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十一、对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有关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集团公司应给予适当奖励或相应的政策优惠。
十二、各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十三、本办法由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试行。 2100433B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09〕15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强化煤矿安全基层基础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评定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
2.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中涉及有关规定解释(略)
3.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井工煤矿年度申报表(略)
4.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露天煤矿年度申报表(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
用筑业的煤炭资料软件筑业煤矿建筑安装井巷工程资料管理软件 2011版一、配套标准:1.《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3-2010》2.《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规范 GB 50511-2010...
本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要求,为帮助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开展安全质量...
跪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整套资料(制度、措施、管理、台账等)谢谢!!!急 急 急!!!
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一.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成立以矿长、书记为组长、生产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为副组长,有关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业务科室科长为成员的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机构,负责...
附件 1 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 一、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 全生产方针,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 进一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 开展,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六证”(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的生 产煤矿(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 三、申报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规定的区域煤矿生产规模。 2.连续两年被评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 3.连续两年未发生原煤生产死亡和重大涉险事故。 4.采掘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 井工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 薄煤层不低于 45%, 中厚煤层、厚煤层不低于 95%;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不低于 90%。露天煤矿采 剥机
矿级领导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提高 矿级领导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质量标准化意识及安 全管理能力,引导其搞好公司的安全生产,保障 员工生命安全, 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 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对子公司、矿领导班子(含副总工程 师)安全绩效工资、安全抵押和质量标准化工资 进行考核。 第三条、 兑现安全绩效工资的基本条件:季度内煤矿无责 任死亡事故、重伤不超过 2 次、无一级非伤亡事 故。 第四条、 兑现安全风险抵押金基本条件:年季度内煤矿无 责任死亡事故。 第五条、 兑现质量标准化工资基本条件:季度内煤矿煤矿 质量标准化达到三级及以上。 第六条、 考核单位:总公司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安委 员会办公室。 第二章 安全绩效考核 第七条、 安全绩效工资占总工资的 30% 第八条、 安全绩效工资按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快推动全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着力构建“本质安全型”煤矿,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遵府通〔2010〕1号)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产煤县(市、区)政府,煤矿企业。
二、经费来源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三、考核方式及考核机构
(一)考核方式。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行月调度、季小结、年考核。各产煤县(市、区)政府每月底前将全县煤矿开展达标工作的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安监局,市安监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同时每季对达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二)考核机构。
由市安委会牵头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考核组组长审定后予以奖惩。考核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安监局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市煤安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煤安局干部或部分专家组成。考核组办公室设在市煤安局,市煤安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四、考核时间
考核年度次年1月20日前对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验收考核。奖励项目完成时间截止2013年12月31日。
五、考核内容及奖惩
(一)考核内容。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煤矿机械化工作,煤矿瓦斯利用工作,煤矿信息化平台建设工作,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工作。
(二)对产煤县(市、区)政府奖惩。
县(市、区)政府在按相关规定完成年度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目标任务前提下,兑现奖励。完成任务的给予20000元奖励;对达到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按3000元/对予以奖励;对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按5000元/对予以奖励。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由市政府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责成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安监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缴纳责任金2000元。
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煤矿视频综合信息化建设,经市组织工作组验收合格后,分别对桐梓县、习水县、遵义县、仁怀市各奖100万元,对其他县(市、区)各奖60万元。未按时完成任务的不予奖励。
(三)对企业的奖补。
1.按照省、市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相关要求,对跨级达标的矿井,按10万元/对予以奖补;对达到省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按30万元/对予以奖补;对达到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按100万元/对予以奖补。
2.对煤矿瓦斯利用的奖补:煤矿每一台瓦斯发电机组(500KW/H)正式发电,给予5万元的奖补,对煤矿企业用其它方式利用瓦斯的,比照不低于瓦斯发电机组的奖补标准给予奖补。
3.对煤矿机械化的奖补:煤矿实现高档普采的,奖补30万元/矿;实现综采的,奖补50万元;实现综掘的,奖补20万元;煤矿安装使用架空乘人设备的,奖补5万元/矿。
4.对煤矿视频信息化建设的奖补:按市煤矿视频综合信息化建设要求完成的,经市组织工作组验收合格后,于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投入使用的,每矿奖补10万元。
5.对紧急避险系统的奖补:按市安监局、遵义煤监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基本要求的通知》(遵安监发〔2012〕23号)文件要求,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按要求按时完成的,经市组织技术工作组验收后,每矿奖补10万元。
煤矿企业凡是获得煤矿安全专项技改项目(煤矿安全专项基金项目)补助和验收完毕已获奖补的同类项目,不再进行奖补。
煤矿企业应完成而未能按时限或标准完成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相关部门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逾期仍未完成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考核要求
(一)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市安监局要制定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包保责任制,明确包片领导和具体责任人,以及工作内容和责任要求。
(二)各煤矿企业要制定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方案,落实各项目建设责任人、建设资金、工作计划、工期要求等。
(三)各级包保责任人要按月逐矿细化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建设任务,明确工程量、进度、质量等,并随时跟踪督促,按时检查验收。
(四)对市安监局、市煤安局的奖惩由市安委会另行规定。
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考核奖惩办法。 2100433B
1、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2、关于在全国煤矿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
3、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
4、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5、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6、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7、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8、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9、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制定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旨在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进一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各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要积极宣贯,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指导和督促本地区煤矿企业及时按照新标准开展达标创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