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 | 颁布单位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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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 2004.12.02 | 实施时间 | 2004.12.02 |
废止时间 | 2010.12.22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发展和改革委,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三、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或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列入本通知附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且未列入本通知附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本通知附录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结合地方情况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六、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有权予以撤消。
七、本通知附录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没有获取环评手续之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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忆华化工信息 2013 年 3月 27日 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9号 2005年 11月 23日发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 已于 2005年 10 月 2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年第二十次局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1月 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 2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
环境保护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 5 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 2008年 12月 11 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年 3月 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环评 令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 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 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 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 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 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八条 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条 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工作;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工作;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工作。
三、省政府及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境保护局审批。
除上述情况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列入本通知附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附录划定权限审批。
应当由省环境保护局审批需要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委托设区市、扩权县环境保护局审批。
其他项目的审批权限由设区市政府规定。
四、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有权予以撤消。
六、本通知附录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附件: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目录
2100433B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 5 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