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7号 | 发布单位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
【发布日期】2006-09-01
【生效日期】200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科技进步,现批准《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5-2006)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二○○六年九月一日
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环境保护问题 随着沿海经济的迅猛发展,近海海域遭到越来越严重的污染,使海域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生态环境日趋恶化,并对生物资源和人体健康产生有害影响。近海水域的污染已成为世界各国,特别是...
(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第253号令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
当然有区别,除了直辖市的环境保护局,其余一般都是市县级环保局,而环保厅一定是省环保厅。环保局就是环境保护局,比如有的化工厂向长江里排污,就由环保局进行处罚。以北京市环保局为例,其主要职责是:主管北京市...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15 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自 2009年 3月 1日起废止) 颁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颁布时间: 2002-11-01 实施时间: 2003-01-01 修订时间: 发文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15号 时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 2002 年 7月 19日第五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二 OO 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活动,提高审批效率,依 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中央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一的项目,由国家环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85号
【发布日期】2007-12-20
【生效日期】2008-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85号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编制指南》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现批准《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编制指南》为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编制指南(HJ/T 409-2007)
该标准为指导性标准,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是2018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文件。
为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现公告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第4a栏、第4b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同时,第3栏“13%税率”相关列次不再填写。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
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项目”“10%税率的项目”。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2。
三、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第(二)项“各列说明”中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的表述中增加以下内容:
第2行、第4b行14列公式为:若本行第12列为0,则该行次第14列等于第10列。若本行第12列不为0,则仍按照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计算后的结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销项税额有差异的,按实际填写。
四、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初审公告期号: 1595
注册公告期号: 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