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十一五”农村电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十一五”农村电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的通知 文发号 发改能源[2007]421号
发文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一、高度重视规划工作。完善农村电网和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是“十一五”期间农村电力建设的重要任务。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认真总结农村电力建设成效和经验,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已开展的各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十一五”期间农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规划工作,实事求是地提出“十一五”期间农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具体目标、任务、项目安排和投资计划。规划内容要区分轻重缓急,以便根据资金规模合理安排项目,并对农村电力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全面分析。在投资安排上要注意向水库库区和华侨农场倾斜,尽快解决好水库库区和华侨农场的农网完善和无电人口用电问题。根据华侨农场未通电居民点数量和无电人口较少的情况,2007年要集中解决华侨农场无电人口用电问题。

二、抓紧落实管理体制。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分散、建设和管理难度大、经济效益较差,为了做好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在我委《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2312号)中,对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管理体制提出了明确要求。请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上述通知精神,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农村电力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认真落实好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管理体制,尽快确定项目法人。为确保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原则上由省级电网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三、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从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改造稽察了解情况看,一些地区电网改造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前期工作深度不够、项目不按投资计划实施、套取和挪用建设资金、招投标工作不规范以及工程实施进度缓慢等,严重影响了农村电力建设工作的进度和效果。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各方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电力建设的监督和管理,杜绝类似问题和情况的发生。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负责做好农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规划编制和有关协调管理工作,规划编制要充分听取项目法人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的建设项目,年度实施项目和投资计划要会同国家电网公司或南方电网公司共同研究确定,并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分别上报我委,工程完成后要认真进行验收。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要加强对本公司系统农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认真做好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招投标、资金管理及工程建设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严格执行投资计划,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效益。

四、认真做好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是投资计划下达和工程实施的前提条件。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高度重视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组织开展工程技术方案设计,落实项目建设资本金,取得银行贷款承诺函,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省级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在此基础上,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在每年的3月底以前,将本年度农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具体项目、工程方案、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以及投资计划建议上报我委,并同时附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稿、贷款承诺函以及项目法人出资承诺等相关文件。

五、按时完成改造任务。农网改造和县城电网改造工作已开展多年,但有些地方没有完成投资计划,工程进度缓慢。请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和项目法人按照我委发改能源[2005]1149号和发改办能源[2006]1092号文件要求,抓紧按投资计划完成好各项建设任务,并尽快将农网改造和县城电网改造竣工验收报告上报我委。为了促进农村电力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使已安排的投资尽快发挥效益,今后农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投资安排将统筹考虑各地区已下达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和实施效果。经研究,2007年农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投资将重点安排已完成一、二期农网改造验收工作并上报验收报告的省份,其余地区原则上暂缓安排;从2008年起,对未完成农网改造和县城电网改造任务或农网完善投资计划的省份将暂缓安排新的投资计划。

农村地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和完善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都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农村电力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把农村电网完善和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认真做好规划工作,加强项目前期工作,规范项目管理,按计划高质量地做好农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为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请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将“十一五”农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两个规划和2007年的实施计划建议于2007年4月底以前上报我委,并同时将农网改造、农网完善和县城电网改造的有关情况报告我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十一五”农村电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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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能源[2007]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部、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了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做好农村电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解决好农村地区和无电人口用电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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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部、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了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做好农村电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解决好农村地区和无电人口用电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规划工作。完善农村电网和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是"十一五"期间农村电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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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部、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了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做好农村电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解决好农村地区和无电人口用电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规划工作。完善农村电网和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是"十一五"期间农村电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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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做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加强项目管理,明确管理程序和要求,提高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效益,我委组织制定了《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现印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六日

文件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关于风电2020年实现与煤电平价上网的目标要求,科学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实现资源高效利用,促进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推动风电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陆上风电上网电价

(一)将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新核准的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上网电价全部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不得高于项目所在资源区指导价。

(二)2019年I~Ⅳ类资源区符合规划、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新核准陆上风电指导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34元、0.39元、0.43元、0.52元(含税、下同);2020年指导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29元、0.34元、0.38元、0.47元。指导价低于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销、除尘电价,下同)的地区,以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作为指导价。

(三)参与分布式市场化交易的分散式风电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协商形成,不享受国家补贴。不参与分布式市场化交易的分散式风电项目,执行项目所在资源区指导价。

(四)2018年底之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0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底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1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新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全面实现平价上网,国家不再补贴。

二、关于海上风电上网电价

(一)将海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新核准海上风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上网电价。

(二)2019年符合规划、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新核准近海风电指导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8元,2020年调整为每千瓦时0.75元。新核准近海风电项目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上述指导价。

(三)新核准潮间带风电项目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项目所在资源区陆上风电指导价。

(四)对2018年底前已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如在2021年底前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执行核准时的上网电价;2022年及以后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执行并网年份的指导价。

三、其他事项

(一)风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由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二)风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相关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上网电价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并于每月10日前将相关数据报送至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上述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5月21日

2100433B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直辖市建委(农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统筹搞好农房抗震改造的要求,切实做好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支持范围

2015年中央支持全国农村地区贫困农户改造危房,在地震设防地区结合危房改造实施农房抗震改造,在“三北”地区(东北、西北、华北)和西藏自治区结合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在任务安排上,对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贫困地区、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的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予以倾斜,单列任务。

二、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补助对象的确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

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在此基础上对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补助,对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增加2500元补助。各省(区、市)要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省级分类补助标准。要充分考虑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可能增加的成本,切实落实对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特困农户在补助标准上的倾斜照顾。

三、强化农房抗震要求,加快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

地震设防地区实施农房抗震改造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通过对危房维修加固实施抗震改造的,应组织技术力量对原有房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判定主要结构安全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加固方案并指导实施。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农房抗震加固常识,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鉴定及加固技术操作手册,引导和指导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户科学实施农房抗震改造。

各地要发挥农村危房改造有效提升农房抗震防灾能力的作用,优先支持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村危房实施抗震改造,安排到该类地区的任务总量不得低于中央下达的农房抗震改造任务量。要集中力量加快解决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农房抗震安全问题,尽快扭转该地区农房抗震性能差、在地震中易造成农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局面。

四、加强资金筹措

各地在分配危房改造任务时要向贫困地区倾斜,安排到贫困地区县的任务总量不得低于中央下达的贫困地区任务量。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帮助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特困农户解决危房改造资金问题。有条件的地区要创新补助方式,研究制定贷款贴息等支持政策,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中央将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银行信贷贴息的试点。各地要采用多种方式帮助农民自筹资金,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通过投工投劳和互助等降低改造成本,同时要积极发动社会力量捐赠和资助,逐步构建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引导、银行信贷和社会捐助支持的多渠道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投入机制。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有机衔接。要利用好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贫困农户提前备工备料。

五、加强资金和计划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地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直接将补助资金发放给补助对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有关要求以及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分解下达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牵头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开展银行信贷贴息试点地区要研究完善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将贴息贷款的使用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监管体系。

六、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明确政策措施、任务分配、工程进度计划、资金安排和监管要求,并于2015年7月底前联合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3部委)。各省(区、市)要综合考虑各县的实际需求、建设管理能力、地方财力、工作绩效等因素,合理分配危房改造任务,指导各县细化落实措施,确保中央安排的危房改造任务于2015年底前全部完工。

七、合理选择改造建设方式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各地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对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各地要创新工作方法,通过政府统一建设、空置房置换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修缮加固等方式,帮助其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实施村庄整体迁并。

八、严格执行申请审核程序和建设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审核要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程序。乡镇联系单位的驻村工作队要积极参与民主评议与入户审核等过程,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作用。同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的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基本建设要求,改造后的农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农房改造后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原则上,改造后的农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各地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加强引导和规范,积极组织制定农房设计方案,为有扩建需求的危房改造户预留好接口,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及时组织验收,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需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方能全额拨付补助款项。

九、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可以选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或由承担危房改造工程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在农村危房改造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要及时到现场逐户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记录。

地方各级尤其是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结合建材下乡,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主要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各地要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十、加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保护

各地在安排危房改造任务、制定分类补助标准时要充分考虑传统村落和民居保护的需要,加大支持力度。传统村落范围内的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所在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坚持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保护发展规划、传承传统建造技术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当地传统建筑材料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在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图集及设计方案时,要总结吸纳当地传统民居的建筑文化和建造技术,提供相应技术指导。完善抗震加固方法,对传统民居进行抗震改造不得破坏其传统风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如涉及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搬迁和改扩建项目,应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十一、全面加强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应实施风貌管理。改造后农房要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注重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县都应制定或具备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风貌管理要求应包括选址、建筑体量、外观等方面内容,并纳入村庄规划。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开工前将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送达危房改造农户,加强现场指导,并将建筑风貌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县级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支持,汇总各县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实施风貌管理的危房改造农户比例等情况,并于2015年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各地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的情况将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年度绩效评价的内容。对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工作先进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予以表扬。

十二、完善农户档案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每户农户的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其中档案表要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完善和规范农户纸质档案管理与保存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各地要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和试行农户档案信息公开的要求,加快农户档案录入进度,提高录入数据质量,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合理处置系统中重复的农户档案。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各地要加强农村住房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农村危房现状调查的有关要求,补充完善调查信息,并对已录入信息实行年度更新。未录入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的危房,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对于已改造危房,农村住房信息系统将按照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中数据自动更新相应的信息。

十三、推进建筑节能示范

建筑节能示范地区各县要安排不少于5个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村),有条件的县每个乡镇安排一个示范点(村)。每户建筑节能示范户要采用2项以上的房屋围护结构建筑节能技术措施。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总结近年建筑节能示范经验与做法,制定和完善技术方案与措施;充实省级技术指导组力量,加强技术指导与巡查;及时组织中期检查和竣工检查,开展典型建筑节能示范房节能技术检测。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建筑节能示范监督检查要求,实行逐户施工过程检查和竣工验收检查,并做好检查情况记录。建筑节能示范户录入信息系统的“改造中照片”必须反映主要建筑节能措施施工现场。加强农房建筑节能宣传推广,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建筑节能技术培训,不断向农民普及建筑节能常识。

十四、健全信息报告制度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危房改造进度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并上报有关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落实、资金筹集、监督管理等情况。各地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上报3部委。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于2016年1月底前将2015年度农村危房改造总结报告报3部委。

十五、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和其它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发改稽查机构要加强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等相关规定,加大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全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必须将当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加大对公示环节落实情况的检查。要加强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和风貌管控,做好危房改造实施全过程的现场技术指导和检查。要继续完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推进农户档案信息公开,鼓励社会各界利用信息系统公开查询与监督。要广泛收集并及时调查和处理群众举报的信息,建立信息定期反馈机制。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参照《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建村〔2013〕196号)实施年度绩效评价,全面监督检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政策执行、资金使用情况。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的任务落实、补助标准倾斜、实施效果也要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

各地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密切配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地震、民族事务、国土资源、扶贫、残联、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文物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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