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项目开工建设秩序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项目开工建设秩序的通知 颁布时间 2016年8月5日
发布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发布文号 发改能源[2016]169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项目开工建设秩序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6]16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近期印发的《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国发[2016]2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一步清理、规范已核准电力项目(本通知指火电、电网项目,下同)的报建审批工作,推进简政放权,切实维护电力项目建设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为贯彻执行,现请各相关单位支持电力项目的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凡是不符合《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的,一律不再作为开工前置条件。

二、明确电力项目开工标志。考虑工程建设实际,火电项目开工标志明确为: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电网项目中变电工程和线路工程的开工标志分别明确为:主体工程基础开挖和线路基础开挖。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开展相关工作时,要以此作为判断标准。

三、切实维护电力建设秩序。对确需开展的报建审批事项和强制性评估工作,电力项目单位要逐一落实,严格按程序办理。未取齐开工必要的支持性文件前,严禁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

四、协调指导煤电开工建设。发展改革、国土、环保、水利等部门在为煤电项目(含燃煤自备电站)办理报建审批事项时,要结合《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565号,以下简称“565号文”)相关要求,以及国家定期发布的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等,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或采取相应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切实促进煤电有序发展。

五、规范煤电有序开工建设。地方政府和发电企业要高度重视国家定期发布的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提示,对预警结果为红色的省(区、市),慎重决策开工建设煤电项目;认真落实565号文有关内容,对于明确要求缓建的已核准未开工煤电项目,2017年底前暂缓开工建设。

六、加强开工建设专项检查。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电力项目特别是火电项目未达开工条件建设等违规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一经发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对未取齐开工必要支持性文件的在建火电项目,除执行上述措施外,凡属于565号文明确要求缓建省份的,2017年底前暂缓建设;对其他火电项目,在取齐必要支持性文件后,需经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核实,方可恢复建设。

七、严肃处理违规建设行为。对于存在违规开工建设且拒不停工、不接受相关部门处理等违规行为的电力项目,相应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可视情况对项目单位及其所属集团公司实行限批新建电力项目、开展自用及外送煤电项目优选工作时不予考虑等措施;国家能源局将通报全国;银行及金融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停止对其发放贷款。

对于违规建设的火电项目,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将不予办理业务许可证,电网企业不予并网。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1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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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项目开工建设秩序的通知常见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项目开工建设秩序的通知文献

两部委发文进一步规范电力项目开工建设秩序 两部委发文进一步规范电力项目开工建设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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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近期印发的《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国发[2016]29号),进一步清理、规范已核准电力项目的报建审批工作,推进简政放权,切实维护电力项目建设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项目开工建设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改能源[2016]1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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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发文进一步规范电力项目开工建设秩序 两部委发文进一步规范电力项目开工建设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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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近期印发的《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国发[2016]29号),进一步清理、规范已核准电力项目的报建审批工作,推进简政放权,切实维护电力项目建设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项目开工建设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改能源[2016]1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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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调控煤电规划建设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6]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电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为化解煤电潜在过剩风险,今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565号,以下简称“565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项目开工建设秩序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98号,以下简称“1698号文”)、《关于建立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机制暨发布2019年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的通知》(国能电力[2016]42号)等文件,促进煤电有序发展。各省(区、市)和各发电企业积极部署、认真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十三五”期间我国煤电过剩风险日益显现,各地违规建设煤电项目情况仍然存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煤电规划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控自用煤电规划建设

结合国家定期发布的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进一步加大风险预警等级为红色省份自用煤电项目(不含民生热电)规划建设的调控力度。

(一)纳入规划项目尚未核准的,暂缓核准。

(二)已核准项目,尚未取齐开工必要支持性文件或取齐开工必要支持性文件尚未开工的(开工标志为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暂缓开工建设;2016年开工建设的,停止建设;2015年底以前开工建设的,也要适当调整建设工期,把握好投产节奏。

待风险预警等级转为绿色后,在国家的指导下,由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逐步恢复缓核、缓建煤电项目核准、建设。其中,民生热电是指承担民生采暖供热负荷,且根据近期规划热负荷预测情况,采暖期热电比不低于80%的热电联产项目。

二、明确外送煤电投产规模

按照565号文,为避免因接受外来煤电造成受端省份电力冗余,按需推进煤电基地配套煤电项目的规划建设,并相应调整配套风电、光伏发电投产时序。

(一)新疆准东煤电基地准东至华东、宁夏宁东煤电基地宁东至浙江、内蒙古鄂尔多斯煤电基地上海庙至山东、陕西陕北煤电基地榆横至山东输电通道配套煤电项目的投产规模,2020年底前要控制在国家规划规模的一半以内。

(二)内蒙古锡盟煤电基地,锡盟至山东、锡盟至江苏输电通道配套煤电项目的总投产规模,2020年底前要控制在730万千瓦以内。

(三)其他纳入规划及核准(在建)外送煤电项目(含煤电基地、点对网外送项目),也要结合受端电力供需形势和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调整核准(建设)时序,把握投产节奏。

三、规范煤电开工建设秩序

按照《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国发[2016]2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1698号文,未取齐开工必要支持性文件而开工建设的煤电项目,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对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等级为红色省份的项目(不含民生热电),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在取齐必要支持性文件后仍需暂缓建设,待预警等级转为绿色后,在国家的指导下,由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逐步恢复建设。

四、加强煤电质量监督工作

按照《实施方案》、1698号文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各省(区、市)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要加强煤电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一)新申请质量监督注册的煤电项目,应是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建设规划内的核准项目。未取齐开工必要支持性文件的,不得进行质量监督注册。

(二)已注册质量监督的煤电项目,要立即进行清理,未纳入规划、未取齐开工必要支持性文件的,要停止其质量监督注册和阶段性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等级为红色省份的项目(不含民生热电),除采取上述措施外,新申请质量监督注册的,暂缓受理;已注册质量监督的,要暂停其质量监督注册和阶段性监督检查等工作。待预警等级转为绿色后,才能逐步恢复。

五、严肃处理违规建设项目

对于存在未按核准要求建设、未核先建及未达开工条件建设等违规建设行为的煤电项目,以及未按煤电有序发展政策措施要求取消、缓建的煤电项目,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将不予办理业务许可证;电网企业不得予以并网。

存在上述违规建设行为且拒不停工、不接受相关部门处理的煤电项目,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视情况对项目单位施行限批新建煤电项目、开展自用及外送煤电项目优选工作时不予考虑等措施;国家能源局将通报全国;银行及金融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停止对其发放贷款。

六、发挥规划指导约束作用

加强全国电力规划的指导性,各省(区、市)要根据全国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的分省“十三五”煤电(含燃煤自备电站)发展目标,制定(调整)本省(区、市)电力发展相关规划,并严格贯彻执行。

七、建立横向协调指导机制

进一步加大沟通协调力度,与国土、环保、住建、水利等部门建立煤电建设协调指导机制。相关部门对风险预警等级为红色省份的煤电项目,同步实施暂缓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等政策措施;并结合各地实际,有针对性开展联合检查和重点督查,形成合力,共同化解煤电潜在过剩风险。

八、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严禁自行将按要求取消、缓核、缓建煤电项目的规模用于规划建设新增煤电项目,已自行纳入规划、核准(建设)的,要立即取消,并停止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适时公布各省(区、市)已取消的煤电项目以及需缓核、缓建煤电项目情况。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依据职责和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处理群众投诉举报事项,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九、严格落实各项调控措施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以及各发电企业要深刻认识推进煤电有序发展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落实国家近期发布的促进煤电有序发展系列文件要求,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对照相关文件,明确本省(区、市)促进煤电有序发展的具体工作部署;加强对本地区煤电规划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积极落实配套调控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切实保障相关措施执行到位。

(二)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煤电有序发展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加大对煤电项目施工安全、质量安全等的监督管理,以监管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

(三)各发电企业是促进煤电有序发展相关措施的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自觉调整本企业煤电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度和建设施工时序,把握好投产节奏;主动配合地方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以及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开展的各类监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及时整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0月10日

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价格[2011]26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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