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

2015年3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以发改运行〔2015〕518号印发《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分统筹年度电力电量平衡,积极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加强日常运行调节,充分运用利益补偿机制为清洁能源开拓市场空间;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通过移峰填谷为清洁能源多发满发创造有利条件;加强相互配合和监督管理,确保清洁能源多发满发政策落到实处4部分25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 印发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文    号 发改运行〔2015〕518号 印发时间 2015年3月20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

发改运行〔2015〕518号

北京市、河北省、江西省、河南省、陕西省、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贸委、经委),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为贯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和国家能源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有关要求,现就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筹年度电力电量平衡,积极促进清洁能源消纳

(一)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地区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方案时,应采取措施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全额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

(二)在编制年度发电计划时,优先预留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机组发电空间;鼓励清洁能源发电参与市场,对于已通过直接交易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的电量,可从发电计划中扣除。对于同一地区同类清洁能源的不同生产主体,在预留空间上应公平公正。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按照本地区资源条件全额安排发电;水电兼顾资源条件和历史均值确定发电量;核电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兼顾调峰需要安排发电;气电根据供热、调峰及平衡需要确定发电量。煤电机组进一步加大差别电量计划力度,确保高效节能环保机组的利用小时数明显高于其他煤电机组,并可在一定期限内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燃煤发电机组利用小时数。

(三)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在统筹平衡年度电力电量时,新增用电需求原则上优先用于安排清洁能源发电和消纳区外清洁能源,以及奖励为保障清洁能源多发满发而调峰的煤电机组发电。

(四)能源资源丰富地区、清洁能源装机比重较大地区在统筹平衡年度电力电量时,新增用电需求如无法满足清洁能源多发满发,应采取市场化方式,鼓励清洁能源优先与用户直接交易,充分挖掘本地区用电潜力,最大限度消纳清洁能源。

(五)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以及清洁能源比重较小地区在统筹平衡年度电力电量时,新增用电需求优先满足清洁能源消纳,明确接受外输电中清洁能源的比例并逐步提高,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六)政府主管部门在组织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制定年度跨省区送受电计划时,应切实贯彻国家能源战略和政策,充分利用现有输电通道,增加电网调度灵活性,统筹考虑配套电源和清洁能源,优先安排清洁能源送出并明确送电比例,提高输电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对于同一地区内同类清洁能源的不同生产主体,在送出安排计划上应公平公正。

(七)跨省区送受电各方应统筹电力供需、输电通道能力,充分自主协商确定年度送受电计划,尽可能增加清洁能源送出与消纳,全力避免弃水、弃风、弃光。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协调确定,协调结果抄送国家能源局。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电力企业,按照简政放权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健全省级发供电计划和跨省区发供电计划协商机制。省级年度发电计划、跨省区送受电计划在每年一季度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经备案的年度发电计划、跨省区送受电计划纳入各省(区、市)电力电量平衡,电网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二、加强日常运行调节,充分运用利益补偿机制为清洁能源开拓市场空间

(九)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在确定年度发电计划和跨省区送受电计划后,电力企业应据此协商签订购售电合同,并通过替代发电(发电权交易)、辅助服务等市场机制,实现不同类型电源的利益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具备条件的地区,可跨省区实施。

(十)各地应建立完善调峰补偿机制,加大调峰补偿力度,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调峰承担方,鼓励清洁能源直接购买辅助服务。对于煤电机组为避免弃水、弃风、弃光而进行的深度调峰或机组启停,应通过增加发电量等方式进行奖励,所需电量在年度电量计划安排中统筹考虑,年终结清。

(十一)可再生能源消纳困难的地区,可通过市场化的经济补偿机制激励煤电机组调峰。调峰深度没有达到平均调峰率的,不予补偿;调峰深度超过平均调峰率的,予以递进补偿;实施启停调峰的,予以一次性补偿。补偿所需费用由受益的可再生能源和煤电机组根据程度进行相应分摊。补偿与分摊费用应保持平衡。

(十二)水电装机比重较大地区应研究制定水火发电互济机制。在明确煤电机组最小开机方式的前提下,组织水电机组、煤电机组进行替代发电,对为保障水电多发满发而减发的煤电机组进行补偿。如产生电网增收,应主要用于煤电机组补偿。并可尝试通过梯级电站流域补偿、冷备用补偿、股权置换等方式实现不同发电主体间的利益调节。

(十三)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应能源监管机构,结合运行经验和供需形势,重新核定煤电机组(含热电)的最小技术出力和开机方式,不断研究探索水电、风电、光伏发电与煤电(含热电)等联合运行和优化运行。

(十四)健全跨省区送受电利益调节机制。跨省区送受电协议已由国家协调明确价格的应遵照执行,市场机制比较完善的也可由送受电双方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全部或部分重新协商确定,并将协商结果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国家未明确价格的,由送受电双方协商确定送电价格和电量。

(十五)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应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发电运行考核结果,及时公开发布电网运行信息和机组调峰参数等信息。能源监管机构应按月向省(区、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辅助服务管理和并网运行管理数据。

三、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通过移峰填谷为清洁能源多发满发创造有利条件

(十六)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电力用户优化用电负荷特性、参与调峰调频,加大峰谷电价差,用价格手段引导移峰填谷,缓解发电侧调峰压力,促进多消纳清洁能源。

(十七)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快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开发建设,推广在线监测,帮助用户实现用电精细化,为减少电网峰谷差提供技术支持。

(十八)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要积极尝试开展需求响应试点,以在线监测和互联网技术为支撑,综合运用补贴政策、价格政策等,对在高峰时段主动削减负荷的用户给予经济补偿,或通过与清洁能源开展直接交易给予补偿。

(十九)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应研究完善配套政策,创新工作思路,督促电网企业落实分布式发电并网政策,促使电网企业多吸纳分布式发电。

(二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广热电机组蓄热技术,开展低谷电力供热试点。

四、加强相互配合和监督管理,确保清洁能源多发满发政策落到实处

(二十一)清洁能源发电企业应满足并网技术要求,提高出力预测精度,加强生产运行管理,提升电能质量,减轻电网稳定运行的压力。

(二十二)电网企业应统一负责清洁能源发电出力预测,科学安排机组组合,充分挖掘系统调峰潜力,合理调整旋转备用容量,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促进清洁能源优先上网,落实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加快点对网输电线路改造,提升吸纳可再生能源能力。有条件的电网,可以开展清洁能源优先调度试点,即以最大限度消纳清洁能源上网电量为目标,联合优化调度,灵活安排运行备用容量。

(二十三)电网企业应加强清洁能源富集地区送电通道的建设,发展智能电网技术,改善清洁能源并网条件,扩大资源配置范围。

(二十四)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应能源监管机构,加强对电力调度、发电运行和年度发电计划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通报电力运行信息,协调清洁能源并网及运行矛盾,切实保障清洁能源多发满发。

(二十五)能源监管机构要对可再生能源全额上网情况进行监管,对未能全额上网的,应查明原因,理清责任,督促相关方限期改正。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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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常见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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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加快建设完善电力市场体系,按照《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关于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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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改运行〔2015〕1518号

北京市、河北省、江西省、河南省、陕西省、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智能电网是在传统电力系统基础上,通过集成新能源、新材料、新设备和先进传感技术、信息技术、控制技术、储能技术等新技术,形成的新一代电力系统,具有高度信息化、自动化、互动化等特征,可以更好地实现电网安全、可靠、经济、高效运行。发展智能电网是实现我国能源生产、消费、技术和体制革命的重要手段,是发展能源互联网的重要基础。为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发展智能电网的重要意义

发展智能电网,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电网接纳和优化配置多种能源的能力,实现能源生产和消费的综合调配;有利于推动清洁能源、分布式能源的科学利用,从而全面构建安全、高效、清洁的现代能源保障体系;有利于支撑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民生服务水平;有利于带动上下游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我国能源科技和装备水平的全面提升。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先进高效、清洁环保、开放互动、服务民生等基本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现能源革命和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部署,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全面提升电力系统的智能化水平;全面体现节能减排和环保要求,促进集中与分散的清洁能源开发消纳;与智慧城市发展相适应,构建友好开放的综合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智能电网在现代能源体系中的关键作用。发挥智能电网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培育作用,鼓励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编制智能电网战略规划,发挥电力企业、装备制造企业、用户等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在合作共赢的基础上合力推动智能电网发展。

坚持集散并重。客观认识我国国情和能源资源赋存与消费逆向分布的实际,在进一步发挥电网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能源资源作用的同时,提高输电网智能化水平。与此同时,加强发展智能配电网,鼓励分布式电源和微网建设,促进能源就地消纳。

坚持市场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探索运营模式创新,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激发市场活力。

坚持因地制宜。各地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能源资源赋存、基础条件等差异,结合本地实际,推进本地智能电网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初步建成安全可靠、开放兼容、双向互动、高效经济、清洁环保的智能电网体系,满足电源开发和用户需求,全面支撑现代能源体系建设,推动我国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形成有国际竞争力的智能电网装备体系。

实现清洁能源的充分消纳。构建安全高效的远距离输电网和可靠灵活的主动配电网,实现水能、风能、太阳能等各种清洁能源的充分利用;加快微电网建设,推动分布式光伏、微燃机及余热余压等多种分布式电源的广泛接入和有效互动,实现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和能源结构调整。

提升输配电网络的柔性控制能力。提高交直流混联电网智能调控、经济运行、安全防御能力,示范应用大规模储能系统及柔性直流输电工程,显著增强电网在高比例清洁能源及多元负荷接入条件下的运行安全性、控制灵活性、调控精确性、供电稳定性,有效抵御各类严重故障,供电可靠率处于全球先进水平。

满足并引导用户多元化负荷需求。建立并推广供需互动用电系统,实施需求侧管理,引导用户能源消费新观念,实现电力节约和移峰填谷;适应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储能等多元化负荷接入需求,打造清洁、安全、便捷、有序的互动用电服务平台。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网源协调发展和运营机制,全面提升电源侧智能化水平

加强传统能源和新能源发电的厂站级智能化建设,开展常规电源的参数实测,提升电源侧的可观性和可控性,实现电源与电网信息的高效互通,进一步提升各类电源的调控能力和网源协调发展水平;优化电源结构,引导电源主动参与调峰调频等辅助服务,建立相应运营补偿机制。

(二)增强服务和技术支撑,积极接纳新能源

推广新能源发电功率预测及调度运行控制技术;推广分布式能源、储能系统与电网协调优化运行技术,平抑新能源波动性;开展柔性直流输电技术试点,创新可再生能源电力送出方式;推广具有即插即用、友好并网特点的并网设备,满足新能源、分布式电源广泛接入要求。加强新能源优化调度与评价管理,提高新能源电站试验检测与安全运行能力;鼓励在集中式风电场、光伏电站配置一定比例储能系统,鼓励因地制宜开展基于灵活电价的商业模式示范;健全广域分布式电源运营管理体系,完善分布式电源调度运行管理模式;在海岛、山区等偏远区域,积极鼓励发展分布式能源和微电网,解决无电、缺电地区的供电保障问题。

(三)加强能源互联,促进多种能源优化互补

鼓励在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区推进风能、光伏、储能优化协调运行;鼓励在集中供热地区开展清洁能源与可控负荷协调运行、能源互联网示范工程;鼓励在城市工业园区(商业园区)等区域,开展能源综合利用工程示范,以光伏发电、燃气冷热电三联供系统为基础,应用储能、热泵等技术,构建多种能源综合利用体系。加快源-网-荷感知及协调控制、能源与信息基础设施一体化设备、分布式能源管理等关键技术研发。完善煤、电、油、气领域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支持水、气、电集采集抄,建设跨行业能源运行动态数据集成平台,鼓励能源与信息基础设施共享复用。

(四)构建安全高效的信息通信支撑平台

充分利用信息通信技术,构建一体化信息通信系统和适用于海量数据的计算分析和决策平台,整合智能电网数据资源,挖掘信息和数据资源价值,全面提升电力系统信息处理和智能决策能力,为各类能源接入、调度运行、用户服务和经营管理提供支撑。在统一的技术架构、标准规范和安全防护的基础上,建设覆盖规划、建设、运行、检修、服务等各领域信息应用系统。

(五)提高电网智能化水平,确保电网安全、可靠、经济运行

探索新型材料在输变电设备中的应用,推广建设智能变电站,合理部署灵活交流、柔性直流输电等设施,提高动态输电能力和系统运行灵活性;推广应用输变电设备状态诊断、智能巡检技术;建立电网对冰灾、山火、雷电、台风等自然灾害的自动识别、应急、防御和恢复系统;建立适应交直流混联电网、高比例清洁能源、源-网-荷协调互动的智能调度及安全防御系统。根据不同地区配电网发展的差异化需求,部署配电自动化系统,鼓励发展配网柔性化、智能测控等主动配电网技术,满足分布式能源的大规模接入需求。鼓励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骨干光纤传送网、能源路由器等信息通信技术在电力系统的应用支撑,建立开放、泛在、智能、互动、可信的电力信息通信网络。鼓励交直流混合配用电技术研究与试点应用,探索配电网发展新模式。

(六)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引导和服务用户互动

推广智能计量技术应用,完善多元化计量模式和互动功能;推广区域性自动需求响应系统、智能小区、智能园区以及虚拟电厂定制化工程方案;加快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支持需求侧管理预测分析决策、信息发布、双向调度技术研究应用;探索灵活多样的市场化交易模式,建立健全需求响应工作机制和交易规则,鼓励用户参与需求响应,实现与电网协调互动。

(七)推动多领域电能替代,有效落实节能减排

推广低压变频、绿色照明、企业配电网管理等成熟电能替代和节能技术;推广电动汽车有序充电、V2G(Vehicle-to-Grid)及充放储一体化运营技术。加快建设电动汽车智能充电服务网络;建设车网融合模式下电动汽车充放电智能互动综合示范工程;鼓励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示范应用。鼓励在新能源富集地区开展大型电采暖替代燃煤锅炉、大型蓄冷(热)、集中供冷(热)站示范工程;推广港口岸电、热泵、家庭电气化等电能替代项目。

(八)满足多元化民生用电,支撑新型城镇化建设

建设低碳、环保、便捷的以用电信息采集、需求响应、分布式电源、储能、电动汽车有序充电、智能家居为特征的智能小区、智能楼宇、智能园区;探索光伏发电等在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的应用,推动用户侧储能应用试点;建立面向智慧城市的智慧能源综合体系,建设智能电网综合能量信息管理平台,支撑我国新城镇新能源新生活建设行动计划。

(九)加快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应用,促进上下游产业健康发展

配合"互联网 "智慧能源行动计划,加强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物联网等技术在智能电网中的融合应用;加快灵活交流输电、柔性直流输电等核心设备的国产化;加紧研制和开发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电网运行控制技术、主动配电网技术、能源综合利用系统、储能管理控制系统和智能电网大数据应用技术等,实现智能电网关键技术突破,促进智能电网上下游产业链健康快速发展。

(十)完善标准体系,加快智能电网标准国际化

加快建立系统、完善、开放的智能电网技术标准体系,加强国内标准推广应用力度;加强智能电网标准国际合作,支持和鼓励企业、科研院所积极参与国际行业组织的标准化制定工作,加快推动国家智能电网标准国际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统筹推动智能电网发展

一是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加强政府部门间协调,研究落实支持智能电网发展的财税、科技、人才等扶持政策,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智能电网技术、标准和装备走出去。二是建立科技创新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的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开放共享的智能电网科技创新体系。

(二)加大投资支持力度,完善电价机制

一是加大投资支持力度。加大国有资本预算支持力度;研究设立智能电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储能、智能用电、能源互联网等重点领域示范项目。二是促进形成多元化投融资体制。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适合智能电网发展的融资方式和配套金融服务,支持智能电网相关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等多种手段拓展融资渠道。鼓励并引进推广智能电网新技术、新产品,从成果转化的效益中提出一定份额用于技术创新的再投入。三是鼓励探索灵活电价机制。结合不同地区智能电网综合示范项目,提供能反映成本和供需关系的电价信号,引导用电方、供电方及第三方主动参与电力需求侧管理。在电力价格市场化之前,鼓励探索完善峰谷电价等电价政策,支持储能产业发展。

(三)营造产业发展环境,鼓励商业模式创新

一是建立产业联盟推动市场化发展。发挥政府桥梁纽带作用,支持建立产业联盟,促进形成统一规范的技术和产品标准,构建多方共赢的市场运作模式。二是鼓励智能电网商业模式创新。探索互联网与能源领域结合的模式和路径,鼓励将用户主导、线上线下结合、平台化思维、大数据等互联网理念与智能电网增值服务结合。依托示范工程开展电动汽车智能充电服务、可再生能源发电与储能协调运行、智能用电一站式服务、虚拟电厂等重点领域的商业模式创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5年7月6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改运行[2015]1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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