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查“煤改气”及天然气供需情况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查“煤改气”及天然气供需情况的通知 主管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接主管机关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发改办运行 [2013]2886号

发改办运行[2013]2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能源局:

为统筹做好天然气供应和利用工作,确保需求增长与资源供应相适应,保障国内市场稳定供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对各地“煤改气”及今后几年天然气供需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2012-2013年新建或改造完成的燃气锅炉、燃气热电联产、燃气发电等“煤改气”项目及在建项目;2014-2017年计划实施的各类“煤改气”项目;2014-2017年天然气资源平衡情况。

二、调查内容:新建或改造锅炉容量、发电装机容量,天然气需求量及资源落实情况等;2014-2017年天然气需求预测及资源落实情况。

三、有关要求:请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对辖区内所有“煤改气”项目(包括中央企业)进行详细摸底,分类汇总并填写附表1-3;根据本地天然气利用计划及已落实资源情况填写附表4 。所有附表请于2013年12月10日下班前发送至指定邮箱。

附件:1、2012-2013年新建或改造完成的“煤改气”项目;

2、正在建设或改造施工的“煤改气”项目;

3、2014-2017年拟建或改造的“煤改气”项目;

4、2014-2017年天然气资源平衡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3年11月26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查“煤改气”及天然气供需情况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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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查“煤改气”及天然气供需情况的通知常见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查“煤改气”及天然气供需情况的通知文献

国家能源局发布6项石油天然气行业节能节水标准 国家能源局发布6项石油天然气行业节能节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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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页

评分: 4.6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1年第3号批准发布了SY/T 6833—2011《CNG加气站经济运行规范》、SY/T 6834—2011《变频调速拖动装置节能测试方法与评价指标》、SY/T6835—2011《稠油热采蒸汽发生器节能监测规范》、SY/T 6836—2011《天然气净化装置经济运行规范》、SY/T 683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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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国家重点节能技术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国家重点节能技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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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865KB

页数: 1页

评分: 4.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工信局),有关行业协会,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拟于近期开展《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五批)》的编制工作。现请你们组织筛选、推荐重点节能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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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

开展煤炭行业能耗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6]1903号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能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按照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有关部署,我们将对你省(区)煤炭行业企业能耗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为做好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8月下旬至9月上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重点是煤炭开采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以及相关地区督促能耗超标和违规用能企业整改落实情况。

三、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包括听取汇报、审查资料、实地现场检查。汇报由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汇报,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审查资料包括地方提供的本地区煤炭企业能耗情况自查报告、节能监察机构对煤炭企业开展能耗情况现场检查报告等。现场检查将选择部分煤炭开采企业,对企业遵守节能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执行煤炭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四、检查人员及分组

根据工作安排情况,拟安排3个检查组,分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国家节能中心带队。各检查组5-6名成员,由有关部门同志、相关专家、节能监察机构的执法人员组成。

五、检查准备

请你省(区)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联系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8月23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调控煤电规划建设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6]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电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为化解煤电潜在过剩风险,今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565号,以下简称“565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项目开工建设秩序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98号,以下简称“1698号文”)、《关于建立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机制暨发布2019年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的通知》(国能电力[2016]42号)等文件,促进煤电有序发展。各省(区、市)和各发电企业积极部署、认真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十三五”期间我国煤电过剩风险日益显现,各地违规建设煤电项目情况仍然存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煤电规划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控自用煤电规划建设

结合国家定期发布的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进一步加大风险预警等级为红色省份自用煤电项目(不含民生热电)规划建设的调控力度。

(一)纳入规划项目尚未核准的,暂缓核准。

(二)已核准项目,尚未取齐开工必要支持性文件或取齐开工必要支持性文件尚未开工的(开工标志为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暂缓开工建设;2016年开工建设的,停止建设;2015年底以前开工建设的,也要适当调整建设工期,把握好投产节奏。

待风险预警等级转为绿色后,在国家的指导下,由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逐步恢复缓核、缓建煤电项目核准、建设。其中,民生热电是指承担民生采暖供热负荷,且根据近期规划热负荷预测情况,采暖期热电比不低于80%的热电联产项目。

二、明确外送煤电投产规模

按照565号文,为避免因接受外来煤电造成受端省份电力冗余,按需推进煤电基地配套煤电项目的规划建设,并相应调整配套风电、光伏发电投产时序。

(一)新疆准东煤电基地准东至华东、宁夏宁东煤电基地宁东至浙江、内蒙古鄂尔多斯煤电基地上海庙至山东、陕西陕北煤电基地榆横至山东输电通道配套煤电项目的投产规模,2020年底前要控制在国家规划规模的一半以内。

(二)内蒙古锡盟煤电基地,锡盟至山东、锡盟至江苏输电通道配套煤电项目的总投产规模,2020年底前要控制在730万千瓦以内。

(三)其他纳入规划及核准(在建)外送煤电项目(含煤电基地、点对网外送项目),也要结合受端电力供需形势和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调整核准(建设)时序,把握投产节奏。

三、规范煤电开工建设秩序

按照《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国发[2016]2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1698号文,未取齐开工必要支持性文件而开工建设的煤电项目,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对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等级为红色省份的项目(不含民生热电),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在取齐必要支持性文件后仍需暂缓建设,待预警等级转为绿色后,在国家的指导下,由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逐步恢复建设。

四、加强煤电质量监督工作

按照《实施方案》、1698号文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各省(区、市)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要加强煤电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一)新申请质量监督注册的煤电项目,应是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建设规划内的核准项目。未取齐开工必要支持性文件的,不得进行质量监督注册。

(二)已注册质量监督的煤电项目,要立即进行清理,未纳入规划、未取齐开工必要支持性文件的,要停止其质量监督注册和阶段性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等级为红色省份的项目(不含民生热电),除采取上述措施外,新申请质量监督注册的,暂缓受理;已注册质量监督的,要暂停其质量监督注册和阶段性监督检查等工作。待预警等级转为绿色后,才能逐步恢复。

五、严肃处理违规建设项目

对于存在未按核准要求建设、未核先建及未达开工条件建设等违规建设行为的煤电项目,以及未按煤电有序发展政策措施要求取消、缓建的煤电项目,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将不予办理业务许可证;电网企业不得予以并网。

存在上述违规建设行为且拒不停工、不接受相关部门处理的煤电项目,相应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视情况对项目单位施行限批新建煤电项目、开展自用及外送煤电项目优选工作时不予考虑等措施;国家能源局将通报全国;银行及金融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停止对其发放贷款。

六、发挥规划指导约束作用

加强全国电力规划的指导性,各省(区、市)要根据全国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的分省“十三五”煤电(含燃煤自备电站)发展目标,制定(调整)本省(区、市)电力发展相关规划,并严格贯彻执行。

七、建立横向协调指导机制

进一步加大沟通协调力度,与国土、环保、住建、水利等部门建立煤电建设协调指导机制。相关部门对风险预警等级为红色省份的煤电项目,同步实施暂缓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等政策措施;并结合各地实际,有针对性开展联合检查和重点督查,形成合力,共同化解煤电潜在过剩风险。

八、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严禁自行将按要求取消、缓核、缓建煤电项目的规模用于规划建设新增煤电项目,已自行纳入规划、核准(建设)的,要立即取消,并停止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适时公布各省(区、市)已取消的煤电项目以及需缓核、缓建煤电项目情况。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依据职责和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处理群众投诉举报事项,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九、严格落实各项调控措施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以及各发电企业要深刻认识推进煤电有序发展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落实国家近期发布的促进煤电有序发展系列文件要求,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对照相关文件,明确本省(区、市)促进煤电有序发展的具体工作部署;加强对本地区煤电规划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积极落实配套调控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切实保障相关措施执行到位。

(二)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煤电有序发展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加大对煤电项目施工安全、质量安全等的监督管理,以监管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

(三)各发电企业是促进煤电有序发展相关措施的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自觉调整本企业煤电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度和建设施工时序,把握好投产节奏;主动配合地方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以及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开展的各类监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及时整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0月10日

发改电[2013]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能源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实施“煤改气”、“油改气”等天然气替 代项目,对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部分地区“煤改气”改造过于集中,有的项目实施前没有落实资源,加剧了天然气供需矛盾,影响了居民正常生活。为保证“煤改气”、 燃气热电联产等有序实施,促使清洁能源更好地发挥作用,特别是保障今冬明春天然气稳定供应,确保居民生活、公共交通等重点用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切实落实“煤改气”项目的气源和供气合同

各地在发展“煤改气”、燃气热电联产等天然气利用项目时须先落实气源和价格,并根据资源落实情况均衡有序推进,不能“一哄而上”,避免供需出现严重失衡。审批、核准“煤改气”、燃气热电联产等项目时,须将已落实的气源规划或项目实施单位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合同作为前置条件,没有落实气源的项目不予批准,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统筹做好天然气替代发展规划

各地要加强“煤改气”、燃气热电联产等替代项目规划与资源供应计划的衔接,确保用气需求与资源供应增长相适应。统筹使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着力抓好煤炭清洁使用,确保已建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设施改造达标并正常投运,实现既改善环境质量又缓解天然气供应压力的目标。新建燃气热电联产项目必须纳入2013-2015年电力布局规划。

加强运行协调,确保居民生活及冬季供暖

各地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3年天然气迎峰度冬工作的意见》、《国家能源局关于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天然气供应的通知》以及2013年天然气迎峰度冬供应保障协调会的有关要求,强化综合协调,努力实现供需平衡。未落实管道天然气资源,但已完成“煤改气”施工或燃气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的地方,要尽早与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供气企业衔接,提前采购液化天然气,满足应急需求;有备用燃煤、燃油锅炉的,要提前储备清洁优质煤炭、燃油等燃料,千方百计确保居民生活及冬季供暖需要。  各地要加强用气项目监管,切实落实责任,对未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签订供气合同、落实资源,擅自实施“煤改气”、燃气热电联产等天然气利用项目的,要限期改正;因气源不落实擅自实施“煤改气”等项目导致居民生活受到影响的,将予以通报。

以上请按照执行,如有重大特殊情况,请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国家能源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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