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电力监管规章的决定 | 颁布时间 | 2008年0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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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 2008年01月28日 | 颁布单位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
为推进依法实施电力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对电力监管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废止下列16件规章:
1.《电力工业生产建设全过程安全监察的规定》(能源安保[1992]748号 1992年8月15日能源部发布)
2.《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能源部令第9号 1992年9月3日能源部发布)
3.《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电水农[1993]583号 1993年12月27日电力工业部发布)
4.《电力工业部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电政法[1994]315号 1994年5月21日电力工业部发布)
5.《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电建[1995]671号 1995年11月6日电力工业部发布)
6.《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电安生[1995]687号 1995年11月14日电力工业部发布)
7.《电力安全监察规定》(电安生[1995]687号 1995年11月14日电力工业部发布)
8.《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电安生[1996]308号 1996年5月13日电力工业部发布)
9.《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电建[1996]381号 1996年6月28日电力工业部发布)
10.《外商承包中国境内电力建设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电建[1996]638号 1996年9月19日电力工业部发布)
11.《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电安生[1996]640号 1996年9月18日电力工业部发布)
12.《关于规范购电合同管理的暂行办法》(电经[1996]657号 1996年9月29日电力工业部发布)
13.《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规定》(电安生[1996]658号 1996年10月3日电力工业部发布)
14.《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电安生[1997]25号 1997年1月15日电力工业部发布)
15.《水电建设施工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电综[1998]133号 1998年2月21日电力工业部发布)
16.《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0号 2002年5月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
2008年1月8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00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级别是正部级。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主要职...
1、如果是考《电工进网许可证》就去含区的市级电能源局或供电局报考。
一、对东北三省和内蒙东四盟(市)地区内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情况,以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调度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二、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和管理辖区内电力业...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已经 2006年 10 月 26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 2007 年 1月 1日起施行。 主 席 柴松岳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行为,促进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保证电力交易正 常进行,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包括电力并网争议和电力互联争议。电力并网争议是指 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达不成并网调度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争议;电力互联争议是指电网企业之 间达不成互联调度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争议。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处理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应 当遵循合理、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则。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可能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稳定
2月1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电监发[2007]1号文,印发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7年工作要点》。其全文如下: 2007年电力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积极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电力产业政策,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为主线,以确保电力安全可靠运行为重点,认真做好电力监管各项工作,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能力,为促进电力工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的召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简介
西北电监局在做好各项组建工作的同时,已积极稳妥地启动各项业务工作,开始履行电力监管的职能,目前包括电力市场运行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业务许可证颁发等在内的各项业务工作正在按计划有条不紊地向前推进。
西北电监局将始终坚持“监管就是服务”的理念,在国家电监会的领导下,与西北各省(区)政府、电力企业一起,努力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共同促进西北地区电力事业的蓬勃发展,为构建西北地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2100433B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一系列决定,水利部对涉及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决定废止1件、修改6件规章。
一、废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日水利部令第45号公布)。
二、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印发)第十三条修改为:“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巳经设立;
“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4.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确定,并分别订立了合同;
“5.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6.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落实来源;
“7.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三、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印发)第五条修改为:“占用跨省级行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并涉及到相邻省级行政区利害关系的,占用一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流域机构意见,重大项目还应当征求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六条中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县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四、将《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印发)第八条第2项修改为:“水利工程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删去第八条第3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五、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00年1月31日水利部令第12号公布)第二章的名称修改为“监测站网的建设”。
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须由具有相应监测能力的单位承担。”
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第十三条修改为:“从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经专门技术培训,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
六、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公布)第九条中的“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修改为“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七、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公布)第十三条中的“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修改为“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条第五款修改为:“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第46号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雷
201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