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 发布时间 | 2009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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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性 质 | 规章制度 |
总 则
1.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推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统称本机关)依法主动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向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3.总局办公厅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厅信息处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机构,负责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接受、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审查、发布工作,承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出具答复意见。
4.本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客观、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5.本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本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安全生产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和审慎原则,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公开范围
6.本机关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主动或依申请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类别政府信息中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1)机构与职能;
(2)法规政策和标准;
(3)规划与科技;
(4)财务工作;
(5)工作动态;
(6)行政执法;
(7)应急管理;
(8)统计信息;
(9)办事指南;
(10)其他。
7.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详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对于只涉及特定主体权利义务,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经过审核后,可以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可向本机关申请提供此类政府信息。
8.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本机关保密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公开的方式及程序
9.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总局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予以公开。同时可辅以以下一种或多种形式公开: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
(2)新闻发布会或其他相关会议;
(3)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
本机关应按照《条例》规定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0.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遵循“谁产生、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本机关在制作或获取政府信息时,应同时明确该信息的公开属性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履行审批程序后,通过总局机关内网办公平台录入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
11.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总局办公厅负责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点、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目录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1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本形式)填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点现场提出口头申请,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合法使用从本机关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申请人可以通过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申请公开”功能在线提出公开申请;也可以下载打印并填写申请表,通过传真或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
(5)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14.本机关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受理和处理,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办理。对能够判定所申请信息为主动公开的,当即给予答复,告知获取信息的途径和方式;对无法当时判定的,转本机关相关单位进行申请内容的审核鉴别并提出答复意见;对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告知其补正相关内容以后重新申请。
15.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依据有关司局提供的答复意见,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或直接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能范围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即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和依据,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对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本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16.本机关对下列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查后,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2)本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3)本机关内部文件资料;
(4)公开后可能影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取证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的信息;
(5)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1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18.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受理登记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9.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以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20.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21.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监督和保障
22.本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监察部驻总局监察局负责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3.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并公布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4.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2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部驻总局监察局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举报查实的应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向总局或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则
26.本办法由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27.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略)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版)(略)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其他组织版)(略)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府信息更正申请表(公民版)(略)
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府信息更正申请表(法人、其他组织版)(略)
一、总则
…………。
六、附则
(十六)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5月12日发布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安监总办〔2009〕97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办〔2009〕97号
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档案馆、通信信息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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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级别一致,都是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行政机构。1、住房城乡建设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直属国务院中央部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2、国家安全生产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总局机关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厅〔2013〕34号
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档案馆、机关服务中心、通信信息中心: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信息公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3月26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51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12年 3月 6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 6月 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加强和规范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 改建、扩建和 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 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 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报告总结了2009年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及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面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的情况。全文包括概述、政府信息公开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共三部分。
内容解读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7-11-16
【生效日期】2007-11-1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07年第2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精神,各有关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有关要求陆续在当地媒体上公告了2007年已经实施关闭和确定关闭的矿井名单。现对部分地区已公告的2007年783处关闭矿井名单予以公告(第八批)。
请各地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标准,抓紧关闭。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吊销已确定关闭矿井的所有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品,停止供电、拆除供电线路和地面设施,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从业人员;对已经关闭的矿井,要加强巡回检查,确保矿井关实关死、关闭到位,不留后患,防止死灰复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宣传教育中心是经中编办批准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赋予一定行政职能的从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的直属事业单位。
现任宣教中心主任:裴文田
宣教中心主要职能: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策划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等全国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办理总局在京直属单位报刊的年检、登记等工作;联系在京新闻单位,组织接待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活动,承办总局的新闻发布会;组织、指导、协调有关安全方面的影视、音像、广告、图片、画册、书刊等宣传品的制作、发行和安全文化产业的开发;指导地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为地方、行业、企业、社区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供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理论、宣传教育和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研究,组织、指导、协调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参与同安全生产宣教活动有关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承办有关安全生产的培训工作;组织由总局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主办或参与的展览,面向社会开展其他方面的展览;完成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宣教中心下设办公室(人事部)、财务部、党群工作部(新闻办公室)、宣传教育部、展览部、培训部、开发部、安全文化研究所八个部门和机构。
宣教中心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紧密围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致力于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活动策划、组织管理、新闻舆论、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的建设,为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舆论支持、精神动力和思想保障。
宣教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宣教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和社会风尚,为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