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办法 | 发布单位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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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1.为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机关档案工作,保证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便于查考利用,实现文书立卷归档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总局机关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结合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总局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统称各单位)。
3. 本办法所称机关文件材料指总局内设机构、煤矿安监局内设机构及应急指挥中心内设部室在履行职责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且办理完毕的各种文件材料(含电子版),包括文字、图表、音像、实物等。
4.总局机关档案工作实行文书立卷制度,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经文书立卷后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总局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作为机关档案的永久管理、利用基地,负责接收本款第二条所列机关移交的各类档案,并负责对机关文书立卷归档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
二、归档单位、范围及保管期限
5.各单位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分别以内设机构为单位进行归档。各单位综合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形成的文件材料归档工作,文书立卷人员具体承办。总局、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见附件1,应急指挥中心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见附件2。
6.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文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负责归档。
7.总局党组会议记录、纪要,总局局长办公(业务)会议记录、纪要、通知,以总局、总局党组、总局领导名义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汇报的材料,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谈话记录,外部委发总局的文件及明传电报等由总局党组秘书、办公厅秘书处或承办司局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归档。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外部委发总局党组的文件及密码电报由总局办公厅综合处机要室负责归档。
会计档案由总局办公厅(财务司)机关财务处、煤矿安监局综合司、应急指挥中心资产财务部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整理,定期移交档案馆。
属总局固定资产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和购置大型技术装备的图纸及文字材料由基建单位及设备购置单位负责归档。其竣工验收和设备开箱应通知档案馆派人参加,若竣工档案不完整,该项目不得验收。设备档案实行先归档,后借用制度。
8.机关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15年-50年)、短期(15年以下)三种。记述和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重要文件材料定为永久。反映本单位一般职能活动的,在较长时期内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定为长期。只在较短时期内有查考利用价值,反映本单位一般或临时性职能活动的文件材料定为短期。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及技术设备档案,其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实物的实际使用年限。
三、归档要求
9.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日常归档制度,提高对归档工作的认识,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承办人员应将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在一周内按本办法要求送交本单位文书立卷人员立卷。
10.各单位文书立卷人员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归档文件材料,并按要求定期向档案馆移交归档。文书立卷人员对本单位应归档文件材料要底数清楚,并采取有效跟踪措施,督促承办人员及时归卷,以确保应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
11.各单位起草的正式文件必须归档,且清稿、底稿齐全,正文中涉及转发文、附件、附表的也要求齐全完整;文件草稿一般不需归档,如有总局领导批示或有重要修改意见的草稿应与正文、底稿一并归档。有领导重要批示或有处理结果的文件阅办处理单与被处理文件一并归档。
在本单位刊物或内部网站登载发布不另行文的文件定稿,应由文件主办单位将定稿和刊物或电子文档一并归档。
除文字材料外的其他归档材料(如:图表、声像、实物等),必须附有文字说明(时间、地点、人物、内容等)一并归档。
同一归档文件只需归档一份,不得重复归档。
12.正文中涉及引用文件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归档:
⑴ 引用文件如与正文为同一年度的,必须与正文组成一卷归档。引用文原则上归档原件,如来文为复印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可根据收文章视为原件归档。
⑵ 引用文件如是以前年度的,可先不归档;但如经档案馆审卷人员查找发现以前未存此文,则需将引用文件交档案馆审卷人员,同正文一卷归档。
13.归档文件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⑴ 归档文件清稿必须是正式印刷物且符合公文要求。拟稿、审稿、签批应使用墨汁、炭素墨水、黑或兰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复写纸、纯兰或红色墨水书写或签字。加盖公章应使用印泥,不得使用印油。
⑵ 文件材料一般应归档保存原件,复印文件不作为档案保管;若确无原件或原件丢失,须在备考表中予以说明。电传文件不宜长期保存,应复印归档,并加以说明。
⑶ 图纸应向图的正面,以手风琴方式折叠,并使其折成宽21厘米、长29.7厘米(A4纸型大小)。蓝图的标题栏应在右下角露出。
四、立卷要求
14.各单位综合处(办公室)文书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文书立卷人员应将本单位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按归档要求收集齐全,并按一事一卷进行立卷。
15.文件材料立卷应遵循文件的形成过程和特点,保持文件内容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
16.案卷组合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 同一文件的清稿和底稿及第11条提及的草稿和文件阅办处理单,转发件与原件,正文与附件(包括带有印刷物的附件)、附图、附表及引用文必须组合为一卷;请示与批复可以组合为一卷。
⑵ 属总局、煤矿安监局、应急指挥中心固定资产的同一基本建设项目、设备仪器的全部档案原则上组成一卷。
⑶ 属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材料分别组卷。
⑷ 对同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审批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组成一卷。同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延期(补办、变更)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应交档案馆与申办时的卷宗合并保管。
⑸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等组卷方式同上。
⑹ 同一案件的行政复议材料组成一卷。行政复议材料的保管期限应考虑相应的法律有效期限。
⑺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可按一人一卷,也可酌情分类组卷。
⑻ 同一次人员调动(或其他)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组成一卷。
⑼ 干部调动介绍信存根等以单据方式形成的文件材料(财会单据除外),可分别酌情以原始的一本为一卷或依时间、单据号等组卷(如:半年的同类单据为一卷;或1-XX号同类单据为一卷等)。
⑽ 简报、刊物等可按名称一期一卷,或按时间(一季、半年、一年)合并数期一卷。
⑾ 统计、报表、名册可按地区、名称、格式、内容等组卷。
⑿ 年度计划、总结、统计报表、决算等,应放在内容针对的年度立卷;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原则上放入批复年度立卷,特殊情况也可放在请示年度立卷;请示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度立卷;长远规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度立卷;两年以上的总结,放在总结的最后年度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度立卷;法规性文件应放在文件公布或生效年度立卷;需经数年经办的同一问题或案件,应分阶段立卷,确实分不开的,应归入问题解决或案件结案年度立卷。
17.卷内文件排列原则上批复在前,请示在后;转发件在前,原件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文字材料在前,附表、附图、音像、实物材料在后;本机关形成文件在前,外单位文件在后;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同一文件清稿在前,底稿在后;定稿在前,草稿在后;中文在前,外文在后;汉文在前,少数民族文字在后。
18.文件材料的编页以一卷为一个起始顺序号,文书人员立卷时应先用铅笔按排列顺序在文件正面右上角和反面左上角逐张编写阿拉伯数字流水号,双面或筒子页正反面均应编写页码,无字面不编页。
文件材料为装订(非金属装订)印刷册时,每册编一个号,不再逐页编号。
19.案卷的顺序号按年度
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为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机关档案工作,保证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便于查考利用,实现文书立卷归档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办法》,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附件一:文件材料归档办法
附件二:案卷移交目录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工证查询系统网站为各省安全监督生产管理局网站查询。 特种作业操作证全国通用,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51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12年 3月 6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 6月 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加强和规范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 改建、扩建和 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 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 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颁发的《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同时废止。
总 则
1.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推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统称本机关)依法主动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向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3.总局办公厅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厅信息处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机构,负责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接受、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审查、发布工作,承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出具答复意见。
4.本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客观、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5.本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本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安全生产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和审慎原则,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公开范围
6.本机关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主动或依申请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类别政府信息中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1)机构与职能;
(2)法规政策和标准;
(3)规划与科技;
(4)财务工作;
(5)工作动态;
(6)行政执法;
(7)应急管理;
(8)统计信息;
(9)办事指南;
(10)其他。
7.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详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对于只涉及特定主体权利义务,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经过审核后,可以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可向本机关申请提供此类政府信息。
8.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本机关保密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公开的方式及程序
9.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总局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予以公开。同时可辅以以下一种或多种形式公开: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
(2)新闻发布会或其他相关会议;
(3)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
本机关应按照《条例》规定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0.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遵循“谁产生、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本机关在制作或获取政府信息时,应同时明确该信息的公开属性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履行审批程序后,通过总局机关内网办公平台录入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
11.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总局办公厅负责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点、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目录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1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本形式)填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点现场提出口头申请,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合法使用从本机关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申请人可以通过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申请公开”功能在线提出公开申请;也可以下载打印并填写申请表,通过传真或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
(5)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14.本机关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受理和处理,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办理。对能够判定所申请信息为主动公开的,当即给予答复,告知获取信息的途径和方式;对无法当时判定的,转本机关相关单位进行申请内容的审核鉴别并提出答复意见;对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告知其补正相关内容以后重新申请。
15.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依据有关司局提供的答复意见,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或直接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能范围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即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和依据,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对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本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16.本机关对下列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查后,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2)本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3)本机关内部文件资料;
(4)公开后可能影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取证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的信息;
(5)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1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18.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受理登记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9.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以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20.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21.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监督和保障
22.本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监察部驻总局监察局负责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3.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并公布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4.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2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部驻总局监察局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举报查实的应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向总局或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则
26.本办法由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27.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略)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版)(略)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其他组织版)(略)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府信息更正申请表(公民版)(略)
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府信息更正申请表(法人、其他组织版)(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办〔2009〕97号
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档案馆、通信信息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