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 | 所属部门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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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处(财务处)
负责中心文秘、档案、信息、保密、印鉴管理、行政事务、人事、党务及财务管理工作。
技术交流处(会议展览处)
负责组织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组织或承办境内外国际展览会及会议。
国际合作处
负责开发和管理政府间及多边和工矿商贸企业之间的合作项目。
培训处
组织境内外人员培训;承担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科技信息处
负责信息与科学技术咨询及翻译服务;负责涉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危险辨识、资质认证等业务工作。
出国服务处
负责总局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签证(签注)、赴港澳通行证的申办及护照、通行证的收缴和管理工作;组织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前的培训工作;为出国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2100433B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简称“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是专门从事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非赢利性公共服务机构。国际交流合作中心集国际会展、技术交流、国内外培训、政府合作项目的管理与实施、信息咨询研究、外事服务以及国际旅游为一体,拥有对外交流与合作的资源优势、信息优势、专业人才优势,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事业提供全方位的涉外服务。
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是国内外知名专业会展机构:享有国家赋予的举办国际会展资格,拥有丰富的会展组织经验和专业高级人才队伍,成功地组织并承办了中国国际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论坛暨应急技术与装备展览会、中国国际安全生产论坛及职业安全健康展览会、中国国际煤炭大会暨展览会、中国国际煤化工及煤转化高新技术研讨会、中澳煤炭峰会、国际煤矿瓦斯防治大会等一系列大型国际会议和展览。
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是我国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领域涉外培训专门机构:拥有国家授予的国际培训资格和资质,一流的专家、教材以及培训机制。
国际交流合作中心是国家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及全国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领域对外交流合作的主渠道和主窗口,广泛组织人员交流、相关法规和政策交流、技术和标准的交流,积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安全文化、安全监管监察经验和安全技术,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管理并实施了《中美矿山合作项目》、《中日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合作》、《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加强中国安全能力建设》等政府间及多边和非政府重要合作项目。为安全监管系统和安全生产领域提供全方位的外事服务。
国际交流合作中心竭诚为政府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服务、为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事业服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工证查询系统网站为各省安全监督生产管理局网站查询。 特种作业操作证全国通用,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级别一致,都是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行政机构。1、住房城乡建设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直属国务院中央部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2、国家安全生产监...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51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12年 3月 6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 6月 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加强和规范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 改建、扩建和 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 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 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宣传教育中心是经中编办批准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赋予一定行政职能的从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的直属事业单位。
现任宣教中心主任:裴文田
宣教中心主要职能: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策划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等全国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办理总局在京直属单位报刊的年检、登记等工作;联系在京新闻单位,组织接待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活动,承办总局的新闻发布会;组织、指导、协调有关安全方面的影视、音像、广告、图片、画册、书刊等宣传品的制作、发行和安全文化产业的开发;指导地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为地方、行业、企业、社区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供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理论、宣传教育和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研究,组织、指导、协调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参与同安全生产宣教活动有关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承办有关安全生产的培训工作;组织由总局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主办或参与的展览,面向社会开展其他方面的展览;完成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宣教中心下设办公室(人事部)、财务部、党群工作部(新闻办公室)、宣传教育部、展览部、培训部、开发部、安全文化研究所八个部门和机构。
宣教中心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紧密围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致力于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活动策划、组织管理、新闻舆论、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的建设,为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舆论支持、精神动力和思想保障。
宣教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宣教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和社会风尚,为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内容解读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7-11-16
【生效日期】2007-11-1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07年第2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精神,各有关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有关要求陆续在当地媒体上公告了2007年已经实施关闭和确定关闭的矿井名单。现对部分地区已公告的2007年783处关闭矿井名单予以公告(第八批)。
请各地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标准,抓紧关闭。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吊销已确定关闭矿井的所有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品,停止供电、拆除供电线路和地面设施,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从业人员;对已经关闭的矿井,要加强巡回检查,确保矿井关实关死、关闭到位,不留后患,防止死灰复燃。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应急管理有关信息化规划、设计,重大工程、应用系统和数据库建设,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和信息技术服务、系统集成,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编制。煤炭行业及其它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信息化规划、设计、重大工程、应用系统和数据库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信息技术服务、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开展救生舱在内的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系统集成与工程实施及信息化培训,为客户提供先进、实用的整体解决方案。开展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技术咨询。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