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试行) | 实施时间 | 印发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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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09年6月15日 | 发布单位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5.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局)及其管理单位的项目,按下列分工分别组织验收。
(1)中央政府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下同)的项目,由省级局对竣工验收申报进行审核,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竣工验收;
(2)中央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局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项目,按下列分工分别组织验收:
(1)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验收;
(2)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安全监管总局。
7.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2)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基建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等),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
(3)土建工程质量经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4)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5)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6)工程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验合格;
(7)编制了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或由当地审计机关审计。
8.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设;
(2)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包括中央投资、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到位时间、实际落实情况,资金支出及分项支出范畴及结构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专账独立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材料、仪器、设备购置款项使用及其他各项支出的合理性;
(3)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4)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记录。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生产运行,有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
(5)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6)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
(7)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出具了合格的审计报告;
(8)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9)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09〕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试行)
(b).地基及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c).主体工程(含网架、幕墙、干挂石材、地下结构、钢结构等)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 (d).水、电、暖通等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建质[2013]17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
1.为加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新建、改扩建、恢复、单纯购置的项目。国家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对使用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含国债资金)项目在竣工验收方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办法所称项目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完工后,正式交付使用前,对工程质量、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4. 项目必须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9.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10.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省级局及其管理单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直接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12.竣工验收的组织。
(1)各省级局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和验收权限,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中央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对中央政府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对竣工验收申报进行审核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申请验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要组成验收组。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相关部门及工艺技术、工程技术、基建财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验收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成工程、投资、工艺、财会等验收小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
(3)验收组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
13.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及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与建议。
14. 竣工验收报告由竣工验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报送项目验收组织单位。
15.中央投资低于50万元的项目,竣工验收组织部门可以视情况简化验收程序,但须将验收报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16.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和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缓或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
(1)未进行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和运行;
(2)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擅自超过原审批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资金用途;
(3)负责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
(4)长期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或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却又不申报验收。
17.各省级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18. 项目通过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19.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 第三条凡农业部审批的部分或全部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须按本规定组织 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地方及农业部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 (一)中央投资规模在 3000 万元以上(含 3000 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二)中央投资规模在 3000 万元以下、 600 万元以上(含 6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行业司局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 果报送农业部发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为了搞好建设项目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特制定本规 定: 一、竣工验收范围 分单位 (项工程竣工验收和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两个层 次。 二、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 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 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 (公 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 设项目 ,还应按照签订的 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 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要求 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 (一住宅建筑项目和辅助性公共设施 ,已按设计要求 建完 ,能满足使用要求。 (二科研、办公等综合性公共建筑项目 ,已按设计要 求建完 ; (三必要的生活设施 ,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 (四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 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有的建设项目 (工程基本符合验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职称评审政策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程技术、卫生技术、出版、图书资料、档案、新闻、经济、会计、统计、政工和艺术等11个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并接受其他单位委托评审。
(二)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工程技术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评审工作;卫生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评审工作;艺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艺术一级、艺术二级评审工作;图书资料、档案等2个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相应系列副高级、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工作;新闻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副高级、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出版、经济、会计、统计等4个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相应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政工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高级、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其他不具备评审条件的职称评审工作,委托具有评审权的地区、部门或单位的评审委员会进行。
(三)国家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按其规定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评审工作由人事司(宣教办)组织实施,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负责职称评审计划筹备、时间安排、材料审核、证书管理、业务咨询等日常工作。
(一)报送推荐材料。
每年组织1次职称评审工作,具体由人事司(宣教办)安排部署。各单位负责职称评审工作的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申报基本条件(见附件1)及有关要求,组织开展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工作,并负责对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和认定,复印件材料需加盖人事部门印章。申报人员申报材料须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1.申报材料公示情况说明。
2.评审表。申报政工系列人员填报《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初聘人员填报《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其他申报人员填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以下统称《评审表》,见附件2),且报送1份。
3.各种证件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2)确认本人任职资格的文件复印件,政工人员还应附组织人事部门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4)全国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等级统一考试合格证书、成绩单复印件;符合免试条件的,填写《外语(古汉语)免试申请表》(见附件2);
(5)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合格证书复印件;符合免试条件的,填写《计算机免试申请表》(见附件2);
(6)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提供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复印件;
(7)其他证书(如成果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证件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封面采用统一格式(见附件2)。
4.工作总结。
(1)按获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的业务工作及成绩逐年填写,申报高级的,其字数不得少于3000字;申报中级的,其字数不得少于2000字;
(2)封面采用统一格式(见附件2),且报送1份。
5.论文与著作。
申报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提交任现职以来在具有正式刊号专业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专著,其内容须与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相一致,发表(出版)时间截至评审当年9月1日;答辩论文应选定其中一篇以第一作者撰写(含独撰)的文章,并须将原件与答辩论文(见附件2)封面一同装订报送。出版社的用稿通知不能作为申报依据;发表在报纸、内部期刊的文章和毕业论文不能作为申报论文。
6.申报人员情况登记表和申报高级人员情况一览表。
各单位按照《申报人员情况登记表》和《申报高级人员情况一览表》(见附件2)的项目规定,详细、简洁、实事求是地填写,报送电子文档和打印文档各1份。
各单位人事部门将以上所有材料用档案袋包装,正面统一粘贴《报送材料明细表》(见附件2),同时报送申报人员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半身照片1张(在背面注明姓名、出生年月和拟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
(二)审核推荐材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按照年度时间安排,完成相关推荐材料的审核工作。对推荐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及时通知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予以补充;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及时告知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三)组织答辩。
各单位如具备条件,可对申报高级的专业技术人员组织论文答辩;不具备条件,可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组织。具体条件和要求如下:
1.根据申报人员专业和档次情况,聘请本系列相关专业2-3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申报正高级,必须聘请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建评议组,并填报《专家评议组成员信息备案表》(见附件2)。
2.评议组对申报人提交的答辩论文提出问题,开展答辩工作,形成答辩评语,同时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含论文、著作)等情况进行审查,形成专家评议组意见,并将相关内容填写在《评审表》中。
(四)召开评审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宣教办)负责组织召开评审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承担评审会议记录、评审档案资料归档、评审材料上报以及其他工作。召开评审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法定评委的三分之二。评审会由主任主持,主任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的,可委托副主任主持。
1.召开预备会议。评审会主任召集各评委学习有关政策规定,研究评审办法,研究分工和时间安排。
2.审阅材料。评审会安排一定的时间给评委审阅申报材料,以便掌握评审对象的情况,了解评审对象的成果,初步测定评审对象的学术、技术水平。
3.投票表决。各评委在审阅申报材料的基础上,由评审会进行充分酝酿,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由主任现场向各评委公布表决结果并签字。未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不得投票或补充投票。
(五)确认评审结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各评审会同意票数大于或等于到会评委三分之二的申报人员在相关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评审结果,将发文予以确认并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国家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即通过自考、电大、夜大、职大、函授等五种非全日制取得的学历文凭)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是在本人所学专业对口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否则要通过评审会评审或参加全国职称资格考试确定其任职资格。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符合初聘条件人员的材料统一审核;各单位不再自行组织。
委托评审须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申报基本条件。由本单位提出,上级人事部门批准并开具委托评审的证明书、函。高级职务委托评审须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职改)部门开具委托函,中级职务委托评审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县(处)级以上的人事部门开具委托函,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职改)部门备案。单位之间或个人委托评审无效。
申报人员根据工作和岗位需要确需变更系列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专业相近的,须在现岗位工作1年及以上。专业相差较大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须在本岗位工作不少于2年;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本岗位工作不少于3年。
平转评审须重新履行申报手续(填写评审表、撰写工作总结、论文,参加相应级别、类别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等)。经评审通过1年后,符合申报现专业技术系列高一档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原专业技术职务的履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对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长达10年及以上的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现岗位不超过2年,符合原系列高一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可以参加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
接受委托评审须由省、部委、中央企业总部的人事(职改)部门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职改)部门协商后,开具委托评审函(见附件2)并报送材料。
(一)申报人员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计算到申报当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任职资格确认时间为该年度的9月1日。
(二)各单位人事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申报基本条件的要求,认真审查申报人员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负责。
九、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细则要求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十、本细则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宣教办)负责解释。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暗查暗访工作细则的通知
安监总厅函〔2015〕81号
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为进一步推动暗查暗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切实提高实效性,制定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暗查暗访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5月25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监总人事〔2014〕91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1年7月18日印发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安监总人事〔2011〕115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8月20日